1. 勞動仲裁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下列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的范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現實中,對於社會保險的補繳,越來越多的地方的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改由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查部門直接受理和處理。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查要麼不查,要查就會查所有員工的用工問題;企業有沒有問題,你懂得!
2、申請勞動仲裁,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3、對於勞動爭議案件,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擁有管轄權;事先約定必須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處理是無效的。意味著處於長期外派的勞動者可在工作地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的應訴成本大增!
4、收到仲裁應訴資料後,第一時間先看看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是哪一天;請務必及時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證據不被接納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尤其在法院階段!
5、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並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6、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7、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現實中,被申請人缺席的往往輸得一塌糊塗!
8、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現實中,兩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概率在50%以上;勞務派遣用工模式能規避法律風險,是忽悠人的!
9、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意味著其他在職員工很有機會參與旁聽,了解單位的思路與觀點,說不定下一個申請仲裁的就是Ta!
10、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後果。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工作量及心理負擔;而對於違法侵權方面的證據(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無論用人單位提供與否,都處於極其不利的局面,真是進退兩難!
就舉證責任的承擔,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1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現實中,仲裁員都特別忙,特別累,很難擠出時間!
12、用人單位違法侵權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2008年4月30日前為2個月);對於在職期間被拖欠的全部勞動報酬,勞動者可在離職後1年內追討。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習慣做法將被有效制止,對於以壓榨勞動者加班費生存和發展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但是,過去幾年來不少地方的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往往支持申請仲裁前2年內的加班費訴求。這可能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一個體現吧!
1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現實中,個別仲裁員和法官非常自信,稱「我心中有數,你們雙方都不需要發表任何辯論意見,等結果吧。休庭!」
14、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現實中,符合這些條件的案件是有的,但是真正裁決先予執行的少得可憐!
15、對於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金額分別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12個月的爭議案件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案件,一裁終結。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後立即生效,用人單位無法以起訴、上訴的方式來拖時間,無法把敗訴的負面影響往後拖!
16、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現實中,被中級法院撤銷的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到1%。
2. 如何推進仲裁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仲裁法》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的仲裁意識。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把普及仲裁法律知識作為重要任務,著力宣傳仲裁製度的優勢和特點,切實提高社會各界的仲裁法律意識,營造當事人認可仲裁、選擇仲裁、依賴仲裁的氛圍。
二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全力支持仲裁工作。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2002〕58號文件。我們當前的工作重點,就是按照文件要求,積極引導本地區、本系統的市場主體在合同文本中,落實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條款。各級行政、司法部門特別是經濟管理部門,要善於運用仲裁法律手段,發揮仲裁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加強與仲裁委員會的協調,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尤其是國資委、商務、房管、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銀行、保險等部門和單位,要從規范仲裁條款、採用修訂後的標准合同文本入手,引導各企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仲裁法律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對仲裁委移送的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以及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
三是仲裁委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大力提高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努力培養一批能夠擔當新世紀仲裁工作重任的業務骨幹。要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堅持把公正和服務作為做好仲裁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為社會政治穩定服務,為市場經濟建設發展服務。努力建設符合國際貿易慣例、適應現代經濟要求、公正解決民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為我市仲裁事業的發展壯大,為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3. 婁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舉辦2014年度仲裁員培訓的通知
2013年10月16-18日,我市派出23名專、兼職仲裁員赴長沙參加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舉辦的2013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培訓班,超額完成省廳調訓任務。
培訓班旨在對各級專、兼職仲裁員進行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主要通過對勞動人事爭議現行法律的講解、典型案例的研討和爭議問題的分析,夯實專、兼職仲裁員的業務知識,增強職業道德素養,提高辦案效能。課程結束後,組織了統一考試,我市仲裁員在考試中取得優異成績。培訓結束後,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嚴格依照相關要求,給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發放專、兼職仲裁員證。
積極參加仲裁員培訓班是加強仲裁隊伍建設的有效方式,我市已有專、兼職仲裁員30人,通過本次培訓將進一步擴大我市仲裁員規模,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4. 關於全體員工法律知識培訓見議怎麼寫
關於全體員工法律知識培訓建議怎麼寫?我覺得這樣可以看看資料,查查書籍,看一看怎麼寫比較合適?
5. 勞動法中仲裁這一章該怎樣學習
你就學習相關的理論知識,理解了他相關的法律規定,然後去看一些實際的例子,不斷加深自己理論的理解,就這樣就行了。
6. 學習證券法需要具備哪些法律知識。仲裁法和證券法哪個比較好學。對於大二學生來說
證券法屬於經濟法部門,仲裁法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法,相比較仲裁法比較好學,學習證劵法要比較過硬的民法底子,並且合同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及證券基礎知識要學好,這樣學起來容易一些。
建議你系統學習證劵法,仲裁法可以在以後的法律實踐中慢慢研究,在學校的優質環境下還是先學證劵法。
7. 請好我詢問一下申請勞動仲裁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謝謝
沒有什麼證據,很難維護你的權益,法律是要講證據的,至少你要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證明了有勞動關系後,其他證據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8. 如何寫開展憲法和公共法律知識學習培訓方案
把憲法和來公共法律知識學習作為推自動領導幹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模範的重要抓手,通過一系列學習培訓,熟悉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對根本性、基礎性的行政法律法規做到「懂」,對與所擔負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通」,對履行職責必須掌握的法律法規做到「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