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質量工程師學習
如何去考注冊質量工程師?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介紹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質量工程師職務。
2000年12月,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發了《關於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國家開始實施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設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的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初級和中級考試各設2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中級:《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
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考生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對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或《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1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注冊管理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到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9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為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第五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經歷。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准、統一證書。
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後,不再進行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量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的原則。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並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 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2. 考取質量工程師要學習哪些知識
2011年全國質量工程師考試大綱(初級)
一、質量相關專業知識
第一章質量管理概論
一、質量與質量管理
二、質量與標准化
三、產品質量法和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章質量管理體系
一、質量管理體系基本知識
二、IS0 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准
三、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章質量檢驗
一、質量檢驗的基本知識
二、質量檢驗的分類
第四章計量基礎
一、基本概念
二、計量單位
三、量值溯源
四、測量數據的修約
五、測量結果
二、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第五章概率統計基礎
一、概率的基礎知識
二、統計的基本概念
三、回歸分析
第六章抽樣檢驗
一、抽樣檢驗的基本概念
二、抽樣方案及對批可接收性的判定
三、計數調整型抽樣檢驗及GB/T 2828.1的使用
四、孤立批計數抽樣檢驗及GB/T 2828.2的使用
第七章統計過程式控制制
一、統計過程式控制制的基本知識
二、常規控制圖
四、過程能力分析
第八章質量改進
一、質量改進的基本知識
二、質量改進的工具
三、質量管理小組(QC小組)
2011年全國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考試大綱(中級)
第一章質量管理概論
一、質量的基本知識
二、質量管理的基本知識
三、方針目標管理
四、質量經濟性分析
五、質量信息管理
六、質量教育培訓
七、質量與標准化
八、卓越績效評價准則
九、產品質量法與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章供應商質量控制與顧客關系管理
一、供應商選擇與質量控制
二、供應商動態管理
三、顧客滿意
四、顧客關系管理
第三章質量管理體系
一、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知識
二、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
四、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第四章質量檢驗
一、質量檢驗概述
二、質量檢驗機構
三、質量檢驗計劃
四、質量特性分析和不合格品控制
五、質量檢驗的控制
第五章計量基礎
一、基本概念
二、計量單位
三、測量儀器
四、測量結果與測量准確度
五、測量不確定度
六、測量控制體系(一)概述
2011全國質量工程師理論與實務考試大綱(中級)
第一章 概率統計基礎知識
一、 質量特性數據的統計規律
二、 概率基礎知識
三、 隨機變數及其分布
四、 常用統計量及其分布
五、 參數估計
六、 假設檢驗
第二章 常用統技術
一、 方差分析
二、 回歸分析
三、 試驗設計
第三章 抽樣檢驗
一、 基本概念
二、 計數標准性抽樣檢驗
三、 計數挑選型抽樣檢驗
四、 記數調整型抽樣檢驗
五、GB/T2829計數周期型抽樣檢驗
六、 其他抽樣檢驗方法
第四章 統計過程式控制制
一、 統計過程式控制制概述
二、 控制圖原理
三、 分析用控制圖和控制用控制圖
四、 過程能力與過程能力指數
五、 常規控制圖的應用
第五章 可靠性基礎知識
一、基本概念
二、基本的可靠性維修性設計與分析技術
三、可靠性試驗
四、可靠性管理
第六章 質量改進
一、質量改進的概念及意義
二、質量改進的步驟和內容
三、質量改進的組織與推進
四、質量改進常用工具
五、QC小組活動參考網站:www.onekao.com
3. 如何去考注冊質量工程師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介紹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質量工程師職務。
2000年12月,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發了《關於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國家開始實施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設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的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初級和中級考試各設2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中級:《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
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考生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對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或《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1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管理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到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9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為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經歷。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准、統一證書。
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後,不再進行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量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的原則。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並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 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4. 質量工程師的職責是什麼
質量工程師的職責是:
1、在安質環保部長領導下,全面負責質量監察工作。
2、熟悉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及鐵路工程質量驗收標准,熟練運用各種質量檢測器材。
3、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建設單位以及省市關於工程建設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辨識、建立相關質量方面的有效文件清單,協助作好宣傳貫徹學習培訓工作。
4、依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制定質量管理規劃,負責質量綜合管理,行使質量監察職能。按照施工質量驗收標准,對本項目全部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指導。
5、負責工區項目部質量控制體系實施,做好工序質量控制。督促所屬各單位認真執行工程質量的「三檢」制度。
6、經常深入工地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並負責監督落實;參加質量分析會,嚴格執行質量獎罰制度。
7、負責執行局「三標一體」體系文件中質量目標管理、施工過程質量管理、工程質量檢驗、不合格品、糾正和預防措施等控製程序,並做好有關記錄。
8、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意見,並形成完整記錄。
9、積極參與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應用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認真抓好創優規劃的落實與QC小組活動。

(4)質量工程師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質量工程師主要從事的是質量管理工作,對心理素質當然就有自己的特殊要求。質量工程師是專門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除了必須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必須具有相應的思想素質、智力素質和身體素質外,還應當具有必要的心理學知識和相應的心理素質。
首先,質量工程師應當具有開朗熱情的氣質。其次,質量工程師應當具有善於與人溝通的技巧。再次,質量工程師應當具有堅定而不固執的性格。最後,質量工程師應當懂得一些心理學知識和方法。
5. 質量管理有哪些可培訓的項目
質量管理七大工具、全面質量管理、SPC統計過程質量控制等,可以上制慧網看看,
6. 質量工程師是做什麼的
什麼叫QA(質量工程師)?
QA即英文QUALITY
ASSURANCE
的簡稱,中文意思是品質保證,定義是「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品質要求,而在品質管理體系中實施並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有些推行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會設置這樣的部門或崗位,負責質量管理體系標准所要求的有關品質保證的職能,擔任這類工作的人員就叫做QA人,即質量工程師。
質量工程師職位描述
從事技術質量和服務質量等的研究、管理、監督、檢查、檢驗、分析、鑒定等。
(1)進行產品質量、質量管理體系及系統可靠性設計、研究和控制;
(2)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3)進行質量的檢查、檢驗、分析、鑒定、咨詢;
(4)進行產品認證、生產許可證、體系認證、審核員和評審員注冊、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考核等合格評定管理;
(5)調節質量糾紛,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分析;
(6)研究開發檢驗技術、檢驗方法、檢驗儀器設備;
(7)制定質量技術法規並監督實施;
(8)設計、實施、改進、評價質量與可靠性信息系統。
資格考試為「守門神」塑身
作為質量的「守門神」,當前我國眾多的質量工作者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為:缺乏一批高素質的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在崗的質量專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缺乏基本的質量管理知識;質量專業人員缺乏系統的質量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國內高等教育中質量管理內容比較薄弱。這些問題的存在,是導致我國產品質量總體水平偏低的重要因素。許多產品檔次低質量差,可靠性不高,抽查合格率低,導致重大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對質量工作者進行系統地培訓已成為一項緊迫課題,對「質量守門神」進行鍛造,成為質量工作的重要內容。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質量管理處的負責人認為,通過質量資格相關培訓與考試,能使質量工作者理論知識和實際工作結合起來,不但能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地控制和改進,個人能力還會大大提高。實行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已符合當前的發展趨勢。
2001年,我國正式實行了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目前全國共有40餘萬人參加了考試。到2003年,我國獲得質量工程師證書的質檢人員已達25239人。2006年6月13日,全國又有4萬多人參加了全國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
(1)助理質量工程師
具備中專以上學,或在校大專及以上應屆畢業生。
(2)質量工程師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7. 1,前期質量工程師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2,要成為前期質量工程師需要什麼樣的條件要學習什麼樣的知識
前期質量工程師的工作主要職責是:質量策劃,質量控制和質量改進。
前期質量工程師要學習APQP和產品知識的。
其需要一定的溝通能力,還有學習能力,還要對工作要有良好的心態,還有對工作的專注度。
8. 需要學習哪些知識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質量工程師
看供參考
、前提:
1、基本功要扎實:質量體系、統計知識等;
2、行業專業知識技能要熟練掌握;
3、具較內、外部溝通能力;
二、致工作
1、設計品質檢驗計劃案(行業知識派用場);
2、運用各種質量工具進行質量控制(統計知識派用場);
3、維持改進質量體系進行質量保證(質量體系溝通用);
質量涉及范圍廣能致描述望拋磚引玉請其高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