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是補習機構的一名老師 做了五個月後辭職了 老闆叫我們簽了保密協
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在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也就無所謂違約金,該協議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② 我是從事教育培優行業的,跳槽了,但是簽了競業限制合同,請問是違法的嗎
公司行為是合法行為。
1、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2、
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③ 勞動法 到社會上的會計培訓學校(就是個培訓班)當老師,合同簽了兩年,有禁業協議,要求任職期間或離職
由於您提供的信息較為簡單,律師無法全面確切的進行解答,現僅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
首先,並不是所有人員都適用競業限制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只有上述規定中的勞動者才適用競業限制條款
其次,雖然你在試用期就被辭退,但你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競業限制條款設定的目的就在於勞動關系解除後對勞動者的約束作用。因此,如果您符合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的人員,在勞動關系解除後,您需要遵守協議內容,否則用熱單位可以要求您支付違約金。
但是,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你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具體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您經濟補償,那麼根據該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後,為慎重起見,請您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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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培訓機構當老師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擔保人嗎競業避止要求合理嗎
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擔保人的,如果有競業需要,單位是需要和員工進行協商簽訂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⑤ 語文老師去做幼師違反競業協議嗎
職責一:幼兒園辦公室主任職責 一、政協助園長處理好幼兒園日常行政工作。 二、管理好幼兒園文書檔案。 三、在園長領導下負責幼兒園文秘、人事、工資、收發傳達等工作。 四、做好幼兒園行政辦公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的記錄。
⑥ 跟前用人單位一所培訓機構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離職時未辦理完離職手續
你跟前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那麼你離職之後,又開了一個類似的培訓機構,這是屬於違約,違反合同上的競業禁止。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⑦ 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和競業保密協議,現在我已經辭職,想自己在家開班上課,請問這是否違反了競業保密法
競業限制協議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甲方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貼,如果未支付則競業限制不成立。
如果甲方給予了保密補貼你是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