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林場森林撫育工程要不要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上述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都必須進行招標。除此之外的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自願招標。
『貳』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加強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貼、森林公安、國有林場改革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下一年度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具體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撫育及良種生產繁育計劃,濕地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持重點內容,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劃,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的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建設、保護和恢復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年度任務或計劃、申請林業補助資金數額、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總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資金申請文件、林業工作任務計劃等,統籌研究和提出各省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並於4月30日前將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各省資金申請文件、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函、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復預算後三個月內,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 林業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林業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林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征佔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七條 林業補貼是指用於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林業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具體支出內容是:
(一)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良種繁育補貼主要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貼標准: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主要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補貼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准。
(二)造林補貼。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准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三)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范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范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20元。森林撫育補貼用於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間接支出主要用於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九條 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補貼,根據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重要性、建設內容、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保護成績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濕地補貼主要用於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試點、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相關支出。其中,濕地保護與恢復支出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國家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退耕還濕試點支出指用於國際重要濕地和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支出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濕地保護獎勵支出指用於經考核確認對濕地保護成績突出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支出。
(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貼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林業防災減災補貼根據損失程度、防災減災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森林防火補貼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貼,包括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交通運輸工具支出以及重點國有林區防火道路建設支出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貼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重大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購置葯劑、葯械、工具的開支,除害處理的人工費補貼,治理區發生檢疫檢驗的材料費、小型器具費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三)林業生產救災補貼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范圍包括:受災林地、林木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災後林木的補植補造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恢復;因災損毀的林業相關設施修復和設備購置。補貼對象為因災受損並承擔林業生產救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是指用於對全國林業生態建設或林業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先進、成熟、有效的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和組織。支出范圍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咨詢等。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下達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的評審和批復立項等工作。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評審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結合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確定對各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金額,並切塊到省。各省當年評審通過但未安排補貼的項目,可滾動至下一年度繼續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貸款貼息補貼(以下簡稱貼息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一)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遊貸款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二)對各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5%。
(三)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貼息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計額30萬元以下的營造林貸款。
(四)貼息補貼採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業貸款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林業龍頭企業、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的貼息貸款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農戶和林業職工小額貸款項目,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有森工企業,下同)統一匯總,並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六)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省申報貼息補貼的貸款及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核,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確定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補貼額,並向財政部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和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確定貼息補貼額,並切塊到省。 第二十三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是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的補助。森林公安補助根據警力、地方財力狀況、業務工作量、裝備需求、森林資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條 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省以下同級財政分區域按保障責任負擔。森林公安補助對中西部地區的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和省級直屬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以及維穩任務重、經濟困難地區的地(市)森林公安機關予以重點補助;對東部地區縣級森林公安機關予以獎勵性補助。按照政法經費保障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在做好本級森林公安經費保障的同時,依照不低於本省公安機關的標准安排省級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用於市級以下森林公安機關,省級財政部門可預留不超過中央森林公安資金的10%,專項用於省級森林公安機關承辦公安部、國家林業局部署的重大任務,直接偵辦和督辦重特大案件、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組織民警教育培訓、處置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裝備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經費補助等。
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安補助使用范圍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和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其中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是指用於支持國有林場改革的一次性補助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先行自主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省獎勵補助等。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余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按照國有林場職工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和林地面積兩個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職工補助2萬元,每畝林地補助1.15元。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分配、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類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第三十條規定追回的林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用於對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成效顯著的省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適時組織開展績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用於軍事管理區的林業補助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和基建營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局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補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 林業補助資金相關補助補貼標准因政策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2〕505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9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2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44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1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47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89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9〕29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2〕70號)中有關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的內容同時廢止。

『叄』 中央財政森林撫育項目主要有哪些內容
家重項目主要指:
1、家重專項;
2、家科技計劃重項目;
3、央財政資助重工程項目產業化項目;
4、家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肆』 領取森林撫育費繳納所得稅嗎
需要繳納所得稅,因為免徵所得稅沒有森林撫養費。
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涉及內容如下: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徵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伍』 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檢查目的
為加強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與監督,掌握全國森林撫育試點開展情況,監測和評價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實績與成效,為科學管理、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全面推進全國森林撫育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09年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09〕464號)。
(二)《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省級實施方案編制框架意見〉的通知》(林規發〔2010〕27號)。
(三)《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0號)等文件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檢查對象
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省級實施方案編制框架意見〉的通知》(林規發〔2010〕27號)編制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單位。
第四條 檢查形式
檢查驗收採取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國家抽查的形式,由縣級試點單位對所有撫育地塊進行實測自查;省級單位在縣級自查的基礎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核查驗收,核查面積比例不低於計劃任務量的5%;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核查驗收報告,會同財政部組成抽查工作組,開展抽查工作。
第五條 檢查內容
(一)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任務分解下達情況
1、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省)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年度任務分解下達情況。以省為單位自上而下逐級核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年度任務總量和分解下達情況。
2、縣級(林場、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編制情況。
依據《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以及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對縣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作業設計是否與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緊密銜接,是否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備案;作業設計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二)撫育作業實施情況
1、任務完成情況
重點核實撫育面積完成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多報以及重復上報撫育面積問題等。
2、撫育作業質量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業設計施工,出現超證採伐、越界採伐、亂砍濫伐、採好留壞以及開林窗等問題;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小班作業位置、改變撫育對象、改變撫育方式等問題;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等。
3、撫育採伐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情況等。
(三)組織管理情況
1、是否成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2、項目審批、公示制度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規。
3、是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
4、是否按規定建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檔案。
5、是否開展省級核查驗收。
(四)成效監測情況
1、成效監測任務是否已經落實到科技支撐單位,省級成效評估結果是否按要求報國家林業局。
2、是否根據不同森林類型、撫育措施、區域分布等情況,選擇確定森林撫育監測點,科學布設對照監測樣地(以下簡稱「對照樣地」)。
3、是否在撫育後一年內以及第三、第五年定期對森林生長、森林結構、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匯變化等進行調查。
4、是否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全面的定量統計和定性分析。
5、是否建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成效監測檔案,是否做到檔案資料完備齊全,圖表、數據和影像資料一一對應。註:2009年度任務只檢查成效監測基準數據。
第六條 准備工作
(一)技術准備:組織檢查驗收人員學習《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0號)、《森林撫育技術規程》(GB/T 15781-2009)、《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好技術培訓。
(二)資料設備准備
1、檢查驗收調查表和統計表及電子文檔。
2、攜帶型電腦、GPS定位儀、測繩、圍尺等設備。
3、受檢縣級單位地形圖(1:5萬或1:1萬)或帶有準確坐標網格的小班作業圖紙。
技術標准
第七條 標准依據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2009)。
(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DB23/T 1250-2008)。
(三)《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採伐作業規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術規程》(LY/T1690-2007)。
(六) 省級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准)等。
第八條 主要檢查因子
(一)小班檢查因子
1、實測面積:指現地實測的小班面積。
2、平均胸徑:指實測標准樣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後平均胸徑。撫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徑不得低於伐前林分平均胸徑。
3、樹種組成:指實測標准樣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樹種株數或蓄積比例。
4、小班株數:指實測標准樣地推算的小班撫育前株數。
5、郁閉度:指實測標准樣地推算的小班撫育後郁閉度。
(二)對照樣地調查因子
1、對照樣地面積:對照樣地實測面積。
2、樹種徑級株數:不同樹種各徑級的株數。
3、樹種徑級蓄積:不同樹種各徑級的蓄積。
4、郁閉度:同上。
第九條 撫育方式及要求
(一)撫育間伐
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齡林階段、開始郁閉後進行的撫育採伐。間密留均、留優去劣,調整林分組成,為保留木留出適宜的營養空間。
天然林撫育採伐後郁閉度不低於0.6,人工林郁閉度不低於0.7。
2、生態疏伐:在特用林和防護林的中齡林中進行。按照有利於林冠形成梯級郁閉、主林層和次林層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將林木分為優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
保留優良木、有益木和適量的灌木;對風景林的景觀疏伐,按《生態公益林件建設 技術規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條規定執行。
3、生長伐:在中齡林階段進行的撫育採伐。伐除生長過密、生長不良和影響目標樹生長發育的林木,進一步調整樹種組成與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長,縮短工藝成熟期,提高林分質量和經濟效益。
撫育後郁閉度應保留在0.6-0.7,飛播林伐後郁閉度控制在0.7-0.8。
4、衛生伐:在遭受自然災害的森林中進行,選擇性地伐除已被危害、喪失培育前途的林木。
撫育後林分郁閉度保持在0.6以上。
(二)人工修枝
在中幼齡林階段進行,主要適用於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齡林階段修枝高度不超過樹高1/3,中齡林階段修枝高度不超過樹高的1/2。
(三)割灌
在下木生長旺盛、與林木生長爭水爭肥嚴重的中幼齡林中進行。採取機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礙樹木生長的灌木、藤條和雜草。
第十條 小班作業質量合格的條件
(一)主要調查因子准確無誤。
(二)抽檢小班無作業設計圖、改變作業地點、改變撫育方式、越界採伐、無證採伐、禁伐區採伐、作業設計未經批准已作業的為否定因子,滿足其一即為不合格小班。
其他詳見《撫育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修枝割灌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
第十一條 撫育作業設計合格的條件
(一)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完成的撫育作業設計,內容符合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和森林採伐更新的有關規定。
(二)主要調查因子准確無誤。
(三)撫育措施和撫育對象符合有關技術規定的要求。
(四)作業設計的內容和格式符合有關要求,圖表數據完備且一一對應。
(五)撫育作業設計檔案管理規范。
其他詳見《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
第十二條 對照樣地的合格條件
(一)對照樣地的布設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實反映撫育成效。
(二)對照樣地的調查因子准確無誤。

『陸』 個體工商戶能進行森林撫育嗎
個體工商戶可以進行森林撫育。
1、森林撫育是林業從造林起到成熟齡以前的森林培育過程中,為保證幼林成活,促進林木生長,改善林木組成和品質及提高森林生產率所採取的各項措施。
2、森林撫育包括:除草、鬆土、間作、施肥、灌溉、排水、去藤、修枝、撫育採伐、栽植下木等工作。
3、國有林場或集體、個人的森林需要撫育,可以自行安排勞力,也可以在社會僱傭零工,或者將需要撫育的林地承包出去。作為個體工商戶可以參與或承包撫育,撫育前需要請林業部門派人進行撫育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