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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未完待續)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
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
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
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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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危險,只是針頭,無法攜帶足夠量的血量。 沒有足夠量的新鮮血液,直接進入你的血液循環中,是根本無法構成傳染的。 必須你抽取新生兒2-4毫升的血液,注射給自己,才構成傳染條件! 你是護士,傳染病課程都沒好好學么?
⑷ 肝病可以治療嗎
可以治好,肝病患者要想獲得康復,首先要用葯治療,但是僅僅靠治療卻是不夠的,正所謂:「三分治療,七分養」。尤其對肝病患者來說,保養的作用尤為重要。 概括地說,肝病患者的保養,大致有三個方面,即:休息、心情和飲食。 一、休息在肝病保養中十分重要。中醫學認為:肝藏血,「靜則血歸於肝臟,動則流行於四肢」,故靜卧休息,血液回歸於肝臟,肝臟得到血液的充養,則有利於肝病的恢復。從現代解剖學形態上看,肝內部充滿了臟隙(肝血竇),這與古人的認識不謀而合。肝臟又是人體的一個加工廠,一切功能活動所賴以供給的營養物質都在肝內生成、運輸、轉化和儲藏。功能活動增加,肝臟就要加速工作。所以肝病患者休息最為重要。最好的休息就是睡眠,肝病病人睡眠要充足。晚上要按時休息,最好就寢時間不超過晚上 10 點。白天也要適當卧床休息。急性肝炎的患者要完全卧床休息。慢性肝炎在急性發作期轉氨酶突然升高,如果在 150 單位以上,除了充足的睡眠,每天還要卧床休息二三個小時,活動盡量要少。當轉氨酶降至 80 單位左右,可稍事活動,如散步等。但要留有餘力。總之,要以不疲勞為原則。肝炎肝硬化患者切不可做劇烈活動,如爬山、跑步、打球等。記得有一位丙肝患者經服中葯治療一個階段,肝功能各項指標均達到正常水平,這時單位舉行一次運動會他跑了個 200 米,然後就明顯感覺不舒服,一化驗,轉氨酶達 300 多。 肝病的保養 二、人的精神狀態對肝病的重要性。《黃帝內經》指出:「百病皆生於氣也」,情緒過激導致肝病加重者屢見不鮮。「怒則氣上甚則嘔血及飧瀉」,肝硬化病人生暴氣可引起嘔吐,嘔血和腹瀉,這在慢性病中是常見的。還有的肝病患者生暴氣之後導致肝功能異常,甚至引發肝壞死。此外,遇事著急上火也是肝病患者的一大忌。大概是在 1997 年,有一位肝病患者,平時只是病毒化驗顯陽性,肝功能基本正常,自己也沒有明顯的不良感覺,平時也不按時服葯。他是昌圖縣農村某村黨支部書記,在選聘前他感覺自己這次可能落選,於是非常著急,想盡一切辦法,可是最後還是落選了。又急有火,一下子肝病加重。後來到醫院一查,是急性肝壞死。不久就去世了。而他的同胞哥哥正在我所治病,當時正是肝硬化中晚期,經常嘔血。他的弟弟去世後我很擔心他的病情,其妻兒也是非常擔憂,可是他自己卻非常豁達,時常語出幽默,有時竟弄得妻子破涕為笑……。在積極的治療下,此人病情漸漸好轉,至今還活得很好。良好的精神狀態對肝病患者來說非常重要。 在臨床上也時常遇到有的丙肝患者,服葯後病情不斷好轉,可是過一段時間卻突然加重了。一問(經詢問)有的是因事著急啦,生氣啦,有的是失戀啦。有的患者得了肝病整天憂心忡忡。同樣服葯,他的療效就遠不如別人。 人只有在精神放鬆,心情舒暢,免疫系統才能調整到一個健全穩定的狀態。正如《黃帝內經》所說:「恬淡虛無,真氣從之,精神內守,病安從來。志閑而少欲,心安而不懼,形勞而不倦,氣從以順,各從其欲,皆得所願。」《內經》這段話,描繪了一個古代和諧社會的民風。當然,這不乏理想色彩,現代社會,生活節奏快,激烈的競爭,生存的壓力,現實中某些不合理的東西(事物),人生遭遇等,使得社會、家庭以及個人種種矛盾不可避免。這就需要努力調整心態,盡量保持心理平衡,才能有利健康。 肝病患者要盡量做到不過思、不過急、不過悲,不過憂。(當然真正做到不容易)有一個辦法,不妨可以試著去做,就是遇事退一步考慮,在得失上盡量向下看,跟不如自己的相比。有這么一個故事:一個人遭了車禍,斷了一條腿,走路一跛一跛的,他覺得自己很不幸,從此鬱郁寡歡。後來他看到由此而截癱的,失明和失去生命的,便覺得跟他們比自己已經很幸運了,從此,樂觀起來,更加熱愛生活,珍惜生活。當然,我不是說一味地「阿 Q 」 , 遇到問題當然要首先努力想辦法解決,但是不要過於著急上火,而當任何努力都無效的情況下,不妨學一學「阿 Q 」的精神勝利法還是有必要的。「車到山前必有路」的俗語和「塞翁失馬」的寓言故事也都給我們類似的啟示。 當然,有時可能遇到與情與理都說不過去,實在令人難以接受的事情,這時要控制情緒很難,但是,還是要盡量冷靜地想辦法。如:找當事人比較熱心開朗的談一談,必要時也可以訴誅法律,但當這些措施都不行時,不妨把心中的不平,委屈向可以傾訴的親友傾訴傾訴或自言自語,或用筆把它們寫出來,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內心的憤懣和痛苦。然後,盡量努力早些淡忘它。平時盡量多回憶一些愉快的事情。 總之,肝病患者要盡量調整好心態,盡量保持輕松樂觀心情,同時家人親友也要盡量關懷他們,理解他們,(肝病患者一般愛生氣,容易發脾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氛圍。 肝病的保養 三、肝病患者的飲食。《皇帝內經》講「五味以養五臟」。即提倡飲食的多樣性和均衡性。這與現代醫學的科學的營養觀是一致的。飲食的多樣性、均衡性是保證身體不缺乏一切營養物質的必要條件。多樣性是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常見食物:如米、面、穀物、豆類、各種蔬菜、肉、蛋、奶、魚等等;均衡性是指各種主副食搭配合理。國人的飲食自古以來以糧食、蔬菜為主搭配少量的肉類蛋類等。《皇帝內經·生氣通天論》講「陰之所生,本在五味」是指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物質基礎「陰精」的生成,離不開五味(酸苦甘辛咸)的滋養,所以,一般正常人或輕病人,無嚴格的禁忌,飲食的五味都可以吃,但不要太過就可以了。 《皇帝內經· . 生氣通天論》又說:「陰之五宮(指五臟)傷在五味」。但患病的人,就要注意調和飲食五味,使其符合疾病保養的特點,才不致使五臟受損。這在古代醫家是非常重視的。醫聖張仲景在《金貴要略·臟腑經絡先後病脈證並治》開篇便講到:「凡肝之病,補用酸,助用焦枯,益用辛味之葯調之。肝虛則用此法,實則不再用之。」這就從虛實兩方面指出了肝病患者的用葯及飲食的五味原則。所以我們提倡,慢性肝病在處方用葯時要注意中葯的性味符合經典外,我們還針對患者的具體病情,給出肝病患者的食療處方用與廚房蒸制菜餚。如: 1 、豬肉煎治療高酶不降,熱毒抗盛。處方:丹參 10 白芍 12 龍膽草 6 滑石 12 茵陳 10 梔子 6 木通 6 ( g )。以上七味,豬肉 3-4 兩切成塊放籠蒸,去紗布,稍擰,吃肉喝湯。有很好的治療肝炎轉氨酶不降的效果。 2 、甲魚蒸,有很好的補充精細蛋白治療肝硬化腹水反復發作的效果。用法:甲魚,宰殺去內臟洗靜,放獨頭蒜 5-10 個,上鍋清蒸,爛後,淋少許香油,味精,少放鹽或不放鹽。吃肉喝湯。 3 、燉泥鰍,有很好的消退黃疸的作用。做法:大泥鰍開膛,小泥鰍清水養數日換水待吐凈臟物後,與豆腐放在一起,即泥鰍鑽豆腐。燉熟後,在放少許味精,姜、精鹽。吃肉喝湯。 在反復發作的慢性肝病患者中有些禁忌是需要嚴格注意的。我們結合歷代中醫對肝病病因病機的認識,與臨床經驗反復認證,證明,肝病的病機主要是肝氣不疏和濕熱(不是熱重與濕,就是濕重與熱或濕熱並重)因此,肝病病人的飲食原則宜疏宜利不宜補。所以肝病患者不要吃助長濕熱,雍滯不疏通的食物。如肥膩,烤制、油炸、粘食、麻辣火鍋、羊肉等。參、茸也不宜服用。 慢性肝病患者的飲食應注意清熱利濕和疏通的原則,很多蔬菜和瓜類都有清濕熱的作用,如:西瓜、冬瓜、葫蘆(南瓜、苦瓜還治療肝臟病糖代謝紊亂引起的糖尿病),白菜、白蘿卜多有疏通的作用,可以多食用。 從現代醫學的角度來看 , 蛋白質是構成人的生命活動的基本物質 , 蛋白質的生成在肝臟 , 肝組織的修復也離不開蛋白質 , 所以肝病病人應該攝取充足的蛋白質以保證肝臟的生理需要和病變組織的修復。但長期患肝病的人肝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 蛋白質攝取多了,轉化不了,可形成血氨升高 , 這是肝性腦病的發病原因。因此,要根據具體情況,肝功能不全時蛋白質食物要少吃,肝性腦病的病人還要禁食蛋白質食物。 在肝功能失代償期,即肝硬化腹水病人,因體內水鈉儲留,離子紊亂,此時就要少吃鹽(氯化鈉),此時食鹽進食過多,可導致水儲留,可引起腹水加重。 肝硬化中晚期的病人還應注意不要吃過硬的食物,以防劃破食道引起消化道嘔血。因為,中晚期病人由於門靜脈壓力增高,導致門靜脈所聯系的食道靜脈、腹壁下靜脈、痔靜脈壓力增加,靜脈壁層變薄,這些部位壓力增加均可引起出血。搬運重物,努爭憋氣也可以引起出血。 另外還要忌酒,白酒、啤酒對肝臟來說都是一種毒品,長期飲酒,可引起酒精肝、脂肪肝,造成中醫所講的濕熱纏綿,病情反復,久治不愈的病機。所以必須嚴格注意。 當肝病引起口苦、眼乾澀等上火症狀時,可適當多吃些苦味的蔬菜,如苦苣菜(中葯學名敗醬)、婆婆丁(蒲公英)、苦瓜、白菜均有清熱解毒效果。 總之,治病靠醫生,保養靠自己。
⑸ 艾滋病的防治條例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葯品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禁止進出口用於臨床醫療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但是,出於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目的,可以進出口臨床急需、捐獻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出入境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制定。
依照前款規定進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出口。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出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⑹ 我國有艾滋病感染者95.8萬人,如何從外表觀察一個人是否有艾滋
外表看不出的,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免疫缺陷性疾病,早期攜帶者沒有任何症狀但是可以檢測HIV抗體進行初篩。總之化驗一下就可以了。(查HIV抗體)
典型症狀根據患者感染後症狀、體征的不同,可將HIV感染的全過程分為急性期、無症狀期和艾滋病期。
早期症狀

⑺ 北京地壇醫院的專家介紹
陳志海,男,漢族,醫學碩士學位,副主任醫師,感染一科主任。年畢業於北京醫科大學,預防醫學系,2005年獲得北京大學醫學部,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自工作以來一直從事傳染病臨床工作。擅長對各型肝病的診斷及治療。擅長對各種常見傳染病的診斷、治療及與傳染病相關疑難病症的鑒別診斷。尤其在發熱待查、皮疹待查、黃疸待查、腹瀉待查、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方面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2001年,北京市衛生局,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北京市衛生系統青年崗位能手。2002年,北京大學:北京大學醫學部優秀教師。2003年,北京市:首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進個人。2006年,獲得北京市衛生局十百千人才培養計劃資助。
2003年10月至2005年,受衛生部聘請,作為臨床方面的專家,從事新疆、青海、雲南、寧夏等四省區的基層醫務人員的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傳染病的培訓工作達二十餘次。2005年6月、7月,受衛生部派遣,分別到甘肅、四川處理病毒性腦膜炎疫情、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疫情。馬秀雲,女,50歲。職稱:主任醫師。
1978年畢業後從事傳染病臨床工作近30年。從事傳染病臨床工作,擔任門急診部主任十餘年。對於常見傳染病的診斷、鑒別診斷、搶救、治療及管理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如各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腦)、乙型腦炎、傷寒、斑疹傷寒、麻疹、猩紅熱、狂犬病等等。參加了多種治療肝病新葯的臨床研究,特別是1996年起參加多項國際多中心肝病新葯臨床研究,其要求嚴格、管理規范,科學性極強,從中積累了許多新葯研究的經驗,掌握了國內外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最新進展,對抗乙肝病毒新葯的葯代動力學、臨床療效、葯物不良反應等均有較深的研究,能更准確的指導患者合理用葯。參加的國際多中心研究有:拉米夫定治療慢性乙型肝炎Ⅲ期和Ⅳ期臨床研究,長效干擾素治療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Ⅲ期臨床研究,恩替卡韋治療慢性乙肝初治病人和拉米夫定治療失敗的乙型肝炎病人的Ⅱ期臨床研究,恩替卡韋治療慢性乙型肝炎Ⅲ期臨床研究,汰比夫定治療慢性乙型肝炎Ⅲ期臨床研究等。
擔任北京大學醫學部傳染病臨床授課及北京市CDC組織的全市醫療單位的夏季腸道門診、出血熱等傳染病培訓課程。發表學術論文10來篇,參與傳染病專業書籍及科普書籍的編寫工作。
現擔任門、急診部主任,門診黨支部書記。
劉景院,男,副主任醫師,碩士學位。1993年北京大學醫學部本科畢業,2005年獲得北京大學醫學部醫學碩士學位。從事傳染病的臨床診治工作14年,現任肝炎三科及重症監護室副主任。
專業方向:(1)病毒性肝炎的診治;
(2)重型肝炎及各種肝衰竭的診斷、內科治療、人工肝支持治療;
(3)肝硬化腹水的系統化治療:合理利尿及腹水濃縮回輸治療;
(4)肝病合並心血管疾病;
(5)肝病合並尿毒症的葯物及血液凈化治療;
(6)傳染病危重症的搶救;
(7)肝臟移植圍手術期監護治療。
技術能力:熟練掌握呼吸監護及機械通氣、高級心肺復甦、有創血流動力學監護及循環支持、危重病的營養支持、強化血糖控制、感染性休克的早期目標化治療、非生物型人工肝支持、連續性血液凈化技術、腹水濃縮回輸技術、經皮快速氣管切開術和常規氣管切開術等。
工作業績:曾搶救各類肝衰竭病人200餘例,進行連續性血液凈化及人工肝支持治療600餘例次。作為主要負責人進行肝移植術後監護30餘例,ICU好轉率100%。成功搶救中樞神經系統感染,心源性肝病,SARS、AIDS合並呼吸衰竭等危重病數十例。每年進行院內外危重病人會診100餘次。連續兩年來負責傳染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心電圖培訓,參加北京大學醫學部實習生的教學工作,指導進修醫生20餘名。發表論文15篇,參加了《肝炎問答》(李興旺主編)、《肝病防治》(范曉玲主編)的部分章節的編寫。2003年被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北京市抗擊非典先進個人」。
李秀蘭,女,碩士學位,傳染病專業主任醫師,北京大學醫學部副教授。1988年北京大學醫學部六年制本科畢業;1993年晉升為主治醫師;1997年被評為北京大學醫學部優秀教師、北京市衛生系統先進個人;1998年被評為北京市愛國立功標兵、被團中央授予青年崗位能手;1999年晉升為副主任醫師;2000年公開竟聘擔任北京地壇醫院中西醫結合科臨床科主任;2001年擔任北京地壇醫院醫務部副主任;2002年—2004年在職攻讀北京大學和澳大利亞LaTrobe大學聯合培養的衛生事業管理碩士研究生,並取得LaTrobe大學授予的衛生事業管理碩士學位,得到了國務院學位辦公室認可,通過了出國人員留學服務部的認證;2005年擔任北京地壇醫院醫務部主任。從事傳染病臨床、教學、科研、管理工19年,通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在各型肝炎、肝硬化、中樞神經系統感染、艾滋病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了解國內外本學科新技術新進展。迄今為止在中華級的雜志上共發表論文16篇,國家級的雜志上發表論文9篇,參與協調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及衛生局科技處多項課題實施。
劉敏,女,副主任醫師。1986年畢業於中國醫科大學,1998年晉升為副主任醫師,現任婦產科副主任。畢業後一直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婦產科臨床經驗,熟練掌握婦產科常見病、疑難病的診治。對病理產科、產科危重症的搶救經驗豐富。熟練完成各種婦產科手術如開腹子宮切除、陰式子宮切除、復雜子宮內膜異位症手術、卵巢癌手術、各種剖宮產手術、產鉗術等,對較復雜的婦產科手術,經驗豐富,有較高的手術技巧。熟練掌握宮腔鏡及腹腔鏡這一微創技術。對傳染病合並婦產科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豐富的經驗,特別是對肝病合並妊娠、乙肝的母嬰傳播,有較深入的研究,參加了國際范圍的拉米夫定乙肝母嬰阻斷的研究。撰寫論文數篇。為北京市東城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成員。
孫靜媛,女,北京地壇醫院中西醫結合科主任醫師行政科主任
1983年畢業於首都醫學院醫療系,學制五年,獲臨床醫學學士學位。畢業後一直從事傳染病臨床工作。1991年晉升為主治醫師,1998年晉升為副主任醫師,2003年晉升為主任醫師,現任中西醫結合科行政科主任。本科室為國家中醫局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重點學科,北京市中醫局示範中醫工作病房創建單位。
在20多年的臨床實踐中,一直從事傳染病的診斷、治療、臨床科研和教學工作。熟練掌握各種傳染病的診斷、鑒別診斷以及重症病人的治療搶救。參加院內外疑難病例的會診工作。晉升副主任醫師後,主要負責肝病區的各項醫療工作,熟悉各型病毒性肝炎和各類肝病的診斷、鑒別診斷及治療,為肝病合並各種並發症的各類患者及自身免疫性肝病患者提供優質的治療措施及個體化的治療方案。運用中西醫結合的治療方法,改善患者的各種症狀。曾參加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的臨床治療和搶救工作,並且被衛生局聘為北京市防治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培訓專家組成員,負責各區縣基層醫院的培訓工作。院外兼任中西醫結合學會肝病分會委員,參與學會的各項學術活動。

⑻ 乙肝病毒感染者母親「母嬰同室」的警示有哪些
母嬰同室是指母親和嬰兒24h在一起,如果是因為醫療和其他操作,每天母嬰分離不超過1h。母嬰同室內不僅能保證容按需哺乳,促進乳汁分泌,增強母子之間的感情,同時也便於母親學到更多的母乳喂養技巧及新生兒護理知識。因此全國各地愛嬰醫院已經廣泛開展母嬰同室,母乳喂養。但由於受到病房條件、產婦分娩前情況、產婦分娩方式及新生兒等因素的影響,母嬰同室病房院內感染時有發生。有文獻報道,對於婦產科住院治療的患者,孕婦的生理結構功能發生了改變,而且有的孕婦經過人流術、容易造成其自身免疫功能低下。如果母嬰同室病房條件差,室內濕度大,牆壁出現霉斑,而且病室內患者多,家屬多,空間狹小,室內擁擠,空氣不流通,空氣質量差,細菌繁殖,容易導致產婦及新生兒感染。

⑼ 辦私立幼兒園賺錢嗎
嗯嗯,很賺,我有個阿姨也是做這個,她有車有新房 這個開幼兒園,要教育局有關系,才順一點 還有要會做人,理通各種關系 有些選擇你要開園時就要決定好,否者以後好難改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