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裡實施「史上最嚴」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禁止培訓機構面向小學生舉辦競賽、建立民辦培訓機構收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版管制權度、公辦教師在培訓機構任教將被「一票否決」……新出台的《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與以往相比,《辦法》明確了民辦培訓機構的內涵、管理體制和各項組織活動的要求,針對部分行為列出了處罰措施,堪稱「史上最嚴」。

武漢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教育部門還將啟動公辦學校教師負面清單,涉及有償補課、體罰侮辱學生的老師,在評優評先、崗位晉級時將被一票否決。
Ⅱ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Ⅲ 湖南省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規程的附件:
湖南省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規程
為了規范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確保督導評估考核客觀准確,收到實效,特製定本工作規程。 1.成立督導評估考核領導機構
各市州應成立督導評估考核領導機構,由黨政領導及黨委組織部領導掛帥,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督導評估考核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①領導督導評估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督導評估考核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②協調處理督導評估考核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重大問題;③聽取督導評估考核情況匯報,審定督導評估考核結論;④研究督導評估考核結果的運用,作出獎懲決定。
督導評估考核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人兼任。
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在其統籌領導下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2.組建督導評估考核組
實施督導評估考核時,應成立專門的督導評估考核組,必須有黨委組織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同時挑選公道正派、工作認真負責、教育管理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威望較高的同志擔任評估考核組成員。評估考核組成員以各級督學和教育督導評估專家為主,同時可吸收有關部門領導、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按照教育經費、發展環境、隊伍建設、辦學條件、發展水平五個方面的評估考核要求,分別安排合適人選。評估考核組成員及其擔負的評估考核內容應保持相對穩定。評估考核組成員與被評估單位或被考核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評估考核組一般由10人組成。分別為:組長1人,副組長1人,教育經費組2人,發展環境組1人,隊伍建設組1人,辦學條件組1人,發展水平組2人,資料員1人。組長由市級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市州黨委組織部或政府教育督導部門領導擔任。 1.組長、副組長:組長負責評估考核組的全面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並負責起草縣級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工作實績督導考核意見,兼顧檢查辦學條件。
2.資料員:負責起草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收集有關情況和數據,匯總評估考核計分表,整理需要存檔的相關資料,並負責本評估考核組的聯絡工作。
3.其他成員:按評估考核指標分成教育經費組、發展環境組、隊伍建設組、辦學條件組、發展水平組,依據《關於印發縣級教育工作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湘政教督〔2010〕3號)的要求,開展相應的評估考核工作。
4.評估考核組實行組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各成員負責對本人所評估考核的內容打分,並寫出專題評估考核意見。 1.督導評估考核開始前,應對評估考核組成員進行不少於半天時間的集中培訓,學習有關文件,熟悉評估方案,進行人員分工,並明確有關要求。
2.每個縣(市、區)評估考核時間安排4個工作日。政府未主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城市區安排3個半工作日。
第一個半天工作內容:
①舉行督導評估考核匯報會。評估考核組全體成員用1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聽取縣(市、區)長關於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和職業教育工作)情況的匯報和縣(市、區)委書記關於本人教育工作實績的述職,同時接受縣(市、區)長遞交的教育工作實績書面述職報告。
②確定重點檢查的單位。評估考核組根據縣(市、區)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水平分類情況、中等職業學校發展情況,以隨機抽樣方式(抽簽),確定重點檢查單位和面上必查單位。重點檢查單位為每個縣市區一類鄉鎮(辦事處)1個,二類鄉鎮(辦事處)1個,三類鄉鎮(辦事處)1個(所抽查的鄉鎮之中至少有1個鄉鎮要有鄉鎮農校),政府主辦的和非政府主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各1所;面上必查單位為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公辦幼兒園各1所。
③查閱資料。評估考核組成員按各自的分工查閱縣市區教育局有關檔案材料和數據。
④召開座談會。組長主持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資料員參加)。
第二個半天工作內容:
①組長和資料員檢查面上必查單位。
②經費組在財政局查閱帳目或下學校核查帳目。
③其他成員,分成兩個組下同一鄉鎮檢查,一個組實地檢查1所初中、1所村小;另一個組實地檢查1所中心小學、1所中心幼兒園和1所鄉鎮農校。
第三個半天、第四個半天工作內容:
①組長和資料員繼續檢查面上必查單位。
②經費組繼續在教育局、財政局檢查經費帳目,或下到學校核查經費落實情況。
③其他成員繼續完成鄉鎮檢查任務。
第五個半天、第六個半天工作內容:
①組長和資料員可視情況繼續檢查面上必查單位或下到職業學校。
②經費組重點核查職業教育經費落實情況。
③其他成員每半天檢查1所中等職業學校(政府未主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城市區減少半天)。
第七個半天工作內容:
①評估考核組成員分指標組用1-2個小時對各自的評估考核情況進行匯總,撰寫專題評估考核意見。
②組長召集評估考核組全體成員集中匯總評估考核情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統一意見。
③資料員收集各指標組的專題評估考核意見和有關資料,根據集中討論的統一意見起草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和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
④起草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教育工作實績督導考核意見。
第八個半天工作內容:
舉行督導評估考核通報會。組長或副組長代表評估考核組向縣(市、區)反饋督導評估意見。
3.督導評估考核下鄉鎮、下學校工作程序和內容:
(1)用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聽取鄉鎮政府或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工作情況介紹,並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主要了解鄉鎮政府控流保學責任制落實情況、鄉鎮政府為教育排憂解難辦實事的情況、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及改善學校辦學條件的情況等;主要了解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教育發展政策及經費落實情況、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按照市場需求加強專業建設及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的情況、實行「校企合作、訂單培養」的情況、服務地方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情況等;
(2)檢查全鄉鎮教育發展水平及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質量、效益的相關指標,重點檢查鄉鎮初中學生輟學率和小學畢業生升學率,中等職業學校的「雙師型」教師比例和畢業生就業率;
(3)到學校檢查校園、校貌、校舍及學校教學、生活設施設備,並現場核實教育發展水平的相關數據,中等職業學校重點檢查實驗、實訓設備及學生實習基地;
(4)查閱鄉鎮政府和學校的相關材料,如會議記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班主任工作手冊、課表、學生成績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統計表及花名冊等;到鄉鎮農校查閱有關農民培訓的資料、開辦培訓班的資料,抽查學員花名冊、教師備課;
(5)就當地的教育外部環境、教師待遇、教育教學管理、學生輟學、學校招生及就業等情況以及學校當前存在的困難、教師們共同關注的問題分別找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進行個別訪談。
(6)評估考核組成員在學校檢查時應適當抽查教師備課本、學生作業本,並安排一定時間聽課。 1.督導評估考核情況反饋
評估考核組在離開被督導評估考核的縣(市、區)前,應以會議形式對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意見進行反饋,反饋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督導評估的工作方式及相關情況;被督導評估單位的主要成績、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其中指出問題應緊扣督導評估考核的指標要求,直白明了,並要求認真予以整改。改進工作的建議部分著重在於「導」,即對縣級政府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反饋時,不公布分數和評估等次。督導評估意見反饋後,縣(市、區)委書記或縣(市、區)長應作表態發言。
對縣級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工作實績的督導考核意見不在會上反饋,由評估考核組組長審核後報領導審定,再以書面形式寄達本人,同時抄送市州黨委、政府主要領導。
2.督導評估考核結論審定及發布
(1)評估考核結束後,評估考核組應集體匯總情況,修改、審定被督導評估考核縣(市、區)的縣級政府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和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和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工作實績考核意見,分別提出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和縣級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結論與獎懲建議,同時對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作出評價(是否達到優秀),並提出工作建議。
(2)報請督導評估考核領導機構召開專門會議聽取匯報,審定督導評估考核意見,審定督導評估考核結論,作出獎懲決定。
(3)按規定方式發布督導評估考核情況通報,並公布督導評估考核結果。
(4)按要求上報有關材料。 1.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的自評工作應在縣委、縣政府的組織協調下,由縣委、縣政府領導掛帥,縣政府辦牽頭,教育、財政、人事等部門共同參與。自評工作必須客觀、真實、准確,切忌弄虛作假。
2.根據《關於印發縣級教育工作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教育強縣市區視導及縣級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湘政教督〔2010〕3號),接受督導評估考核的縣(市、區),應向評估考核組提供如下材料:
(1)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和職業教育工作)情況匯報;
(2)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和縣級政府職業教育工作自查報告、自評計分表及有關統計表,教育強縣市區創建工作自評計分表;
(3)縣級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工作實績述職報告和自評計分表;
(4)支撐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有關背景資料;
(5)與督導評估考核工作有關的其他輔助材料。
3.縣(市、區)向評估考核組的匯報會,定為「x x縣(市、區)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考核匯報會」,會議由評估考核組組長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除評估考核組全體成員外,縣(市、區)委、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縣(市、區)委組織部長,常務副縣(市、區)長及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分管教育的領導,政府辦、財政局、人事局、編辦、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綜治辦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以及縣(市、區)教育局班子成員、政府教育督導室全體成員參加。
4.督導評估考核情況反饋會,定為「x x縣(市、區)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考核情況通報會」,會議主持及與會人員與「匯報會」相同。評估考核組的反饋意見定為「x x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其篇幅以3000-4000字為宜。
5.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與會者20人。請縣人大、政協分別確定教育界的代表8人,委員4人,非教育界但了解教育情況的代表、委員各4名。座談會應著重了解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實績情況,以及制訂全縣教育發展戰略、優化教育環境、提升教育地位、落實教師待遇、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工作態度等情況,同時要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改進全縣教育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6.被抽查鄉鎮、學校的名單必須由評估考核組隨機確定,不能由被督導評估單位指定。 評估考核組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工作要深入細致,計分要客觀准確,定性的評估內容打分要集體研究。評估團成員不得接受紅包禮金和其他饋贈,不參加與評估考核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因評估考核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Ⅳ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4)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Ⅳ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交多少錢
受理時限:申請籌設:20個工作日 正式設立:30個工作日發證:15個工作日
事項有效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二年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收費標准:免收費
申請條件:
(一)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勞動保障部頒布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准》或本廳頒布的《民辦職業培訓學院設置標准》。
申報材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申請:
(一)申請籌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名稱或姓名、地(住)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 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培訓專業(工種)及層次、籌設的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聯系人及電話等);
2、舉辦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3、聯合辦學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一式三份;
2、籌設批准書;
3、籌設情況報告;
4、舉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擬任校長(院長)、財務負責人、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和職業資格證書查原件留復印件;
5、學校章程、首屆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辦學場地、學校資產、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其中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書提交復印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撤銷:
一、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1、申辦者按規定提交材料,材料齊備的,決定受理,發給《是否同意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通知書》、《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
2、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籌辦完畢後,向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審批機關組織驗收組進行實地驗收;
3、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其籌辦資格。
4、經驗收合格的民辦培訓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5、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非企業登記,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收可證,到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
Ⅵ 長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哪裡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長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號(五一路與芙蓉版路交權叉處,消防大廈旁邊)。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隸屬於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又簡稱長沙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官方另一個稱呼為:職業能力建設處。該處室屬於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21個處室之一。其主要職責為: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擬訂完善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督導、評估;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負責組織實施「長沙市技術能手」的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