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麼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1)公安用武器警械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B.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為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允許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人民警察、海關工作人員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權使用武器或警械。
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所遇到的情形下,按規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包括搶支、警棍、警笛、手銬、警繩和其他批准列裝的武器和警械。根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行政管理公務時。遇到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的才可以開槍射擊,使用警棍、警笛時也必須遇確。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執行緝私任務時,只有遇到規定的情形時,才可以開槍射擊和使用警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在執行保衛軍事設施安全任務時,遇到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值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違法犯罪分子開槍時,除遇到特定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警告,違法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在使用警棍制止違法犯罪時,應當以制服對方為限度。當對方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即停止使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管理公務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並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結果的,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法律依據
1996年1月抄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D. 公安機關警械、武器庫(室)管理規定
請問該規定是哪個部門頒布、文號為何?
E.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什麼為原則
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回和武器條例》規定:警械,是指人答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F. 人民警察持槍管理法
(一)城區派出所和省級以下(含省級)公安機關的政保、經偵、治安、刑偵、監所、警衛等一線實戰單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務用槍,實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後交回的制度;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後交回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