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
檢驗檢測行業首次以一個整體產業被列為高技術服務重點領域,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高度對檢驗檢測行業的高端定位。這些新變化對檢驗檢測服務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質」和「量」的雙重要求,因此要加快促進檢驗檢測服務業做大做強,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支持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整合與並購重組,培育一批競爭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的檢驗檢測認證集團。「十三五」期間,檢驗檢測行業將迎來一個嶄新的重大發展機遇,發展空間和潛力非常大。
1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發展的現狀
1.1檢驗檢測市場整體情況
根據國家統計局批准實施的檢驗檢測統計報表制度,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組織了2014年度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調查。2014年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保持平穩較快發展,銷售規模和經濟效益穩步增長,總體呈現持續向好發展態勢。截至2014年底,全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通過統計直報系統上報數據的各類檢驗檢測機構共計28340家,共出具檢驗檢測報告3.11億份,檢驗檢測服務營業收入1630.89億元,其中國內市場營收前20名的檢測機構中,外資佔7家,這7家外資機構營收規模占前20名檢測機構營收總規模的45.56%。全行業共有從業人員86萬餘人,擁有各類儀器設備近400萬台套,固定資產原3343.31億元,實驗室面積超過6000萬平方米。2014年前100位檢驗檢測機構營業收入占同期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總規模為19.55%,前20位檢驗檢測機構營業收入占同期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總規模為8.34%。檢驗檢測服務業已覆蓋建築工程、環保、衛生、農業、質檢、食品、葯品、機械、電子、輕工、紡織、航空、國防等國民經濟各個領域。
1.2檢驗檢測資源機構屬性情況
根據統計結果,從檢驗檢測機構屬性來看,企業單位15899家,比2013年底多2338家;事業單位11500家,比2013年底多928家;其他檢驗檢測機構941家,比2013年底多227家。從所有制屬性來看,國有及國有控股機構14509家,占機構總數比重為51.2%;集體控股機構1548家,占機構總數比重為5.46%;私營企業8952家,占機構總數比重為31.59%;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143家,占機構總數比重為0.5%;其他3188家,占機構總數比重為11.25%。
1.3檢驗檢測資源區域分布情況
從區域分布看,檢驗檢測機構數量排在前10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次為山東(2110)、廣東(1856)、河南(1604)、江蘇(1567)、河北(1530)、浙江(1450)、湖南(1225)、遼寧(1220)、四川(1160)和雲南(1096),10省市機構總量佔全國總量的52.29%。國內6大區域檢驗檢測機構規模比重分別為:華東29.15%、華北15.78%、中南23.89%、西南12.1%、東北10.14 %、西北8.94%。其中:華東、華北、中南三大區域佔到市場總量的68.82%。
2檢驗檢測行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國有質檢機構經過一系列的改革,獲得很大發展。但是,目前我國質檢機構的規模和收入水平,與我國國際地位、高速增長的經濟形勢以及行業發展水平還很不相稱,相比於外資檢測機構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與挑戰。
2.1規模普遍較小,重復建設嚴重
整個行業科技資源整合度不高的狀況未得到根本改變,專業檢驗檢測服務機構的能力仍未充分發揮,彼此之間協作效率低。近年來,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擴張速度明顯加快。然而,檢驗檢測機構布局分散、規模偏小、同類型機構重復建設形成不良競爭等問題逐漸凸顯,並且專業性、高水平檢驗檢測人員佔比較低,造成現有資源整體利用率不高,不利於檢驗檢測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及其經濟增長貢獻率的提升。這種缺乏整體規劃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投入造成檢測資源浪費,同時由於檢測業務量不足,部分檢測領域還出現了低價競爭的情況,極大地損害了檢測市場的良性、有序發展。
2.2缺乏市場主體意識,市場競爭能力較弱
目前我國檢驗檢測市場上國有檢驗檢測機構仍然占據市場主體地位,其市場份額約60%,外資和民營檢驗檢測機構則分別占據30%和10%的市場份額。盡管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國有檢驗檢測機構對產業經濟和市場需求不敏感,主動開拓市場能力較弱:一是機構運營對政府撥款依賴性強,運用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吸引資金的能力弱;二是國有檢驗檢測機構仍存在政企不分問題,既擔任檢驗檢測市場管理者,又參與市場化委託檢測,既管行政又管生產經營和檢驗,造成機構效率低下,缺乏可持續的長期競爭優勢。我國雖已成為僅次於歐盟和美國的全球第三大檢驗認證市場,但我國同類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收入與國際大型檢驗檢測機構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市場佔有率並不高。
2.3品牌建設落後,缺乏品牌戰略意識
檢驗檢測服務業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信譽和品牌是其主要的進入壁壘,也是行業內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與國際領先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相比,盡管國內部分發達地區也涌現出一批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網路優勢和品牌影響力的知名檢驗檢測機構,但我國檢驗檢測市場條塊分割明顯,導致絕大多數機構尚未形成網路優勢,整體品牌影響力較小,服務業品牌化建設滯後。雖有少數檢驗檢測機構已建成區域性品牌,但在全球范圍內仍缺乏品牌影響力。
2.4服務意識淡薄,服務水平、能力、效率較低
我國多數檢驗檢測機構普遍存在於完成指令性檢驗檢測任務,習慣於利用行政和強制手段,缺乏服務意識和能力,面對客戶時往往充當技術專家角色而不是服務角色,重檢驗收費而輕檢後服務。然而,很多國外測試機構不僅能測試客戶樣品和出具檢測報告,而且還可提供定製增值服務,而這正是國內很多檢測機構普遍缺乏。全能型檢測機構偏少和檢驗流程管理落後已成為目前國內檢測機構服務效率難以保證的主要因素。近年來,全球檢驗檢測認證業務逐步從單一領域向多領域拓展,從生產消費和貿易領域向設計製造、勘探開發等產業上游延伸,從傳統的質量安全向低碳環保等新安全領域發展。為適應這種新趨勢,UL、SGS、ITS、BV等跨國公司都加強了多元化一站式服務能力建設。如TÜV萊茵集團業務橫跨工業服務、移動產品、產品檢測、醫療衛生、培訓咨詢和體系認證六大領域,檢驗檢測實行從原材料、設計、製造、銷售到召回「一條龍」服務。
3做強做大檢驗檢測服務業的建議與對策
3.1准確定位檢測機構,整合資源做大做強
2015年3月初,《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明晰質檢系統3500多家機構是公益性政府檢驗檢測機構和經營性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到2020年基本完成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轉企改制等改革任務。同時,加快檢驗檢測服務業務資源整合,重點做大做強一些專業檢測機構和綜合平台,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綜合性檢驗檢測認證集團。一要推進專業化提升,提升檢驗檢測、科研創新、標准研製和綜合服務等四種核心能力,做專做精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促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由提供單一檢測認證服務向提供面向設計開發、生產製造、售後服務全過程的分析、測試、檢驗等綜合服務發展;二要推進集團化整合,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檢驗檢測機構檢測資源,通過集團化整合方式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引導各類檢驗檢測機構集聚發展,推動檢驗檢測產業規模化發展。
3.2加強品牌建設,擴大品牌知名度
國內檢驗檢測機構要主動出擊,走向國際市場,了解國外檢驗檢測環境,開拓國際市場檢測業務,積極開展深層次的相互合作交流項目,熟知並廣泛宣傳自身品牌,實施「走出去,請進來」兩手抓發展戰略。品牌知名度高的企業,得到企業和消費者認可,出具的報告具有較大影響力。品牌提高不能單靠廣告效應,而需要專業的核心競爭力來培養良好形象,重視檢測和服務質量,重視客戶提出的投訴意見,及時改進存在問題,報告准時發出率高,報告差錯率低,投訴復檢頻率低,在同行中也具有影響力。立足於長遠發展,良好企業形象形成品牌效應,品牌所創作的價值相當驚人。口碑需要經過長時間累積,只有時時刻刻都以客戶為中心,才能贏得客戶信賴,企業才能長久發展。
3.3以客戶為中心,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率
在檢測市場化趨勢的大潮中,國有檢測機構、外資檢測機構和民營檢測機構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誰能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檢測服務,誰就能贏得客戶,誰就能佔領更多的市場份額。因此,國內質檢機構要想獲得更好的發展,必須專注於為客戶創造價值,能夠大大領先對手的優質服務,服務優勢=創新服務方式+高效服務。
(1)創新服務方式
一是「驚喜服務」。在一些基礎的服務之上,在客戶沒有想到的服務以外,對客戶進行他們意想不到的服務。如質檢機構建立的檢驗進度簡訊提醒系統。
二是「感動服務」。通過我們的言行舉止,一舉一動都能夠感動顧客,讓顧客終生難忘。如質檢機構有為客戶專門設置的客戶休息室、免費午餐等關愛服務。
三是提高服務等級。顧客服務的等級由低到高分為有問必答、保持溝通、專人負責、超常服務、專業顧問、長期夥伴這6個等級。檢驗機構要主動與顧客溝通,了解顧客當前需求和未來的期望,並及時追蹤客戶需求變化,建立客戶需求預見機制,根據客戶需求延伸服務,深化客戶關系,特別是與重點客戶結成合作夥伴,從而造就長期穩定的客戶資源。
因此,檢測機構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需求為基礎,以客戶滿意為目標,提高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從客戶的立場考慮自身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合作共贏的局面,從而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
(2)高效服務,「互聯網+」模式:(電商)平台+(雲)服務+(大)數據。
現有檢測都是用指定的方法檢測某種樣品指定的技術性能。過程主要分為接受樣品、實施檢測和出具報告。未來檢測發展方向可以利用「物聯網」技術追蹤管理送檢方提供的實驗樣品進行物流,利用互聯網遠程進行檢測報告的列印。
❷ 我國機構改革的現狀和機構改革的制度
我說說未來國務院機構的改革設想,希望與你交流。
各部委(由原來29個變成15個,直屬機構18個、10個部管局全部上收並入15部)
內務部、外交部、國防部、民政部、規劃部、科教部、建設部、交通部 、經濟部 、農業部 、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 、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
1、科技部與教育部、文化、衛生部合並。國家體育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上收科教部
2、國防科學工業委員會並入國防部。
3、國家安全部並入公安部。
4、鐵道部並入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上收交通部。
5水利部並入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糧食局上收農業部。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並入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上收民政部。
7、國土資源部與建設部合並。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測繪局上收建設部
8、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合並成更名為經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技術監督局上收經濟部。
9、審計暑並入監察部。
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更名規劃部。
1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並入司法部一同並入國務院辦公廳更名內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旅遊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家信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上收內務部。武警總部上收內務部。
1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收財政部。
13、撤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其職能分別並入建設部、農業部、科教部。
14、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家外國專家局上收外交部。
1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金融基金監管委員會並入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縮減為3個)
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防災局、中國金融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
1、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合並入中國科學院。
2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並入國家行政學院。
3、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合並成中國防災局。
國務院各部統一設置的機構: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
其餘業務機構自行設置,原則上各業務機構不超過15個。每個司局人員控制在25-30人,每個部控制在500人,國務院全體機關人員控制在7500-8000人。(武警和公安的現役軍人除外)。
5個事業單位總人數控制在10000人左右。國家皇糧人員不超過2萬人。
一、內務部:
通用的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司等外:
1、綜合局2、秘書局3、督察局4、信息局4、接待局5、保衛局(武警總部)6、行政局(機關事物管理局)7、機要保密局9、統計局、10、旅遊局、11、參事室12、信訪局 13、檔案局14、政策研究局15、新聞辦公室16、法制宣傳局17、公證局18、仲裁局
二、國防部、外交部(略)
四、民政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優撫局2、救災局3、政權區劃局4、社團局5、福利局6、軍人安置局7、社會事務局8、計劃生育局9、宗教局10、民族事務局11、勞動力管理局12、社會就業局13、殘疾人救助局14、郵政局
五、規劃部
通用的辦公廳、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長期規劃局2、產業政策局3、國民經濟綜合局4、固定資產投資局5、國外資金利用局6、財政金融局7、商品流通局8、社會發展局9、對外貿易局10、農村經濟局11、能源綜合利用局12、價格調控局13、收費管理局14、經濟技術協作局
六、科教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行政司等外:
1、科技成果局2、科研開發局3、基礎教育局4、高等及師范教育局5、職業成人教育局6、文化局7、藝術局8、文物局9、電影局10、廣播局11、電視局12、知識產權局13、新聞出版局14、衛生防疫局15、醫葯管理局16、葯械管理局17、婦幼保健局18、體育競賽局19、體育訓練局20、醫務管理局21、高新技術局
七、建設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基本建設局2、城市建設局3、村鎮建設局4、房地產業局5、建設及土地規劃局6、測繪局7、施工管理局8、勞動安全局9、生產安全局10、建材管理局11、環境監測局12、污染控制局13、環境治理局14、土地利用局15、礦產資源開發局16、礦產資源管理局
八、交通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公路建設局2、交通管理局3、運輸管理局4、海運管理局5、遠洋管理局6、民用航空局7、交通公安局8、交通基建局9、橋梁建設局10、鐵路客運局11、鐵路貨運局12、交通稽查局13、調度規劃局14、國際合作局15、高速公路管理局
九、經濟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經濟運行局2、國有企業管理局3、地方企業管理局4、生產流通局5、市場管理局6、品牌保護局7、對外經濟局8、質量管理局9、標准計量局10、安全生產局11、煙草專賣局12、電力生產局13、電力運營局14、產品質量檢驗局15、通訊管理局16、高新產品開發局17、產業發展局18、體制改革局19、物資局20、鹽業專賣局
十、農業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農業生產局2、多種經營局3、農墾局4、農村經濟局5、資源管理局6、水土保持局7、農田水利局8、農業基本建設局9、農業綜合開發局10、防汛抗旱局11、漁業管理局12、海洋管理局13、農副產品加工局14、種子管理局15、農業生產資料管理局16、畜牧發展局17、國土綠化局18、森林管理局19、農業保護局22、農業機械管理局23、國家糧食儲備局
十一、公安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國家安全局2、刑事警察局3、經濟警察局4、交通警察局5、社會治安局6、技術偵察局7、出入境管理局8、政治偵察局9、文化保衛局10、戶政管理局11、法制局12、計算機監管局13、裝備局14、邊防局15、消防局16、民航局17、森林局18、鐵路局19、情報局20、黃金局
十二、監察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機關財務審計局2、幹部財務審計局3、信訪局4、反瀆職局5、經濟犯罪局6、案件偵察局7、案件審理局8、離任審計局
十三、財政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綜合預算局2、基本建設局3、會計管理局4、社會保障局5、財政監督局6、國有資產管理局7、國稅局8、地方稅務局9、征稅稽查局10、特稅徵收局11、關稅局12、海關公安緝查局13、外匯管理局14、中直機關財政局15、大型企業征稅局16、行業收費管理局17、重點項目局18、預算外局19、企業局20、行政事業局21、資產評估局
十四、人事部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幹部考核局2、幹部任免局3、錄用調配局4、工資福利局5、保險退休局6、幹部培訓局7、職稱專家局8、公務員管理局9、軍官專業安置局10、畢業生分配局11、行政機構編制局12、事業機構編制局13、外國專家局14、青年幹部局15、下派幹部局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
通用的辦公廳、規劃司、政策法規司、計財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執行原機構,增加基金管理職能。總機構控制25個以內。
❸ 2020年南平邵武事業單位考試會受到機構改革的影響嗎
2020南平事業單位公告尚未發布,是否受到機構改革影響要以公告為主。
❹ 職業培訓中心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培訓機構的辦學活動,培育和促進我市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培訓機構是指面向社會,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培訓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適應需求、公開公平、擴大開放、依法管理的原則,培育引導培訓機構的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推進政府部門所屬培訓機構的改革,逐步健全各類培訓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對高端人才執業資格證書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推進事業性質培訓機構的改革,整合各類培訓資源。 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門建立培訓機構改革發展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財政、價格、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以及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六條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負責人; (三)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 (四)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教學設施; (五)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六)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反映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且中外文名稱一致。 第八條申報設立培訓機構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規定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新申請設立的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其教學場地、教學設施設備、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師資狀況等進行論證和實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辦理培訓機構的設立申請。 第九條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培訓層次、培訓類別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的,應當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 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跨區域辦學的,按設置新培訓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學活動或者按照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解決在學學員培訓等相關事宜後,審批機關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辦。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承諾,開展培訓教育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培訓機構不得擅自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確需減少的,應當徵得學員的同意,並將減少培訓內容和課時的事由、與學員協商情況記錄在案,以便管理機關檢查。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聘任的專職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 培訓機構應當與其聘用的教職工簽訂書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培訓機構聘用外籍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管理制度,將培訓內容、學習成績、考核鑒定、培訓證書等基本信息記入學員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對招收的學員,根據其類別、培訓時間、學業成績,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培訓機構應將發放證書的樣式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培訓活動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與承辦培訓相分離、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進行。 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六條除特殊性質的培訓外,政府財政資助的業務性、技術類等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通過競爭選定培訓主體。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財政資助的培訓項目實施政府價格干預。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訓單位或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的內容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培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審批機關統一制定,並免費提供。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內容客觀、真實、准確,載明培訓機構名稱、機構性質、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並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的項目和標准由培訓機構制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標准等相關內容。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 各類培訓機構收、退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性質培訓機構和國有資產投入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財務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學場所內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對培訓機構的專項檢查、督導等工作,並定期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培訓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培訓機構信用信息服務,鼓勵培訓機構參加申報評優活動,並對具有良好信譽、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各主管部門應當將對培訓機構的年檢、督導、評估及星級評定等內容及時在新聞媒體和單位網站予以公布,便於公眾查詢。 第二十四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並定期組織培訓機構負責人、教師開展崗位培訓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服務型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引進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訓機構、考試機構,獎勵培養高端人才成績顯著的培訓機構和先進個人。 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人事、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接受審計等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培訓機構孵化基地,建設綜合性培訓服務大廳,為優質培訓機構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務場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或虛報材料,獲得相關部門的補助或獎勵的,由相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或獎勵,並取消其獲得相關補助或獎勵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符合設立培訓機構條件的,可以依法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培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❺ 我國目前的行政機構改革(背景內容結果意義)
(一)八十年代初期的機構改革
改革開放後,許多老幹部落實政策,官復原職,但產生了一些機構臃腫等新問題。 1982年 3月 8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改革要點:一是開始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二是精簡班子;三是加快幹部隊伍年輕化建設步伐。 1983年 6月,行署發出( 1983 ) 162號文件,對行署工作機構設置作了大幅調整。 1984年,上饒地區完成黨政機構改革。 行署機構由 42個精簡合並為 24個,減少 43%;局級幹部由 117人調整為 61人,減少 47.8%;平均年齡 46.8歲,下降 7.9歲;有大專文化程度的由原來的 7%上升到 47%。 此次改革主要是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實行幹部年輕化。改革沒有觸動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政府職能沒有轉變。
(二)九十年代的機構改革
1993 年 3月 22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本次改革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並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范圍的職能切實還給企業;二是把配置資源的基礎性職能轉移給市場;三是把經濟活動中社會服務性和相當一部分監督性職能轉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1995 年 2月 28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出《關於上饒地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上饒地區黨政機構改革正式開始。遵循「政企職責分開,精簡、統一、效能,實事求是、因地制宜,與完善地區行政管理體制相結合」的原則,地委工作部門由原來的 10個減少到 6個,精簡 40 % ;行署工作部門由原來的 53個減少到 39個,精簡 26 % 。
(三) 21世紀初期的機構改革
上饒市以 2000年 10月撤地設市為契機,加快推進市、縣、鄉機構改革。在充分醞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上饒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字 [2002]40號)精神,上饒市市、縣、鄉三級機構改革全面推開。機構改革後中,市政府工作部門由改革前的 39個精簡為 30個,精簡率為 23%;市直黨政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精簡了 10%。上饒市各縣(市、區)直黨政機構個數由原來的 488個精簡為 405個,精簡率為 17%;鄉鎮由原來的 297個減少為 257個,精簡率為 15%。市縣鄉三級行政編制精簡 20%,市縣政法專項編制精簡了 10%。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克服多頭管理、權責不清的弊端,切實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促進上饒經濟社會和諧向前發展, 2005年 10月,中共上饒市委、上饒市人市政府對市縣部分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機構設置進行了科學調整。
1 、政府部分工作部門和單位的機構調整
將上饒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改組為上饒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將上饒市物價局並入上饒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中小企業局(鄉鎮企業局)並入上饒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組建上饒市城市管理局,等等。
❻ 鄉鎮政府機構改革方面的政策及文件
2001年12月28日
第5期
關於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是新形勢下推動行政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進體制和機制創新,探索農村加快實現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途徑。在縣(市、區)機構改革已基本結束的背景下,鄉鎮機構改革已逐漸地提上了議事日程。本文在對我市部分鄉鎮進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作了一點粗淺的思考。
一、當前我市鄉鎮機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由於體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鄉鎮作為基層的一級黨委和政府,受行政體制的影響,其運作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指令性特徵,它的行政區劃或受歷史沿革的影響,或受交通通訊和自然地理條件的制約,而有時往往與目前的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它的機構設置往往更多地考慮到與上級機構的對應,而與精簡高效的原則不相符等等。鄉鎮機構管理由於體制上的原因產生的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規模小,行政成本高。
按照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全省共有鄉鎮1754個,平均每個鄉鎮人口為2.06萬人;與此相比,我市鄉鎮的規模要小得多,全市共有194個鄉鎮,總人口248萬,平均每個鄉鎮為1.28萬人(因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關鄉鎮在進行鄉鎮撤並工作,鄉鎮數及鄉鎮平均人口都在變化中,所以本文例舉的是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以蓮都區為例,原來農村20個鄉鎮人口16.8萬,平均每個鄉鎮人口不足1萬,最少的鄭地鄉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鄉鎮規模偏小,一方面很難發揮其對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間重組,資源共享性差,制約了其發展步伐和城鎮化進程;另一方面,鄉鎮規模小,並不意味著鄉鎮政府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於存在鄉鎮內設機構講究上下對口配套的問題,因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行政成本高,從一定意義上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以松陽、龍泉兩縣市為例,去年兩縣市20和17個鄉鎮,總人口分別為23.1242萬和27.4213萬,財政供養人數(包括教師)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個農民要供養一個「吃皇糧」的。
2、機構散,服務功能缺。
目前,我市鄉鎮內設機構條塊分割過細,機構眾多,但卻職責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的問題。以蓮都區水閣鎮(現已撤鎮建辦)為例,在編幹部31人,卻有黨群、組織、宣傳、民政、工業、綜合政法辦、計生辦、文書檔案辦、城建辦等15個機構。機構眾多並不意味著鄉鎮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功能,林業、工商、財稅、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後,使鄉鎮的政府功能殘缺不齊,給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的不便。同時,鄉鎮作為一級基層政府由於部分服務功能的喪失,群眾有事辦不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鄉鎮黨委政府的威信,對加強和鞏固基層政權不利。
3、人員雜,總體素質低。
以蓮都區碧湖鎮為例,其工作人員包括鎮機關黨政綜合辦、農辦、工辦、黨群辦、計生辦和城建辦六個辦公室的在編幹部,各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區部門派駐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單位等三大類。其中,在其各類事業單位中又分為鎮屬的農業綜合服務站、文化站、廣電站、計育服務站,區部門派駐的林業站、水管站、衛辦等9個機構,市部門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規劃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為公務員、招聘幹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員經費來源上,又可分為全額撥款、定補(2000元/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工資待遇標准不一。由於人員眾多,再加上來源渠道不一,因而總體素質不是很高。具體表現在,一是文化素質參差不齊。鄉鎮的「七技人員」主要是以前鄉鎮從農村招聘的幹部,相對文化素質較低,例如碧湖鎮農技站在編的28名幹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農技隊伍,知識陳舊,本領單一的問題相當突出,往往是農科站的不懂農經,農經站的不懂農機,而且有些地方農民早已不養蠶桑了,卻依舊設有蠶桑員,仍然拿財政工資,人浮於事現象比較突出;三是工作責任心參差不齊。由於目前鄉鎮工作人員有一部分非公務員序列,在工資、福利待遇上與公務員存在較大的差別,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動。
4、財力弱,調控能力差。
由於我市城鎮化水平比較低,因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以蓮都區為例,1999年地方稅收15170萬元,其中城區13963萬元,佔全區地稅收入的92%,而其它20個鄉鎮地稅收入1207萬元,僅佔全區的8%。同時,隨著土地、林業、治安等部門垂直管理以後,預算外收入銳減,而鄉鎮需要花錢的內容卻在不斷增多,財政開支增大,鄉鎮財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陽、龍泉兩縣市,2000年鄉鎮財政收入分別為1554.2萬元和1124萬元,財政支出卻達到3224.5萬元和3851萬元。除雲豐和霧溪兩個鄉外,雲和縣其它13個鄉鎮去年財政均出現赤字。鄉鎮財政困難,政府對資金調控能力減弱,有些該辦的事情由於資金缺乏而辦不了,間接地減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務功能,不利於鄉鎮幹部隊伍的穩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
(二)由於機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體制不順必然帶來機制不活。鄉鎮與部門的關系,鄉鎮與縣(市、區)部門派駐單位的關系,鄉鎮與所屬事業單位的關系,涉及到具體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利益關系的分配,紛繁復雜。不能很好地理清這些關系,必須直接影響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機構的正常運轉。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權與事權相脫離。一是該辦的事情辦不了,存在「缺位」的現象。鄉鎮作為一級政府,本來應該有較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眾辦事。但目前鄉鎮政府功能殘缺不全,政府對這些部門的調控協調力度不斷減弱。群眾需要的服務卻因鄉鎮沒有這方面的職權而得不到滿足。二是不該辦的事硬要辦,存在著「越位」現象。本來按職責農業稅徵收應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一般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徵稅的職權,但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業稅徵收工作量多、難度大、成本高。所以縣(市、區)政府對鄉鎮實行農業稅徵收考核,對一時不能完成徵收指標的,缺額部分必須由鄉鎮財政墊交補足。為此,鄉鎮每年都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稅。因為稅收工作有著較強的政策性,農民群眾對此理解程度不一,如果方式方法不注意,極易造成干群關系緊張。
2、人權與事權相脫離。無論是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還是部門派駐鄉鎮的行政單位,他們的人事歸縣(市、區)部門管理,工資由財政拔付,而工作地點和服務對象都在鄉鎮。這種關系的雙重性最終造成「看得見的卻管不著」,「管得著的卻看不見」的尷尬局面。特別是對一些站所,鄉鎮有承擔工作的義務而沒有人事管理的權力,如每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責任主體在鄉鎮,而鄉鎮對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員、調動等根本無權過問,更談不上人事管理權。人權和事權不能很好地統一,對幹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約和激勵機制,所以工作人員工作的好壞全憑個人素質,隨意性很大。
3、財權與事權相脫離。作為一級政府,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目前我市各縣(市、區)大多對鄉鎮財政實行包干,除基本工資和辦公經費外,鄉鎮幹部的補貼、會議經費、業務經費等都要鄉鎮自負。此外,各種公共基礎設施、文化衛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資金往往需鄉鎮自身籌集,由於我市大部分鄉鎮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方面的原因,財政狀況捉襟見肘,甚至赤字累累,負債運行。此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往往是縣(市、區)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切塊給部門管理的,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這部分資金,鄉鎮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財力和人力,盡管如此,有些部門依然隨意截留專項補助經費,群眾對此意見紛紛。
二、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建議
根據我市實際,當前鄉鎮政府的工作重點就是加快農村城鎮化步伐,加快人口和產業集聚,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動,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加快農村工業化和現代化步伐。根據這個目標,我們認為在下一步鄉鎮機構改革中應做到五個結合:
(一)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行政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既要完善鄉鎮政府功能,又要精簡機構,減輕財政供養壓力,是鄉鎮機構改革的基本目標。要解決好這對矛盾,鄉鎮機構改革必須要和鄉鎮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我省的義烏市就把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機構改革相結合,採取城區撤鎮改街道,農村撤鄉並鎮的做法,把原來的21個鄉鎮調整為8個鎮和5個街道,在城市發展形態上形成了「一個中心城區、三個副中心、五個特色鎮」的格局,加快了建設現代化商貿名城的步伐。因此,我們進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必須要與麗水中心城市的規劃目標相銜接,與發展區域經濟的目標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發展空間,在城關鎮撤鎮建辦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間向富嶺、聯城等地拓展,為建設具有一定人口規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礎。其次,要重點發展其它八個縣市的城關鎮,增強對其對縣域經濟的拉動力。例如雲和縣把霧溪鄉並入雲和鎮,這是雲和實施「小縣大城」戰略後一個重要步驟,一方面有利於雲和木製玩具業拓展空間,連片形成規模;另一方面擴大了雲和鎮的經濟規模、用地規模,有利於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共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擴大中心鎮規模,對經濟發展較快、交通便捷,具有一定產業基礎的碧湖、壺鎮、溫溪、古市等建制鎮,可以把附近鄉鎮歸並,連片發展,增強其對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蓮都區撤銷聯合鄉並入碧湖鎮,碧湖鎮人口從3.97萬增加到4.6萬,面積83.6平方公里擴大到133.53平方公里,輻射半徑明顯擴大,有利於發揮中心鎮對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當然,鄉鎮區劃調整還要與其產業特色結合起來,與培育和扶持主導產業結合起來,從有利於產業集聚的角度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使小城鎮真正成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極」。
鄉鎮規模擴大以後,為了便於鄉鎮管理,同時也為了減少村經費開支,有條件的地方時機成熟時也可以撤並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個行政村,平均每個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農村由於二、三產業不發達,本身村級集體經濟就比較薄弱,甚至是「空殼村」。行政村過多,村幹部數量相應增多,村幹部誤工補貼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因此,在交通、通訊、生產條件改善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撤並規模較小的行政村。
(二)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結合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要過多地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提供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上來。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政府不再干預;凡是民間社會能夠負擔的,政府不再交辦。要徹底改革鄉鎮政府審批制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目前我市鄉鎮普遍開設了「便民窗口」,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真正能夠為民辦事。同時,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辦、也辦不好的事真正轉移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雲和縣雲和鎮的木製玩具業是其支柱產業,企業在產品出口報關、商檢、新產品開發設計以及財務代理等服務上需求迫切,但鎮政府又不可能包攬這些屬於企業內部經營事務,怎樣在企業需求和鎮政府服務職能上找到最佳結合點呢?為此,鎮政府支持有關專業人士成立雲和鎮企業服務中心,按市場經濟規律,以有償服務的形式為企業提供專業、快捷的服務,又大大降低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本。類似這種社會中介組織既可以充當政府與企業、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又可以為政府承擔一部分管理任務和工作,還可以為政府分流人員提供新的工作崗位和發揮特長的機會,是值得鼓勵大力發展的。
(三)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理順條塊關系結合起來。權責一致才能理順關系,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條塊關系,明確責職,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省委的要求,「除已設在鄉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稅務所等機構外,其它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派駐在鄉鎮的機構原則上都要下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管理為主的體制」,克服多頭管理;對與條上業務聯系比較密切、專業性較強又帶有執法職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體制不變情況下,實行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在副職以上幹部的任用,最好能徵求當地黨委的意見,年度考核也要綜合當地黨委的考核意見;部門和鄉鎮通過討論協商,從有利於調動幹部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可以對部門原屬駐鄉鎮人員在全區范圍內進行調配使用;部門駐鄉鎮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部門要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不斷提高這些人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四)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精簡機構和人員結合起來。要達到精簡高效的目標,必須要對人員和機構進行重新核崗定編,最大程度降低人員和機構設置的隨意性,降低行政成本。
1、要精簡領導職數。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從嚴控制鄉鎮領導班子職數,可以根據需要,實行黨政領導交叉任職,鄉鎮黨委書記可以兼任鄉鎮長(或兼任鄉鎮人大主席),黨群書記可以兼任紀檢書記,組宣委員一人兼任,分管武裝、政法工作等黨委成員和副鄉長可以交叉兼職。同時,適當增加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非領導職數。
2、要精簡機構。鄉鎮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調整為四個內設機構,即黨政辦公室、建設發展辦公室、社會發展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農業、衛生、文化、廣電、水利等部門派駐鄉鎮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和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合並。例如衛生辦公室和鄉鎮醫院;文化分館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會;農技站和農技推廣綜合服務站。在此基礎上,把文化和廣電站合並成立鄉鎮文化廣電中心,以社會化服務發展文化廣電事業;把涉農站所合並成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企業化發展涉農服務。當然這些事業單位的合並要與其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作為前提,否則搞「一刀切」則毫無意義。象碧湖、古市、壺鎮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農機站從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中剝離出來,成立企業性質的農機服務中心。因為在這些耕地連片的盆地,按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及農業生產社會化分工的細化,農機服務市場前景廣闊。從現實的例子看,碧湖種糧大戶葉麗榮,在農忙季節利用自家的農機具有償為農民提供機械化割稻服務(每畝70元),很受農民歡迎。
3、精簡人員。首先,可以把鄉鎮機構人員精簡與執行上級有關政策結合起來。對機關人員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據麗委辦[2001]13號文件《關於市本級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若干意見》結合鄉鎮的實際,通過組織學習培訓;離崗退養或提前退休;鼓勵機關公務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等措施分流。對鄉鎮事業單位的人員,按照省委的要求精減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20%。因此,一則要鼓勵提前退休或離崗退養;二則要辭退臨時工;三則要考核不合格者進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員精簡與加強中心村建設結合起來。對有條件的行政村,可以採取委派制的方法,把鄉鎮機關人員下派到行政村任黨支部書記,在發展壯大了村集體經濟的前提下,下派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財政撥付逐步過渡由村集體經濟解決。第三,可以把人員精減與加快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要鼓勵有技術特長的鄉鎮事業人員按照市場機制參與或創辦經營性實體。雲和縣沙溪鄉並入城關鎮以後,鄉黨委政府就通過政策扶持鼓勵農業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業綜合開發,既充分發揮了農技人員的特長,又滿足了農業開發對技術的需求,又減輕了鄉鎮財政壓力,達到了一舉三得的效果。
(五)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起來。在鄉鎮機構改革中,無論是行政區劃的調整,還是機關事業人員的分流,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時,要完善政府運行機制,加強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建設,特別是原部門駐鄉鎮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政府以後,鄉鎮黨委政府不能因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這些具有執法權的站所在執法時「變通」或服從鄉鎮領導的主觀意圖;站所工作人員也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努力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配合鄉鎮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部門要加強對下放鄉鎮站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能因為這些站所放給鄉鎮了而減弱了執法力度或者乾脆不聞不問。
(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志鴻)
—————————————————————————— 報:省委政策研究室 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協正副主席,市委、 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市委辦、市政府辦正副主任,市委特約調研員
發: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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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李衛良 責任編輯:程鷹飛
❼ 中國康養城市舊樓改造工作委員會是什麼組織
8月18日,全抄國首個黨政機關培訓療養機構轉型普惠養老服務設施——中國康養·盛泉·海署幸福家園在山東威海落成開業。該項目是由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培訓療養機構資產接收及轉型發展健康養老的統一運作平台——中國健康養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康養)接收的原海關總署威海教育培訓基地改造而來。

海關總署威海教育培訓基地是首個撤銷脫鉤並轉型健康養老的培訓療養機構,也是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項目,將為利用閑置資產擴大普惠養老服務供給樹標桿、立樣本。
中國誠通副總裁、中國康養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朱躍介紹說,在推動培訓療養機構轉型養老服務設施中,中國康養廣泛藉助社會資源,融合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民營養老企業的優勢,根據資產特點,靈活採取多種商業模式,推動培訓療養機構改革及轉型發展普惠養老。
朱躍表示,海關總署威海教育培訓基地就是在按照中國康養培訓療養機構轉型養老設計改造、服務管理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設計改造的基礎上,經多方遴選,引入山東省建設規模最大、養老人數最多,具備較強養老機構建設、運營、代管實力的民營養老機構山東盛泉集團作為合作夥伴,為項目提供特色化的運營服務。
❽ 中辦2015年52號文件
徵用或佔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等方式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用好鐵路發展基金平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充分利用鐵路土地綜合開發政策,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按照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資者權益,推進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進民間資本的示範項目實施。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措建設和維護資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統籌發展機制,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運、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發展「航電結合」等投融資模式,按相關政策給予投資補助,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航電樞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內河航運設施等。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盈利狀況較好的樞紐機場、干線機場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投資建設,拓寬機場建設資金來源。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在確保具備核電控股資質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核電設備研製和核電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項目和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區輸電通道、區域主幹電網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電網工程。將海南聯網Ⅱ回線路和滇西北送廣東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等項目作為試點,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並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
(二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控股建設油氣管網支線、原油和成品油商業儲備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路運煤干線和煤炭儲配體系建設。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煉化一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十一)理順能源價格機制。進一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2015年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逐步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氣源價格,落實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政策。盡快出台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調整煤層氣發電、余熱余壓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冷、熱、電價格市場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級效益補償機制,適時調整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二)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訂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研究出台具體試點辦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寬頻接入網路建設和業務運營,大力發展寬頻用戶。推進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二十三)吸引民間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戰略投資者。推動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間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
(二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民用遙感衛星數據政策,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鼓勵民間資本研製、發射和運營商業遙感衛星,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服務。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衛星導航地面應用系統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會事業公立機構分類改革。積極推進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制,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機構改革。將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轉變為養老機構。
(二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採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設施建設。盡快出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各級政府逐步擴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二十七)完善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八)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九)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三十)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發布標准合同範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准、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三)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四)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抓緊制定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規范政府投資安排行為。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五)探索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六)推進農業金融改革。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農林業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
(三十七)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為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中西部鐵路和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三十八)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採用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快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指導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重點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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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