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貸業務基礎知識培訓
信貸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由於這種貸款回方式風險較答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市面上的信貸平台其實有很多,作為借款人,我們在貸款之前也要考慮到平台的安全性和風險性,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里提示大家,一般靠譜的大品牌信貸平台,在安全性上更加有保障,比如支付寶旗下的借唄,度小滿金融旗下的有錢花。有錢花申請簡便、放款快、借還靈活,用戶可以主動申請。有錢花的息費透明,大品牌更加靠譜利率低,日息低至0.02%起,借款一萬元一天利息最低2元,最高可借額度20萬,可以滿足大多數貸款者的需求。
此回答由康波財經提供,康波財經專注於財經熱點事件解讀、財經知識科普,奉守專業、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財經內容,用生動多樣的方式傳遞財經價值。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
❷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重點
基本都是重點的說呃。。復習時還是得把教材多看幾遍啊。考試時實行機考,你把教材看幾遍,對知識點都有些印象,反正都是客觀題,到時憑印象選擇一下,基本是沒問題啦。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前輔導:
❸ 信用證的基本原理
A)按照商務部國際商會「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UCP500)的信用
概念和特點,信用證是指一項協議,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進口商通常是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與自己的文件的規定或授權另一銀行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由受益人出具承兌支付賬單。因為信用起著融資國際貿易結算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現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
有信用的三個主要特點。
1,獨立的抽象。獨立抽象銀行信用證僅代表負責審核文件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文件的一致性,只要一樣,那就是負責支付給受益人的銀行,無論基礎合同之間的相之間,UCP500第三條的關系。 「信用按其性質和美德打開的信用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字母,信用證是不同的業務甚至引用這些合同,銀行與毫沒有關系,沒有綁定,那麼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談判和履行承諾或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申請人不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的目的是清除發卡銀行的限制而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關系。「應當訂立配合使用對資信證明文件的字母比其他各方防禦不相矛盾。信用是獨立於任何其他買賣合同或交易,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但銀行無關,與銷售合同,也不受其約束。因此,由銀行,接受,所支付的金額支付賬單或議付或履行對申請人信用承諾的函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及建議索賠或約束防禦之間的關系下的其他義務。
2,信用交易的文件與信標的。對於出口商而言,只要信貸文件的提交,在信中規定的條件一樣,符合案件的文件,你可以從銀行得到付款;為進口商,只要在申請時簽發確保收到符合信用證網上支付和交付文件的規定的存款,你可以得到的文件從銀行代表貨物的所有權。因此,銀行信用證是實際進行交易的文件。
3,銀行提供信貸。在信用交易的信中,銀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義務作為第一付款人由買家承擔更換,賣方提供未來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即使買方破產的,賣家可以從支付的銀行擔保。因此,銀行提供了遠遠優於進口個人信譽的銀行信貸相比,或直接付款集合,它顯著降低了賣家的風險。
(二)型發送到國際貿易在一定程度上歷史的產物信用卡詐騙
字母,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他國際結算,由於銀行信貸的參與,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強相比,它是買方和賣方願意採用的主要原因信用證。然而,信貸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上述信件,由於銀行,使表面只結算的有關文件的信貸審查,只要在同一個文件中,僅是為了應付賣方商定付款,而貨物不會檢討,這導致一些不法商販有機可乘。廠商使用的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商品和提單假幣的;包含在提單或有時與實際貨物完全不同的法案貨。在這種情況下,支付,但買方不承擔貨物的到達或採取完全不同的一套,並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詐騙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附帶的信用證或,文件偽造證件。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賣方可以騙貨的買家或賣家欺騙買家真的開信用證,它可以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文件附帶的文件,即偽造,變造的假證件,假證件一致的信貸條款。按照UCP500,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包括提單假鈔是受益者的一個主要目標。一種方法是通過提單內容假鈔,另一種方式是成立虛假公司,提單的假的假的法案。信用的偽造信件主要是銀行不通過編造虛假或偽造信用卡犯罪行為存在代開銀行的影響力出假信用證。改變人們在現實的信貸行為是對銀行信用證或銀行信用證為基礎材料的真實憑據,經過編輯的法律證據的基礎上,挖補,塗改通過改變證書的內容的方式和信用證的銀行進行假信用證的主要條款。
2,使用過時的功勞。主要是指使用信用過期信件,信貸與非法使用信貸的改變字母字母。
3,欺詐信用證。申請人可通過發卡銀行開具的信用證撒謊,欺騙其他人已經離開了,又是信用詐騙他人。
4,冒用軟條款。法律在理論上和法律軟欺詐的規定,當局並沒有統一的定義或表達式。一般來說,「軟條款」是指申請人的信用加列字母的請求,進入的信貸條件和限制力的控制下記錄的結算條款的效力。其目的是為了使申請人單方面發出隨時解除主動付款責任,以達到勒索保證金,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進行支付買方的復甦完全依賴於商業信用。所謂的軟信貸條款,是指開立信用證時,故意隱瞞某些條款的條款給予發行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通過發卡銀行或信發出單方行為提起申請,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騙子的陷阱軟體下信用證的條款設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用(1)字母生效後暫時開,開證行必須發出通知後,以有效;(2 )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名稱,目的地,出發港口或人檢查,裝載開證申請人的時間是受通知或申請人應當簽發同意,並以書通知的形式(3)限制了文件的條款,比如證書的質量應當發給申請人或開證行一致,必須驗證樣品或開證行提交;(4)收到申請人須發出一收據或驗證。 ,使得信貸信用變相信用證的不可信用證的表面。
5,為了保證交換倒簽提單,主提單和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的實際裝運的信用證規定裝運期晚,但基於在提單的信用證簽發匯票指定的日期。提單上的法師主要是指貨物發出之前的載入,並記錄在提單日期列的賬單日當天的實際完成。倒簽提單和主提單的都是欺詐行為。此外,商品以隱瞞有關提單的臟,臟法案的真相與所要求的擔保,銷售者應當予以發行提單的清潔提單,所以在線路,順利解決和逃生文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獲得一些貨物後,轉移財產,宣告破產,有些是勾結銀行才到期付款的信用,銀行匯款,銀行宣告破產;仍有一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制虛假事實,謊稱自己將貨物進口需要欺騙進口商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後出售其商品,受益人獲得信用證後,信用證的銀行其目前地點以證明有外國業務,要求銀行提高後,騙得銀行貸款其貸款的商品,將這一部分用於其他用途或潛逃。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內涵
信用的原則,已成為一個重要的金融及貿易結算支付。確保信貸提供快速,可靠和法治的一個重要的經濟和方便的原則是獨立優勢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不可信用證(信用證商業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是否)應出示的證據表明,信用或信用狀為依據,其他合同,協議和安排相互分離和獨立性。精華這種分離和獨立是打開的信用,付款及爭議解決等銷售合同的一封信,未平倉合約或附屬卡的合同,性能和糾紛的基本效用隔離信用可以使運行相對自我封閉的安全環境。雖然信用證的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獨立的原則是不例外的沒有原則。首先,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講述的5-109第五章及其他國家,司法解釋,判例的第一個字母,如果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發行人或申請人的嚴重欺詐打開,則發行人可能決定不兌現的信用,或發行人何時不與恥辱同意,也可由開證申請人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禁令或採取措施防止支付信用證類似的措施。這些規則和慣例實際上允許產生停止履行信貸支持自己的信,從而打破了基礎交易和信用基礎交易中的嚴重欺詐行為將由獨立原則本身分離,隔離,排除原則獨立在這些條件下申請成為例外適用的法規的獨立性原則。這種做法被稱為特殊規定和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獨立性。除了欺詐例外,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著從信用證欺詐例外第二個例外不同 - 「違法例外」,指的是因為嚴重違反停止或緩解信貸發行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相關交易。現行立法對非法尚未明確規定的例外,但UCC5-103(b)條規定本部任何規則本身的規定不要求,也不否認,同樣的規則或適用於相反的,這規則是不加任何情況下,或指定的任何人。有人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UCC允許相關交易欺詐和限制欺詐例外的獨立性不相容原理的原則,不排除和否認基本交易的刑事罪行的理由,打破獨立的原則,從而創造UCC不例外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欺詐例外的理論基礎
1的原則(四),「欺詐使一切無效的。」這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則之一,L / C欺詐也不例外,是信用卡欺詐例外的第一個理論依據。各國一致認為,根據需要,維護社會公正和良好的商業道德,以防L / C欺詐行為,應對抽象原則軟化獨立的信用或排除適用,因為解決了欺詐問題,而不是由信貸內部許可證制度,找到答案,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源是獨立抽象原則,而是原則的信貸系統,如果造假的問題,並否認獨立抽象原則,然後否定整個信用體系的核心。
2,以「誠信」為民法,民法和普遍遵守的現代立法和實踐的原則「帝王原則」。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有偽造或欺詐性的陳述,這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銀行應對受益人付款,按照合同銷售的買家只向賣家索賠,顯然是不公平的。
3,欺詐例外第三個理論是基於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普遍沖突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即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社會,法律當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法律可以排除其適用的公共利益。現代國家的情況下,基本確立了「誠信」的要求應該是誠實守信的民事主體,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誠信交易,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是否仍然適用UCP500將顯失公平。
二,欺詐例外適用條件的原則
(一)欺詐行為不屬於欺詐行為既不是定義存在,國際刑事法院
UCP500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也沒有作出規定,信用證詐騙。 「統一商法典」(UCC)也沒有做信用卡詐騙的一種特殊的定義。美國法理學一般往往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通常定義。美國欺詐例外是法理學的原則確定。有學者認為,詐騙案的傳統觀念來源於有關的定義和一般的欺詐定義普通法,即「事實或真理,為了任何故意虛假陳述從另一人處獲益。」 「黑法詞典」對欺詐的定義是:「故意歪曲事實,以誘使他人獲得失真的依賴性不會從其他人通過語言或行為,屬於他自己的有價值的東西或某些法律權利,通過說謊或事實錯誤的。引導,或隱瞞應當披露的事實虛假陳述,讓別人採取相應的行動造成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貫徹落實」若干問題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損失68條規定:「通知對方故意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相,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圖,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指的是詐騙:使用即得到該文件的與由違法者表面上設有信用記錄要求相一致的信用支付機制規定的文字,但實際上並不代表真實的收貨,從而騙取商業欺詐一致支付的購買價款。
指的欺詐舞弊方面的文件,還是也包括欺詐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狹窄的觀點,即「交易是指只對信用交易中,只有欺詐例外適用於受益人在演示文稿中的條款單據開證行承諾詐騙案。「寬廣的視野,無論是信用交易欺詐欺詐,包括欺詐相關交易中。這種解釋是合理的,「美國統一商法典」5-114(2)明確規定的領域,包括文件欺詐和交易欺詐行為的規定也可能會開始捍衛該文章。
(二)
詐騙標准有關欺詐的程度的程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標准設置太低會嚴重損害獨立的信用,對受益人的抽象原則該證書在信用保護將失去價值,法院通常採用嚴格的標准。在美國的情況下,信用卡欺詐索賠是理所當然的,條件是欺詐必須禁令救濟「積極欺詐或過度欺詐行為。」應達到欺詐在許多情況下的水平,法庭批准了請求強制令「詐騙的程度是如此嚴重違反了整個交易的,所以堅持立法目的尋求獨立將不再起作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信用證項下的合同的基礎。「」詐只達到了極其嚴重的,過多或無法忍受,信用證項下提款或受益人沒有任何理由,因此,如果我們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不但不將實現信用證作為支付在國際貿易中的可靠手段的目的,但它會被用作不道德的商人實施不道德欺詐的手段,但法院不能忍受他們的計劃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將給出的禁令。單純的指控或相關合同詐騙罪在一般的防守是不夠的。「
最近美國的判例法,」信用證件欺詐或詐騙的信為買方的文件是否是基礎,在交易決定性的法庭條款參與者來決定是否給予禁令非常重要「和欺詐例外原則的,因此必然要求:如果有人宣稱取得了實質性的欺詐和止付信用證,那麼法院必須審查相關交易,因為只有審查相關交易,以使法院來確定文件是否是欺詐或受益人一直是欺詐,我們也必須確定欺詐是否實質性欺詐。
欺詐是否是實質性留給法院來決定這個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問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三,欺詐例外的排除(一)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
盡管欺詐例外遵守和原則已被普遍認可,但一般是據信,在某些情況下的原理仍然可以被排除在外。在「統一商法典」為例,該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欺詐發行行是否必須支付。
1,要求人們交單付款的開證行的代理人,支付合適的價格真誠和對事不對人須知偽造或虛假文件的存在。
2,人是保兌行,和保兌行有善意,履行對確認的擔保義務。
3,該人的信用票據持有人根據開在適當的時候,但該法案已被指定由發行人或銀行承兌。
4,人是發行人或受讓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責任延期付款責任,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或支付的對價的指派,因而發生的貸款利息的受讓人沒有得到訪問文件和有關文件是偽造或虛假文件本質上是一種通知的事實。
(二)欺詐例外的例外必要性
1的原則,有效地保證了信貸功能的流程。 「努力使提單或信用證的法案,以實現諸如流通性,銀行界和企業界的兩個世紀為之奮斗的目標。」因此,如果法院是確保信貸流動性,必須在判決信貸獨立抽象原則加以強調。因此,只有有限的例外欺詐例外的原則。法院不一定限於在各種合同為基礎的抗辯或索償,理由是發行人或發行申請。
2,有效地保護了信用證項下真誠地付出代價貿易商。鼓勵各方採取信用交易,使其成為一個真正的,唯一的方法「國際商業生命的血液。」
4,以防止信用卡欺詐信用卡防欺詐
前進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預防,而不是事後的想法。首先,應該認識到,銀行應該休想開展這項預防工作。該銀行已根據該標準的規定沒有義務,但它不具備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因此,只有自己去由買家承擔這項工作。其次,為了實現對欺詐最大保護買家,可以繼續從以下幾點:
一,慎重選擇貿易夥伴,深入的資信調查。當買家交易對手的選擇應慎重,盡量通過正規渠道和理解,達到客戶,盡量挑選大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譽在國際社會做生意,而不是未知的或信用不良信用客戶業務。這是第一個買家「把關人」,其實,應該是最重要的一步。貿易夥伴,包括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信用相互理解,也資信調查,還要了解信用卡發卡銀行和申請人,受益人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資信調查的買方和賣方,找出對方在沒有信用,不進行買賣。其次,是企業經營規范。一套完整的操作規則,是為了防止信用卡欺詐的有效手段。在此過程中批量導入交易,最好是FOB港口當場驗貨。對銀行來說,規范公司運作更加重要,因為問題往往就出在偽造信用卡宮,簽名不符合要求等,檢討銀行的時候,否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需要特別小心。
二,及早採取預防措施,在具體的交易,如果認為可疑的賣方,買方應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三,盡量使用長期應付款。其中規定,信用證的條款支付或長期接受開。因此,即使欺詐暴露的情況下,賣方將不會被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取證,並在許多情況下將會使那些犯有欺詐和退出。
第四次遠航,並及時調查貨物的去向。除了國際海事局,勞埃德中心定期發布調查「船舶動態參考」船舶的動態分類找到航運和船舶的情況。這樣的調查可以通過信用卡偽造文件或欺詐性的陳述所要求的信被理解。
5救災救濟
信用卡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或欺詐行為發生,早在信貸措施。因為不同類型和信用證欺詐的形式,解決的辦法並不完全一致。但不管是什麼形式的信用卡詐騙,當其業績並未產生的欺詐欺詐可採取銀行拒絕支付或要求法庭申請禁制令,迫使銀行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以羞辱的補救措施。後信用卡詐騙的結果僅發生在依據銷售追索欺詐合同。法律依據
(一)禁令的基礎和條件制定
1,法院發出禁令:性質
(1)「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的。 UCP500號自然沒有法律,只有國際慣例,具有任何法律效果。當當事人同意適用有約束力的政黨。 UCP是開發國際商會的機構,非政府組織,也從未得到普遍認可的國家立法或行政機構,其目的只是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交易習慣。 UCP也很清楚,只有通過該公約明確打開了信貸,黨是必然。
(2)「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通過「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普通法的規定沖突的國家,如果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國內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可以排除其適用。因此,如果有欺詐行為,法院可排除UCP的應用。
2,禁止給定的條件:
禁令起源於英國,法院一般不輕易禁令給予信貸,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為信用證欺詐例外的一個重要主張是給黨禁止救濟。
(1)實質要件:
有存在信用證欺詐的信。 (具體標准前面提到的)法院禁令不應該是免費的,如果不是欺詐性的文件可見,沒有其他明顯的證據,法律不能賦予限制發卡銀行支付申請人的權利。該出版物的禁令不應該失去的商務人士對信貸成本的信任。 。
b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損失)禁令:維持現狀的必要性,必須有一個禁令,否則將失去其原來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舉出的事實構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到它,法庭可以拒絕發出禁令美德。
(2)方案要點:。
銀行和法院不得主動啟用「欺詐例外」。法院民事案件按照不報不理,不可能主動取締自然,主動介入,以信用卡詐騙去的原則,原告應在購買時主要是法院禁令,以使法庭的指示。
灣時間禁令的限制。在發出這一禁令應在實際支付或承兌簽發執行。在長期的信用,銀行有外部驗收,責任在銀行票據不能防守的責任,如果該禁令在這個時候會破壞音符之間的正常關系。
角其他補救措施是不夠的。當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的救濟,法院還拒絕給予禁令。 法律理性「的商業價值做信用擔保,主要取決於它的法律確定性。」同時,由於該禁令給將信用證及信用證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失去了獨立的原則,考慮給予法院禁令必須滿足這些嚴格的條件救濟。的主要途徑
(二)
法律補救措施,如果買方已經欺詐,你應該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首先,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卡。國家法律(包括我們的司法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規定,賣方(受益人)對信用卡詐騙的嫌疑,法院可以凍結或禁止支付信用貨幣,以防止不法企圖實現。這樣,不僅買家可以暫時沒有錢償還債務,而且還可以降低對國外支付的銀行的壓力。然而在實踐中,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有困難,這是因為受益人可發出「證據」來證明買方違約,則買方須向贊成禁止支付給銀行,以證明這不是單純的合同基礎違約,但信用卡詐騙是非常困難的單方面禁制令的情況下,法院不會因局勢的緊迫性或先驚動禁止發出了臨時禁令的一方去。此外,中國法院應避免過度禁止干涉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下的信貸凍結的銷售合同糾紛,容易因金額將影響銀行的聲譽。外資銀行將不願意因信用保險對中國卡的銀行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二,承運人和賣方的起訴。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和冒用信用的載體勾結,然後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項下買方同時貸款應當及時向法院查封運輸船,迫使運營商提供足夠的擔保向承運人壓力,法院根據國際慣例,賣方與承運人,托運人出保函,承運人違背事實後。簽發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提單的進步,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保證有欺詐的意圖,那麼擔保是無效的,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並在此不再能托運人索賠
❹ cfp的培訓內容
招收對象 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保險公司及商業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理財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基層單位從業人員。 申報條件 (凡符合以下任意條件者,均可報名)1、在校大學生及研究生;2、相關專業專科畢業生;3、理財機構相關從業人員 培訓目標 培養具備金融理財基本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把握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動態,熟悉各金融市場的運作和個人理財的基本原理,能夠運用現代金融工具,為個人提供金融投資、理財服務高素質普及型的金融理財師。針對個人、家庭的理財目標,能提供綜合性理財咨詢服務,全面掌握各種金融工具及相關法律法規,為客戶提供量身訂制的、切實可行的金融理財方案,滿足客戶長期的、不斷變化的財務需求。 核心課程 必修課程:現代家庭理財規劃 金融理財 如何投資 稅收籌劃 理財顧問式行銷 選修課程:現代家庭理財規劃 保險理財規劃 考試及證書頒發 AFP金融理財師認證證書必須經考試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參加學習修滿規定學分並通過考試合格後, 是由FPSB頒發國際證書頒發《AFP金融理財師》資質證書。持證人可以在從事金融理財業務中使用AFP商標。 AFP資格認證培訓課程為《金融理財原理》,共計108學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模塊: 模塊 內容 課時 金融理財基礎 金融理財與CFP資格認證制度金融理財師職業道德准則與執業操作準則理財與經濟學、理財與法律金融機構功能與監管 13.5小時 金融理財基本技能 家庭財務報表編制與財務診斷客戶價值取向與行為特徵分析貨幣時間價值與金融理財工具及其運用 16.5小時 家庭綜合理財 居住規劃與房產投資信用與債務管理教育金規劃特殊事件理財規劃 12小時 投資規劃 投資規劃環境投資理論與市場有效性債券市場與債券投資股票市場與股票投資衍生金融產品與外匯投資資產配置與績效評估 24小時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風險與風險管理保險基本原理人壽保險意外、財產與責任保險 12小時 退休規劃與員工福利 退休規劃原理員工福利與薪酬社會保障單位福利 6小時 稅收籌劃與遺產規劃 所得稅概述稅收籌劃遺產規劃 6小時 金融理財綜合 綜合理財規劃原理與EXCEL案例示範理財規劃軟體案例示範理財案例製作理財案例發布 18小時 合 計 108小時 作為一名「金融理財師」,必須能夠正確分析和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並根據客戶所處的生涯階段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量身定做一份合理的理財方案。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都沒有針對「金融理財師」設立對應的管理標准,而是根據各種金融顧問所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管。例如,在提供理財服務的同時又從事證券經紀或提供證券咨詢服務的理財工作者,就被劃為證券經紀人或投資顧問的監管范疇,他的服務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違規行為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為了保證金融理財師的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國際上的實踐經驗是,成立自律性、非營利、非政府的專業資格認證機構,通過對達到一定專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的金融理財人員進行認證管理,提高行業公信力。
CFP(國際金融理財師),是CFP資格認證體系的較高級。CFP資格證書是美國以及全世界公認的金融理財行業權威等級證書。 CFP資格廣泛授予金融理財領域內的專業人員,包括理財經理、基金經理、財務總監、投資顧問、投資銀行家、理財顧問等等。2009年以前,CFP資格證書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標委會)進行認證,2009年開始,隨著標委會轉型為國際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中國專家委員會和現代國際金融理財標准(上海)有限公司(也即FPSB China)之後,CFP資格由FPSB China進行認證。CFP資格已經納入FPSB國際認證體系。
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和全球金融理財市場的蓬勃發展,帶來的是對金融理財從業人員,尤其是財富管理和資本市場運作的專業人才的大量需求。中國高級金融人才奇缺,金融理財師更是存在巨大供需缺口。獲得CFP證書,意味著獲得無可比擬的高薪和令人尊敬的工作性質!
在國際化和本土化共舉的前提下,中國注冊理財規劃師協會的目標是在美國"4E "准則的基礎上確立和提升《注冊理財規劃師》的職業操守、專業要求和職業方式等各方面的標准,並提高全球范圍內公眾對中國注冊理財規劃師協會會員的認可。 CFP資格作為一種理財專業會員資格,已成為大中華范圍內開展理財業務認可的通行證。在金融業,擁有多少CFP持證人是衡量該機構理財服務水平的重要標准之一。

❺ 信用證相關知識:開證行,申請人及其它條款解釋.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樣本(中文)
(一次支付100%的情況)
日期:
致:(賣方)
本信用證通過(銀行名稱)轉遞。
我方應(買方名稱)要求為貴方開具(信用證號碼)號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限於(幣種、金額)。貴方可憑100%的發票金額開具以(買方名稱)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並附以下單據:
1. 簽字的商業發票4份(應註明有關的合同編號)。
2. 標有「運費已付」的全套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按順序理好,空白背書,並通知目的港。
3. 裝箱單和/或重量單4份,說明每一包裝箱的數量、毛重和凈重。
4. 製造商出具的質量證書4份。
5. 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證實額外的單據已按照合同條件發送。
6. 你方在啟運後四十八(48) 小時發送的通知船名、數量、重量、金額和啟運日期的電報復印件一份。
7. 你方證實承運船隻的國籍已經買方批準的信函。
8. 按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運輸一切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9. 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10.以買方為抬頭的致(銀行名稱)的即期匯票。
證實合同號(合同號)的貨物已啟運。
價格條件(CIF/FOB)。
❻ 銀行的基礎知識~
銀行機構的組成,主要可分為中央銀行、存款貨幣銀行和各式各樣的專業銀行三大類。
中央專銀行屬的產生、中央銀行的類型、中央銀行的性質和職能;
商業銀行的類型和組織形式、商業銀行的性質和職能、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
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
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商業銀行的其他業務。
❼ 信用證操作的相關知識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跟單信用證有不同的類型,其業務程序也各有特點,但都要經過申請開證、開證、通知、交單、付款、贖單這幾個環節。現以最常見的議付信用證為例,說明其業務程序。
進出口雙方簽署買賣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於是:
A.申請開證
開證申請人即為合同的進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申請開證時,申請人應填寫並向銀行遞交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示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具體內容,該內容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是開證行憑以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付款的依據。對於這一部分內容,申請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銀行據以繕制信用證後交申請人確認。二是關於信用證業務中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聲明。其基本內容包括:申請人承認在付清貨款前開證行對單據及其代表的貨物擁有所有權,必要時,開證行可以出售貨物,以抵付進口人的欠款;承認開證行有權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單據,對於偽造單據、貨物與單據不符或貨物中途滅失、受損、延遲到達,開證行概不負責;保證單據到達後如期付款贖單,否則,開證行有權沒收申請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當申請人應付價金的一部分;承認電訊傳遞中如有錯誤、遺漏或單據郵遞損失等,銀行不負責任。
開證申請書內容應完整明確,為防止混淆和誤解,不要加註過多的細節。
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向開證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擔保品,押金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幾十,其高低由開證行規定,與申請人的資信和市場行情有關。對於資信良好的客戶,有的銀行會授以一定的開證額度,在規定額度內開證,可免交保證金。
B.開證行開立信用證
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開證申請後,應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擬定信用證條款,有的草擬完信用證後,還應送交開證申請人確認。開證行應將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由郵寄或電傳或通過SWIFT電訊網路送交出口地的聯行或代理行,請他們代為通知或轉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責任是鑒定信用證簽名或電傳密押的真實性,而且,受益人如有問題也可通過這家銀行進行查詢。
信用證的開證方式有信開(Open by Airmail)和電開(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郵)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電開即是由開證行將信用證加註密押後以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請其轉知受益人。電開方式又分「全電開證」和「簡電開證」。「全電開證」是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加註密押後發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簡電開征」是將信用證主要內容發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並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後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如今大多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經核對簽字印鑒或密押無誤,應立即將信用證轉知受益人,並留存一份副本備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信用證直接轉交受益人;另一種是當該信用證以通知行為收件人時,通知行應以自已的通知書格式照錄信用證全文經簽署後交付受益人。這兩種形式對受益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通知行無法鑒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它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說明它無法鑒別,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受益人,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鑒別該證的真實性。
D.文單議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應立即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中所列條款內容與買賣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關國際慣例(主要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規定,應即通知申請人要求修改,申請人向開證行提交修改申請書,開證行作成修改通知書後按原來信用證的傳遞方式交付通知行,經通知行審核簽字密押無誤後轉知受益人。
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內容審核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審核後可以接受,即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發運貨物,繕制並取得信用證規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匯票(或不開匯票,視信用證規定),連同信用證正本和修改通知書(如果有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遞交給通知行或與自己有往來的銀行或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銀行辦理議付。
議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證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當地銀行遞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銀行在單證一致的前證下,扣除了預付款的利息和手續費後,購進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和全套單據。俗稱「買單」,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清楚表明適用於議付,則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了付款責任。如果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表明該證適用於付款或承兌方式,則開證行並不對買單銀行承擔信用證所規定的付款責任,該行此時可作為匯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託人向開證行索償。
即使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議付行,議付行也不承擔必須議付的責任。信用證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交單。但通常議付是受益人獲取貨款的一種最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單索償
議付行議付後,取得了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即可憑單據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請求償付貨款。如果開證行未在信用證內指定其他銀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開證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單據的開證行或付款行,在審單無誤後,即應將款項償付給議付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償付行,則議付行應向開證行寄單,但同時又向償付行發出索償通知,償付行在接到索償通知後,按其與開進行的事先約定,向議付行償付;如償付行拒絕償付,開證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開證行或付款行如發現單據和信用證不符,應在不遲於收到單據的次日起7個營業日內通知議付行表示拒絕接受單據,如果能在該期限內表示拒絕,則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F.申請人付款贖單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後,即通知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應到開證行審核單據,若單據無誤,即應付清全部貨款與有關費用(如開證時曾交付押金,則應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單據和信用證不符,申請人有權拒付。申請人付款後,即可從開證行取得全套單據。此時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契約關系即告結束。
❽ 信用證的知識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右圖以CIF價格為例 以CIF價格為例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附: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 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 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 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向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向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編輯本段主要特點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編輯本段信用證案例
相關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消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o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託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採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徹底杜絕有損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
使用信用證的風險
1.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買賣合同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7f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照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進口商偽造信用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5.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塗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