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我們免費培訓了三個月的老師,她們突然口頭辭職,然後電話關機,我們應該怎麼處理不違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年內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如果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如果培訓後,勞動者未到服務期提前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 目前已離職20天,培訓機構老師的工作。離職原因不滿分區領導的管理方式,故辭職。
校長請您回去,是他要的是你的對立面,有對立面才能平衡治理
3. 民辦培訓學校老師突然辭職,老師如何對學校賠償
要在合同中寫明辭職的要求,比如提前多長時間通知校方等,並寫明如果違反合同,需要交納違約金
4. 培訓機構老師頻繁離職,到底該怎麼辦
機構杜絕」挖牆角「的背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為何老師要跳槽?只有深挖他們跳槽的原因,逆向思維去解決,留住值得留住的人才。
跳槽理由梳理:
1.經濟待遇低想跳槽或換行業。隨著工齡的增長,無論老師如何努力,他們中工資持續double的可能性幾乎沒有。看著同齡的朋友工資增長,難免對自己的待遇不滿。
解決辦法:機構為老師提供廣闊發展平台,大班課老師逐漸往1對1的小班課鍛煉,成為一名班課老師以後,老師就應該想的是我能帶更多的學生!打造網紅教師,線上教學,利用社群招生!直播,錄播,服務更多學生,自然而然經濟收入直線上升。
未來做為教育機構,我們可以採用名師上課+輔導老師輔導+運營團隊推廣+技術團隊支持的商業模式,隨著教育機構能為老師提供的支持越來越多,老師只做好名師上課這一個環節的工作就可以為機構創造幾百甚至上千萬的收入,而自己也能比較輕松地獲得百萬年薪時,就不會有那麼多老師選擇離職或者承擔巨大風險自己創業了。
2.社會,家長方的壓力。在歐美日等國家,有相當多優秀人才選擇去教書,那是一份收入優厚而且受到社會尊重的職業。而在我國,教師對青年一代幾乎毫無吸引力。不僅有來自社會的壓力,在人們心目中,往往給教師戴一個高高的帽子「太陽底下最光輝的事業」,內心卻十分鄙視;還有家長的指責,家長期望值不對等往往會認為是老師的錯。
解決辦法:提高教師的思想教育,選擇從事教師,多是有教育情懷的工作者,堅定他們的教育信念,發揮他們的專業。愛心教育從學生開始,從個體家庭開始根本改變整個社會對教師的觀點。普及教師的法律常識,機構面對上級行政單位的不合理規定可熟悉並靈活運用相關教育文件,應對上級行政部門的壓力。
3.難教的學生。現在的學生並不是因為好學而進入機構獲取更多知識,有很多並不是那麼愛學習,家長自己都難以管理的送進機構以期望老師能把這些孩子變得優秀。可想而知,學生的不配合,老師又不得不作為的苦惱。
解決辦法:機構在招生時不能為了生源隨意給家長做出承諾。並且要告訴家長,希望家長放心把孩子交給老師也要理解老師,配合老師。老師的愛不一定要是和風細雨的,有時候也需要嚴厲的,都是教育方法的一種。老師能做的是讓孩子比送進來之前有進步,讓孩子逐漸的成長。
4.學校的管理。鬆散的機構管理制度,繁冗的教務,差異化的人事,缺乏人文情懷等都會讓老師產生跳槽的念頭。
解決辦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流程,「賞罰嚴明,令行禁止」,這可能就需要課棧互聯這樣的教務管理系統的幫助;打造符合自己機構的團隊文化;實施情感化管理,孫子說:「視卒如嬰兒,故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這就講了將帥愛兵如子,士兵沖鋒如虎的道理。我們的許多將領都以「視戰士高於自己,愛戰士勝過自己,為戰士不顧自己,學戰士提高自己。」為帶兵理念,取得了一個個勝利的戰果,學校管理同樣如此。
5. 培訓機構老師離職原因
1、課時量問題:有些機構由於招生做的好,課時量非常嚇人,幾乎每天6-8個小時的上課,這還不算其他的給家長回訪,挨個打電話,寫學生的檔案、批改作業、備課等等,一天下來沒有十個小時也玩不成,重點是都不會計算加班。另外一種極端:課時量很少,不足以支撐老師的收入,這類通常都是招生做的比較差的機構,老師收入低也會離職。
2、規章制度方面:有些機構做的非常的嚴格,管理上基本上比較獨斷專行、個人主義嚴重,一個制度的制定沒有通過調查和收集大家的問題,以及去化解這些問題,強制性執行,導致員工積怨很多,最終離職。比如考勤制度,本來就經常加班,突然一天遲到了還要罰款。再比如家裡有個什麼事想要請假不給批假、很多機構不懂績效,盲目以為實施績效就能夠做好業績,結果一推行就出問題,大批員工有意見。
3、企業文化方面:這是機構普遍存在的問題,可以說很多機構,尤其是中小機構,由於內部沒有專業的人才,很多都不清楚企業文化究竟是怎麼回事,究竟如何打造。大家要知道企業文化本身具有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優勢,企業文化是同行不可復制的優勢,同樣企業文化具有強大的凝聚團隊的功能、約束功能等等,這里就不具體去講。那麼沒有企業文化的企業,員工就不清楚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更沒有共同的核心價值觀,或者只是喊喊口號。
4、招生效果差:陷入惡性循環。招生差、大家壓力就很大,反過來管理人員就會繼續施壓,卻沒有人去分析找到根本的原因,各個部門相互推諉和指責。業績差、學生就少、續費率就低、老師課時就少、好的生源差、教學質量也難以保障、老師收入也低,周而復始。
總之影響到老師大批量離職的原因非常多,但是主要是那些,完全可以通過私下逐一溝通、內部員工滿意度調查、老闆郵箱、員工吐槽大會、員工拓展活動等方式來了解這些問題,每個員工離職應該也是有離職訪談的,總之通過各種方式找到導致問題的根本原因,然後就可以對症下葯了。
最後給出幾點建議:
1、制度一定要人性化,每一個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執行到位,但是誰去執行,那就是我們的管理人員和部門員工,如果大家都不理解,不認同,那麼就不會有好的效果,強制性的灌輸只會適得其反
2、建立企業360度績效考核或者KPI,重點是要讓大家明白績效考核的方式重點在於激勵,而不是處罰,這個一定要講明白,事實上也是如此,如果沒有專業的人員可以在外面聘請。
3、重視對企業文化的建設:高度提煉出自己的企業核心價值觀、使命、遠景、VI/SI/BI也要進行細化到位,物質層面的文化要能讓大家看得見、精神層面的文化也要有、行為制度文化要人性化,制定清晰的企業發展規劃,讓員工看到企業的未來,每年要管理人員參與到年度經營計劃的制定。
4、薪資待遇方面:建議要隨著企業的發展不斷完善,給員工更好的待遇。真正的老闆是要成就員工的,只有員工生活好了,他們才會更加用心為企業做事。在薪資機構上多進行優化、制定公司的職級、職等、薪等工資表、劃分崗位類別、對老師進行分級管理、定期進行評估、合格的進行升職加薪。
5、股權激勵措施:通過設置5-10年的股權激勵措施來激勵核心骨乾和重要專業人員一同與公司發展,股權激勵的玩法很多,可以是期權轉股權,也可以從員工獎金中提取購買,也可以是公司贈送、員工出資購買等,可以享受年終分紅權……
6、要盡可能多的給員工提供學習成長的機會,比如外派參加培訓、行業交流、內部培訓等,總之要幫助員工去成長,作為領導應該能夠比員工看的更長遠。
7、多關心員工:直接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兩邊都要同時做好這些工作,形成制度,定期訪談、交心,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6. 教育機構老師違約辭職
按照勞動法,遞交辭職報告後,干滿一個月,不管同意不同意,都可以自離,工資照發。這是勞動法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辭職報告中寫任何理由都行。如果不同意你離職,你可以用勞動法來為自己維權嘛。
7. 培訓機構老師離職了能做什麼
老師離職了,可以再找其他的培訓進行教學,或者是找一些其他的教育機構。
8. 培訓機構老師離職頻繁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培訓機構老師離職頻繁,用人單位應當詳細分析離職原因,有針對性進行改善,是否為待遇問題,是否為企業文化問題,是否為團隊協作問題或者是公司制度有問題,可以向原離職人員進行電話了解。只有搞清楚情況才能制定有效的措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