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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輸血用血計劃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6 13:24:22

① 護理核心制度

護理核心制度:

①醫囑查對制度:

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每日總對,包括醫囑單、執行卡、各種標識(飲食、護理級別、過敏、隔離等),設總查對登記本。單線班處理的醫囑,由下一班負責查對。各項醫囑處理後,應核對並簽名。臨時執行的醫囑,需經第二人查對無誤後方可執行,記錄執行時間,執行者簽名。

搶救患者時醫師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大聲復述一遍,經醫師核實無誤後方可執行;搶救完畢,醫師補開醫囑並簽名;安瓿留於搶救後再次核對。對有疑問的醫囑須經核實後,方可執行

②發葯、注射、輸液查對制度:

發葯、注射、輸液等必須嚴格執行「三查八對一注意」。備葯時要檢查葯品是否在有效期內、標簽是否清晰;水劑、片劑有無變質;安瓿、注射液瓶有無裂痕;密封鋁蓋有無松動;輸液瓶(袋)有無漏水;葯液有無渾濁和絮狀物等。任意一項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備葯後必須經第二人核對,方可執行。

麻醉葯使用後須保留空安瓿備查,同時在毒、麻葯品管理記錄本上登記並簽名。使用多種葯物時,要注意有無配伍禁忌。發葯、注射、輸液時,患者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核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輸液瓶加葯後要在標簽上註明床號、姓名、主要葯名、劑量,並留下空安瓿,經另一人核對後方可使用。

③輸血查對制度:

抽交叉配血查對制度。取血查對制度取血時,認真核對血袋上的姓名、性別、編號、輸血數量、血型等是否與交叉配血報告單相符,確保准確無誤。檢查血液有效期及外觀,符合規范要求。輸血過程查對制度。

④無菌物品查對制度:

使用滅菌物品和一次性無菌物品前,應檢查包裝和容器是否嚴密、乾燥、清潔,檢查滅菌日期、有效期、滅菌效果指示標識是否符合要求。若發現物品過期、包裝破損、不潔、潮濕、未達滅菌效果等,一律禁止使用。使用已啟用的滅菌物品,應核查開啟時間、物品質量、包裝是否嚴密、有無污染。

消毒供應室發放一次性無菌物品的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記錄內容包括物品出庫日期、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滅菌日期、失效日期等。科室指定專人負責無菌物品的領取、保管。定期清點,分類保管,及時檢查。確保產品外包裝嚴密、清潔,無菌物品無潮濕、霉變、過期。

⑤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患者接入手術室前手術室接患者人員與病區當班護士核查患者科室、床號、住院號、姓名、性別、診斷、手術名稱與手術部位、配血報告、術前用葯、葯物過敏試驗結果、影像學資料等,手術患者均應佩戴身份識別標識,不能將貴重物品、假牙等帶人手術室。

患者進入手術室後必須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查並簽名。

術中用葯的核查由手術醫師或麻醉醫師根據情況需要下達醫囑並做好相應記錄,由手術室護士負責核查。凡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手術前、關閉體腔前後查對紗墊、紗布、縫針、器械等數目是否與術前相符。手術取下的標本,由洗手護士與手術醫師核對後,由手術醫師填寫病理檢驗單送檢,並進行登記與交接。

參考資料網路--護理技術

② 法律對血液做了什麼設計

獻血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概念
(一)獻血法
獻血法是調整在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立法目的:保證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
(二)無償獻血制度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出於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漿或者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報酬的獻血活動。
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二、立法歷史與現狀
多年來,我國存在著三種獻血形式:個體供血、義務獻血、無償獻血。
個體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自身血液而獲取一定報酬的行為。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醫療臨床用血主要靠個體供血支撐。
義務獻血。1978年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開展了公民義務獻血活動。義務獻血是通過政府獻血領導小組或獻血委員會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配獻血指標,下達獻血任務,獻血後給予獻血者一定營養補助費的獻血制度。義務獻血對保障醫療臨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願、無報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無償獻血是國際紅十字會和世界衛生組織二十世紀30年代建議和提倡的。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經過大力宣傳,1996年深圳市無償獻血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42%。但是總的來講,我國無償獻血事業開展得還很不夠。
為了推動我國的無償獻血事業,我國相繼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獻血活動加以規范。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血液製品管理條例》,衛生部相繼頒發了《全國血站工作條例》、《血站管理辦法》(暫行)、《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血站基本標准》、《單采血漿站基本標准》等。
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令第九十三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及相應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醫療用血的重大發展,標志著我國血液事業進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階段,也是我國社會的文明程度前進的標志。
三、對臨床用血的規定
(一)臨床用血的供給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便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血液用於臨床。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二)臨床合理用血的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標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三)臨床用血的規定
公民臨床需要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二節 對采供血機構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
一、血站和血液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制備、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負責指定的服務區域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分血。
我國曾在1993年3月20日以第29號部長令頒布《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作為對血站等采、供血機構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那時所稱的采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國衛生部又頒布了根據《獻血法》制定的《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並同時廢止了《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在《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排除了對單采血漿站和血液的管理規定(對單采血漿站的管理在《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另有規定)。作出這種分別,是為了把臨床用血的採集和生產用血的採集分開進行管理。
這里應特別指出的是,血站是公益性衛生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作出這種規定,與《獻血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就是為了保證血站工作人員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保證血液質量上,從而保證臨床用血的安全。因此,政府應對血站的生存負全部責任,各級政府對血站的事業經費和人員經費要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證其正常、健康運轉。
二、血站的設置審批
血站是按照地區的行政區域來設置的。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設血液中心;設區的市設中心血站;縣及縣級市可以設基層血站或者中心血庫。出於采供血需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也可以在轄區內設立血站分站或采血點(室),隸屬於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對血站必須嚴格管理,防止出現以營利為目的的無序競爭局面。我們國家對血站的審批許可權做了明確規定: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血站的設置還必須履行嚴格的程序。設置血站,由籌建負責人申請;設置中心血庫,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申請。設置血站應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中心血庫,除了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血液中心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設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庫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審核批准。
三、血站的執業許可
血站或中心血庫的采供血業務必須經過執業驗收和注冊登記,並分別領取《血站執業許可證》或《中心血庫采供血許可證》。未經驗收合格的血站一律不得執業。血站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血站注冊登記機關為批准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登記應申請並提交相應文件。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或《中心血庫采供血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注冊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注冊登記包括:①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②采血項目及采血范圍;③供血項目及供血范圍;④資金、設備和執業(業務)用房證明;⑤許可日期和許可證號。
四、對血站的采供血管理和監督管理
對血站實行嚴格的設置審批制度是為了保證血站完全以保證臨床用血為主要任務,以保證用血安全。但是僅僅從設置審批方面把關還不能保證血液的高質量。對於采、供血過程的嚴格管理更加重要。
(一)采供血管理
1、采血。我國臨床用血實行嚴格的采供血許可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開展采供血業務。同時,血站的技術人員也必須經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為了充分保證血液質量,對采血過程的管理也非常重要。采血時,首先應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血站只能對健康檢查合格的公民才能採集其血液。為了保證每份血液都有據可查,采血後,還應在《無償獻血證》及獻血檔案中記錄獻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獻血時間、地點、獻血量,並由采血者簽字,加蓋該血站采血專用章。
對檢驗試劑和采血用的器材也有很嚴格的規定。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驗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國家檢定合格的診斷試劑,以保證血液質量。在採集檢驗標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後必須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銷毀並作記錄,以避免交叉感染。
血站不得單采原料血漿。這主要是為了保證把生產用血和臨床用血分開進行管理,以保證臨床用血的安全。
2、供血。
在血液供應方面,血站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是保證血液的來源有據可查。一旦發生因輸血感染疾病的情況,可以幫助醫療機構查明患者病因以及輸血責任。《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源、采供血和檢測的原始記錄必須保存十年。血液檢驗(復檢)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內;血清標本的保存期應在全血有效期滿後半年。此外,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血站基本標准》的要求。血液包裝袋上必須標明相應信息:①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②獻血者的姓名(或條形碼)、血型;③血液品種;④采血日期及時間;⑤有效期及時間;⑥血袋編號(或條形碼);⑦儲存條件。血站還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品種、規格、數量無差錯。
為了保證應急用血需要,血站應當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采供血預案,並從各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
為了保證無償獻血的公益性質,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在血液的使用費用方面,血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臨床用血收費的規定。對於血站剩餘成分血漿的處理,既不能浪費,也不能通過市場途徑解決,而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本省有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省內沒有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這樣的處理方法,既使血液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使血液供應無利可圖,從而杜絕了血霸和血頭的營利行為。
(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的直接監督:對血站的監督管理以行政區域為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血站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血站進行監督管理。
血液質量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輸血協會成立由衛生行政主管、血液管理、公共衛生等有關專家組成的,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對血站質量管理、血液質量進行檢查和技術指導。
血液管理監督員的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聘任,執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監督管理任務。
血液管理監督員和血液檢定機構有權對血站進行現場檢查,無償調閱有關資料。
第三節 對臨床輸血管理的法律規定
血液是一種寶貴的醫療資源。為了在各級醫療機構中推廣科學、合理的用血技術,杜絕血液的浪費和濫用,保證臨床用血的質量和安全,衛生部制定了《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臨床輸血的技術要求十分嚴格,下面按照臨床輸血的程序簡要介紹臨床輸血的技術規范。
(一)輸血申請
臨床輸血申請應由經治醫師提出,並由主治醫師核准簽字。鑒於輸血治療通常是一種具有一定危險性而又不得已而採用的治療方法,患者須承受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貫徹知情同意原則。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入病歷。
《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特別規定,對於Rh(D)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二)受血者血樣採集與送檢
輸血原則上應輸同型血,並作交叉配血試驗,無紅細胞凝集現象方可進行。因此輸血治療中首要的工作是尋找與患者血型相同的血液。為此必須先採集患者的血樣送檢。
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門診、床號、血型和診斷,採集血樣。
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雙方進逐項核對。
(三)交叉配血
所謂交叉配血是指將獻血者紅細胞和血清分別與受血者血清和紅細胞混合,觀察有無凝集反應,這一試驗稱為交叉配血。主側反應,也叫直接配血。次側反應,也叫間接配血。交叉配血試驗的結果是確定能否進行輸血的重要依據。
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為了保證患者的生命安全,交叉配血的實驗操作必須准確無誤。首先,輸血科(血庫)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復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其次,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作抗體篩選試驗:交叉配血不合時;對有輸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最後,為了保證交叉配血試驗的准確性,從試驗程序上要求必須進行復核。兩人值班時,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一人值班時,操作完畢後自己復核,並填寫配血試驗結果。
(四)血液入庫、核對、貯存
臨床用血液的保存對於輸血治療的效果意義重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此做了嚴格的技術規定。
全血、血液成分入庫前要認真核對驗收。核對驗收內容包括:運輸條件、物理外觀、血袋封閉及包裝是否合格,標簽填寫是否清楚齊全(供血機構名稱及其許可證號、供血者姓名或條型碼編號和血型、血液品種、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備日期及時間,有效期及時間、血袋編號/條形碼,儲存條件)等。
輸血科(血庫)要認真做好血液出入庫、核對、領發的登記,有關資料需保存十年。規定這樣的保存時間,是為了對輸血後患者的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提供可查資料。
按A、B、O、AB 血型將全血、血液成分分別貯存於血庫專用冰箱不同層內或不同專用冰箱內,並有明顯的標識。
(五)發血
血液的發出是血液真正走向臨床的起點。血液一旦發出,潛在的危險可能變為現實。因此發血也必須遵守操作規程。
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要求,配血合格後,應該由醫護人員到輸血科(血庫)取血。因此目前臨床上經常存在的醫護人員把取血任務推給病人家屬的做法是既錯誤,又違法的。
為了保證所取血液與受血者資料的吻合,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准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後方可發出。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發出:
1、標簽破損、漏血;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血液發出後,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於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此外,由於血液在血庫有嚴格的保存條件,而血液一旦發出,將會失去此種保存條件。為了其他受血者的安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還規定:血液發出後不得退回。
(六)輸血
輸血是臨床輸血治療的最終落實環節。治療效果的顯現和潛在危險的可能發生,都系於此。因此這是防止危險的最後一環。《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過程的技術規定都是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首先,輸血前由兩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顏色是否正常。准確無誤方可輸血。
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帶病歷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高速輸注速度,並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所規定的各項檢查。

③ 中醫醫院輸血科如何制定臨床用血計劃

臨床急救用血和大量輸血管理系統

緊急血液原則的

在緊急情況下,比較挽救生命的病人,臨床醫生在等待交叉的危險和輸入的血液測試血液測試完成後的時間延遲不交叉的危險的情況下,應用程序不能直接血液交叉試驗或已完成的一些交叉試驗的血液,但必須填寫提血單交叉試驗,並介紹了臨床的緊急情況。

付款不交叉測試或完成部分交叉試驗的血液,緊隨其後的血液交叉試驗的完成,在緊急情況下,頭發的血液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給予未知血型O型紅血細胞,例如作為未知病人RH血型,優選的D負紅細胞,特別是對妊娠婦女的經驗患者。

2。任何時間來完成病人的ABO血型及RH血型一致,此前的戰績為血型發出什麼血液製品的基礎。

3。顯著的方式在血袋標簽未完成的血液交叉試驗血液中的脂肪。

4。盡快完成血液交叉試驗,如不相符的,應及時通知主管醫生或血庫醫生在任何一個步驟的測試。

5。如果患者死於因醫療問題,但不涉及輸血,是不是必須完成的血液交叉試驗,但醫生應負責輸血的原??因,輸血,以確定是否增加了原來的狀態或促進死亡,你應該完成所有的測試。

二,工作原理的大量輸血

大量輸血是病人的血液量接近或超過24小時的范圍內於輸血輸血。

1。輸血的醫生的同意,血液交叉試驗或適當簡化。

2。必須考慮到病人盡快在緊急輸血治療的原則,按照。

3。 RH陰性的患者,這是最好的ABO血型相同的RH陰性血製品。不能提供足夠的血液需要在緊急情況下,輸血科主任同意,O型RH陰性的紅血細胞或相同的ABO血型RH陰性血製品也可以使用。

4。血小板<100,000 / UL,PT>正常的1.5倍,考慮補充血小板新鮮冰凍血漿。

④ 臨床用血儲備計劃

臨床用血計劃制度
1. 根據《獻血法》第十六條及《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版,臨床用血應當遵照權合理、科學的原則,制定用血計劃。
2. 輸血科根據以往臨床用血統計數字,合理制定貯血計劃,保持一定庫存量,一般不少於三天的急救用血量。
3. 經常進行數據分析,以數據說明貯血計劃的合理性,克服隨意性與盲目性。
4. 做好用血計劃,庫存血量是上一年同期全月用血總量的1/4~1/8,血型按O、A、B、AB大約3:3:3:1比例貯血(庫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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