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南大學現代遠程教育2009年下半年第一階段測試卷(知識產權法)
1、A編寫講義不需要許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司法性質的文件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以案例中的法院判決文書沒有產生著作權,不存在侵犯第三人著作權的問題,自然不需要取得許可。
2、A編寫的講義只需要具有獨創性才能取得著作權。第一,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強調了作品的獨創性。其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不以發表或登記為要件。
3 、我認為構成侵權。首先,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的問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2款第6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使用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這里合理使用的是已發表的作品。那麼在本案中,A自己在課堂教學中使用並註明「內部參考不得外傳」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該作品的發表是關鍵。發表,即將作品公之於眾,定義根據《著作權案件適用的法律解釋》第9條,「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要件。A僅在課堂上使用,而且註明不得外傳,我認為著作權人想特定人的公開,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發表。所以L使用的是未發表的作品,不構成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所以構成侵權。
4、B應當與A 簽訂獨占許可協議。獨占許可協議就是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間內,A許可B出版發行A的該作品,而不得授權第三人,或者A 自己出版發行該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