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應急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方面。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和儲備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4. 2.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 2.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區救災儲備物資。
4. 2.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 3.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 3.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 4.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5.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 5.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 6.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 6.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 7.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4. 7.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㈡ 災難性事件及其應急計劃在安全管理中處於何種地位與事故預防工作是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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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機的含義
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辭海》的解釋是:危機「批潛伏的禍機,指生死成敗的緊要關頭」。就社會組織而言,危機則是指由於組織自身或公眾的某種行為而導致組織環境惡化的那些突然發生的、危及生命財產的重大事件。比如飛機失事、火車脫軌、地震、台風、水災、爆炸等惡性事故,還包括罷工、騷亂、輿論危機等。這些危機不僅給組織造成人財物的損失,而且會嚴重損壞組織形象,使組織陷入困境。因此組織處理突發事件,處理危機的能力如何,是關繫到組織生死存亡的大事。
二、危機的特徵
危機有很多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突發性
危機事件一般在組織毫無准備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這些事件容易給組織帶來混亂和驚慌,使人措手不及,如果對事件沒有任何准備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
2.難以預測性
組織所面臨的危機往往是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難以預料的,它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不可預測性,會給組織帶來各種意想不到的困難。特別是那些組織外部的原因造成的危機,如自然災害、國家政策的改變、科技新發明帶來的沖擊等,它們往往是組織始料不及並難以抗拒的。
3.嚴重的危害性
無論是傷人損物的危機還是形象危機,對組織、對社會都會造成相當的損害。對組織來說,它不僅會破壞目前的正常生產秩序,使組織陷入混亂,而且還會對組織未來的發展、經營帶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發生了有人身傷亡的事故之後。從社會角度看,組織危機會給社會公眾帶來恐慌,有時還會給社會造成直接的物質損失,如產品不合格或是機毀人亡的事故,抑或污染公害,給人造成終生殘疾或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
4.輿論的關注性
現代社會,大眾傳播十分發達,組織危機常常會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成為媒介捕捉的最佳新聞素材和報道線索。有時候它會牽動社會各界,乃至在世界上引起轟動。所以說危機對組織帶來的影響是非常深刻和廣泛的。
在現實生活中,危機往往是由兩種甚至三種甚至四五種因素共同引發,所以不能機械地、簡單化地尋找原因,而應整體分析,對症治療。
三、危機的類型
常見的危機事件有重大工傷事故;意外性的火災、偷盜、搶劫;消費者因權益受到損害的抱怨、投訴甚至起訴;輿論的負面報道;員工情緒強烈對立;因組織自身行為損害社會利益而受到的輿論攻擊(如環境污染),以及被故意陷害、中傷等(美國強生公司的泰萊諾爾事件就屬此類)。具體可公為以下五種類型:
1. 組織自身行為損害社會利益而引起的危機
如:1984年美國聯合碳化合物公司的印度博帕爾邦毒氣滲漏事件,同年的前蘇聯切爾諾貝爾反應堆泄漏事件,及近年我國一些地方化工廠、造紙廠違規排污,造成成周邊區域水污染等到事件。
隨著人民生活質量的提升,對衛生、環保、綠色的要求日趨強烈,一旦社會組織在追求自身利益過程中,不注意公眾和社會利益的保護,那也就是站在社會的對面上,肯定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懲罰,而解決的惟一途徑也只有社會組織充分重視社會利益,並積極承擔自身應盡的社會責任,事先採取積極有效手段,減少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對社會利益的損害。一旦事發,亦應迅速採取積極有效手段,並在事後著重考慮如何設法補償社會的損失、挽回組織的聲譽,維持與社會公眾的良好關系。正所謂解鈴還須系鈴人,一味的隱瞞事實真相,甚至置社會利益於不顧,結果只會是自取滅亡。
2. 意外災難性事件而引起的危機
如1976年我國唐山大地震,1990年廈航飛機在白雲機場發生的撞機事故,杭州著名購物中心天工藝苑火災事故等。一般講,這類事故屬於天災人禍,組織主體的直接責任不大,關鍵在於處理是否及時、得當。因此,此類事故的處理要求:一是盡快做好搶救和善後工作,以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帶來的人身安全與財產設備損失,使受傷害的公眾及社會有關方面感到滿意,並對組織這種主動、認真、負責的行為表示 理解與認同;二是及時做好輿論報道工作,將事實真相告訴給公眾,消除謠言造成的危害,確保危機的處理有一個公正、有利的輿論環境。著名危機管理專家諾曼.R.奧古斯丁曾說道:「我自己對危機的最基本經驗,可以用六個字概括『說真話,立刻說』。
3. 組織故意原因引起的危機
如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或產品中含有影響消費健康的不合格成分以及組織內
部員工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等。這類事件的直接後果是與消費的直接對立,會使組織形象和產品形象受到直接致使的打擊。南京冠生園陳餡月餅事件、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案。
4. 輿論的負面報道引起的危機
傳媒的輿論導向作用是非常顯著的,在某種程度上講,傳媒宣傳還起到樹立某種社會評價標准作用,往往直接影響著民眾對某種社會現象的評價態度與關注程度,在美國,人們將輿論視為司法、立法、行政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因此對任何一種輿論負面報道,都必順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危機的內部成因分析
「每一次危機既包含導致失敗的根源,又孕育著成功的種子。發現培育以便收獲這個潛在的成功機會,就是危機管理的精髓」。因此對危機的成因作深層的探析也就顯得非常重要。除自然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之外,許多危機的產生根源在組織內部,即往往是因為內部的管理體制或人員素質導致問題演化成危機,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管理者公關理念淡薄,缺乏危機管理意識
在現代組織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管理者沒有正確的公共關系理念,對社會利益、社會責任的認識仍停留在口頭上,在組織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矛盾時,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維護組織自身利益,忘卻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以致危機發生之前,不知道「患憂」,發生之後,想方設法要「置身事外」,使問題演變成一場危機。
2.組織自身決策違背公關基本原則要求
在現代社會,組織的決策與行為應自覺考慮到社會的利益,「與公眾共同發展」。如決策背離公眾和社會環境的利益與要求,就有可能使組織利益目標與社會利益目標相對立,從而引發公眾對組織的抵觸、排斥和對抗,使企業陷入危機之中。
3.組織人員素質低下,行為嚴重違背組織宗旨
組織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員工兩類,就管理者而言,現階段我國的企業管理者已逐步向職業化過渡,但仍有不少組織內部管理者素質,純粹靠經驗、習慣甚至關系行使其管理職能。對內缺乏感召力和凝聚力,不能激發員工工作潛能;對外缺乏組織形象意識與公眾權益意識,對公眾的正當權益要求置若罔聞,甚至粗暴對待公眾,以致引發組織形象危機。就員工而言,員工的工作特性已決定了他(她)們是組織形象的直接代言人,許多公眾也是通過與一線員工的直接「 對話」才對組織有了總體印象。這其中員工服務素質優劣、服務能力強弱就直接關繫到公眾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往往個別員工的粗暴行為就會給組織形象帶來惡劣後果。如北京的國貿中心惠康超市員工強行對兩名顧客搜身;沈陽商業城店員手持電風扇毆打顧客;寧波南大連鎖超市公司保安毆打孕婦等一系列惡性事件的發生,輕則使用權組織陷入民眾譴責、輿論曝光的困境;重則直接影響組織的生存。
4.沒有建立正常有序的傳播溝通渠道
許多企業在傳播溝通意識上還存在兩大「盲目點」:其一,無限制擴大組織機密范圍,不是奉行事無不可對人言,而是追求事事保密、層層設卡,惟恐公眾知曉組織決策內容。在前面介紹的「紅太陽」集團毆打記者事件中,既不允許記者參觀生產現場,又不讓記者看產品檢測報告(保管人不在也是一個大原因),怎麼會不使人對產品生產產生各種疑惑呢?更有一些組織,甚至不讓員工知曉內部有關信息,這種視公眾為敵人,視員工為愚民的行為又怎麼能使員工對組織忠誠、公眾對組織理解。其二,只知道信息的單向發布,不知道信息的及時反饋,如在廣告投入上,有多少企業組織對廣告效果做過科學測評呢。閑時圖輕松,急時亂投醫,一旦危機發生,誰都不知道發生的程度如何,公眾的知曉狀況如何,行動程度如何,媒體的態度又是如何,第一手信息資料缺乏,危機又怎麼能得以有效控制呢。
第二節 公共關系危機管理程序與技巧
一、危機管理的含義
1997年由聯合響應公司(The Corporate Response Group)對《財富》雜志評選出的全球1000家公司所做的調查發現,在受訪的經理人員中,有54%的人認為他們所在的公司的最高管理層對如何處理潛在危機日益重視。本次調查確認的潛在危機依次是:工作中的暴力事件(55%)、綁架(53%)、恐怖活動(51%)、詐騙(35%)、產品損壞與索賠(34%)、道德規范問題(30%)、首席執行官(CEO)的接任更替(28%)。受訪者還指出,在企業中需要加以改善的地方:內部認知(50%)、交流溝通(45%)、實習培訓(37%)、風險分析(35%)、信息技術(32%)和企業規劃(31%)。從中不難發現「在商業活動中,衡量一位首席執行官的影響力的重要方面,就是危機管理。」
所謂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是指通過科學預測與決策,修訂合理的危機應急計劃,並在危機發生過程中充分運用科學的手段,減少危機給組織與共眾帶來的影響,進而尋求公眾對組織的諒解,以重新樹立和維護組織的形象一種管理職能。
二、危機管理的程序
危機的管理和預防是日益被人們重視的新課題,是組織主動出擊戰勝危機的有效手段。
(一)危機發生前
1.危機預測分析
危機管理是對危機的產生、發展、變化實施的有效控制,為此,事先要對可能發生的危機做出預測、分析。預測包括:可能發生哪些危機,危機可能具備的性質及規模,它對各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
公關人員需要根據組織具體情況,按輕重緩急把危機分類,如:A類是很可能發生的危機,如產品質量、媒介關系、環境變化等;B類是有一定可能但又不是很可能發生的危機,如被盜竊、合作夥伴違約等;C類是很少發生但又不是不可能發生的危機,如產品被投毒、水管爆裂等。
2.制定應急計劃
在危機發生之前做好准備——制定完善的計劃,以便一旦出現危機即刻能做出反應,這是減少危害的有效措施。計劃應包括對付各類不同危機的不同方法,安排好危機中、危機後在各個工作環節中負責處理各種問題的適當人選,同時讓這些人員事先了解面對不同危機時他們的責任和應該採取的措施。這項工作也涉及到其他部門,所以往往是公關部難以獨立完成的。
3.成立危機管理委員會
大中型組織應設這樣的委員會,這是順利處理危機的組織保證。危機管理委員會的人員應包括組織領導、人事經理、工程管理人員、保安人員、公關經理、後勤部門領導等。如果組織有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廠都應向委員會派一代表,以便發生問題時能迅速在各地協調行動;特別是當分支機構也都生產同樣的產品,採用同樣的質量標准、同樣的購銷渠道,具有同一組織形象時更有必要。
(1)危機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全面、清晰地對危機發展趨勢作出准確預測;確定有關處理策略和步驟;安排調配組織現有的人、財、物力,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啟動信息溝通網路,與傳媒及目標公眾保持順暢聯絡;對危機處理過程中各項工作做指導和咨詢。
(2)危機管理委員會應配置的設備與材料有:足夠的通訊設備(包括內、外線電話和無線電通訊工具)、各類圖紙(平面圖、建築施工圖、水電線路圖、社區方點陣圖等)、員工名冊、重要人物的地址、聯系電話及應急車輛、人員,各類專用設備等,以保證危機處理能有條不紊地進行。
此外,還可以根據危機內容和可能的發展趨勢,確定是否聘請外部專家介入對危機的處理,有些危機只有靠專業的、經驗豐富的公關專家,才能幫助組織控制災難。
4.印製危機管理手冊
將危機預測、危機情況和相應的措施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編印成小冊子,可以配一些示意圖,然後將這些小冊子發給全體員工。還可以能過多種形式,如錄像、卡通片、幻燈片等向員工全面介紹應付危機的方法,讓全體員工對出現危機的可能性及應付辦法有足夠的了解。
目前,仍有很多組織不注意這方面的工作,員工長時期不了解本組織可能出現的危機,也不了解一旦出現危機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自救和保護,這是非常危險的。
5.建立處理危機關系網
根據預測的組織可能發生的危機,與處理危機的有關單位聯系,建立合作網路,以便危機到來時能很好合作。這些單位有醫院、消防隊、公安部門、鄰近的駐軍、相關的科研單位、同行業兄弟單位、保險公司、銀行等。在平時就要通過互相溝通使它們了解組織的基本情況,以及在危機中組織會向他們尋求哪些幫助等。
6.搞好內部培訓
處理危機是公關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由於危機並非經常發生,所以大多數工作人員,對處理危機都缺乏經驗。可組織短訓班專門對公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模擬危機,讓受訓學員作出迅速的反應,以鍛煉他們面對危機,處理問題的能力;向他們提供各種處理危機的案例,讓他們從各類事變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幫助他們在心理上做好處理各種危機的准備。危機的發生是很難預測的,因而危機管理應常備不懈,各種方案、計劃、培訓都不能一勞永逸,應常備常新,萬萬不可心存僥幸。
(二)危機發生時
1.組織應將所有已知信息在第一時間通告政治和社區領袖,尋求他們的理解與支持
這類特殊公眾一般都處於權威地位,如政府部門權威人士、行業專家、專業機構、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如能與他們保持良好的溝通與了解,他們就會採取理解、支持的立場(至少不會以反對者身份指責組織)。而且,這類公眾很可能會在危機中成為第二信息來源,其發出的信息對組織與公眾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因此說,政治和社區領袖意見往往會對危機處理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2.盡快調查並公布真相,澄清事實
危機發生之後,社會組織在迅速搶救受害公眾,減輕危機影響程度,並盡快將最新情況告訴公眾同時,還須盡快查明危機根源,如果是組織的自身的原因,就應勇於承擔過失責任,向公眾道歉;如果是其他因素所致,也應將事實告訴公眾,減輕組織自身的壓力。
在這里,盡量邀請技術權威機構介入對危機事件真相的調查與論證,可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對於減少謠傳、尋求傳媒與公眾的理解尤有好處。可惜的是,許多組織往往不能正確對待社會活動家、行業專家及專業機構的批評建議,一味強調所謂的合法性、科學性,試圖忙盡快涮清白,反而給人一種漠視社會利益,有逃脫責任之嫌,造成更大的被動。
3.慎重處理危機中的有關人員傷亡事宜
正所謂人命關天,一旦出現人員傷亡事故,當事組織務必要引起足夠重視,充分認識到受難者家屬在危機事件中的微妙地位。
三、危機管理的技巧
對危機的管理雖然減少了危機的威脅,但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杜絕危機。一旦發生了危機該如何處理呢?
(一)要迅速掌握危機的全面情況
(1)公關部要首先搞清是什麼人,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了什麼事,事故的原因是什麼,按這些要點迅速查明危機的基本情況。有可能的話,可以在目擊者的協調下進行調查。
(2)迅速拿出原定計劃付諸實施。估計危機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如人身傷亡的數量、程度,應送什麼樣的醫院治療,設備損壞的情況,公用設施損壞的程度及其他財產損失,找到迅速控制事態的最有效方法。
(3)查看事故現場,看危機是在繼續發展還是得到了有效控制,控制情況如何;若還在進一步發展,要迅速查明原因,並明確怎樣控制事態發展,找到處理危機的方法。
(4)預測事故危機發展的前景,現有解決方案實施的效果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如不能制止還將如何發展,會引發什麼樣的新問題。
(5)同事故見證人保持聯系,記下其姓名、單位、地址及證件號碼,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加以協助。
(6)保護現場,收集物證。無論是產品不合格引起事故,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都應及時收集物證,組織專家檢驗、測定。在結果沒出來之前,有引起事故嫌疑的產品應通知銷售部門暫停出售。這樣做時先不要過於聲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形象損害。這個時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事故發生後的基本公眾對策
危機發生後將會觸及各類公眾的利益,對此應分別處理。
1.對內部公眾
首先,應反事故情況及組織對策告訴全體員工,使員工同心協力共渡難關。其次,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通知家屬,並提供條件滿足家屬近視、弔唁的要求,組織周到的醫療和撫恤工作,由專人負責;如果是設備損失應及時清理。
2.對事故受害者
首先,對受害者應明確表示歉意,慎重地同他們接觸,冷靜地傾聽受害者的意見和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這時即使他們的意見並不完全合理,也不要馬上與之辯論、討論;即使受害者本身要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也不應馬上予以追究或推出門了事,或立刻訴諸法律。然後,應該同他們坦誠、冷靜地交換意見,同時談話中應避免給人造成推卸責任、為本組織辯護的形象。還要注意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沒有特殊情況,不要隨便更換負責處理事故的人員和探望受害者的人員,以便保持處理意見的一致性和操作的連續性。
3.對新聞傳播媒介
新聞是政府的「候舌」,它代表著大眾利益,他們有權知曉他們認為有必要知曉或傳播的信息,在這里,公開、坦誠的態度和積極主動的配合是處理媒體關系的關鍵,也惟有這樣,才能取得新聞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更何況組織與公眾的溝通也只有藉助媒體的支持才有可能進行,因此社會組織應該非常樂意,且能夠與媒體作更深層次的溝通(讓媒體成為危機事件的新聞咨詢顧問)
4.對上級領導部門
危機發生後,應及時向組織的直屬上級領導匯報情況,不能文過飾非,不允許歪曲真相、混淆視聽。
在處理過程中應定期將事態的發展,處理、控制的情況,以及善後的情況,陸續向上級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應將詳細的情況、解決的方法及今後預防的措施、組織應承擔的責任形成綜合報告,送交上級部門。
5.對企業所在社區
對待社區,如果是火災、毒物泄漏等給當地居民確實帶來了損失的,組織公關部門應向當地居民登門道歉,根據事故的性質也可以挨門挨戶道歉。必要時可以在全國性或地方性報紙上刊出致歉廣告,直到給以經濟賠償。這種致歉廣告應該面向有關公眾,告知他們急需了解的情況,明確表示出組織敢於承擔責任、知錯必改的態度。
此外,對在外地發生的危機,如有必要應派人到有關單位去處理。如霞飛事件中,當企業聽說新聞媒介要對其產品曝光時,馬上派負責人乘飛機到北京了解情況,澄清事實,承擔責任。
6.如何應對謠言
第三節 公共關系危機預警與演習
現代組織的決策者必須充分認識到,「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雖然危機的發生開有偶然性和突發性,但這決不意味著可以不做計劃,聽天由命。恰恰相反,每個組織其相關的公眾是有明確范圍的,組織與社會以及公眾的聯系內容也是基本明確的,因此危機應急計劃的制訂也完全是可行的,而且「積極的計劃在管理危機情境時能更省時、有效」。
(一)具備長遠的管理觀念,居安而思危
美國波音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曾攝制了一段摸擬企業倒閉的電視新聞:一個天氣陰沉的日子,員工們一個個低著頭,腳步沉重的離開自己崗位,離開工廠,高高的廠房上懸掛著「廠房出售」牌,一個畫外音在回盪:「今天是波音公司時代的終結,波音公司關閉了最後一個車間。」這使得員工危機感進一步增強,對工作更加珍惜,對產品質量也更加重視。
組織的決策者不僅要有敏銳的危機感,在順境中感覺未來日子可能會到來的危機,更應隨時了解危機可能發生的范圍、時間以及如何在危機來臨時加以妥善處理,正如薩姆、布萊克所講的,危機管理「最基本要求是能夠預見到將要發生的事,而不至於在問題突然出現時,措手不及」。
(二)建立危機預預警系統
建立危機預預警系統是此階段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即通過對有關公眾對象和組織環境的監察,及時發現危機隱患,幫助決策層迅速採取針對性措施,減少危機可能對組織造成的損害。預警至少能使組織危機發生時能更快反應(不良變化被注意到並傳遞到決策層);保護人和財產並激活積極反應系統(防禦體系)。預警首先是尋找危機環境,一種是找出了組織在歷史上曾發生過的危機;另一種是找出國內外同行或類似企業組織已發生過的危機。其次是分析上述兩類危機發生時的條件、成因,並結合近期社會環境因素的變化進行相關分析,從中判斷危機發生前的環境「預兆」(如同地震前動物騷動、水質變化一樣),進而通過監測,確保隨時能作出第一反應。
(三)事先做好應急計劃
應該認識到,事先周密的應急計劃制訂是控制潛在危機花費最少、操作最為簡捷的方法,而不應在組織已遭受危機的打擊後,再亡羊補牢。
1.制訂應急計劃應回答下列問題
(1)潛在的危機有哪幾類?
(2)危機一旦突發,將會影響的公眾有哪些?他們會受怎樣的影響?
(3)以什麼方式,何種程序與有關公眾進行溝通?溝通的渠道暢通了嗎?
(4)危機發生後各環節的合適人選是誰?他們都該做些什麼呢?
(5)各環節人選知道怎麼做嗎?
2.針對上述問題,應急計劃的主要內容
(1)對組織潛在的危機形態進行分類,並制訂各類危機預防的方針政策。
(2)為其中一類危機預防的具體戰略和戰術。
(3)確定與危機相關公眾的范圍及溝通方法。
(4)建立有效的傳播溝通網路,並明確具體聯系對象。
(5)確認危機處理過程中各環節的具體人選,明確分工與各自職責。
(6)明確各類危機處理的「總指揮」人選。
此外,應急計劃的制訂還應注意:其一,計劃應以社會組織現有的人、財、物力可能為基礎;其二,計劃的要點不應放在瑣碎的目標和任務上,而要為需要管理之處和風險嚴重波及之處提供指導原則;其三,掌握「80——20法則」,即80%的設備和人員在任何時候都是可以使用的,但20%的人員和設備由於公出、休假或者無法操作有可能不能投入使用,其中,80%中的80%將會依據來自指揮中心的指示進行正常的危反應,面餘下的20%可能不能反應或拒絕反應。此外計劃應隨著環境的變化而隨時修正,不能一勞永逸。
(四)將危機應急方案在組織內部廣泛宣傳,並進行實戰性演習
可以以小冊子、宣傳品等形式,將應急計劃內容發給全體員工,並通過培訓或學習,使用員工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應付辦法有足夠的重視與了解。
在這里,危機應急計劃的培訓和學習尤為重要。通過學習,可以使用每個成員成熟悉他們在危機中的任務和位置;並通過各環節人員之間的相互作用,使任務的互助性和操作性更務實;另外通過演習,調動、組合、部署相關人員,當危機真的來臨時,管理人員能輕車熟路,提高時間效率。
培訓與演習可使用不同的學習和演習方法,包括:
1.背影閱讀與研討
即通過對應急計劃中危機發生環境的理解與體會,加深對危機的認識,並能在危機一旦來臨時能形成一種「條件反射」。
2.錄像觀摩與案例學習
用錄像(包括對同類危機的記錄和場景模擬),形象的展示危機的內容與處置措施,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評議,使員工進一步明確位置感與責任區.
3.計算機模擬危機訓練
4.實戰性小組演習與整體性學習
考慮到整體性演習時間、費用與精力耗費較大,不可能經常性進行,可以以責任區為單位進行小組演習,如新聞小組、專家技術小組等在各自對危機處置心中有底後,再組合實踐性的整體演習。
對企業而言,實戰性演習還應包括信息傳播溝通渠道與組織的反應性行動兩方面,另外對應急方案的宣傳也可運用圖表、卡通等形式簡便、易懂,實用性更強
㈢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1)因災死亡30人以上;(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3)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四、應急准備
(一)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二)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四)救災裝備准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五)人力資源准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六)社會動員准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五、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二)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三)災情信息管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六、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一)Ⅰ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四)Ⅳ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五)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災後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二)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㈣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3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四、應急准備
(一)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二)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四)救災裝備准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五)人力資源准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六)社會動員准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五、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二)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三)災情信息管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六、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一)Ⅰ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四)Ⅳ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五)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災後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二)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