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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人力資源課程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19 17:40:24

1. 寧波人力資源管理師哪裡培訓好

過江千尺浪,入竹萬竿斜.

2. 寧波市人力社保局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屬於什麼培訓機構

關於開展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12〕135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甬政發〔2014〕228號)文件精神,為改進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發揮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申報制度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承擔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以申報簽約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
簽約協議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公開公平、協議培訓」的原則,在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目錄》(見附件1)基礎上,與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簽訂培訓協議,組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完成協議培訓項目要求的培訓機構可以申請培訓補貼。
二、申報對象
申報對象分為二類,一是各類培訓機構(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縣(市)區人社局就業訓練中心、行業培訓中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成人教育學院);二是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
三、申報條件
簽約申報對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承擔年度補貼培訓項目:
(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除具備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關於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所必需的專職培訓管理人員、教師隊伍、教學場所和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不少於6人,並配備與承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地和設備為租賃的,應提供相應的租賃合同,其中,場地租賃期不少於3年);
2.培訓機構具有200人次以上培訓業績;且所申報補貼項目具有1年以上培訓資歷;
3.近兩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行為,沒有投訴記錄和被處罰記錄,未與學員發生群體性糾紛;
4.己被寧波各地民政局評估為3A(含)等級以上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的培訓機構),在具備以上條款基礎上可優先納入簽約培訓機構。
創業培訓機構條件按《寧波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甬勞社培〔2010〕166號)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1.重視員工培訓工作,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准入制度,每年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設有職工培訓的專門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全年組織開展職工技能培訓人數在200人以上,具備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效果明顯。
3.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4.行業協會的成員單位數量不少於50家,按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其中為會員單位提供職業培訓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理事以上成員單位積極配合行業協會職工培訓工作,並能提供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須符合相應培訓工種要求)。
5.企事業單位面向本單位職工,行業協會面向本系統職工按要求開展職業培訓,並達到規定條件的,方可享受培訓補貼。
四、申報程序
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目錄發布。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產業發展方向向社會發布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職業(工種)目錄。
(二)提交申請。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對照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培訓目錄,自願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報要求(在甬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等,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報要求)。並提供以下材料:
1.辦學許可證(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局登記的社團組織的原件和復印件;
2.培訓機構提供6名以上(含6名)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企事業單位提供上一年度用於職工技能培訓經費財務決算報告,出具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參保情況的證明材料。
3.按實填報《寧波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一式叄份(含電子文檔);
4.實施培訓項目的師資資格證明及復印件,職業技能教學的設施設備清單及產權證明材料;
5.近兩年來的培訓工作報告,並附具體培訓業績情況;
(三)受理審查。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的辦學資質進行實地審查,並根據實地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四)進行公示。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擬確認的協議培訓機構向社會公示5天。
(五)簽訂協議。公示無異議後,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與協議培訓機構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協議期限1年,參考樣式見附件3),並正式發文進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要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培訓補貼工作,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明確責任部門、明確分管領導,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政策的擬定、補貼培訓目錄發布,全市職業培訓及補貼的綜合管理,以及組織對各縣(市)、區培訓補貼工作的評估。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培訓簽約、服務指導等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受理審核,開展對本轄區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補貼申報,提高培訓質量。
(二)規范申報程序。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嚴格協議培訓單位認定程序、規范職業培訓辦班活動,強化對協議培訓單位依法、誠信、規范辦學的指導。要重視抓好所屬培訓機構補貼台賬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培訓補貼程序明確、培訓補貼台賬清楚、培訓補貼經費到位。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創新監督檢查思路,進一步規范細化申報過程,創新拓展資金監督渠道,確保程序規范、監管到位。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要加強對協議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培訓機構存在違反《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嚴格按《補貼培訓協議》進行處理。培訓機構未達到培訓協議規定培訓人數70%的,不得簽訂下一年度培訓協議;將培訓資質承包、轉包或與非協議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政府培訓補助項目的,經核查屬實,取消該協議培訓機構資質和補助經費。特別對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培訓機構,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餘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等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發布設定政府補貼工種及標准,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附件:1.寧波市2015年度職業培訓補貼工種目錄
2.寧波市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
3.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參考樣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

3.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市外國專家局

(寧波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正處級)
市外國專家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和專管理。屬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引進「海外工程師」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受委託承擔「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和「外國專家證發放」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有關培訓工作;負責規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承擔海外引才育才和信息平台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外國專家獎勵的有關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國際和港澳台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4.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介紹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設19個職能處室,機關行政編制94名。

5. 嘉馳(寧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怎麼樣

嘉馳(寧波)人力資源來有限公司是2018-01-15在浙源江省寧波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浙江省寧波保稅區銀天大廈302-63室。

嘉馳(寧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201MA2AGTPM5M,企業法人魏學東,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嘉馳(寧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嘉馳(寧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6. 寧波人力資源師培訓機構哪個比較好

這個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7. 寧波人力資源管理師報名地點是哪,一定要通過培訓機構嗎,請問該咨詢哪個部門合適

應該在浙江省人事考試網上報名,報名不通過培訓機構,可以自己在人事考試網上直接報,培訓機構也是這么報名,何必多此一舉呢?培訓與考試沒有關系,關鍵還是在於自己多看書多學習和練習,大部分參加培訓的學員也考試不合格。這種考試沒只有靠自己努力才能通過。到浙江省人事考試網上查相關事項。

8.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會務組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匯編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事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督處(綜合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督;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擬訂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范和標准;負責指導局系統信息機構的信息技術開發、維護和管理;擬訂國家、省和市財政專項資金(市人才專項經費除外)分配使用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考錄調配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錄、轉任調任、交流迴避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公務員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工作;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審批;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選送中青年幹部攻讀研究生學歷學位培養工作;承擔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七)人才開發和市場處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擬訂人力社保系統人才專項經費分配方案;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人才開發目標管理的考核;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負責全市性人才交流會的審核許可;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以及人才市場、人才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在甬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考錄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市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在甬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市級機關各部門、部分省部屬單位及各縣(市)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並負責對各項考核目標情況進行審核、督查、驗收和表彰。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有關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工作;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及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創新人才工程人選選拔、培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博士後工作;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引才平台建設管理和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錄用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備案、指導筆試面試,以及辦理錄用手續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范圍和總量控制數內,擬訂具體實施意見;承辦或參與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組織對企業進行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承辦市直單位工資統發和各項福利事項的核准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城鄉居民、被征地者的養老保險(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及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等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的調整辦法;負責調整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的政策和管理;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和辦法;負責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推進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市本級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醫療機構和葯店定點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六)工傷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負責在甬省部屬企業職工、市本級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七)仲裁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准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有關處室和局屬事業單位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負責局行政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負責群眾來訪的日常接待;受理、處理、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及信息反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本系統各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事宜;牽頭負責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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