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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年度培訓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1-01-19 12:09:00

⑴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時間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桐梓縣「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時期是我縣積極應對國內外發展環境重大變化的時期,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戰略目標的時期,也是加快我縣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承前啟後的關鍵五年,謀劃好這個階段的發展戰略、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及發展重點,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對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核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更新規劃理念,突出規劃重點,改進規劃方法,認真開展基礎調查和重大問題研究,深入分析國內外發展形勢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充分凝聚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智慧,解放思想,開拓創新,進一步抓住機遇、乘勢而上,以實現我縣科學發展、加快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為目標,研究制定「十二五」時期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二、編制原則
(一)立足實際與面向未來相結合。 「十二五」規劃要以桐梓縣經濟社會的發展現狀和城鄉建設的實際需要為基礎,結合在全市率先實現跨越式發展、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以及建設工業經濟大縣等發展目標,制定既符合實際又高瞻遠矚,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的發展規劃。
(二)實踐總結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十二五」規劃編制既要做到深入總結「十一五」規劃實施經驗,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啟後,又要以調查研究為基石,進一步深入鎮村、深入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及時了解企業、基層情況,並多方面、多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規劃編制的意見和建議,全面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需求,扎實有效地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三)統籌兼顧與重點發展相結合。規劃編制要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既要全面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發展、區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對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又要按照實際情況確定重點發展的方向和領域,做到全面發展、重點突破。
(四)宏觀規劃與微觀可操作性相結合。 「十二五」規劃既要有宏觀的、總體的發展規劃,在規劃內容、政策措施方面又要更具體合理,增強規劃可操作性,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劃實施責任主體,樹立規劃的權威性,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五)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導、專家引領、部門協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使規劃充分集中全縣人民群眾的智慧,更貼近群眾、貼近基層、貼近實際,體現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民主性與合理性。
三、工作機構
(一)領導小組
成立桐梓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我縣「十二五」經濟社會總體規劃綱要、專項規劃以及重大問題研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王 忠 縣人民政府縣長
常務副組長:冉賢俊 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 組 長:鍾正萌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 員:縣政府辦、發改局、經貿局、農牧局、教育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廣旅遊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局、審計局、環保局、統計局、林業局、安監局、桐梓供電分局、移動公司、電信公司、郵政局、法制辦、縣委黨校、團縣委、婦聯、科協、殘聯等單位一名主要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發改局,負責規劃編制的日常協調工作,周勤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二)編寫小組
由縣發改局負責組建「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小組,成員從縣發改局以及縣經貿局、建設局、農牧局、水利局、林業局、安監局等重點單位抽調一名同志具體負責,並聘請專家和咨詢機構參加。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按縣規劃綱要和專項規劃編制的要求,要分別成立本單位的專項規劃編寫小組。
(三)專家咨詢小組
由縣發改局組建專家咨詢小組,邀請省內有關專家對桐梓縣開展「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進行指導、審稿、修改和提出意見等咨詢、論證工作。
四、主要任務
(一)工作任務
研究提出我縣「十二五」期間的戰略目標、發展思路、發展重點和對策措施。全縣「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著重在以下幾個層面展開:
第一,開展規劃工作調研及學習培訓。重點學習研究國家發改委和省發改委有關「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探討規劃編制工作的創新,研究我縣「十二五」規劃的主要內容、規劃主線、發展目標、建設重點等。主要通過學習文件、外地考察、組織培訓、專題研討等形式開展。
第二,開展規劃重大發展問題研究。安排對關系我縣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項目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凝聚社會智慧,理清發展思路,加強科學規劃,為規劃編制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撐和指導,是做好「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的關鍵環節。總體規劃前期研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安排,主要是通過向社會公開選聘和直接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研究,各鄉鎮規劃綱要和各專項規劃前期研究工作由各責任單位自行安排。
重點調研課題及責任單位為:《桐梓縣「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環境趨勢研究》(縣發改局)、《桐梓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及總體思路研究》(縣發改局)、《桐梓縣「十二五」固定資產投資研究》(縣發改局)、《桐梓縣加快城鎮化進程、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戰略研究》(縣建設局)、《桐梓縣交通建設發展研究》(縣交通局)、《桐梓縣非公經濟發展研究》(縣經貿局)、《桐梓縣農業產業化發展研究》(縣農牧局)。
第三,編制桐梓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在調查研究、資料(意見)徵集、課題研究等基礎上,邀請專家代縣人民政府草擬《桐梓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編制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各部門要對「十一五」進行認真總結,扎實有效地開展規劃編制工作,並以之為依據,按照科學發展、合理規劃的要求,編制全縣重點領域(行業)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並於2010年6月底前交縣發改局,主要包括二十二個專項規劃:縣城近期建設規劃(2010—2015年)(縣建設局)、縣城管理發展規劃(縣城管局)、環境保護規劃(縣環保局)、工業發展規劃(縣經貿局)、能源發展規劃(縣經貿局)、農業發展規劃(縣農牧局)、林業發展規劃(縣林業局)、旅遊發展規劃(縣文廣旅遊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縣農牧局)、交通發展規劃(縣交通局)、水利建設規劃(縣水利局)、人才發展規劃(縣人力資源局)、教育事業和科技發展規劃(縣教育科技局)、社會保障發展規劃(縣人力資源局)、文化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縣文廣旅遊局)、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縣人口計生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縣衛生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縣民政局)、信息化發展規劃(縣移動公司、電信公司、郵政局分別完成)、電力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桐梓供電分局)。主要由對應領域和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和聘請專家(或咨詢機構)開展編制工作。
第五,編制各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基本思路為基礎,結合自身實際,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各自鄉鎮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並於2010年9月底前交縣發改局。
(二)進度安排
第一階段:前期准備和研究階段(2010年4月上旬),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十二五」規劃工作方案,對規劃工作進行動員部署,開展重大課題前期研究工作,各涉及調研課題單位於4月上旬完成調研報告。並同時組織開展規劃思路的研究,起草形成總體規劃《基本思路》,與市總體規劃基本思路進行銜接。
第二階段:基本思路研究階段(2010年4月至6月底前)。繼續深化總體規劃基本思路以及各個專項規劃的基本思路,徵求各部門對規劃基本思路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專家對基本思路進行論證。
第三階段:綱要基本框架、專項規劃草案研究起草階段(2010年6月至12月底前)。根據縣人民政府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二五」規劃綱要基本框架草案,完成各專項規劃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就發展戰略、宏觀管理目標、重點領域的發展方向和對策措施等,與縣直有關部門銜接。
第四階段:規劃綱要草案起草完善、審議階段(2011年初)。完成規劃綱要草案起草工作,組織專家開展咨詢論證,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提交人大審議批准。
五、經費保障
(一)縣級「十二五」規劃綱要經費納入當年財政預算,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縣財政核撥,專項規劃經費由各部門負責。
(二)各鄉鎮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規劃經費落實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牽頭,明確專人(部門)負責,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並為規劃編制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員、經費、設備等保障。
(二)加強銜接,協同推進。各部門要加強銜接和協調,形成下級規劃服從和落實上級規劃,同級規劃各有分工、各有側重、銜接協調的關系,使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的規劃、縣城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融為一體。同時加強配合,認真協助責任單位開展相關規劃編制工作。
(三)科學規劃,創新方法。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科學測算經濟指標,科學確定發展目標,革除原則性過強、針對性較差的規劃內容,突出空間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避免上下雷同、交叉重疊的內容,增強規劃的針對性、可行性和有用性。
(四)統籌安排,按時完成。各負責單位要統籌安排規劃編制工作,及時與縣發改局溝通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完成相關規劃並及時報送縣發改局,保證「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完成。
(五)嚴格考核、落實獎懲。「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納入2010年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協調配合不好、影響編制工作的單位和鄉鎮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⑵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⑶ 關於印發2016年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安排的通知必須要學習嗎

如果是牽涉到評職稱什麼的,必須要學的。如果不需要評職稱,單位也不強制要求,可以看自己的選擇。

⑷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中地大京黨發〔2012〕20號)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章程

中共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委員會

2012年6月13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改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工會工作指導方針,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履行維護職能,發揮黨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條 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及各級工會組織代表教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會要堅持學校黨委的領導,協助和支持學校黨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要在維護學校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教職工的具體利益和民主權利。

第五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暨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雙代會」)合並召開,代表具有雙重身份。工會組織按照校、院、科室,分別設置校工會、分工會(直屬工會小組)、工會小組三級組織。

第六條 密切聯系全體會員,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教職工服務。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 團結、教育教職工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和建設。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以人為本,深入開展「教職工之家」建設和升級工作。

第八條 加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宣傳,配合學校完成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師德評選表彰等工作。做好工會范圍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九條 了解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教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需要,參加同級行政有關會議,討論制定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條例、辦法等。

第十一條 做好「雙代會」籌備工作,宣傳貫徹大會決議。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建設,做好各級工會幹部培訓工作,定期召開工作研討會,指導各分工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活潑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校園文化,增強教職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條 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維護女教職工的利益。

第十五條 辦好教職工集體福利,做好特困、患病教職工的送溫暖工作,組織好教職工的休養、青年教職工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六條 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第十七條 各級工會幹部應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職業道德。

(二)了解工會知識,熟悉業務,認真調研,勇於創新。

(三)既要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又要把學校黨政的要求和決定帶到群眾中去,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

(四)顧全大局,維護團結,堅持原則,不謀私利,聯系群眾,熱心服務,廉潔奉公,作風民主。

第三章 工會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工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校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為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

第二十條 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組成應注意委員的學歷、專業、年齡、性別的合理性,委員任期與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委員會負責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兼職副主席3~5人,委員按分工會單位數確定人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審查監督,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教學科研、生活保障、青年、女教職工,以及工會文體、宣傳、福利、女工等專門委員會日常工作。校工會下設辦公室、教代會辦公室、宣傳部、組織部、福利部和文體部,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工會委員會對上述機構可以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有會員25人以上的,建立分工會;不足25人的,建立直屬工會小組。

分工會委員會委員由本單位會員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5~6人。委員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工會主席由黨政副職以上或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的同志擔任。

分工會設福利、青年、女教職工、文體、宣傳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增設提案、教學科研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分工會委員擔任(可兼任)。

工會小組以教研室、科室等職能部門為單位組建,工會小組長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分工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小組長任期與分工會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幹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補選:

(一)校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校黨委和校工會提名候選人,由校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報上級工會審批。

(二)分工會主席、副主席,由分黨委、黨總支提名候選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報校工會審批。

(三)分工會委員,由工會小組提名,分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四)分工會小組長,由其工會小組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分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所在單位應給予一定的酬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發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會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⑸ 衛生部、全國婦聯關於印發《2010年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的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1.衛生部和全國婦聯共同成立農村婦女「兩癌」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衛生部分管副部長任組長,全國婦聯副主席任副組長,成員包括衛生部婦社司、規財司、疾控局、農衛司、醫政司、醫管司、科教司及全國婦聯婦女發展部等相關司局,辦公室設在衛生部婦社司。負責全國農村婦女「兩癌」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負責組織制訂婦女「兩癌」檢查工作方案;組織成立專家技術指導組,指導項目質控工作;對相關信息進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檢查項目由衛生部疾控局具體負責。
2.全國婦聯配合衛生部做好項目的組織動員和宣傳工作,兩部門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的實施。
3.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婦聯等相關部門組成本地區農村婦女「兩癌」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農村婦女「兩癌」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制訂實施方案;落實有關經費;確定婦女「兩癌」檢查及確診機構,建立轉診機制;組織成立專家技術指導組;開展人員培訓;管理相關信息;對項目實施監督,定期向衛生部農村婦女「兩癌」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通報進展情況。
(二)相關機構職責。
1.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分別制定轄區內宮頸癌、乳腺癌檢查工作計劃和流程;負責提供健康教育、咨詢和「兩癌」檢查技術服務;負責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開發製作健康教育宣傳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兩癌」檢查技術指導及質量控制;做好異常病例的隨訪。
2.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檢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應的診斷,並將診斷結論及時反饋至轉送病人的婦幼保健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三)專家技術指導組職責。
各級專家技術指導組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負責對承擔婦女「兩癌」檢查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指導完成質量控制工作。
(四)「兩癌」檢查工作流程。
1.人群選擇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在公安、婦聯、計生、民政等部門的配合下,登記轄區內符合檢查條件的適齡婦女,並動員其檢查,簽署《自願免費檢查知情同意書》,組織安排受檢對象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
2.檢查流程
2.1宮頸癌檢查流程
2.1.1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負責對受檢婦女進行婦科盆腔檢查、陰道/宮頸分泌物濕片顯微鏡檢查/革蘭染色檢查和宮頸脫落細胞檢查的取材、塗片、固定(或宮頸醋酸染色檢查/復方碘染色檢查),並填寫相關個案登記表。集中將固定好的宮頸脫落細胞檢查塗片標本、宮頸細胞學檢查申請單及相關聯系卡送至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宮頸脫落細胞巴氏檢查塗片染色及TBS描述性報告。開展宮頸醋酸染色檢查/復方碘染色檢查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將可疑者轉至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陰道鏡檢查。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後,可進行宮頸脫落細胞的染色和閱片。
2.1.2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進行宮頸脫落細胞巴氏檢查塗片染色及TBS描述性報告,並填寫宮頸細胞學檢查表格。對檢查出的可疑或異常病例進行登記,並將報告結果反饋至受檢對象所在轄區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使其完成個案登記表相關內容的填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負責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轄區內受檢對象,並通知可疑和異常者到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陰道鏡檢查。
2.1.3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宮頸細胞學檢查及宮頸醋酸染色檢查/復方碘染色檢查結果為可疑或異常的婦女提供陰道鏡檢查。對陰道鏡檢查可疑或異常者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並將陰道鏡和病理檢查結果進行登記,同時將檢查結果反饋至受檢對象所在轄區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使其完成個案登記表相關內容的填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轄區內受檢對象,並督促確診患者進行進一步治療。
2.1.4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初檢醫療機構)負責對可疑或確診患者進行追訪,並將追訪結果記錄在個案登記表內。
2.2 乳腺癌檢查流程
2.2.1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對婦女進行初篩。由專業人員對受檢對象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相關個案登記表,同時進行乳腺癌健康宣教、問卷調查及高危人群評估。由受訓過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檢診醫師對全部受檢婦女進行乳腺的視診和觸診,記錄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別應當注意乳腺出現的一些不被重視的輕微異常症狀和體征,由檢診醫師填寫《乳腺臨床檢查表》,判定為高危人群及手診結果可疑或異常者需進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檢查。
2.2.2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對高危人群及手診結果可疑或異常者進行彩超檢查。彩超檢查設備要求:高頻探頭數字化彩超(中檔及以上)。如當地衛生院不能滿足設備要求,則需將受檢對象轉至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超聲檢查醫生負責填寫《超聲檢查診斷報告書》。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填寫個案登記表相關內容並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轄區內受檢對象,通知可疑和異常者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乳腺鉬靶X線檢查。
2.2.3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超聲檢查結果為可疑或異常的婦女提供乳腺鉬靶X線檢查。乳腺鉬靶X線檢查設備要求:常規乳腺X線機或數字乳腺X線機(DR)。對鉬靶X線檢查可疑或異常者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進行登記,同時將結果反饋至受檢對象所在轄區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其完成個案登記表相關內容的填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轄區內受檢對象,並督促確診患者進行進一步的治療。
2.2.4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對可疑或確診患者的檢查、診斷和治療情況進行追訪,並將追訪結果記錄在個案登記表內。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信息收集和報送途徑。
承擔農村婦女「兩癌」檢查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妥善保存個人檢查資料,做好保密工作,將宮頸癌和乳腺癌數據按季度分別報送所在地婦幼保健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要求收集相應的信息數據。省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將匯總數據分別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和中國抗癌協會,經匯總後上報衛生部。宮頸癌檢查項目省級季度匯總統計表內容見附件8。
2.報送時間。
以省(區、市)為單位分別報送。每年2月1日前上報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報表,5月1日之前上報本年度第一季度報表,8月1日之前上報本年度第二季度報表,11月1日之前上報本年度第三季度報表。
(六)質量控制。
1.衛生部制定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技術規范。
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轄區內承擔「兩癌」檢查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質控,規范操作流程,復核檢查結果;定期召開質控工作會議,對檢查質量進行通報並提出改進措施。
3.質控標准及方法。
宮頸細胞學質控:陽性塗片按20%抽查,陰性塗片按5%-10%抽查,抽取塗片全部由專家復核。
婦科質控:檢查現場的消毒隔離狀況,觀察所有婦科檢查人員的操作程序及卡冊填寫情況,現場復核5%-10%的檢查婦女,診斷結果符合率達到80%。
乳腺手診檢查和B超檢查的質量控制,所有的檢查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並測試合格。
乳腺彩超質控:觀察所有超聲檢查醫生的操作,專家抽取質控當日5%-10%的檢查婦女現場復核,診斷結果符合率達到80%。
可疑病例追訪:對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例進行追訪,追訪率達到90%。
數據質控:隨機抽取上月1%-5%的各類表冊進行檢查及復核,錯漏項小於5%,完整率要達到95%。
(七)經費管理。
1.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下達,詳見《財政部衛生部關於下達2010年公共衛生補助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38號)。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足額保障項目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統籌使用各級補助資金,落實督導、培訓和宣傳動員等相關工作,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2.承擔農村婦女「兩癌」檢查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向縣級衛生部門報送檢查人數和檢測項目等情況,經縣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將專項補助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撥付給相應醫療衛生機構。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經衛生、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3.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婦女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或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除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外,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⑹ 稅務局有哪些部門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選、推廣及獎勵工作;負責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及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實施綜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政策法規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培訓;負責貫徹、建立和推行規范稅收執法的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

辦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

承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負責金稅工程流轉稅業務的管理、推廣應用及認證報稅、數據採集、稽核管理工作。

(4)所得稅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5)收入核算處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

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負責稅款緩繳、呆帳稅金、死欠稅款核銷管理工作。

(6)納稅服務處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

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稅務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

(7)辦稅服務廳

負責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解繳、欠稅公告、發票購銷、稅法(宣傳)公告、金稅發售、報稅稽核、咨詢輔導和受理減免申請及有關優惠政策申請等工作。

(8)徵收管理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組織實施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

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負責社會性協稅護稅及協助司法機關打擊偽造、倒賣、盜竊普通發票等違法活動;負責日常稅源基礎管理、日常管理性檢查及其綜合制度、辦法的制定。

(9)財務管理處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10)人事教育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

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和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

(11)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負責本系統各級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12)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辦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

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

(13)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年終清算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

(6)關於印發年度培訓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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