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奇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寧拖欠工資,但他不是法人,找誰要工資呢
你最好 把你在公司上班的相關資料收集起來 還有公司的營業執照拍個照片 在網上查出相關資料 到所在轄區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立刻會幫你解決工資的事。
B. 電子商務公司共欠我們30多萬貨款,如果他們破產債務怎麼辦
1、只要有對帳的單子,向法院起訴就肯定能贏(當然,最好在起訴前可再補回強一下證據,如讓答對方寫下還款計劃、溝通時私下錄音等)。
2、破產的話,貨款作為企業債務,依法清償(詳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前提是你們要先起訴或屆時按規定申報債權。
C. 現在電子商務公司員工一般的工資是多少
電子商務公司員工由於地區不同,工資也不同。如在杭州工資大約在版4500元左右,而在別的小城權市,工資在3000元左右。
延伸:
電子商務是指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D. 唐山報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怎麼樣待遇。氛圍,環境
公司管理混亂,各種亂扣工資,加班嚴重,沒有管理制度,內部人際關系復雜,無情壓榨,從來沒有人性化過,從來不把員工當人看,要是不信,去了就知道,其實真實評價都付費刪了。
E. 報春電子商務公司的待遇怎麼樣啊
真實回答都被付費刪了,年離職率特別高,一年以上員工很少。
F. 廣東微創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事真的存在嗎
真實。拖欠員工工資!
G. 深圳市六十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先到你公司的所在街道辦事處去投訴,他們會給你答案
H. 寧波辰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拖欠工資,該咋么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兩個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請求支付工資外;若想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關於公司罰款,我的是電子商務公司,因犯錯,被罰一半工資,還要轉試用期,這個違反勞動法嗎
這是嚴重違法。
1.罰一半工資違法。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可以扣工資,但是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否則就是違法。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不得扣工資,只能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書面警告等。
2.重新轉入試用期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於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