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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知識產權風險

發布時間:2021-07-24 10:59:50

A. 試述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蓬勃發展,電子商務活動也在占據全球貿易的重要位置。對知識產權這一關乎企業信譽、經營與能力的要素造成不容忽視的影響。電子商務的主要依託是基於電子信息技術為主題的,因此,在電子商務中對信息技術以及標的物或所涉及IT技術、網路、協議、授權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的程度會直接對電子商務產生較大的影響

B. 電商存在的風險有那些

如何避免電子商務的風險
在我國市場經濟下,任何商業活動都是存在風險的,電子商務也不例外,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認識電子商務的風險表現形式,合理進行規避和防範這些風險,以便更好的把握風險,合理控制風險,將風險將為最低,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一、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目前,電子商務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對產品的期望值過高,使得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是便捷和快速,越來越受廣大青年朋友的喜愛,不出家門就可以買到自己喜歡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貨。然而當消費者真正收到貨時,與自己期望的落差過大,導致電子商務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還會失去老顧客。這就要求電商在進行電子商務時不能只顧網上銷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視客戶服務和產品質量等售後工作,要站在消費者角度宏觀把控,力爭將這種商業風險降到最低,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技術風險

由於電商企業的特殊性,在進行運營時勢必會大量使用各種信息技術,在享受這些新技術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息技術的基礎措施沒有完善,導致計算機硬體出現故障;還有就是對軟體技術的使用,由於操作不當,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客戶信息和電商企業的內部機密被盜,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嚴重者會導致企業破產,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設計給電子商務帶來巨大的技術風險。

(三)法律風險

由於電子商務形成的時間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未正式立法,而且適用法律的界限較為模糊,使得電商企業在發展時受到很大局限,加上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導致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只能不違規現行法律的規定,卻又害怕與今後的法律相沖突,嚴重製約著企業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主要是在虛擬的網路環境下進行交易,在進行交易時許多的電子合同,電子商務認證和網上知識產權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給企業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於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從技術層面規避風險

根據上面所說的技術風險,就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在技術方面進行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首先電商企業需要在總體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個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證安全性所需具備的基礎性技術,然後配備相應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體的戰略性方針,讓相應的人力落實到位,從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構來確保降低企業技術風險。建立虛擬專用網路供企業員工進行電子交易,同時還要將公共安全網路設置相應許可權,給企業的數據進行加密,做到專用網路性能的服務,真正提高網路安全。當然,培訓企業的集體防毒意識更重要,確保每部電腦上都安裝可靠的殺毒軟體,將企業內網和外網建立防火牆,避免遭到黑客攻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技術層面確保企業的網路安全,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從制度層面規避風險

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首先需要從財務的專業角度去預測風險,以及風險帶來的損失,合理把握企業產生的經濟收益,這時就需要每個部門進行協助,將各個部門存在的風險都一一上報財務,以便做好防範准備工作。其次,還需要建立風險識別系統,一旦發現有風險,確保每個部門都識別出並及時做出應急措施,提前可以進行多次演練,確保真實發生時做到有條不紊的降低風險,同時,當出現風險時,技術部門需要及時進行總結和分析,找出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規避下次再出現此類現象,從而建立起完善的機制,確保降低企業風險。

(三)從稅收層面規避風險

由於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在實踐中的發展還不夠完善,在帶來許多商機的同時,更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支持,可以從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減免政策,從而建立起明確的稅法,要求電子商務企業進行稅務登記制度,將現行稅法加以完善,把消費者在進行支付時就直接作為征稅環節,制定出更符合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稅法。以便電子商務企業有享受更多的稅收政策,降低企業的稅負和稅收負擔,鼓勵更多的電商企業進行運營,從稅收層面來降低企業風險。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隨著網路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越來越多,希望電子

C. 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D.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E. 電子商務有哪些風險

一、模式同質化風險

由於我國的電子商務模式是脫胎於美國的模式,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BtoB、BtoC、CtoC三種定式模式在國外佈道者的傳播下迅速推廣開來。國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把這些東西學來,當做「聖經」一樣去復制和炒作。應該承認這些電子商務模式對推動我國初期電子商務的發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深化,這種同質化、大家都千篇一律的模式顯然不能適應消費者需求個性化、多元化的需要,因而企業在實施電子商務時要力求體現個性化,避免踏進同質化的誤區,無法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

二、超前的風險

電子商務固然能夠起到跨時空交易、降低成本等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並不是萬能和普遍適用的,有些企業看到別的企業都在進行轟轟烈烈的電子商務革命,彷彿自己不電子商務一下不夠時髦,於是也附和著進行電子商務改造,結果由於企業管理水平跟不上,供應鏈企業不配合,導致花費巨大的電子商務系統成為一種擺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某企業主要從事石油製品的生產,決定建立自己的BtoB電子商務網站,在網上對銷售體系進行整合,他們認為通過這樣的跨越式發展策略可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結果因為他們的合作夥伴不願意通過此方式進行采購,並繼續採用以前的采購方式,致使該項目在產生效益之前就面臨淘汰威脅。

三、滯後的風險

與超前風險相反的是,有些企業本該實施電子商務卻習慣於傳統的思維方式,沒有進行電子商務變革,這樣的結果同樣是阻礙了企業的發展。如某高科技企業其客戶主要是各大企事業單位,由於該企業歷史短暫,沒有形成自己應有的管理體制,所有生產和銷售處於一種自發狀態,企業領導意識到必須加強企業管理水平,並推行了各種新管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對於這樣的企業要盡快建立自己的ERP和CRM系統,通過電子商務系統來變革企業內部傳統的管理,藉此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四、技術風險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是網路應用程度不廣,網路結構復雜,不同行業不能實現互通互聯,應用落後於技術發展,傳統企業難以適應新經濟發展要求。我們應本著市場牽引、應用主導、網路共建、資源共享、技術創新和競爭開放的方針,盡快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開發關鍵的技術和產品,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運營機制。最關鍵一點,是通過政府、企業等各界的通力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科技成果和管理經驗,盡快建立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綜合服務電子商務平台。此外,目前有關電子商務安全的技術還沒有完全解決,包括交易安全、認證安全和數據加密等,由此技術風險容易導致安全風險。

五、信譽風險

中國BtoC電子商務的最大網站my8848的轟然倒閉使人們對電子商務的信譽降至極點,以致整個電子商務行業都不可避免地遭遇一場信譽危機。因此,現在電子商務企業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信譽風險,落實到企業的行動中去,就是要「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對於企業的每個訂單,每個客戶都不能馬虎,細微之處見真情。特別要重視搞好消費者關注的售後服務、付款方式,不能交易一完成,服務就終結,甚至翻臉不認人。短視帶來的是電子商務的短命。my8848欺騙消費者的最終結果是自己和倒閉。

六、人才風險

電子商務需要大量計算機人才和網路經濟人才,現在連電子商務的倡導者美國都感到這方面人才的缺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就更加匱乏了,並且有人才向提供高薪就業機會的國家外流的傾向,如今隨著WTO的加入,電子商務人才外流的傾向會更加明顯且流失也更加容易。特別是隨著國外IT企業的大量進入,一場爭奪電子商務人才的中外爭奪戰即將打響。因此,作為電子商務企業要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將人才視為企業之本,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凝聚人,用事業激勵人,從而有效地預防人才流失的風

F.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

所謂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電子商務企業內部建立的風險防範機構、機制、對策、方法、措施等的綜合。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對IT從業人員進行電子商務運作和安全管理的系統而全面的教育,並培養其相關的風險防範意識,給予其更多的培訓及資格認證,從而使其對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有一個全面和客觀的認識。

加強內部管理機制

「三分技術、七分管理」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理論階段,更重要的是企業應該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操作。內部管理機制設計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生在系統內的所有行為都是有定義的行為,並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所有行為的發生都有審計記錄,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解決許多技術層次解決不了的風險問題。

實施風險防範等級管理

此點可借鑒我國實施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政策」,對企業來講,風險可以分為重要風險和一般風險,企業應該堅持安全成本與風險相平衡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抓住重點,力求具體、明確、到位,講究實效。

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

賽門鐵克公司亞太地區副總裁Vince Steckler在2004年3月5日的亞太安全論壇上作了「在企業范圍內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的演講,主要針對企業提供各種前瞻性措施,通過在企業范圍內實施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效識別和管理漏洞,將安全策略與商業戰略結合起來,築起一道抵禦不斷升級的風險威脅的重要防線。

外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對電子商務企業風險起防範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信用、物流和電子支付等社會體系的總和。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制建設

在參考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或法規,以解決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法律法規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環境

電子商務交易涉及廠家、商家、網站、銀行、消費者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問題,難以孤立地解決,必須建立一個社會信用體系環境。全社會首先要建立一種自己守信用、人人守信用、也相信別人守信用的心態。其次要健全完善信用制度,通過設置合理的運行機制和運行標准,並通過監督機構,保證參與交易各方按期、按質、按量支付貨款和交送貨物。

加快物流配送體系的建設

一是要逐步開放市場,歡迎國內外的物流公司參與競爭,通過競爭,使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日趨完善。二是要重視物流人才培養,除了學校的人才培養外,還要加快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術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體化等方面加強物流管理的創新。

完善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

電子商務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同時暢通,因此必須完善電子支付系統,提高銀行電子支付水平,建立一個安全、嚴密、可靠的社會范圍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並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盡快成立統一網上結算中心,並逐步開展與國外客戶的網上結算服務。

電子商務企業內外協同防範體系

電子商務企業協同防範體系是指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和外部共同來完成的技術研究、人才培養、協調機制建設和聯盟建立等方面的總和。

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的研究

有關部門(可以是政府、科研單位、院校和企業聯合)應組織一支精乾的安全技術研究隊伍,集中力量盡快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報文摘要技術、認證技術、留痕技術等,並能夠隨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些技術。應該建立電子商務安全體系結構和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CA認證機構。此外,還應著手建立相應的國家級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統,這一系統應包括國際出入口(信息海關)監控、電子交易證書授權、密鑰管理、安全產品評測認證、病毒檢測和防治、系統攻擊與反攻擊等分中心。

大力培養電子商務人才,推廣與普及電子商務知識

必須加強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大力推廣與普及有關電子商務的知識,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建設,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建立協調機制

這要求企業和各級信息安全保障中心和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密切配合,互通風險預警信息,從而共同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同時要加強科研單位、院校對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和安全企業實踐應用的協調,要把理論和實踐真正的聯系起來,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真正結合。

風險戰略聯盟建設

戰略聯盟不單是在獲取利益、實現市場機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分擔風險、防範風險方面同樣也起著重要作用。2004年2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的RSA峰會發布的公告,美國數家從事電腦安全的公司倡儀組成一個聯盟組織用以保護企業及基礎網路設施,共同防範信息風險。該組織被稱為信息安全行業聯盟(CSIA—Cyber Security Instry Alliance),將與美國國家安全部、國際及美國的標准組織合作,共防信息風險,支持新興的安全標准和規范。

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防範體系的自控、外生防範體系的他律和協同防範體系的聯防,三者缺一不可,並共同對電子商務企業風險起著防範制約作用。只有電子商務企業的風險防範措施得當,加上長久連續的風險防範,才能使電子商務健康快速地發展,並成為未來商務的主流形式,才能使電子商務企業實現相應的效益,提高自己的企業競爭力。

G.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問題

http://www.glits.net.cn/bbs/get.asp?get=33

H. 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隱患有哪些

電子商務是現代信息技術和傳統商務活動相結合的產物。它已經逐漸成為人們進行商務活動的新模式,越來越多的人們通過Internet進行商務活動,而安全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突出。電子商務的載體是互聯網,但互聯網的共享性、開放性和匿名性卻給電子商務安全問題帶來了極大的隱患,使得電子商務受到威脅、攻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1.電子商務安全內涵
電子商務的安全主要是指用戶方和提供產品服務方的安全,即雙方信息都要保密,用戶賬號不能被第三方獲知,提供產品或服務方的訂貨和付款信息等商業秘密也不能為競爭對手所知,並且商務活動一旦達成,相關信息未經雙方協定,不可更改、不能否認。
2.電子商務的安全需求
電子商務主要依託運作的環境是當前的國際互聯網和未來的國際信息基礎設施。網路是從事電子商務機構安身立命的工作環境,其安全需求也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網站的安全維護。

(2)電子商務中安全支付。

(3)商業秘密的安全保護。

(4)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 的保護。
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1.電子商務面臨的網路系統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系統是依賴網路實現的商務系統,需要利用Internet基礎設施和標准,所以構成電子商務安全框架的底層是網路服務層,它提供信息傳送的載體和用戶接入的手段,是各種電子商務應用系統的基礎,為電子商務系統提供了基本、靈活的網路服務。電子商務網路系統安全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網路部件的不安全因素。(2)軟體不安全因素。(3)工作人員的不安全因素。(4)自然環境因素。
2.電子商務面臨的電子支付系統安全問題
眾所周知,基於Internet平台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由於涉及到客戶、商家、銀行 及認證部門等多方機構,以及它們之間可能的資金劃撥,所以客戶和商家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必須充分考慮其系統的安全。目前網上支付中面臨的主要安全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支付賬號和密碼等隱私支付信息在網路傳送過程中被竊取或盜用。
(2)支付金額被更改。
(3)不能有效驗證收款人的身份

此外還存在信息泄漏隱患

在電子商務中表現為商業機密的泄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內容被第三方竊取;交易一方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如信用卡的賬號和用戶名被人獲悉,就可能被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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