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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稅收

發布時間:2020-12-09 00:23:05

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哪些沖擊

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對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也帶來了如下的沖擊:
1 身份確認變得困難
國際互聯網網址或網名與所有者身份並無必然聯系,因而不能提供關於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收人的歸屬及納稅人的位置。
2 動搖了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
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使得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復雜化。
3 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
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稅務機關對國際互聯網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面臨著一個在合理成本的范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4 商業中介作用弱化
在國際互聯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目前,國內銀行是稅務當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經常性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少報應稅所面臨的風險。但隨著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如果信息源是避稅地的銀行,稅務當局就無法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也就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5 企業可以利用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
網際網路是沒有國界、全球共享的網路。國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和交易,使之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
6 通過網路提供的信息服務、信息咨詢等活動收取的費用,稅務機關很難稽核
比如,中國證券報社在和訊公司的網路上設置了一個證券信息收費站點,凡是在站點讀取信息的客戶,都應向報社付費。報社取得的這筆所得,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隨著個人計算機的普及和上網收費的降低,上網者大量增加,提供網上收費服務的單位必然越來越多,服務項目也必然花樣翻新,如網上影院、網上電視等。如此一來,潛在的稅收損失就可觀了。
7 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難以稽核
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軟體等產品。用戶需要時,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在網上拷貝一下就可以了。這時產品的物質載體和銷售數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銷售觀念。其銷售收人的多少,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比如,用友軟體公司就打算將來以這種方式銷售財務軟體和提供技術。特別是對這種形式的軟體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在稅法上應及早明確,以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執法。
8 廣告收人應征稅款存在流失風險
目前,企業上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虛擬主機形式上網,根據佔用磁碟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路服務公司定期上繳一定的費用。在網路服務公司建立的網路上,設置一個本公司的站點,製作主頁來發布信息。這一部分收人作為網路服務公司的廣告收人或服務收入,稅務機關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征,與對報刊社、電視台等單位的廣告所得征稅沒有什麼區別。另一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這時企業每年分別向網路服務公司和電信局上繳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在網上,企業可以自行製作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信息,甚至設立收費站點。製作這些信息對企業來說,成本和費用是非常少的。同樣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發布,以每期5000元計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稅務機關可從中征稅3000元。而現在卻不能對其征稅,這3O00元就成了潛在的稅收損失。隨著網路的普及,以網路為媒體的覆蓋范圍很可能會超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很多企業就會把廣告費投向網路。那時,從廣告中徵收的營業稅就會減少。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上網公司信息發布費用的減少,會相應增大公司的利潤,從而增加該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但所得稅的增加是否能補營業稅的損失,則很難估算。
另外,隨著網際網路在世界范圍的飛速發展,貿易上的國界概念日漸模糊。用戶在本國即可購買外國公司的產品,並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境外消費,這又將造成關稅、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的流失。就拿我國來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乃至資本項目下實現可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到那時稅款流失問題將更加嚴重。

❷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有什麼影響

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影響:
(1)稅收征管缺乏必要憑據,稅收流失風險加大。
電子商務運用系統化的電子技術,將原有的紙張流動、貨幣流動甚至包括人員流動幾乎全部改成「電子」流動。傳統商務活動所必需的紙質合同、票據、貨款支付以及經營、資金賬戶都變成了在網上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相關銷售方面的依據和憑據均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傳遞。電子商務的這種無紙化操作客觀上使稅收徵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據。網上交易資料的隱匿性、保密性,使稅務機關對經營者的交易情況無法追蹤、掌握、審計和監控,造成稅收徵收管理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盲區」。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同時,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的經營沒有有形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場」,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等概念變得模糊不清。另外,傳統稅收制度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但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就不太重視這個問題。任何企業交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以獲得自己的專用域名,在網上自主的從事商業活動和信息交流。這一切使本應徵收的稅款不易徵收,導致稅款白白流失。
(2)電子商務使得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難以確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地域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總是通常是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解決。然而在互聯網交易中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就受到了挑戰。比如常設機構就難以確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只有在某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並取得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能夠被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由該國行使地域管轄權。在網路世界裡一個可以進行買賣的網路地址或伺服器算不算「常設機構」?假設涉及的管理和銷售系統被分別安置在不同的國家,那麼法人的常設機構所在地應如何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斷?這都影響著稅收管轄權的確立,這一問題也容易引發各國的爭議,造成新的國際稅收糾紛。
(3)稅務稽查難度加大。
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並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檢查,這便從法律上奠定了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而電子商務的隱匿性與保密性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以電子數據信息資料的形式出現並傳遞,電子數據信息資料具有隨時被修改或刪除的危險,同時由於現有技術還無法做到對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唯一性、保密性進行准確無誤的認定,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加密技術來掩蓋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真實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客觀上促使了納稅人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導致稅款流失。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
互聯網給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機會,導致中介作用削弱,從而使中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跨國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更多地應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企業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於世界各地將很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通過網路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區。

❸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❹ 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和稅收問題各有哪些

電子商來務面臨的法律和自稅收問題如下:

  1. 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2. 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 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等。

❺ 電子商務和增值稅的關系

一、以實物流監控電子商務

對電子商務有形產品交易征稅時,在國內交易環節,不論顧客為國內一般納稅人企業還是個人(含個體經營者)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地點確認規則及稅收監管問題均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

(一) 成功的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要有完備的物流體系為依託,加強對物流配送中心的稅收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電子商務企業的征稅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企業的物流配送中心常常以倉庫、送貨點等分支機構形式存在,因此在具體的增值稅政策上,分支機構征稅方式是應著重研究的問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又補充規定:「『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受貨機構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如此規定,企業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發達的金融結算體系開立一個全國聯網的銀行儲蓄卡從而實現遠在異地的總機構直接收款,並通過方便快捷的電信和郵政體系,在銷售實現後再由總機構開具發票郵寄給購貨方。這樣一來,對有心避開銷貨地稅務機關監管的納稅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形同虛設。

從管理效率上看,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在異地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效率往往低於經營發生地稅務機關的監管效率。但為了降低納稅人的經營成本,應盡量減少行政管理行為對經濟主體的干預。因此,可採用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共同征稅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即:對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一律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事先固定的比率(考慮到商業經營的增值率較製造業低,比率定在0.5%左右較為合適)征一道增值稅,而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可由總機構作為當期增值稅已繳稅金從總機構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同時,兩地稅務機關定期對分支機構的納稅及相應的總機構稅款扣除情況進行交換。這樣,可以充分調動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納稅行為進行監管的積極性,大大減少了分支機構稅收流失的可能。

(二) 應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

由於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總、分支機構會大量存在,分支機構的定義問題就很有必要明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現行增值稅制中的分支機構定義不明,常常造成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增值稅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建議在增值稅制中「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取代「分支機構」,並規定常設機構應按本文上點闡述的規則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常設機構」定義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

在判別是否為常設機構的一些具體規則上,可以作如下規定: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限於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那麼該機構不構成該納稅人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構成企業本身整體活動基本的和重要的部分,或實現了完整的商業循環,則這樣的活動就超過了准備性或輔助性的范圍。比如,與顧客簽定合同、處理款項支付、分發產品等任何一項或全部通過該機構完成,則該機構的功能就超過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其行為可視同進行了部分營業活動,再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成為常設機構。

除了企業自行在銷售地設立的常設機構外,還應注意非獨立代理人形式的常設機構的存在。在傳統商務領域,如果企業通過代理人在另一縣、市開展營業活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在另一縣、市設立常設機構。首先,如果是非獨立地位代理人,並且該代理人經常有權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或不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但所簽訂的合同對企業有約束力),那麼該代理人構成企業在這個國家縣、市設有常設機構。除此之外,參照國際稅收協定《聯合國範本》,只要該代理人有經常為企業保存並支付貨物的行為,即使沒有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也可認定該代理人為常設機構。這些原理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網路提供商的營業活動。這樣一來,分支機構的定義被常設機構所取代,不但在判別規則上方便了稅收征管,還能避免因法規不完善而給納稅人帶來過多的制度奉行成本和稅收額外負擔。

二、稅基的確定

在電子商務征稅中,稅基的確定始終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電子商務之所以會對稅收制度及管理提出挑戰,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由於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貿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動「虛擬化」、支付手段隱匿化、操作無紙化等特點給電子商務增值稅稅基的確定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給稅收收入帶來不確定性。

①由於每個賬戶上電子款項的轉移在金融機構都有完整的記錄,而每個賬戶又都通過稅務識別碼和一個納稅人相關聯,這樣資金的轉移就可以被追溯到發出人和接收人,從而實現納稅人收付款信息的交叉匹配。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可定期或在必要時利用收付款的交叉匹配數據來核查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基的完整性。

三、進口數字產品的增值稅管理

跨國界的稅收管理關鍵是納稅地點的問題。OECD加拿大渥太華會議對電子商務提出了跨國交易的增值稅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鑒於稅務機關直接對國外企業進行監管的不可操作性,這一電子商務納稅地點的確認原則還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企業從國外網站上購進數字產品時,有申報或不申報兩種選擇。如前所述,雖然從最終結果看,兩種操作方式下企業的稅收負擔一致,但後一種方式造成價格上的不公平競爭。所以,還是有必要對企業進口數字產品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做統一的、強制性的規定。OECD在1998年加拿大渥太華會議上對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征稅問題確定了對企業從國外在線購進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即由購買者對所購進口數字產品自核自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從保護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競爭力角度看,逆向徵收機制是有必要的;從操作性的角度看,也是可行的。因此,我國可要求以電子商務方式進口數字產品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得產品後,比照現行對有形產品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主動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然後再據以抵扣銷項稅額。當然,此時海關還有必要對企業自估的報關金額進行必要的審核確認。

對個人及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從可操作性角度看,OECD渥太華會議議定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就不太有效了。首先是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小規模納稅人不受增值稅內控機制的限制,而且其賬冊內容的可信度低,其購得進口數字產品並銷售而不記賬的可能性很大,外界人員也很難以發現。解決此問題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對其實行事前稅款扣繳。

電子商務當前主要的支付手段有三種:客戶賬戶支付、電子現金支付和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對以電子現金支付的交易,由於電子現金具有匿名性的特點,因此只能在客戶申領電子現金的時候由發給電子現金的銀行預扣繳增值稅稅款;對於以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的交易,由於兩者都是客戶憑信用進行購買,在客戶購買行為完成後,最終都有一個開戶行為付款人(客戶)下賬(即向客戶扣款)的過程,因此可在客戶下賬時由開戶行代扣增值稅稅款。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規范地從其開立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此時,只要銀行能定期向稅務機關傳送每個有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付款信息,納稅人必然會較自覺地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稅務機關也能夠相當容易地通過付款記錄核查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或者,由於從事進口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較少,也可由銀行在其向國外付款的環節代為扣繳增值稅。這樣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基的問題就一次性得以解決了。

四、實施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實施互聯網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是為了促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與從事傳統貿易的企業一樣主動申報納稅。針對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稅務部門需要尋找一種有效的制約方法,快速查出企業未作稅務登記的網站和其他網址。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即域名登記機關有義務及時將申請域名注冊的納稅人在網上設立的網站、網址、上網交易商品種類和品名、交易結算方法以及網路銀行賬戶等資料報送給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從而解決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對於向國外申請域名登記的,應努力在各國之間達成協議,力求在全球范圍內實行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

對於國內的電子商務網站在稅收管理中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比如,可採取類似發票搖獎的做法,以獎勵的方式激勵每個社會成員向稅務機關報告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有關信息,對前10位向稅務機關報告某個新增的有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網址、收款賬號、收款人名稱等信息的,可設定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應在稅務機關核實相關信息後,及時從專門設立的獎勵基金中撥付。這樣,既可以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應納稅主體進行有效監督,又可大大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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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聶元銘、王生衛編著《網路經濟》,地震出版社2000年版。

❻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❼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一、是來否對電子商務徵收新稅的自問題

二、是否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的問題
三、電子商務相關稅收中一些基本環節如何確定的問題
(1)對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問題
(2)電子商務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3)電子商務稅收的可稽查問題

(4)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收的實現問題
(5)如何避免對電子商務雙重征稅的問題
四、如何從稅收優惠的角度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五、在國際電子商務中稅務管轄權如何確定的問題
六、稅收電子申報的相關問題

❽ 電商對稅收有什麼影響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❾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❿ 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的關系是什麼

電子商務抄在三個方面對襲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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