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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宣传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2-07-18 14:51:43

1. 检察院观看民法典三人谈讲座视频观后学习讨论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

这也提问,你也太难了吧

2. 民法典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网页链接的诠释的意义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3.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兼职宣传人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多支持体谅,在生活上多关注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4)是要教育宣传人员顾全大局,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淡泊名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做好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几对矛盾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宣传方式过于传统的矛盾

检察业务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检察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检察宣传人员解放思想,客服就宣传讲宣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把宣传工作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检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扩大检察宣传的覆盖面;要以丰富生动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朴实无华的文风,报道那些内容实在、新闻性强、真实感人、可学可敬得人和事,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增强宣传对象的影响力、感染力。

(二)正确处理检察宣传工作与群众期待不相适应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基层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集中报道、送法宣传等活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还不相适应,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基层院领导和宣传人员要从思想上根除检察机关是“强势机关”的认识,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严格执行检察宣传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纪律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采访、专题采访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达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有效监督检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诚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确处理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与检察宣传应对不足的矛盾

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对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具有即时、多元、互动及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难控制等特点,其影响力已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发生的敏感问题,一旦上网,很容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甚至炒作,对检察队伍形象的影响将产生快速放大反应和连锁反映。为完善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引导措施,各检察院都建立了网评员,开展网络宣传和网评工作。但是,由于组建时间短、人员数量少,掌握网络规律、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还较弱,与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宣传硬件保障。网评员要加强网络规律的研究,积极参加网络评论,努力将占先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为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正确处理宣传检察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矛盾

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宣传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到促进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积极稳妥地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改革的成效。对与高检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并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传,对仍处于是眼界顿,尚未产生明显成效,没有得到上级院批准的,在宣传上要慎重,特别要防止为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向媒体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错误做法。检察院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要有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在检察改革的宣传上,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4. 在民法典出台的过程中,有哪些政治主体参加这些主体分别发挥了什么作用

1.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在实施过程中,人大发挥依法发挥监督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3.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4.行政机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5.社会各界,开展普法宣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5.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6. 我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也就是说,三娃必须把房子还回来。”检察官公布了正确答案,乡亲们“如梦初醒”。

这个场景是今年6月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在该区铜鼓镇刘骥村开展“解读民法典,宣讲到乡村”活动的一幕。一传十,十传百,听说民法典讲得好、很实用,周围镇村纷纷联系上检察官预约了接下来的“普法档期”。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宣传的重中之重。”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看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学习民法典,更要将其当作一种公民法治素养的养成和民法精神的熏陶,培塑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治观。”

近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民法典宣讲团成员金倩如走进该县新光村,用地道的浦江方言为村民讲解民法典,同样赢得村民点赞。浦江县检察院专门组成了民法典宣讲团,自编自导自演开办普法小剧场,将民法典知识以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方式传递给村民。

“检察官播放的视频虽然只有1分钟左右,但是看完就能明白说了什么道理,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就知道该怎么办了。”浦江县朝阳村党支部书记金振焕说道。民法典宣讲团自今年7月1日成立以来,已到基层开展民法典宣讲15次,听众达5000余人次。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利用国家法律颁布实施或者特殊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已成为国家法治宣传道路上一道独特风景。

典型案例成普法“金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

公平正义不是抽象概念,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去体现,法治信仰不能一朝一夕养成,同样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增强。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将案例作为普法的“金矿”,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普法效果。

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操场埋尸案、涞源反杀案……纵观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有一个鲜明特点:用典型案例讲故事、讲政治、讲法治。

“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也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围绕案例讲法治,越讲越清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案例,不仅仅是中国检察故事,更是中国法治故事。”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

正如这位负责人所言,讲好法治故事,不仅能体现司法进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同时也能立足案例宣传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宪法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素养。

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专门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发布了十批55件涉疫情典型案例。

十批涉疫典型案例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号——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对此,网友评论说典型案例“接地气,发声及时,打击精准,维护稳定,战‘疫’有功”,感受到“战胜疫情靠大家,法律法规保大家”。

7. 宪法民法典相关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权力,而法律是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权力仅低于宪法,但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进行制定,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法律分析
宪法不属于法律。可以说,宪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来制定,因此每部法律在最后都要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句话,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8. 如何发挥 检察机关在 依法治国中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持,《决定》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检察机关做为国家治理中的重器,在依法治国全局战略中肩负着举止若轻的重任,《决定》为检察事业发展开辟了更加宽阔的前景,我们要顺应时代潮流,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一、坚持党的领导,捍卫宪法权威,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方向
检察机关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厘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偏离党的领导,背离宪法走西方所谓“宪政”的歪门邪路,是坚决不允许也行不通的。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积极作为,才能在这场宏大的改革浪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增强使命感,主动作为,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决定》描绘了依法治国新蓝图,阐释了依法治国新理念。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检察机关要善于在党和国家宏大战略中准确定位,打赢阶段性战役。
一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是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提高检察公信力
三是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制政府建设
四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三、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夯实依法治国基础
检察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首先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次,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第三,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腐败行为“动刀子”。 四、深化改革,积极作为,提速依法治国进程。《决定》对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明确了任务,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在改革总体框架内,进行深度改革,建立适应依法治国总战略的检察运行机制。
一是积极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深化检察改革。要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体制机制。
三是加快推进检察人员职业化进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分类目标管理,健全内部执法办案流程管控,完善检察人员执法保障规范,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治国布局宏大,前途光明,意义非凡。为检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战场。全体检察人员一定要领会要义,把握先机,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肩负起历史使命,书写无愧于时代的新篇章。

9. 江苏省泰州检察院普法中心都有哪些展示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普法中心由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启用。
泰州检察普法中心位于梅兰东路123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园,面积约1200平方米,整个中心分为三个展区。第一展区通过声光电技术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变迁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第二展区以户外法治长廊的形式,展示了泰州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成效,突出以案释法。第三展区为活动区和体验区,可开展公开听证、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检察开庭”活动。还设有普法大讲堂,同时可容纳80余人观看普法宣传片、开展法律论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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