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关于房产税方面有什么最新的消息吗
关于房产税
①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撰文,《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文仔细回顾了中国近些年来的财政改革成果,对下一步财政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其中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章节中,肖部长明确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房产税这个话题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1986年我们国家就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2010年的时候财政部就已经明确要进行房产税改革,但是多年来,房产税的靴子一直也没有完全落下,作为一种存量税种,征收房产税国家的基本考虑还是非常谨慎的。
但是此次肖部长的文章的核心关键点在于“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这就基本上回答了房产税是存量税还是增量税的问题,如果是增量税,房产税就是对房地产的增值环境征税,而如果是存量税则是对房地产的持有环节征税,而从现在的表述来看利用评估值的征收方式实际上就是对房屋持有环节进行征税,这种房产税的模式和美国的房产税征收方式是非常类似的。在美国,房产税是由每个州自行决定,平均税率是0.8%-3%之间,一般采用的方式是按照房产的估值给予一个固定的免税额,或者是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超过这个部分进行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房产税税基就是房屋评估值,这和肖部长的表述基本一致,每年政府会定期评估房屋的市场公平价格,在房产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的估值越高则需要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在美国房地产的估值主要取决于周边房屋的价格、地块的大小、房屋的面积、房型以及房屋的年限等等关键性因素,从而房产的估值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比如说加利福利亚州就是按照40%来确定。所以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土地的价值是房产估值的重要决定性指标。
所以,此次中国征收房产税的定调极有可能借鉴美国的房产税经验,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将会在住房领域增加房地产的持有成本,就像美国每年都要征收房产税,所以在美国持有房产的成本也非常高,这样也就导致了炒房现象在美国其实相对较少。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房产税对于地方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来源,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有可能彻底改变地方财政的收入结构,从而改变之前土地财政的困局。但是,仍然有一点值得考虑:这就是房产税不是增量税,征收房产税就意味着从老百姓的口袋里掏钱,所以各国对于征收房产税都是十分慎重的。
那么我们现在需要担忧房产税了吗?从短期来说,不必过分担心,房产税的征收需要明确的国家立法程序,房产税的推进是以立法先行为原则的,所以房产税预计还有3-5年的缓冲期,在这之前不必过分担心房产税征税的问题,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需要考虑是不是减少房地产在家庭财富中的占比,避免一旦开征房产税对家庭财富的潜在冲击。
房地产税何时能够出台?
②“房地产税不会那么快出台,即使征下来,对房地产也没多大影响。”12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2018年《经济蓝皮书》发布会间隙对记者分析时说。
他指出,开征房地产税,首先要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再进行多次审议,所以房地产税很快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另外,征收房地产税需要对房子进行评估,这需要大量的中介机构。
12月20日,财政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肖捷在文章中指出要完善地方税种。根据税基弱流动性、收入成长性、征管便利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在目前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为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实施房地产税征收,需要解决重复性征税问题。原因是,目前住宅用地一般有70年使用年限,购房者其实是付出了70年的土地租金。
李扬指出,实施房地产税征收,等于是实施对居民征收直接税,但是这要把土地批租制度,以及目前流转环节的房产税一并考虑进行改革。而要解决房地产发展的长效机制,最好是要让集体土地入市。目前租售同权就属于长效机制政策。
此前,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有两个难点: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价值在升值,而房屋在贬值,税基难以统一;另一方面,土地属于国有,而房屋属于私有,一个统一的税如何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也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许善达也指出,目前对企业已经征收房产税了,对居民征收房产税作为税制结构的一部分是可以的,但是现在没有方案,只有上海、重庆两个地区的试点。他不赞成以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的方式调节房地产市场
❷ 如何加强基层税务部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加强基层税务部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❸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重庆市政府网)
❹ 自有房产经营用怎么交房产税
法律分析:需要缴纳房产税。许多人误以为自有房屋做为自已公司的办公场所没有租金收入,就可以避税了。事实是恰恰相反,税务机关可按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计征房产税,年税率12%。要交的房产税反而更多。如果公司支付租金的话,涉税较不付租金要少。1.税务机关只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基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1)营业税。首先对租金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为:每月应纳营业税税额=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3%的优惠税率。(2)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有三个档次:个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个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3)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4)房产税。房产税的税额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每月应纳房产税税额=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12%;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4%的优惠税率。(5)印花税。个人出租门店签定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还需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1‰。计算方法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月租金收入×租赁期限(月份数)×适用税率。(6)个人所得税。扣除上述缴纳的税费(包括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还需要就这一所得额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10%。自己的所在地可能还有一些优惠政策,上述税金未必全部缴纳。2.支付租金有税务局开出的合法发票,可以税前列支。所以,年末盈利数大于支付的租金,可以少缴纳所得税25%。不过要付租金的话,应先向当地税务局咨询,有没有最低或最高额限制。如果有的话,税务局有权比照当地房屋租赁价格征税。
法律依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❺ 房产税改革是怎么回事
现行房产税1986年开征。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背景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通过包括房地产税的多种税收调节经济和配合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计税依据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两种,税率也相应分为1.2%和12%两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986年9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房产税宣传提纲》中说: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为实行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从0.2元到10元不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财政部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为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城市房地产税2009年取消 ,“外资”开缴房产税 。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上述关于房地产的两个税收条例仅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继续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内、对外实行两套税制,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已经明显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关于改革房地产税的要求: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 但是,为了保证主要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适当减少震动面,上述房地产税改革措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没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据同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要修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笔者注:似应为房地产税,下同),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或者改革房地产税制问题。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低税额标准从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税额标准则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当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国务院发布上述决定是为了落实本院同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
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房产税内外统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803.7亿元和9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59521.6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35%和1.55%,占当年中国地方税总额5080.3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5.82%和18.13%。
主要目标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将其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财产税,公平税负,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实施
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❻ 宣传、文化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89号)规定:“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59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四、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单位均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体化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❼ 房产税首批15个实施城市是什么
房产税首批15个实施城市网传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南京、成都、三亚、海口、厦门、武汉、重庆、苏州、宁波、天津。
房地产税作为大家最近关心的热点,目前具体征收的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如此频繁的宣传节奏,也说明中央这次的决心非常大。
简单介绍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
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此前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杭州是第二批房产税试点扩容传闻最多的城市。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价城市。
❽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有没有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从《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http://www..com/link?url=OCdoOkdS4bgborpa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省政府【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7-02-15【生效时间】 1987-01-01【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 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
(二)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条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四章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认定
第十一条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
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十二条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第十五条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第十六条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
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
2.房屋结构;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
1.市辖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
(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关联内容相符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应按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三)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要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缴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为名义,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年内未收取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结算税款。
(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六)对各单位联建的房产,以各单位分得的面积,分别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章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第十九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
(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十条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自建、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工程尚未决算但对新建房产已使用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从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无租出借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六章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七章减税、免税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2.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经省局授权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1.《条例》中规定的政策性免税项目;
2.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
3.其它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审批的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下列资料:
(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派人深入到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或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减免税申请,可以责令下级单位补报材料或退回原报单位,重新调查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需要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以正式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未获得批准前,应按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对属于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除取消减免税照顾,责令限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外,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房产税减免审批事项,实行各级地方税务局分级负责制。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除取消审批决定外,要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税源及其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房产税纳税人纳入税收日常管理,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对漏征漏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等资料档案,切实加强房产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涉及房产税纳税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产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三)对纳税人有关房产税的审核、检查资料;
(四)纳税人的缴纳税款情况;
(五)其他有关房产税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所属各征收单位房产税税款征收情况;
(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
(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各县(市、区)税款征收进度情况;
(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
(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各省辖市税款征收进度情况;
(四)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五)税收收入分析资料;
(六)减免税审核、调查、审批、上报等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在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代征房产税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❾ 如何做好房产税正面宣传工作
当然得说地方征收这种税的用途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说地方没钱了,教育,医疗,都没办法投入了。农民也没办法补贴了。
❿ 如何做好个体门面房产税征收工作
做好个体门面房产税征收工作,就要首先做好统计工作,然后有步骤的开展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