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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22-06-01 07:40:58

『壹』 被投诉虚假宣传一般怎么处理

摘要 行的正坐的端,如果没有虚假宣传的行为,遇到工商局检查也不必害怕,对于随意举报污蔑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您可以报警。

『贰』 律师在抖音里打广告赚钱可以吗

可以。
律师可以作广告宣传自己的业务。但必须符合事实,并不得作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的宣传。

『叁』 2021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摘要 虚假宣传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认定原则: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虚假宣传处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肆』 女律师张晴为什么被查

女律师张晴近日以“尬炫富”刷屏朋友圈,堪比郭美美炫富事件。与情妇郭美美炫富扯出红会系统的腐败不同,女律师三观不正,直接让人们开始担忧司法公正,质疑整体律师圈子的素质、品格。张晴被查,给出的情况让人稍松一口气——“涉虚假宣传”,似乎又是一起臆想式炫富……以下是事件来龙去脉:


一、女律师尬炫富引群嘲

近日一名自称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女律师张晴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的炫富信息被人曝光,除了条条都要晒一晒“香奈儿13寸的黑色高跟鞋”“整套Burberry衬衫西装”以外,满满的三观不正、莫名的自信自恋以及“鄙视一切贫穷平凡土”的玛丽苏女主范儿令网友们目瞪口呆……

比如:用英语回答了一遍自己毕业于北大,就因为英语很流利被录取了,早知道如此“就不麻烦老爸回家找房本了”……

此外,网上流出疑似“盈科深圳分所官方一群”的微信群聊天内容,有群友要求张晴“相关不适合言论的截图需要尽快删掉”。目前,微博认证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晴”的用户平台上,其微博内容已经无法查看。


对这件事……我只对当事人有一句忠告……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不论是张晴还是郭美美,还是无数在网上、朋友圈里炫着自己没有实力享有的“富”的那些虚荣心过生的人们……炫假富这件事并不是你高兴就好,假的真不了,但你破坏的形象并不只是你个人的,受牵累的,还有与你社会身份相关的一系列人群。当然你们可能不太在意,否则就不会不计后果地ZUO了。

不论是真炫富,还是假炫富,这样三观不正的律师,还是回炉重造或者干脆换个职业吧。法律,可是这个社会能否公平稳定地运行的保证呢,掌管法律、应用法律的一群人如果自己内心的天平就是偏颇的,用什么来维护我们其他公民的公平正义呢?

『伍』 律师在拼多多砍价未成功而对其起诉,拼多多砍价算不算虚假宣传

律师在拼多多砍价未成功而对其起诉拼多多砍价不算是虚假宣传,因为确实有很多的人砍价成功,而且拿到了免费的商品,否则的话也不会有很多的人去参与其中。但其实在很多的一些砍价当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虚假性的,确实看不到的商品。因为我们都知道拼多多一直以来是这样的印度营销方式来获得我们很多消费者的注意,而且确实有很多的一部分消费者拿到了免费砍价获得的商品。

所以对于这样的方式,大家好像似乎没有这样想过。因为毕竟是免费的产品,所以大家可能再获得的过程当中也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但是我们在本身邀请身边的人去帮我们砍价的时候,就是一种付出,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交往。

『陆』 律师在线问答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罚,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呢

虚假宣传如果对消费者没有实质性损失或者损失轻微,一般消费者不会有什么赔偿,或者退还购物款而已,管理部门的处罚也是根据这种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的

『柒』 如何防范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问题,还在一定层面上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
不正当竞争 律师 原因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代理。
(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3)健全服务市场法规
竞争如同竞技比赛,应当有共同约束大家的竞争规则,要体现服务主体之间竞争的平等性,应当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业内章程、规章制度来保障。但是,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相关规定里,竞争规则很少,即使有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但却是华而不实,规定太过抽象性,实际操作性太差,遇见问题往往手足无措,只能表面上有一定警示作用,难以对不正当竞争产生实际威慑力。二是司法部只是针对律师行业制定了《若干规定》,而对区别于律师的其他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听之任之。这就如同在竞技比赛里,规则只约束一支队伍,对其他队伍根本不适用,这样的竞技比赛显失公平。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在我国社会环境变化中应运而生的,同时也在与时俱进着,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服务人员的自觉性来缓和竞争产生的矛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提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制定有效的约束规则来进一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如此,律师行业才能够和谐发展,充满生机,中国法治建设也才能得以保障,有序进行。

『捌』 律师、律所不能打广告宣传吗

可以。

依据律师执复业行为规范
第十制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玖』 律师称薇娅带货产品涉虚假宣传,直播是否需要担责

任何事情的出现其实都是有着两面性的,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存在一些弊端,所以在度过野蛮生长的阶段以后,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完善才行。直播行业也是如此,近些年来直播行业都处于一个如火如荼的阶段,同样也进入了野蛮生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我们承认直播带货的确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利,同时商品的质量也成为了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很明显在此次事件当中,薇娅及其团队并没有对这些商品进行严格的筛选。所以才造成了此次虚假宣传,并且虚标的时间发生。消费者正是由于相信直播团队,所以才对商品进行购买,很显然如今主播以及直播团队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

『拾』 律师6万多元买了4瓶茅台,最后告贵州茅台欺诈,你怎么看

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传统文化。像现在的白酒一样,在我国一直有酒的文化传承。在现在的白酒市场上,很多品牌的白酒价格急剧上升。其实像我们这样的普通市民在外面吃饭的时候,会喝一瓶一百元或二百元以上的白色。酒对我们来说真奢侈。因为是好酒,所以价格很高,酒的年份也决定了酒的价值。虽然越旧的酒越好喝,但是价格是一样的。今天我们想说的和白酒有关。在四川刑律师花了6万元买了四瓶不同年份的茅台酒。其中有50年酒和30年酒。分别买了两瓶。

但是,据监狱的律师说,这些字体在店里是看不到的,而且是去的时候看到的,字体非常小。现在还在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但是,根据这些情况,他的诉讼已经失败了。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吗?那么,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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