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传播诈骗信息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贰』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宣传罪是怎么定性的
地方保护主义是直接原因。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一般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而且敢于发布虚假广告并能够通过层层审批的广告主和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一来,对于虚假广告当然是要么无人查,要么查也不彻底,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最后也可能象征性罚款了之,甚至干脆不了了之。
不敢大胆适用法律是认识原因。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案件定性感到困惑。其实很多虚假广告行为,不独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媒体近年来曝光的虚假广告事件有些是符合该条规定的。因为没有先例,职能部门不敢大胆适用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鲜有因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是程序原因。目前在查处经济犯罪中,刑事司法对于行政执法是存在一定依赖关系的,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去先期调查取证,或者查处后不主动移交,司法机关一般是不会立案查处的。
原因虽多但问题总要解决。笔者以为,还是要从个案上选择突破口,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如果能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彻底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无疑是个极大震慑,对执法、司法也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叁』 怎样认定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
一、怎样认定虚假广告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肆』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虚假广告罪的客体为广告管理秩序和商品交换中的公平竞争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虚假广告罪则是行为人以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做虚假的宣传,意图使消费者因为误信宣传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人通过交易获取非法的利润。
(三)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虚假广告罪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此外,虚假广告罪主体包括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无代价地把对方的财物骗到手。虚假广告是通过虚假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去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来赚取非法利润。如果说诈骗罪是“无本万利”,虚假广告则是“以本求利”。
(五)被害的对象不同。诈骗罪的被害者是特定的,而虚假广告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六)法定刑与追诉标准不同。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伍』 虚假宣传和诈骗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虚假宣传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虚假宣传和诈骗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虚假宣传和诈骗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陆』 所卖东西很低价但以虚假宣传卖高价,数额较大,是刑事诈骗罪吗
答: 所卖东西很低价但以虚假宣传卖高价,数额较大,不是刑事诈骗罪
如有疑问
请继续追问
『柒』 虚假宣传构成诈骗的界限是什么
虚假宣传构成诈骗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宣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宣传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宣传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宣传作虚假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宣传广告为主,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捌』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