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开展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宣传
近年来,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了仲裁,认识了仲裁,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多热心读者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情况。时值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之际,本报记者就仲裁制度及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采访了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刘强同志。
问:今年12月27日是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纪念日,请您介绍一下淄博仲裁的基本情况?
答: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仲裁法律制度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我市于1995年12月27日组建了山东省第一家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遵循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淄博市政府同时决定,成立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淄博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淄博仲裁委员会组建以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高信誉”的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为准则,以创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在全市开展仲裁工作,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法仲裁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成立以来,共依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000余件,涉案标的额3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优秀仲裁委”和“全省先进仲裁委”荣誉称号。
问:仲裁有哪些特点?
答: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其它方式相比,具有简便快捷、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和一裁终局、保密性、独立性等特点。
1、自愿。仲裁案件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2、简便、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制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独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以上这些特点,正是仲裁的优点,也是仲裁对纠纷当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自己仲裁请求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依法立案受理。在“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条款中,如果选择仲裁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要注意写清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名称,这样才是准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在此,我们向大家推荐以下规范的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专家办案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你们是如何加强仲裁员管理的?
答:多年来,我们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不断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强化仲裁员职业道德操守教育,增强仲裁员遵章守纪、勤勉敬业、公正仲裁的意识。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庭审技能和调解技巧的培养,增强了仲裁员培训效果。修订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了仲裁员办案监督及考核体系,坚持案件反馈、回访、专家咨询、领导旁听等制度,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合理设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评价项目,对仲裁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错案追究及仲裁员违纪处理办法和规定,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队伍管理体系。
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于办案质量是如何保证的?
答:围绕提高办案质量这一中心工作,我们采取了各项有力措施。一是完善规范落实办案程序和办案秘书岗位职责。合理调整了仲裁秘书室的工作职能,将立案、审查、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与办案秘书案件处理工作分离,加强了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二是突出抓好庭前预审、仲裁庭合议及裁决书(调解书)核阅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采取仲裁风险告知、仲裁员开庭公正承诺、改进仲裁庭庭审模式、严格仲裁庭合议等措施,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建立了案件审理全流程的监督控制体系。实行了立案程序化管理,对当事人立案咨询、接待立案申请、证据材料审查、立案登记、仲裁费用收取等形成程序化管理。建立了仲裁庭的提示告知制度,督促仲裁庭按期结案,完善和落实裁决书(调解书)审阅制度,保障了裁决书(调解书)的质量。坚持实行庭审反馈及典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装备了办公监控系统,购置了仲裁案件管理软件,实现了仲裁案件的全流程监控。
问:淄博仲裁工作近年来成绩斐然,今年又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第一协调人,请您谈谈具体的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答: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化解经济纠纷、服务经济发展、维护法律公正、追求社会效益为己任,立足淄博实际,努力开拓创新,实现了淄博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连续多年来,受案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稳步增长,仲裁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也得到了稳步提升。
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筑媒体宣传、党校教育、企业培训、公众参与、理论与实务研讨等多个宣传普及《仲裁法》的平台,继续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仲裁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企业和公民都懂得如何运用仲裁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狠抓树立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建设,公正、快捷地仲裁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和争议。从改革工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办案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快速调处经济纠纷;建立监督机制,严格工作纪律,切实保证仲裁案件的质量等多方面入手,公正、快捷地依法仲裁各类经济纠纷和争议,认真履行好《仲裁法》赋予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责,树立优良的社会形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三是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仲裁员队伍、强化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仲裁员遵章守纪和廉洁自律的意识等多方面着手,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机关工作,打造一流的仲裁机构。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使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B.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
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只能撤销不能上诉;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
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
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C. 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1、关系不同
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特点不同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3、原则不同
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是双方自愿型公断,异于强制型公断。
联系: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两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
D.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4、公开程度不同。
E. 哪些民事纠纷可以仲裁解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本市的规定,下列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牋牋(6)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牋牋(7)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8)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F. 民事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民事纠纷如果有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如果没有只能去法院起诉解决
G.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什么区别
一、解决纠纷的机构性质不同
法院代表国家介入;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民间组织介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二、审理及裁决公开与否不同
以公开审判为原则 ;审理及裁决原则上均不公开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
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四、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同
对程序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并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
五、一裁终局或是两审终审不同
两审终审 ,一裁终局
六、回避人员不同
适用于审判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只适用仲裁员
(7)民事仲裁宣传扩展阅读:
1、管辖权取得不同。民事诉讼为法定管辖,及法律规定管辖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管辖。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审理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文书与仲裁文书的区别:
(一)制作主体有所区别
除当事人作为文书制作主体之外,仲裁法律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有明显区别: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关,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定文书形式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适用的程序与依据不同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仲裁程序,依据的是仲裁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表现形式不同
因为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能力,所以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与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H. 如何开展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宣传
仲裁虽然效率高,结快,但也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仲裁不解决的,如民商仲裁主要针对商务民事活动中的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纠纷,土地承包仲裁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其他的民事纠纷如打架闹事、伤害等民事纠纷就没有相关的仲裁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