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楼宇可视对讲的验收标准
一、基础条件:
本小区封闭;有不少于本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本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栏。小区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账、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危机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四、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五、保洁服务:
1、本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本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孽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绿化养护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发现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2、草坪生长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超过时应及时进行修剪。
3、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孽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
4、绿篱枝叶较茂密,超过平齐线10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七、综合管理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
4、管理人员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5、广泛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进行管理。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5%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抽样测评,满意率达到85%,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账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12、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工作。
㈡ 收房找验房公司 小区公共区域该如何验收
小区公共区域检查验收细分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㈢ 我想重新办下学校的宣传栏,展示下学生的优秀书法绘画作品和老师的作品,应该叫什么好呢
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是在单位的2号楼和3号楼的连接走廊里16个1米多的宣传橱窗里面整的,起个名字 丹青照**(学校名字)翰墨书青春 但是看着效果不是一般的差。
后来某次高级别验收时候,还要我整这个,我一听就拐到,虽然还有美术老师帮忙,可人家也有人家任务的,审核不过骂的还是我。烦死:就和领导磨嘴皮子了:大致意思是:找16副大小合适的统一装裱下(为丰富,只找1 2副如扇形啥的)(硬笔书法可以4副让拼接田字留线装),机裱框也就40---50元一副的样子,然后橱窗背景统一就是淡雅山水,每个框子右下角贴上word做的框子的色粉纸,里面写上作者部门作品名字以及时间。也谈到主题,题目的事情,就因为主题实在想不出,也就更加不去想应该叫什么了,最后我的意见是不叫什么,因为人家看惯了这些,也看惯了都是有啥那种显示文采的题目,说穿了就是人家一看就知道是师生书画作品。弄统一,弄整齐,目的就是弄出气势,远看抢眼,近看有味,弄成和别人不一样的师生书画作品展示才是宗旨,领导被我忽悠得写张纸条让我去会计处领了一千大洋,检查验收那天,我在橱窗底下摆了一排椅子,这样上下2层都放了花。当天检查小组表扬了,年底领导多发我500大洋,理由了合理化建议,保存了师生书画为今后做铺垫(随时拿出来都可以),特别美观。
希望的这样的记叙文能够给您一点启示,
㈣ 宣传栏,宣传栏样本,哪里做宣传栏做的好
宣传栏是一种关键的宣传手册和宣传策划的媒体,针对宣传栏也是必须开展好品质的,为了更好地提升宣传栏的品质基本建设,平稳宣传栏的品质,针对宣传栏的品质也是要做好验收的工作中的。验收宣传栏的情况下要留意验收什么?大家还是和宣传栏生产厂家的我开展详尽去了解一下宣传栏验收必须什么规范吧:
不锈钢不容易造成浸蚀、缝隙腐蚀、生锈或磨坏,是工程用金属复合材料中抗压强度高的原材料之一。因为不锈钢具备优良的耐蚀性,因此它能使构造构件地维持建筑工程设计的一致性。含镁不锈钢还集冲击韧性和高延展性于一身,便于构件的生产加工生产制造,可考虑建筑设计师和总体设计工作人员的必须。不锈钢宣传栏说白了便是在传统式宣传栏的基本上加上不锈钢原材料,以宣传栏不锈蚀,增加宣传栏的使用期限。
主要特点
木塑复合原材料的基本为密度高的高压聚乙烯和木质素纤维,决策了其本身具备塑胶和木料的一些特点。
1)优良的生产加工性能;
2) 优良的抗压强度性能;
3) 具备耐潮、耐腐蚀性能,使用期限长;
4) 优质的可调节性能;
5) 具备紫外光光可靠性、上色性优良;
6) 其大优势便是废物利用,并可回收利用在生产。能够溶解,不容易导致“白色垃圾”,是真实的环保产品;
7) 原材料来源于普遍;
8) 能够依据必须,做成随意样子和规格尺寸。
参考链接
㈤ 物业验收的方法有哪些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