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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收宣传月

发布时间:2021-06-23 17:47:58

㈠ 2017高新企业税收政策

2019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深圳市直接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龙岗区(高新复审10万)30万,南山区10万(复审10万),福田区20万(高新复审5万),龙华新区(高新复审20万)、宝安(复审10万)、光明新区、罗湖、坪山、盐田等都是30万,大鹏区2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前6个月的前期辅导以及资料准备工作,以便能及时做好申请准备.

㈡ 2017新三农政策内容是什么意思

2017年,由农民日报社主办的“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暨2017三农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会议确立了当年的三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衡量改革成不成功,不仅要看供给体系优不优、效率高不高,更要看农民“钱袋子”是否鼓起来,要着眼农民、关注农民,得让农民有活干、有钱赚。

二、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要以市场为导向,紧跟消费需求变化,不仅要让人们吃饱、吃好,还要吃得健康、吃出个性。不仅满足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对农业观光休闲等服务性需求,满足对青山绿水的生态化绿色化需求。

三、根本途径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要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结构性矛盾,不能再让农产品产出来卖不出去。

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1、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优”字。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大宗农产品的要瞄准“优质专用”,其他农产品要瞄准“特色优势”。

2、调好生产方式,突出“绿”字。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修复治理生态环境,既还历史旧账,也为子孙后代留下9生产和发展空间。

3、调顺产业体系,突出“新”字。着力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

(2)2017年税收宣传月扩展阅读:

1996年,温铁军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概括为"三农"问题。200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三农"问题纳入报告,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在中国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等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新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的衍生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内在动力和制度根源。破解"新三农"问题必须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之间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及公共服务的均衡分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在宏观调控中注重加强农业,实行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㈢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都有哪些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将被处万元内罚款;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在广
东未经许可不得用微信组团出游;河北4.5吨以下货车可不办经营许可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11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影响我们的
生活。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明确责任 11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细化《办法》有关域名服务监管制度。

工信部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时下热门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从事组团活动,《广东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河北三新规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4.5吨以下货车可不办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15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及宣传贯彻情况”新闻发布会。会议宣布,《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4.5吨以下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汽车,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稳定、高效绿色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更大的贡献。

2、《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突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消保委的社会监督力度;细化了消费争议调解,特别是针对当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进行了完善。

《条例》规定,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
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河北省专利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河北省专利条例》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专业性、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的转化运用、打击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等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
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
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将于11月1日实施

近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

据了解,与原《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相比,新《保障办法》在适用保障对象方面,将重庆市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内容纳入保障适用范围,并对组织要求、协
助要求、信息渠道等具体方面进行了完善,实现了税收征管保障的全覆盖。在税收协助部门方面,则增加了科技、交通、商务、国资、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
民银行、海关等中央在渝单位。此外,在涉税信息交换方面,不仅增加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农用地转让等传统税源涉税信息交换,还增加了跨境交易等新兴产业的
涉税信息交换。

懂法知法做个好公民。

㈣ 如何用AI畅想未来

4月2日,在第27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海淀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召开税收服务人工智能企业座谈会。结合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淀区国地税立足区域经济特色,邀请了辖区内7家著名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座谈,问需问计于企业,其中,既有科技巨头网络公司,也有新兴创企,如独角兽企业旷视科技、寒武纪、商汤科技。

“人工智能”自2017年首次被写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后,今年再次出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模式被看成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驱动力,供给侧改革的模式从关停落后产能的思路向增加先进产能的方向演化。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随后,科技部宣布了首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包括依托网络公司建设自动驾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工信部发布了《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截至2018年2月底,已有至少13个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印发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海淀区作为全国科技创新核心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良好,北京前沿国际人工智能研究院、中关村人工智能双创基地均坐落于此,海淀区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调研,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拓展网上办税,将“互联网+税务”与人工智能紧密结合,优化区域税收环境,不断增强人工智能这个新引擎的发展动力。

㈤ 2017年4月是多少个税收宣传月

2017年4月是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㈥ 2017年11月起即将要实施的新规有哪些

11月1日马上就要来到,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施行。将对你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据介绍,此次《规程》修改主要是从定向投资人分层管理、强化中介机构职责和优化注册工作机制等方面展开。

新规优化了与投资人分层管理相适应的机制安排,强化中介责任,夯实“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注册制理念,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兼顾投资人保护和定向发行灵活便利两个诉求,简化注册发行全流程工作机制,优化风险防范机制。

㈦ 税收优惠为支持供给侧改革哪些便利

一、主动对接,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争“率先”。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 (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4.支持发展中国“智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动漫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试点城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提质增效,优化结构谋“进位”。
6.引导过剩产能转移。钢铁企业利用预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对水泥、水泥熟料产品由增值税即征即退100%调整为即征即退70%。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建材产品和建筑砂石骨料由免征增值税调整为即征即退50%。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
7.全面实施“营改增”。按照国家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按规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降低所有行业税负。
8.支持基础设施和要素市场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9.支持生态循环产业发展。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励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引导环保消费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助力转型,优化重组促“升级”。
12.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13.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扶持就业,协调发展强“奠基”。
1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积极作为,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服务优质高效。
(一)全面简政放权
17.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杜绝擅自设立审批或者在目录外实施审批;积极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一窗式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大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18.推行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力责任义务边界;编制并公布税收执法流程图,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19.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持续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切实简便纳税人登记程序。
(二)营造法治环境
20.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逐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各类税务行政执法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21.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复议案
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优化纳税服务
22.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实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推行错峰预约、导税服务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通过完善发票网上申领、发票掌上开具、推行电子发票、发票验旧信息自动上传等措施便利发票领用。
23.开展专业化的纳税咨询。建成12366纳税服务热线(武汉)中心,实现与地税部门相互转接咨询电话,完善IVR语音提示功能,收集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通过IVR向纳税人播报。
24.免收税务证照工本费。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免收费政策;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25.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服务和管理措施;拓展“银税互动”范围,促进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到“纳税信用贷”应用中来,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帮助诚信纳税人降低融资成本。
26.实施“走出去”企业专业化服务。
围绕“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通过编制国别税收信息指南、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税收服务等,推进我省企业“走出去”,发挥湖北基础设施建设优势,加大国际产能合作力度。
27.开展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坚持以项目为抓手、以集约管理为方向,以专业化团队运作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国税局为主导、武汉市局为核心,各市州局协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税收解决方案。
(四)深化税收征管
28.加强国地税合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通过开展国地税合作示范点建设,推行国地税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等模式,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标。
29.推广“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广应用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和移动办税平台,推行涉税事项“线上”省内通办,实现网上受理申请、网上申报缴税、网上发票办理、网上涉税查询和网上纳税咨询,做到缴税信息可查询、发票信息可查验、申办事项可跟踪。
30.简化办税程序。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等守信激励措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施以缴代报。
三、扎实推进,确保服务供给侧改革工作举措稳步有序。
(一)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解决供给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而做出的决策部署。各级国税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主动将地方政府确定的改革任务和国税工作有效对接,把各项政策举措融入到全省国税系统的“六大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广泛宣传,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大厅、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要通过国税专报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报告国税部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过学习培训、工作部署等途径向广大国税干部宣传讲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国税部门服务改革的任务和举措,在机关上下、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增强服务改革的积极性。
(三)问计问需,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积极同有关政府部门对接,听取有关部门在提高供给质效、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诉求;要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在改革转型中的困难,收集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为破解改革难题建言献策,有针对性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优化举措,增强工作的全局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要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好国地税合作规范、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全面优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各环节的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规范化、高质效的税收服务。
(五)认真落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密切跟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要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情况和综合绩效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举措的责任分解、督办检查和工作考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到岗到人,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㈧ 2017年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
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 [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应答时间:2021-02-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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