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营销推广 > 资管产品营销服务

资管产品营销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22 15:21:57

Ⅰ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额怎么定

根据《财复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制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Ⅱ 证券经纪人能做资管产品的销售吗

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过度发展,一方面导致投资链条拉长,增加了整体融资成本,使得机构“脱实向虚”,热衷于做大规模,忽视主动管理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另一方面导致监管套利,易引发跨行业风险,甚至被不法机构或个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资产管理业务沦为规避监管的简单通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促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行业与监管层共同研讨和实践。本期专门编发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通道业务风险及违规案例,供全行业参考、研讨。

S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沦为骗贷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4月,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或公司)接受A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受托资金被用于通过B银行云南分行向云南某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该项目系S证券资产管理部员工经QQ群认识的自称为某银行的朋友介绍。4月27日,A银行10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在C银行开立的资产管理托管账户。随后,S证券委托C银行将10亿元资金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4月28日,S证券接到A银行通知,称怀疑委托贷款合同的B银行云南分行签章人员身份,并已申请B银行云南分行贷款企业账户的止付,冻结账户款项的划付业务。随后,S证券收到B银行云南分行《告知函》,称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该行名义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鉴均系伪造。5月3日,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查封了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冻结了由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的10亿元资金。经公安机构侦办,被骗资金最终被全数追回。

二、机构存在问题
S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基本摘自公司业务员从QQ结识人员处获取的印有B银行标志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未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公司派员赴B银行云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协议用印鉴证,但是相关人员未能亲眼见到银行用印过程。
(三)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根据B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委托人应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实际操作中公司未在B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而是由托管银行直接将资金从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证券和A银行均将风险管控的职责推给了对方,S证券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在尽职调查、担保核查和资金划付等环节均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处理情况
S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业务管理混乱并导致相关业务出现风险,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釆取了高管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H证券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兑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陆续设立6只集合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购买了A信托发行的B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金额共计7.96亿元。2014年7月,上述信托计划出现到期延迟兑付和无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发生延迟兑付后,A信托告知H证券,B系列信托计划最终都以项目贷款形式流向了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证券全资子公司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有资金认购1亿元A信托某贷款项目信托集合份额,而该集合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F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问题
H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关联方。H证券设立发行的6只资管产品及以其自有资金通过A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其关联方D集团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管理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
(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勤勉尽职。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甚至变相规避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审查程序,也未及时向证监局进行报告。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面临投资风险和兑付风险。2014年7月,D集团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一旦D集团破产事实确定,H证券将被迫背负将近9亿元的债务。而信托公司延迟兑付事件经媒体舆论发酵,也会引起投资者集中要求提前赎回等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兑付风险和群体事件风险。

三、原因分析
表面看,H证券面临的风险是因资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项目投后管理严重缺失,导致投资失败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发生风险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重心向扩大新业务规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倾斜,对新业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忽视合规风控对业务风险的制衡。二是公司对新业务管理能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开展资管非标业务过程中缺乏对信托风险的认识,在选择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上,过分相信A信托央企背景、行业排名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刚性兑付承诺。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资管业务的负责人授权过大,资管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疏于管理,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跟踪、了解投资产品(项目)的风险状况,未能掌握投资项目及融资方变化情况,也未按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落实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处理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多次关注到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与信托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约请公司总裁、合规总监及分管负责人谈话,通报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切实整改。案发后,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标业务,对所有业务条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釆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严格追究责任。

Ⅲ 资管计划产品 可以销售给什么公司

保监会新政后,首单资产支持计划成功发行。
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专,央行、属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负面清单管理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体系。保监会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发布了《暂行办法》,初步完成了保险体系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的顶层制度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暂不在交易所挂牌,属于私募产品,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产品可事后向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
作为《暂行办法》发布后首单获批产品,该支持计划受到了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及支持,认购机构多为保险机构。凭借保险机构的资金优势,后续随着同类产品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证、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显现。

Ⅳ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Ⅳ 在资管,券商和公募基金做机构销售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就抄是这三家公司向机构售卖的东西不一样:资管是售卖资管产品,找通道业务以及委托管理业务;公募机构是做公募基金推介,定制产品推介,通道业务等;而券商机构销售什么都能干,就是很多客户经理不专业,就像我

Ⅵ 证券公司理财经理隶属哪个部门是偏向资产管理呢还是偏向营销岗

属于营销部门,偏营销岗。

证券公司理财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
2、根据市场营内销计容划,完成部门销售指标;
3、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提高部门的销售业绩;
4、独立、进取、自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沟通技巧,渴望成功;
5、勇于接受挑战,热爱投资理财工作,志愿向金融理财方向发展,能接受公司培训。负责销售区域内销售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完成销售任务。

Ⅶ 在顾客资产管理中,营销决策支持主要应用在哪些方面

第一类:扭转性营销需求状况:负需求(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潜在购买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不仅没有需求,甚至厌恶。)
营销任务:扭转需求。
第二类:刺激性营销需求状况:无需求或对新产品、新的服务项目不了解而没有需求;或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赏玩品”等,是“有闲阶级”“有钱阶级”的选择。
营销任务:激发需求要在预期收益上作文章,设法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刺激需求。
第三类:开发性营销需求状况:潜在需求是指消费者对现实市场上还不存在的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强烈需求。
营销任务:实现需求设法提供能满足潜在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第四类:平衡性营销需求状况:不规则需求即在不同时间、季节需求量不同,因而与供给量不协调。
营销任务:调节需求设法调节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使二者达到协调同步。
第五类:恢复性营销需求状况:需求衰退是指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和兴趣从高潮走向衰退。
营销任务:恢复需求设法使已衰退的需求重新兴起,但实行恢复性营销的前提是:处于衰退期的产品或服务有出现新的生命周期的可能性,否则将劳而无功。
第六类:维护性营销需求状况:饱和需求是指当前的需求在数量和时间上同预期需求已达到一致,但会变化:一是消费者偏好和兴趣的改变;一是同业者之间的竞争。
营销任务:维护需求设法维护现有的销售水平,防止出现下降趋势。
第七类:限制性营销需求状况:过剩需求是指需求量超过了卖方所能供给或所愿供给的水平。
营销任务:限制需求通常采取提高价格、减少服务项目和供应网点、劝导节约等措施。
第八类:抑制性营销需求状况:有害需求
营销任务:消除需求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有害性,从而抵制这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经营。
营销管理伴随实践发展演进的四种范型
随着环境的变迁和营销实践的发展,营销管理出现下列四种范型:
1、交易营销。该阶段的营销管理以交易为中心,以销售活动为主,追求销售额增长,关注发展新顾客。
2、关系营销。该阶段的营销管理以顾客关系为中心,追求留住顾客、多次成交和更持续的生意关系,最关注的是顾客满意度。

Ⅷ 资管新规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当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范畴,还不是正式‏实施的‏措施
‏互联网‏平台‏如果与‏金融内机构容‏合‏作,且资金流向是‏金融机构的话,应该算不上‏违规。
在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细则‏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所以不少‏平台‏陆续‏下架了‏金交所‏产品和一些资管‏产品。
但理‏财通、京东‏金融、360你‏财富、VB‏钱包-理财、涌金‏钱包、网信、聚宝汇‏这些互金‏平台,仍在发售资‏管产品,你能说它违规了,但你能忽视它的创新吗?

阅读全文

与资管产品营销服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表演专业教师培训方案 浏览:357
净水营销体系建设方案 浏览:495
2020年旅游企业培训计划方案 浏览:359
婺城区电子商务培训 浏览:205
大山子市场营销 浏览:543
2012年市场营销的试卷 浏览:748
合肥品牌营销策划咨询公司 浏览:630
老板自动取款机中国营销通路建设首选品牌 浏览:424
东营橱柜东营橱柜品牌东营销量好的橱柜 浏览:478
黄敏学电子商务试卷 浏览:909
企业6s管理启动会策划方案 浏览:207
学校开展党课培训方案 浏览:597
北京知名市场营销公司 浏览:629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浏览:886
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方案与措施 浏览:491
30年同学聚会方案策划方案 浏览:515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实施方案 浏览:551
线上平台策划方案 浏览:468
学校推文策划比赛活动方案 浏览:118
微信营销的发展时间 浏览: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