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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销售产品客户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0-12-18 14:14:51

『壹』 本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刑法条文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二、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办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贰』 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时如何定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回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销售伪劣罪和非法经营罪哪个刑量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最高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因此相对来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重。

『肆』 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微商经营者如果为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不少微商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针对新型领域细化立法,明确微信平台对微商运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微商运营审查、监督机制。
其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法治思维方式。有些微商消费者面临侵权时,由于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认为损失数额不大,嫌麻烦,不了了之,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微商经营者。有的消费者即使想要维权,但苦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微信聊天交易时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宣传、释法,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支持、鼓励消费者维权。

『伍』 你好!我是属于非法经营。涉案金额6万左右,从中收取利益。两三千元这种情况严重吗

如果真的向你说的那样,是非法经营,从中收取利益的人,肯定就是个罪人,向这种情况有点严重,好自为知把。

『陆』 非法经营销售不合钢材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非法复经营罪量刑标准
l 、自然人犯制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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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非法经营金融行业的罪量刑标准

目前有追诉标准,量标标准不明确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回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答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
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捌』 如何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从生产来、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自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完全被非法经营罪所包含,是法条竞合形式之一,即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别法,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对这种情况,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文,即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玖』 非法经营罪按损失计算还是涉案金额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专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属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再次,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最后,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所以应该是属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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