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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阅评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17 18:45:32

⑴ 大四律所实习工资

基本信息
获得律师执业证后才能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从事律师职业,由于缺乏经验,青年律师虽然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在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这时候的年轻律师,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导和帮教,学习具体的技能,学习他们的处理事情的方法,请他们指点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尽快掌握实战本领。
相关规定
实习人员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中国律师证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查,同意实习的,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同意实习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30日内申请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时间为三十天。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训。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1/5以上课程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
(六)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日志;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品行及执业能力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九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和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情形之一或实习内容达不到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要求,认定为实习考核不合格,实习人员重新实习或由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实习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责令其停止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责令停止实习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决定应载明实习人员姓名、实习起始日、责令停止实习的原因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截止日期。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查申请。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省律师协会的最终决定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协文件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重新接受集中培训,并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其未申请执业期间的品行表现等进行考察,作出考核结论。
律师事务所相关规定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为实习人员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督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15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3次;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本所政治学习、业务研讨;
(四)组织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五)每季度对实习人员实习工作记录进行一次阅评;
(六)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者执业能力不适合律师执业的,应及时解除实习关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停止接收实习人员:
(一)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接受实习人员的;
(二)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的;
(三)未监督指导律师履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致使实习人员实习期内不能完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的实习任务的;
(四)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的;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实习鉴定的;
(六)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为实习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和考评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七)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实习人员未及时解除实习关系的;
(八)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备案的;
(九)其他不尽职指导和管理实习人员和指导律师的行为。
指导律师相关规定
第一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条 指导律师的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管理制度;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规则、规范;
(四)安排实习人员学习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训练;
(五)对实习人员的品行和执业能力进行考查;
(六)其他应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不得要求实习人员办理与实习无关的事务。
省辖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指导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其他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学习掌握实习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交流指导管理经验,开展表彰活动;
(二)组织实习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对优秀实习人员进行表彰;
(三)其他促进和规范实习管理的工作。
第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实习人员获准律师执业申请的,实习档案并入其执业档案,未获准律师执业申请前,实习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条 实习人员被责令停止实习、实习人员考核公示情况和考核结果,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指定其他机构,承担具体的实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⑵ 如何强化我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领导重视,认识明确,定位职业道德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强调指出:“要对全省各级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全员轮训。”省直人数较多部门及垂直管理机构、各市州分别成立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纪检、人社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推进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庞波亲自主编培训教材。省、市、县各级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各级财政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二、讲求实效,加强培训,注重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的普遍认知
我们把职业道德培训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环节来抓。一是确保认识、资金、人员“三个到位”,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960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全员轮训和归口培训。二是根据甘肃实际设置培训内容,联系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联系工作实际、联系身边的典型事迹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培训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我们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组织培训专题试讲,运用案例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组织相关活动等形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四是严把“四关”,强化培训管理,确保职业道德培训任务的落实。把好到训关。指定专人考勤,对无故缺勤人员,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并通报,督促其按时到课。把好结业关。轮训结束时,组织专家对培训人员的论文集中阅评,并结合每位公务员出勤情况和笔记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把好补训关。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责令其参加补训。把好培训结果使用关。把培训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弘扬正气,依法行政,注重职业道德在为民服务工作中的普遍提升
我们把依法行政作为体现为民服务工作中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要载体来抓。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良好服务态度。根据公务员依法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我们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办事的人问到本单位的第一个人,没有明确告知所问问题或态度不好,有意推脱者,要追究责任。二是落实窗口单位一站式服务承诺,规范公务员依法办事程序。在窗口单位,公务员在依法行政时,我们规定都要公开办事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方便老百姓办事,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那些职业道德缺失,办理事项久拖不决者,要追究责任。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原则,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监督公共权力的制度规定。规定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平合理,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四、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把职业道德建设贯穿各工作环节
一是把具备良好品行作为公务员考录政审的重点内容,建立以德为先的用人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察阶段,我们十分重视对考察对象品德的考察,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去年下发的甘肃省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具备良好品行为录用考察的重点内容,在考察中注重个人品行,提高德的考察权重。

二是把职业道德作为奖励表彰等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职业道德建设培育机制。组织新录用的500名公务员进行集体宣誓,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进行综合打分和评比,引导激励各单位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开展舟曲抢险救灾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表彰活动,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集中进行颁奖、领证、记功。组织健康疗养,激励广大公务员向优秀学习,自觉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将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深入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主要内容,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深入持久开展。

三是重视对公务员平时工作中德的考核,建立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在平时考核中,我们始终把德的考核放在第一位。今年,确定省审计厅等8个单位为平时考核试点联系单位,在帮助指导实施办法时,把德的考核作为重点内容。在定期考核打分中,规定了德的分值和比例。今年上半年,下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中,注重对德的考核,强调在平时考核基础上对个人职业道德作出客观准确评价。
以上是李德福同志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对于如何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全面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发言。

⑶ 全国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哪做的好

要统计局问问
统计业资格考试管理办
家统计局 2007-06-20 10:19:50
、统计业资格考试家统计局领导由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业资格考试实行家统计局统教纲统命题、统间、统考务规则办

三、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定;试卷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组织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业资格考试于每9月份第三星期公举行每门科目考试答题间120钟考试承办机关应事先公布考试纲、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考务规则、考试具体间及点等

六、考试承办机关应做报考员资格条件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员颁发《统计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效身份证件号、考试类别、考试期、考试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考务规则要求确定主考、监考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考试安排做考试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事考试工作便泄露试题或考舞弊提供条件考试主考、监考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九、要实行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考场巡视检查

十、考试结束考试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发现应考员违犯考场纪律行监考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情况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其异情况要及报告主考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处理

十二、考试实施机关要立试卷阅评工作组制定阅卷、登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阅卷绩登记工作

十三、统计业资格考试满10060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标准答案评标准任何擅自更改异议或发现异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解决

十四、试卷阅卷、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起30工作内完并应试卷、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妥善封装、保存

十五、考试实施机关考试阅卷、绩登记工作完应考试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工作内通知考

十六、全统考试前月家统计局通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印制试卷考试结束家统计局向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参考答案

十七、统计业资格考试属于家级考试考试实施机关承办机关要指定专按家关保密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八、省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要求办理《家秘密载体准印证》持《家秘密载体复制许证》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试卷清或软盘要严格交接手续

十九、自统计业资格考试试题考试结束试题保密期限考试结束试题自行解密

二十、各要严格做试题保密工作严格掌握接触试题员范围发泄密问题要按家相关律规规定追究关员责任

二十、要维护考试权威性加强考试规范性各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整考试工作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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