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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营销例子

发布时间:2021-08-04 12:49:34

A. 我身边的地理标志产品作文

你问错地方了!是不是写作文啊?拜托!~~~一点分都不给有谁帮你写啊?

B. 世界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是地理标志?
比如北回归线标志,赤道标志?

C. 如何最大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

我国农副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优质农副产品分布较广、种类繁多,农 副产业可谓是一大强项。在我国诸多地区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 出产着具有独特品质、声誉远扬的地方农副产品,而这种品质往往是 由当地特有的地理气候及人文环境所决定的。我国有国酒贵州茅台 酒,有1500 年历史与普洱茶齐名的黑茶代表六堡茶,有被历代皇室 列为贡品的龙井茶、环江香猪,有被誉为“南方人参”的金秀绞股兰 茶,有被合称为“桂林四宝”的桂林腐乳、桂林辣椒酱、桂林三花酒 和桂林西瓜霜,有“芒中之首”的田阳香芒,还有上百年历史的永福 罗汉果,还有马山黑山羊、大瑶山甜茶、罗城野生毛葡萄酒、凌云白 毫茶、横县茉莉花茶、梧州腊肠、贺州红瓜子等这样一大批特色的农 副产品,如此众多的知名农副产品应在国内外经贸市场上成为极具竞 争力的“拳头”产品,也应成为带动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新亮点。

D. 地理标志产品是什么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②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是指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使用的特有标志。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专家评审和对外公示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属于地域性资源公权,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人。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应当符合下列5个条件:①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②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③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④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⑤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E.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定 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像“北京烤鸭”、“荔浦芋头”、“景德镇瓷器”、“吐鲁番葡萄”、“阳澄湖大闸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颇具地域特色的产品地理标志,这些优质产品不仅在我国人人皆知,而且还蜚声海外。
在商品的贸易流通中,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能起到标示某种商品来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标示着这种商品恒定的质量、信誉、特征和风格。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的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标志的这种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所以说,地理标志既是商品产地的标志,也是商品质量的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地理标志可以得到永久保护的法律属性又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但过了保护期限则该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地理标志则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WTO的重要协定之一,给予各WTO成员方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我们作为其成员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为了与该协定保持一致,我们国家修改了《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纳入了法律的轨道。这是我国政府加大对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力度的新举措,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运做的具体表现.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商业开发价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识促农增收是个好办法”,要求切实抓紧落实。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们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二,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而且还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如
“吐鲁番葡萄”、“荔浦芋头”,还有我们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产品在申请和使用了“地理标志”后,其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普遍得到了上涨。
其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将会规范和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秩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和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国投机商人恶意抢注或假冒中国的知名品牌,保护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有利地打击某些国内企业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的非法行为。可以说,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情况的一种监督和控制。
其四,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可以把分散的农户和小企业通过以地理标志保护这条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方式联系在一起,通过龙头企业把他们连接到市场上去,使他们能够有机会更多地分享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市场利益。这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措 施
1.
认真学习和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审核、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特色产品的保护力度,增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使我们的地方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畅销不衰。
3.
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由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部分企业和消费者对该制度的了解不多,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培训班、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方面的知识,使人们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作用是保护属于当地人民的知识产权,直接受益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仅能够保护我们国家特色产品的品牌,而且能够提高这些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们国家在全球经济大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F. 请举出并分析我国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事例,需从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标志权制度

(一)法律术语的使用不统一
目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法律及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主要有原产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原产地名称(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贸易领域,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是在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3]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制造地,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更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产地之间的联系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出一项商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最早被用于WTO的国际谈判中,概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根据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内涵,地理标志的外延大于原产地名称的外延,小于货源标记的外延。由于WTO的巨大影响,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出现,将取代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曾经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制度采取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术语,保护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使用的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这一法律术语。
(二)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地理标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地理标志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区别性标志。凡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构成地理标志。世界各国虽然对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现有名称,也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能是随意虚构而从来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称。[4]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和图形三部分构成的,如“章丘大葱”、“信阳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当说明的是,地理标志虽然具有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但该商品的质量是好是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该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一个涉及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一个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5]
第三,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质、土壤、气候等,人文因素包括当地的传统技术、特殊工艺和制造方法等。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都没有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但我们可以根据《商标法》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及地理标志的定义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我们只能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后两个条件。
(三)在先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31条和第41条第2款对在先权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规定对防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发生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先权的范围,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权是否属于在先权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地理标志权能否阻止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注册的损害地理标志权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
由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在先权制度未作规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能否阻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批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如何处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经批准的损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存在不同的认识。
(四)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为了平衡地理标志权人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对地理标志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未作规定,《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作了三项规定,[6]但未规定对涉外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和审批程序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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