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网络舆情分析师是怎样考取的
“网络舆情分析师”证最早是人社部委托,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实际培训和考核版的。13年9月份,人社部将权网络舆情分析师纳入CETTIC职业培训序列,授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负责全国网络舆情分析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人社部认证的《网络舆情分析师职业培训合格证》。16年左右,改由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现在叫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单独培训完成。人民网上会定期发招生的信息,比如人民网2018年第二期“网络舆情分析师(中级)”研修班招生--舆情频道--人民网,可以关注一下。过程还是培训、考试,合格后会获得加盖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公章的《网络舆情分析师(中级)培训证书》。
Ⅱ 网络舆情分析师的官方培训
2013年9月5日,人社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人民网联合启动网络舆情分析师职业培训计划。今后,这门新兴职业的从业人员将有官方证书,“持证上岗”。
“主要替领导干部看网”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单学刚说,网络舆情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是明星、名人等个人,但对此需求最大的还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的领导。单学刚说,网络舆情分析师主要搜集汇总网络舆情,为领导了解网络信息、加强把握民意提供参考依据,起到辅助作用。
培训合格可获证书
人社部中国就业促进会素质就业办副主任吴凯表示,网络舆情分析师纳入人社部“CETTIC”职业培训序列,这类职业培训是围绕新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选择职业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人社部颁发的人社部CETTIC证书——《网络舆情分析师职业培训合格证》。
吴凯介绍,持“网络舆情分析师”职业培训证书可以作为从事此行业的凭证。但是作为“CETTIC”证书,还未具有强制性效果,并非只有持此证者才能从事舆情分析行业。
报名培训未设置门槛
单学刚介绍,网络舆情分析师并未设置入门的门槛,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事舆情收集工作的专业人员、媒体从业者或者有志于今后从事该职业的个人,都有资格报名。
网络舆情分析师培训,共设置8门培训课程,共计36课时的学习时间。加上考试时间,整个培训周期5-6天即可完成。每期培训结束都会伴随一次考试,包括笔试和上机操作环节。
Ⅲ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网络舆情研判与
蚁坊软件舆情监测系统研究中心表明,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和引导的原则和方法有:一、人海浏览法二 、关键词搜索法三、多文档精选法四、模板因子法五、网络实验法 六、案例库比对法网络舆情研判是指对网络媒体上舆情的定性与定量给出的一种价值和趋向判断的过程。网络舆情的研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网络舆情进行日常性和持续性 跟踪与搜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特点。二是针对某一突发事件或某一特定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判工作,一旦该任务完成则舆情活动便随之结束,具有针对性、临时性、专题性的特点。蚁坊实现全网舆情监测、舆情研判和引导,网络舆情分析,舆情报告。
Ⅳ 有什么可以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的好方法
可以选用第三方舆情软件,只需要自定义监测方案,软件会自动抓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除此之外,还会提供舆情预警的功能,有助于及时应对负面舆情事件的发酵;还可以生成舆情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Ⅳ 舆情分析研判工作怎么做好,高效做好舆情分析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网络舆情监测是通过对网络各类信息汇集、 分类、整合、筛选等技术处理, 再形成对网络热点、 动态、网民意见等实时统计报表的软件工具,如蚁坊软件这类的舆情监测系统工具。另一种识网络舆情监测是全部网络舆情服务工作的最基础部分, 它是高度人机合一的工作。 舆论监测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观察, 将事件各方视为平等媒介通过搭建适当的沟通渠道消除误解、解决问题。
Ⅵ 怎样解释网络舆情哪儿专门的网络舆情培训课程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回一种答表现形式,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
网络舆情培训是指针对舆情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网络舆情培训,传授网络舆情管理的专业知识,掌握网络舆情理论及工作体系,有效应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确立和推进网络舆情的工作体系和处理机制,撰写舆情分析报告等。
青岛以太科技四月份有一个网络舆情分析师培训班,颁发工信部盖章的网络舆情分析师证书,此证书属于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岗位技能水平考试系列,具备权威性与唯一性,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选拔、任用、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Ⅶ 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及引导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廉政网络舆情研判处置应遵循五原则
毛昭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涉及公共管理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善政方面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即使那些表面上看不属于廉政勤政舆情的网络事件,其背后或多或少也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等因素有着关联。因此,在网络舆情频发和网络舆情监管缺乏成熟制度的条件下,反腐败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的基本原则就显得甚为重要。笔者认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把握五个基本原则:不惧不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合理怀疑原则、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自古就是中国官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这也应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毋庸置疑,不惧才能做到不偏。何谓“不惧”?中国古语曰,“惧,恐也”(《说文》);“故有知非以虑是,则谓之惧”(《荀子·解蔽》);“勇者不惧”(《论语·子罕》)。首先“不惧”是指“无虑”,心底无私天地宽。在应对廉政网络舆情时,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本着“没有自己的利益”的理念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只有真正做到“无虑”才能“无惧”。其次是“正义感”。伸张正义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存在的第一价值。在实践中,反贪肃腐的激情有时会被“理性”所扼杀,而正义感则是“不惧”的精神力量。三是不惧权势。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依纪办事,敢于碰硬。
“不偏”是指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公平公正。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强势者与弱势群体利益博弈引发利益冲突加剧的产物,是公众对政府满足自身利益的期望与政府不能有效满足公众期望之间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产物。基于反腐败职能部门的职能特点,廉政网络舆情一旦发生,其很可能成为一些人寻租的对象。故此,在网络舆情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惩治腐败,提升政府公信力。着重防范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出现“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监督”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做罪犯,不允许有权机关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来认定犯罪,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在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秉承理性宽容的伦理观,以无罪推定原则去理解与善待网络舆情的传播者。如果轻率地将一些过激的乃至不当的网络言行简单化处理,视为有罪而加以推定,那将扼杀这一新型社会民主监督的萌芽。毋庸置疑,网络舆情尤其是廉政网络舆情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衡量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反腐败制度创新的外部动力,它将有力弥补体制内监督的缺陷。
依法处置原则
在应对、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原则。
某地曾出现“房票门”,这一乱象被网络曝光后,当地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在处置这一网络舆情时表示:“只要自觉上交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罚。”该言论明显背离依法办事原则。类似这种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平息事端,解决社会矛盾,以求维护政府形象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做到依法处置。
首先,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遵循宪政原则。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当前一些地方的法规、制度本身就存在违背宪政的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如果据此来处置网络舆情,很可能会陷入以违法不当的手段处理违法不当事件的境地。
其次,正确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存在着泛政治化的现象,用政治眼光而不是依据法律来认定网络舆情的性质与影响。不敢正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谈腐色变,认为腐败问题揭露多了,就会影响到当地和谐稳定和党政机关形象。长此以往,问题会越积越多,网络舆情风险也会越大。
再次,网络舆情处置的法律依据往往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由于网络舆情源往往不是来自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而是社会普通公众,故不能以党内法规来代替国家法律,不能运用党内规定来认定社会公众的责任,而应依据法律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对社会领域的管理,更多地运用非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最后,依法办事也应凸显反腐败职能部门履职行为的法治化,即反腐败职能部门自身首先应当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其自身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效行使职权,尤其是防范案件查办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合理怀疑原则
网络舆情往往凸显为网民或者新媒体对某些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怀疑,甚至是道听途说,类似中国古代的“风闻奏事”。这种怀疑或真或假,有多少水分,是需要加以认真调查的。针对这样一种网络舆情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立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理论视野,本着合理怀疑态度去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因为社会公众的怀疑源于社会民主监督的伦理要求,社会公众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与官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他们对官员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任意怀疑来表现的,你不能要求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也非公众之义务。如果要求社会公众的怀疑必须限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范围内,就等于变相地剥夺了社会公众的宪法权利。
防范利益冲突理论为评定官员“可能的”道德危机和法律危机提供了分析框架。正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引咎辞职书中所述的:“我承认我并未能完全符合《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尤其是第5.1条有关主要官员须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我就事件对政府带来负面形象深表歉意。我愿意为我的过失负上责任。”由此可见,合理怀疑原则既是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体现,也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还必须坚持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网络舆情事件中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刚性问责。现在,某些地方官员为应对舆论的压力,往往在问责技巧方面做文章,以假问责、轻问责来规避真问责、重问责,采取问责手段如同蜻蜓点水,“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被问责以后,只要“实绩突出”,一年后就可官复原职,两年后还可提拔使用,这使问责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对公众的反腐败信心的维护产生了逆向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切忌出发点错位,廉政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不是单纯放在如何应对网络舆论所带来的对政府的负面影响上,而是应当对在网络舆情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强有力的问责,在严厉问责的基础上改进制度缺陷。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对政府各项制度进行廉洁性审查,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修正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