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的导语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 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❷ 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各地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切实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督促视听节目网站认真执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努力营造和谐、绿色的网络视听节目环境。
❸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的内容
六、强化退出机制(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特此通知
❹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