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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案产品生失效日期校验失败

发布时间:2021-06-17 12:18:53

① 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营销案产品生失效日期校验失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② Excel中,某食品,a1输入生产日期,b1输入销售日期,保质期半年,c1如何显示是否过期

如果你是用 销售日期-生产日期>6个月的话,用公式=IF((B1-A1)<183,"未过期","已过期")
如果是用 今天的日期-生产日期>6个月的话,用公式=IF((now()-A1)<183,"未过期","已过期")

③ 可以按照产品生产日期时有效的检验标准来检验吗,检验时标准已失效

产品生产日期超过标准失效期的,产品本身就属于不合格了,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用失效标准来检验的了。
产品生产日期在标准失效前的,且产品本身未超过保质期的,可用已失效的原标准进行检验。

④ 产品失效年月和失效日期有差别吗

产品有效期跟产品失效年月是一样的。产品生产日期都有,比如;生产日期2016年1月1日, 产品标注:有效日期一年。产品有效期到:2017年1月1日。 两种说法是一样的。

⑤ 销售生产日期被损坏的食品,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处罚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都是什么

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生产日期损害的情况,一般而言,散装食品无保质期、生产日期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⑥ 食品型检报告到期了,到期之前生产日期的产品还能销售吗

进行检验报告,到期了,到期之前生产日期的产品还能销售吗?我觉得应该可以吧,你那个没到期之前生产的东西,当然能销售。但是过期之后生产的就不行了

⑦ 消费者投诉销售过期商品需要的证据都有什么

既然是投诉过期商品,那么你肯定就要证明这个商品在什么时候已经过期了,然后过期之后他在这个店铺还有销售的。肯定是有相关视频为证的。

⑧ 对三无产品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依据那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8)营销案产品生失效日期校验失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⑨ 销售三无产品如何索赔,三无产品的处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另外,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三无产品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营销案产品生失效日期校验失败扩展阅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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