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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回购营销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1-06-14 12:26:49

A. 房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再回购属于诈骗吗

是诈骗行为。
遇到房产诈骗问题,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解决,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B. 售后回购无论是按照销售处理还是按照融资性质处理,在法律形式上都不是业务

前两种销售、租赁方式都是属于融资性质的,交易的本质不是正常的货物销售,是为了融资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确认收入。 后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因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就是资产最终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赁期大于资产寿命的75%以上,这就意味着这项资产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会计准则要求承租方将其作为自有资产核算。

C. 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不确认销售收入。这句话是怎样体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首先讲一个故事:乙向甲借钱还贷款,但是乙的信誉及偿还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一辆车当前市价50万元,自己也可以使用。于是甲说:你跟别人也借不到钱,你的信誉和现在的情况大家都知道。这样吧,你把车卖给我,50万我给你;一年内,你拿55万来再买回去,就算有5万元的利息了。当然,过户费等税费你出。无奈,按照甲的意思乙与甲签订了售后回购的合同,卖车拿到了50万元。
1年到期,乙将55万给甲,拿回了自己的车,过户手续等也都办回来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后回购的本质,是以所销售的东西为质押,获得借款而已。实质是融资,不是销售。

D. 拍卖公司将拍品回购是否违法

以拍卖公司同样具有购买资格的当事人存在来讲,其回购应该是不违法及合理的——当然,如果是其故意扰乱或操弄市场就另当别论了!

E. 商品增值回购等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2、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的类型和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其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等等。
3、近年来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有哪些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以高价回购收藏品、贵金属为名非法集资;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非法集资。

F. 关于销售回购一般什么情况会产生,为什么不确定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产品回购营销是否违法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1、方式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

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287000

3、办理入库时:按原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做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冲销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0

贷: 物资采购 1100000

G.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售后回购就是你先把商品卖了,卖之前已经约定过一段时间再把他买回来。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相当于先把自己的东西给买方,然后让他借给你钱用用,到时间你再多拿点钱把东西赎回来,所以相当于借钱(融资)。

卖价和买价差额,相当于借款利息。

借钱(融资)就相当于负债。

(7)企业产品回购营销是否违法扩展阅读:

售后回购

(1)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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