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乙肝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可以作保险营销员吗?
应该没问题.
一个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的正确职业定位应该是爱的使者、高尚的理财规划师
一个优秀的保险营销员应该具有的品格大致包括三方面:
敬业爱业主动热情保险产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业务员推销的就是一种观念,是对近期或者远期可能发生的某些事件的风险转移。正因为如此,主动购买保险的是少数。营销员要以“凭着爱心与信任,主动热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态和面貌,积极主动地寻找客户,激发保险需求,帮助建立保障。有人说得好,在每个家庭门口转悠的只有死神和保险营销员,营销员的工作朝前一步,死神的脚步就会缩后一步。从事保险推销,难免会从客户那里受到委屈,有挫折也有煎熬。只要心中有爱,委屈一时的自尊,完成对客户一生的大爱吧。
态度诚恳形象专业靓丽英俊的外表与销售成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诚恳的态度,却能在客户心中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在营销员的眼中,所有的客户在需要建立保险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而没有金钱、地位、权势上的区别。对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视、不冷落;对待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而热情,诚恳而坦率。说话时的口气不必咄咄逼人,但态度一定要诚恳而坚决。
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见得学历高就一定能够成功。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储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以及由保险衍生出来的金融、法律、财税、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寿险业务员还要不断地学习顾客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总结。
为客户着想寿险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经济结构等,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制定计划、选择产品。这个时候,营销员的身份是一个参谋、一个理财规划师。只有真正为客户利益而非为佣金着想的时候,客户才能得到满足,得到满足,他随时会想到你,甚至推荐客户,帮助营销员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向更高的境界迈进保险营销员有四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卖关系,很多营销员从家人、亲戚、朋友开始“下手”,但当关系资源萎缩时,营销业绩也就昙花一现了;第二个境界是卖产品,赶上保险公司新推出一个险种,有竞争优势,营销员用产品去打动客户;第三个境界是卖需求,营销员激发客户的保险需求,然后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选择产品;第四个境界是卖规划,营销员从为客户理财角度,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咨询服务,甚至为客户投资提供财务顾问。一个好的营销员要从较低的境界向较高的境界前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保险营销员的要求
乙肝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可以作保险营销员吗?
应该没问题.
一个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的正确职业定位应该是爱的使者、高尚的理财规划师
一个优秀的保险营销员应该具有的品格大致包括三方面:
敬业爱业主动热情保险产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业务员推销的就是一种观念,是对近期或者远期可能发生的某些事件的风险转移。正因为如此,主动购买保险的是少数。营销员要以“凭着爱心与信任,主动热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态和面貌,积极主动地寻找客户,激发保险需求,帮助建立保障。有人说得好,在每个家庭门口转悠的只有死神和保险营销员,营销员的工作朝前一步,死神的脚步就会缩后一步。从事保险推销,难免会从客户那里受到委屈,有挫折也有煎熬。只要心中有爱,委屈一时的自尊,完成对客户一生的大爱吧。
态度诚恳形象专业靓丽英俊的外表与销售成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诚恳的态度,却能在客户心中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在营销员的眼中,所有的客户在需要建立保险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而没有金钱、地位、权势上的区别。对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视、不冷落;对待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而热情,诚恳而坦率。说话时的口气不必咄咄逼人,但态度一定要诚恳而坚决。
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见得学历高就一定能够成功。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储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以及由保险衍生出来的金融、法律、财税、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寿险业务员还要不断地学习顾客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总结。
为客户着想寿险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经济结构等,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制定计划、选择产品。这个时候,营销员的身份是一个参谋、一个理财规划师。只有真正为客户利益而非为佣金着想的时候,客户才能得到满足,得到满足,他随时会想到你,甚至推荐客户,帮助营销员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向更高的境界迈进保险营销员有四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卖关系,很多营销员从家人、亲戚、朋友开始“下手”,但当关系资源萎缩时,营销业绩也就昙花一现了;第二个境界是卖产品,赶上保险公司新推出一个险种,有竞争优势,营销员用产品去打动客户;第三个境界是卖需求,营销员激发客户的保险需求,然后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选择产品;第四个境界是卖规划,营销员从为客户理财角度,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咨询服务,甚至为客户投资提供财务顾问。一个好的营销员要从较低的境界向较高的境界前进。
『叁』 3.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可知,应当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营销员销售某类保险产品应当明确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对所有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保险销售人员提出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体现了从业公平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
《办法》更加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首先追究所属机构的责任。
『肆』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能力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1、 承压能力。销售人员肩上扛着巨大的销售指标, 身后有主管经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临的却是客户的冷漠与拒绝。面对困难,一些人感到迷茫和沮丧,或放弃,或消极工作,结果自然是离成功越来越远。
2、 分析能力。销售人员要具备对市场机会的敏锐分析能力,学会发现市场机会,在与竞品的战斗中脱颖而出。
3、沟通能力。把自己的观念、信念、方案、方法推销给上级、下级和客户是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能力之一。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赢得他人支持的最好方法。实践告诉我们,销售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因沟通不畅造成的。
4、适应能力。从企业的内部环境来说,营销人员首先要能够适应公司,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运营理念、营销方针、人文环境等。从企业的外部环境来讲,营销人员还应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经销商的发展需求、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等。
(4)保险营销员销售某类保险产品应当明确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人员工作内容:
保险销售员提供相关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
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A、帮助顾客做好家庭财务计划。
B、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防范。
『伍』 保险从业营销员应做到哪七个方面要求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规,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第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第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需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外,还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委托协议,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个人代理人初次上岗前需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若持有人希望继续拥有展业资格,就需要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第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第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的行为。如果《资格证书》期满时不符合换发条件,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并注销《资格证书》。此外,如果《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陆』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避而不谈,这一行为属于什么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缩编教材(摘录)
————温久鹏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广义:风险——盈利、损失
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1、有形风险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三、)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分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分
1、实质损失
2、额外费用
3、收入损失
4、责任
三、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
2.社会
3.政治
4.经济
5.技术
(二、)按风险标分类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
4.信用
(三、)按风险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
(五、)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险的普遍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
(四、)风险的可测定性
(五、)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的学科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1.避免
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2.预防
3.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风险
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2.转移风险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转移风险又分为: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2)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意义
投保人交钱,保险人赔钱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1.风险的大量性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适度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弹性原则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赔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本金
2.寿险责任准本金
3.未决赔责任准本金
4.总准本金(自由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二、保险的特性
(一)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二)法律性
(三)经济性
(四)商品性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五)科学性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定制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2)行为依据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适用的原则不同
(5)保障功能不同
(6)保费负担不同
(二)保险与救济
民间救济(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1.消费者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
具有全面性、统一性
(二)自愿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寿命
2.健康保险——身体
3.意外伤害保险——身体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一)共同保险
(二)复合保险
(三)重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管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黑普瑞制度
3.基尔特制度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
2.火灾保险——巴蓬_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
5.信用保险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
(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相反。。。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之父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作取舍决定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性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性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回复不能超过1万字,删了好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定义
您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是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下面是具体介绍:
1、守法遵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2、诚实信用: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并将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不误导客户;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专业胜任: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
4、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5、勤勉尽责: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6、公平竞争: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7、保守秘密: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捌』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明确告知客户
因为此类保险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业务员演示的利益只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不能做为以后的确切收益的。所以对于保险收益这块还是要看该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来决定的。这里的投资风险不包括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玖』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9)保险营销员销售某类保险产品应当明确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