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期:02-03-20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企业: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谋求快速发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决定不再对重点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改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0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经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应用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凡从事本市建设工程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代理经销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工程项目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从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规定。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是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有安全认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的;
(二)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两次抽验不合格的;
(六)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沈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外埠或境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沈代理商)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二)审核登记备案材料,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名录。
第九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认证(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四)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合同;
(七)境外产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八)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材应用办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委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公布其结果。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产品抽检检验不合格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四)采取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凡经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十三条市建材应用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沈建委发[1999]43号《关于对沈阳市城建五十个重点工程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的通知》即行废止。原已核发的,建筑材料准用证》尚未到期的,凭原颁发证件到市建材应用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水泥:钢筋;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涂料;散热器;DN200以下阀门;广场砖;墙、地瓷砖;铝塑复合板;商品砼;电线穿线管;6平方毫米以下电线;开关、插座。
2. 辽宁省建安企业办理二级资质如何办理都需要哪些材料最好是有模板可提供!
主要是建造师和公司业绩
办理资质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二、企业机构代码 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一寸
八、项目经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 (能代表该工程项目业绩的施工合同; 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证明。
九、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
十、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十一、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单、设备台帐等。
十二、代表工程资料(中标通知、设计总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如以上资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等有关证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
十三、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四、企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C101表及近3年C102、C103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五、加工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
十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3. 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不去怎么办
一般都能上去,只是有时候周末的话可能上不去,但是周末都没有新项目上网的。
4. 求《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文本。
我是河南信用评价中心的,你这个不不知道,我们河南已经开始了
5. 辽宁省副高级工程师职称晋级需要考什么
你好: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或四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4.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两项或中型三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两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两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2.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5年以上。
3.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两项以上,或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三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两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显著。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20km以上,或非主次干道6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则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了科研立项、调研、实验、撰写主要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城市燃气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为主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级或两项省(部)级城市燃气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在其中一项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3.主持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三项以上,并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用推广。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三项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三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形和建筑布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两项或中型项目三项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4.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5.“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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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谁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4]21号文件
你的文号不对吧????下面是文件
===============================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 [2006]29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州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⑴ 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 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费,以及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⑶ 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⑷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资。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
1.技术措施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费用。
(4)垂直运输费用、高层建筑增加费。
2.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成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茖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其他措施费: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难销及照明用电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不、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有。
(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发生的防护和保护措施费。
(6)冬雨季施工费。
冬期施工费:是指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降效、除雪、水砂石加热、混凝土保温覆盖发生的费用。
雨季施工费:是指雨季施工的人机降效、防汛措施、工作面排雨水。
(7)其他:上述内容未包括,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发生的措施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议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底值易耗机械,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批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位复测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售货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部分 各类工程适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1)
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公用广场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基础等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其他各类构筑物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2)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燃气热气管道安装及其人工土石方、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专业承包
1.地基及基础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地基及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
7. 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如何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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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急求,工程竣工后我们投标商要提供25年的系统应用质保证明,需要以我们公司名义开证明请问具体怎么写
担保证明
本公司生产XXXXXX产品系统应用质量符合国标XXXXXX标准要求,销售甲方XX单位XXXXXX工程安装使用,本公司愿为生产并安装使用XXXXXX产品做系统应用质量担保,担保期限25年,担保时间: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特此担保。本担保书原件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甲方: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XXX
乙方代表签名:XXX
XXXX年 月 日
9.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资料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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