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了国家推广目录和省级推广目录的制定工作,有力促进了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推广目录制定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执行办法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要求企业重复申报、向企业收费等苗头,严重影响了推广目录的严肃性、科学性、权威性。为切实做好目录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推广目录,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国务院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做好推广目录制定工作,对于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引导农民购买使用技术成熟、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意义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推广目录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推广目录制定工作。
二、不断完善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需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规范的申报程序、完善的评审规则,并在推广目录制定中严格执行,确保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科学、公正、高效、廉洁。要充分尊重企业自愿申请和自愿选择受理机构的规定,由企业在生产地或主销区自愿进行申报。制定国家推广目录时,各地要认真履行地方推荐程序,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审核,严格质量标准,确保推荐产品质量可靠、企业可信、资料齐全。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生产企业的利益,坚持扶持质量优良、扶持技术先进、扶持品牌产品、扶持大型企业的原则,公平对待所有企业,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全国农机市场秩序。
三、坚决维护国家推广目录的权威性。国家推广目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适用性。省级推广目录是结合本地现代农业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推广目录基础上进行的必要调整和补充。调整时,只能按农业机械的类别进行删减,严禁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个别调整。补充时,只能对国家推广目录中未能列入、地方又确实需要的进行补充。省级推广目录的制定工作必须与国家推广目录相衔接,在国家推广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与国家推广目录协调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推广目录的权威。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重复申报或登记。省级以下不得层层制定推广目录,已经制定的应该立即废止。
四、切实加强对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领导。推广目录制定工作,事关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具的推广应用,事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质量,事关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公开受理机构,发挥专家作用。要与财政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为推广目录制定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保障推广目录制定工作所需的经费,严禁向申请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把推广目录制定工作与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② 2013-2015年山西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已经出来,没有我们,农机局让写个书面的东西,怎么写啊
1,你是否进入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如果有把编号写明确给农机局就OK啦。
2,你是否取得山西农机推广许可证,有就写个申请报告。
3,去年是否进入该省补贴目录,如果去年没有什么违规,应该进入目录,如果该省需要重新申报而你错过了时间,可能要走一下关系。
③ 农机公司如何才能获得其产品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首先必须申请进行产品鉴定,获得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鉴定通过了以后,就可以申请获得进入推广目录。每个省农机管理部门都有具体的进入目录的程序,可以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查询。
④ 农机补贴国家通用类的支持推广目录和各省市之间的是什么关系
农机产品按类别一共可以分为十四个大类,国家农机补贴主要针对动力机械、收获类机械、种植施肥类机械、耕整地机械、植保类机械、畜牧水产养殖类机械这六大类机械产品,称为“通用类农机产品”。纳入补贴范畴的产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农业部的产品推广鉴定,才能入选国家的年度支持推广产品目录。国家每年会调整支持推广目录,并制定补贴标准。各省市的农机产品补贴目录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纳入目录的产品必定有进入国家支持推广的这六大类产品,但具体是哪些厂家、哪些产品,由各省自由在国家推广支持目录里选择,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并且各省可以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进行追加补贴。除这六大类产品外,各省还可以选择对其他类别的产品进行地方补贴,称为“非通用类补贴产品”,并制定“非通用类和地方补充类产品补贴目录”,各省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里面就会包含“通用类产品”和“非通用类产品”两类。
总的来说,国家只制定通用类农机补贴产品的范畴,额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以追加补贴。比如某型号收割机,国家补贴5万,某省觉得可以重点推广,再补3万;各省市主要制定非通用类农机补贴产品范畴,额度有各省自行制定。比如某型粮食烘干机,某省很需要,被纳入该省补贴目录,就可以享受补贴,其它省不需要,就没有不贴。国家每年会给各省分配补贴资金,比如某省2011年分配到5个亿,那么所有农户购买机具享受的补贴都由这笔钱里出,个别需求量大的产品,地方财政可能会再出一部分钱来追加补贴。
⑤ 农业机械厂怎么办国家补贴
申请列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应符合《〈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要求。
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各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纸质申报书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
浙江省的网上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30日,书面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每个型号产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一份留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⑥ 去省农机局办理 农机推广证需要带什么手续
查了一下河南农机局网站http://www.hnnj.gov.cn,没有说明具体办理办法
你还是打电话问问吧
河南省农机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31号
邮 编:450008
电 话:0371---5954112
河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地址: 郑州市政七街
电话: 0371-65924854
河南的《河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没有找到
这个是山东的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的10月份自愿向省农机办提出产品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对申报产品有许可条件的(例: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或认证文件。
第十条 对首次进入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其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报告审查确认,必要时进行地区性试验,出具适应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农机办在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机办根据企业的申报,组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与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初审,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整理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请退回原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初审后,省农机办组织专家组对《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推广产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机办通过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机办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这里是上海政府网上的你可以参考一下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7/node2349/node2628/node2629/userobject18ai4521.html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 登记受理部门: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上海华山路263弄7号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申办对象资格: 1、产品必须经过产品鉴定。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3、产品在本市经过一定时间的多点试用。
申办手续: 1、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4、由市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性能测试报告(在有效期内)。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二家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报告。 7、产品图样目录。 8、产品售后服务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择日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产品性能测定:按照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所需仪器、工具、仪表必须经市计量检定机构校正和标定。 (2)生产考核:对产品进行连续三个班次,每个班次不少于6个小时的生产查定。 (3)用户调查:对不同地区的产品用户进行实地调查,听取用户对产品作业性能、安全、能耗等方面的意见。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包括产品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装配、加工质量、图样及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工艺工装、计量与检测手段、企业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3、根据审查结果,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作出推广鉴定结论。 4、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提出推广鉴定报告,报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审批、盖章。 5、审批同意的产品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发放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证章。并公开发布获证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和证书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查费:200元/台(套)。 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办理依据: 1、农业部(82)农机字第10号文《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2、《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 3、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⑦ 为什么要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各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版),《各省支持推广的农权业机械产品目录》,一是为落实国家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发挥宏观调控和加速农机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三是为农民选购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
⑧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⑨ 我公司产品已列入安徽省农机补贴目录,如何进入其他省农机补贴目录
你公司的抄产品已列入安徽省农机补贴目录,说明你公司的产品已做过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并已进入国家支持推广的目录或安徽省支持推广的目录,此时你要进入其他省农机补贴目录应如下:
如果你公司的产品已进入国家支持推广的目录,此时只需拿相关材料到你想进入的省份申请进入补贴目录即可。
如果你公司的产品进入的是安徽省支持推广的目录,此时你需拿相关材料到你想进入的省份申请进入该省支持推广的目录,再进入补贴目录,才能享受该省的补贴政策。
提醒:各省级之间的推广鉴定证书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