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为了推广节能灯,做了哪些工作
个人买节能灯,政府贴一半钱,今年,我省将有更多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这样的优惠政策。记者从省经信委获悉,今年国家下达我省推广节能灯的任务是600万支,比去年增加了一倍,品种也有所增加。其中,80万支面向大宗用户,其余的将直接卖到普通消费者手里。
用财政资金补贴节能灯用户,鼓励全社会多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是去年国家为节能减排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拉动内需的积极措施。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居民个人申购必须严格登录个人信息,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30支,杜绝倒买倒卖行为。
财政补贴通过间接方式补给用户,即经统一招标确定节能灯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财政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以协议供货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补贴标准为:大宗用户每只节能灯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节能灯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据匡算,今年600万支节能灯如果全部替代白炽灯的话,一年可节电3.1亿度。
8月11日上午,县政府在会议室召开了节能灯推广工作会议。县政府副县长莫仲敏、县商务局局长潘思群、各乡镇镇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潘思群宣读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下发的关于节能灯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就节能灯推广工作的受益对象和推广对象,产品规格和销售价格,申购办法和实施步骤,具体工作有关事项等四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和计划部署。
会议指出,节能灯推广工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目标非常明确,工作有一定难度。县政府节能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节能灯推广的有关工作,各乡镇镇政府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此次会议精神,配合省政府和县政府设立节能灯推广服务站,发放并认真报填《节能灯居民用户申购表》,拍照记录存档,并以先农村地区后县城区再到大宗用户的顺序逐步推广,大力在各级各层进行通知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了解国家和省政府的节能财政优惠政策,并从购买和使用节能灯中切实受益。
莫仲敏在会上做了讲话。他要求,推广节能灯工作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节能灯推广工作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便更好的做好节能推广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加强紧密协作,主动与县节能办公室沟通协调,以便有效开展工作。同时必须按照省工信厅的相关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领导和村委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为了有效地开展节能工作,县政府出台了《澄迈县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并且全县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指导。
2.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1984年,成功研制开发了国内第一支H型节能灯。
2.1996年,成功研制高效细管径T5直管荧光灯。从此“阳光”昂首走进了国际电光源技术的先进领域。与此同时,阳光产品还获得了美国UL、FCC、欧洲VDE、CE、GS、TUV、加拿大CSA、北欧五国等五十多项国际标准认证。
3.2000年,“浙江阳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全国电光源行业首家以高科技企业身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
4.2000年,阳光“T5大功率节能荧光灯及配套灯具”项目获绍兴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图)
5.2000年,研制成功了超细冷阴极荧光灯,并被国家经贸委认定为2000年度国家级新产品。
6.2000年,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阳光牌节能灯为浙江省名牌产品。
7.2001年,阳光与飞利浦公司合资成立了“浙江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8.2001年,7月阳光的“T5大功率节能荧光灯及配套灯具”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证书.
9.2001年,7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细冷阴极荧光灯为高新技术产品。
10.2001年,8月浙江省经贸委授予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细冷阴极荧光灯项目为“九五”浙江省技术创新优秀新产品奖。
11.2001年,9月阳光的“超细冷阴极荧光灯”项目,被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颁发证书。
. 12.2001年,11月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日光灯、节能灯、灯饰、灯具商品上的阳光(图形)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由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颁发证书。
14.2001年,12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紧凑型一体化电子灯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证书。
15.2002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阳光设立国内照明企业首家“博士后工作站”。
16.2003年,阳光照明电器科技工业园开始建立,1月阳光节能灯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家免检产品”称号,阳光成为中国首批节能灯免检企业。(图)
. 17.2003年,9月阳光牌紧凑型荧光灯产品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
18.2004年,3月阳光被授予“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
18.2004年,8月公司被国家中标认证中心授予“节能贡献奖”。
19.2004年,9月阳光牌紧凑型荧光灯荣获“绍兴名牌产品”称号.。
20.2005年,浙江阳光集团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1.2006年,“阳光牌”荧光灯和室内灯具产品双双被评为“中国品牌产品”。
22.2007年,阳光照明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0强”,同年成功通过国家出口免检。23.2008年,阳光以总分第一名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24.2009年,阳光以总分第一名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25.2010年,阳光再次以总分第一名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3. 佛山照明的投资亮点
1.公司是中国电光源行业的龙头企业,被国务院批准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享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是全国电光源行业中规模最大、质量最好、创汇最高、效益最佳的外向型企业,利税总额、出口创汇等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同行首位。
2.公司拟以1,200万元价格受让境外法人股东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的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的“QL”商标。经评估,“QL”商标的评估价值为1319.99万元。
3.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其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15%比例征收。
4.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1400(元),每股净资产2.6400(元),净资产收益率5.2100%,营业收入1305694929.0000(元),同比增减4.386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408571.49(元),同比增减-31.6544%。
5.由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举行的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招标中,在全部8个项目中,公司中标6个项目,是中标品种较多、规格比较齐全的中标企业。
6.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20元(含税,B股暂不扣税),每10股股份转增4股。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09年6月26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09年6月26日。
7.公司拟出资人民币2923万元,共同出资组建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稀有元素原材料及其附产品。
4. 哪有资金,项目,政策资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我们制定了《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节能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降耗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改委审定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节能产业政策、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十一五”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标准,征集筛选节能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 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以及配套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完成节能任务突出的市县政府和企业的奖励;
(六)其他节能工作支出。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为主,奖励补助资金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与工作实效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项目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项目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确定。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投资额、贷款金额或者产品推广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标准。
(三)节能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于当年已经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账务记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建设或节能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能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节能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收缴,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2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5. 请问在上海地区LED节能筒灯如何享受《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我是LED节能灯生产厂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
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
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
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贴产品和受益对象
第五条
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第六条
财政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
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视为大宗用户;
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
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三章
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
第七条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并
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第八条
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九条
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
第十条
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