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推广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计入:销售来费用自。
销售费用科目应当销售费用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1)产品用于推广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销售费用预算可以分为:变动性销售费用预算和固定性销售费用预算。
一、变动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与销售量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经费,例如委托代销手续费(代理商佣金)、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二、固定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随产品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分为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和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租赁费、销售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折旧费等;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销售促销费、销售人员的培训费等。
『贰』 小规模服务型企业,外购的商品用于某项项目的推广而免费送给特定人群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叁』 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如何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宣传展览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伍』 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会计上,对于招待费用支出全部如实入账。平时的餐饮票,用于招待的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用于员工个人午餐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税前扣除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比如,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产品用于推广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考核每个部门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会按照部门记账,比如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
但不管计入哪个科目,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度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陆』 视同销售的账务及税务怎么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产品用于推广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柒』 请教自产产品用于广告的会计分录
1、用于对外投资(假定协议价格等于市价;又假定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版权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0
2、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67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67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4、用于修理职工食堂:
借:管理费用
67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5、分配给股东:
借:应付股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主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6、用于职工节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