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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培训学院

发布时间:2021-06-04 17:01:29

『壹』 在网上被骗了 ,怎么报网警

打110.说清楚情况。或者直接去警察局报案,然后会把案件转给网警处理的

『贰』 我公司被深圳市人人时代网络科技给骗了怎么办

你这属于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叁』 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哪个好

都不好找,因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都是成人高校,不过司法考回试什么答用也没?过了司法考试前途怎么样就看你自己的能力了。

楼上上的是什么国家法官学院大兴校区吧,那是民办的自考助学的,差是肯定的,好就怪了。

『肆』 社会法培训,选择哪里学好

新时代法治发展研究院,他在业内评价好,口碑也不错,他是专门社会法培训的,也是名师授课的,讲的很棒,我是先听了免费课才决定报班的。

『伍』 大咖知识学堂是教育传销吗拉人头给回扣,不断往里投钱

网络传销犯罪方式有哪些?

一、传统型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道具商品或拉人头发展下线营利。如长期盘踞在京津冀辽四省(市)交界区域“中国商会商务”、“中国梦”、“中绿”等传销组织,一般通过在“Boss直聘”“58同城”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或在QQ、微信群中以交友、介绍工作等为名诱骗参与人来到我省参加传销。

二、纯网络化运作的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从入会、发展下线、信息传递、消费返利等均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多以“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等虚拟商品或纯概念运作为幌子,会员上下线之间往往互不相识。

三、线上线下同时运作的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通常都有实物商品,组织者通过线上捆绑线下的方式,将线上网络平台或电子商务网站与线下实体店衔接,既利用新型网络扩散,又采取传统的方式落地推广宣传,线上、线下双管齐下。

传销犯罪的特征:传销名目合法化。为了达到诱骗新人、混淆视听、逃避打击的目的,传销组织者往往编织“中国梦”“扶贫攻坚工程”“创业、创新”等合法外衣;传销组织专业化。传销组织历经多年发展,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形成职业犯罪群体;传销方式信息化。除传销人员利用在原籍的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通过介绍、口口相传的拉人头“杀熟”式发展下线模式外,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拉人头的方式日趋普遍,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就业、谈恋爱、旅游等名义诱骗不知情人员深陷其中。

警方提示:如何避免陷入“传销”

一是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二是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33500工程”“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三是警惕复工复产、毕业季来临之际,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到异地。

『陆』 12450网警中心,在网上兼职被骗怎么办

在网上兼职被骗,可以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6)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培训学院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柒』 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考试考什么

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考试当时笔试有:听力速记测试(半个小时)和命题作文(一个半小时)。

听力速记师模拟审讯现场,由应聘人员手写记录一份审讯笔录。

还有面试,是现场打分、现场公示。

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官的五个级别中最低的一个,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检察官的等级有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检察辅助人员。

(7)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培训学院扩展阅读:

检察辅助人员,顾名思义,不是检察官,但属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等级有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其中没有检察辅助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

检察辅助人员属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办案人员。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捌』 网络培训被骗!

鉴于人数众多,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对方恶意骗取钱财的话,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内的。

刑法规定
1.犯本罪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玖』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为什么打不开

网站挂了吧 打不开的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职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制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高检院国家级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
3、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工作的细则、规范。
4、承担高检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
5、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组织制定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管理规则。
6、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指导。
7、负责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侦查指挥中心、高检院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
9、负责制订全国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和检察技术仪器设备标准,并组织统一实施。
10、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11、承担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
12、负责应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如下:
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
1、办公室(挂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的牌子,并使用相应的印章)。
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综合、处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情况资料,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内部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中心人员的职称、工资、奖励、福利、考核、 任免、调配等相关事宜;负责检察系统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审查、认证工作,负责迭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分配以及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与保密工作。
2、检察信息技术处(挂高检院信息化办公室的牌子,使用相应印章)。
承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组织进行总体设计;制订相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制订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检察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推广、维护和修改升级工作;承担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和高检院机关网络核心设备的论证、选型及相关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高检院机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高检院和检察机关的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承担一级专线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体系的建立、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对检察机关、试点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负责组织对检察系统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承担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检察信息技术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3、检察技术处。
承办对检察系统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的相关事项;制订检察技术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并承担全国检察系统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参加有关的“会检”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对承担受理的重特大疑难案件中有关视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攻关;研制开发适合检察技术工作特点的仪器设备;开展检察技术学术研讨;组织承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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