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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

发布时间:2021-05-24 23:52:30

Ⅰ 农业打捆圆包机定型报告,推广鉴定分别都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法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法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第五条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第七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第三章审查与受理第九条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第十条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第四章鉴定与公告第十四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第十五条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二)安全检查;(三)可靠性试验;(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书审查;(六)三包凭证审查;(七)生产条件审查;(八)用户调查。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第十六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第十七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第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第十九条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条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第五章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二条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第二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第二十四条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三)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第三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附表: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2011-11-1911:16:20参考资料:考研培训或金牌1对1直接去考研梦网查看,祝您好运!

Ⅱ 为什么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网上办事大厅登陆栏是空白的,应该怎么处理。

看来你也是农机厂家啊
说明你对农机推广鉴定还欠火候,遇到这种情况,要有针对性的处理,比如直接咨询农机鉴定总站,会有答复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做什么工作待遇如何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始建于1951年,是承担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试验鉴定选型,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与监督调查,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与农机维修管理服务的国家级农机试验鉴定检测认证监督机构。

建站以来,总站先后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机构认可或明确为“农业机械认可实验室”、“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规则检测实验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服务中心”、“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等。

主要职责和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鉴定和农机产品质量性能测试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官方试验、农机产品试验检验;受农业部委托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三)承担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农机市场整治和农机产品打假工作。

(五)负责农机产品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承担农机认证体系建设和农机认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六)承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工作;负责“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运行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承担农机化技术标准、农机产品认证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

(八)负责农机维修技术开发、推广、咨询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农机鉴定系统业务与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挂靠社团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与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的交流合作及其它相关外事外经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Ⅳ 没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的农机出现问题怎么办

来看看我莫雷特拉伊巴拉拉小提琴的士都江堰峨眉山景区门票的价格买去了?这是什么事啊呀!

Ⅳ 农机推广证如何申请

自一九八七年农业部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以来,植保机械共有100多家企业的200多个产品取得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其中从2000年以来共有50个厂家的60个产品获得推广许可证。下面就推广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讲几个问题。
一、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重要性和意义
16年前正值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农机开始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但是,当时不少农机具质量低劣,农民用户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致伤致残现象严重,为此农业部及时实施农机推广许可证制度。它的目的是在农机推广环节,把住质量关,有选择地推广农业机械,避免农民盲目购买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农机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维护农民利益。今天回过头来看这16年的历程,我们较好地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第一,农机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在农机鉴定中,对被检产品都严把安全性能检验关,使其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等有了很大的改进。第二,农机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如农机产的“三漏”问题1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可靠性也有较大幅度提高,这对企业实现质量上台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农业生产中使用的主要机型多数都经过农机推广鉴定才大规模进入市场的。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农机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为大面积的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农民把推广许可证章看成是适用、可靠、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标识。同时,推广许可证在国外也享有盛誉,美国要求在进口我国的拖拉机时必须有我国的试验报告,越南农业部特别提出进口中国的农业机械必须是贴有推广许可证的产品。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的主要依据最早是农业部、机械工业部等制定的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后来随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也使农机推广鉴定的法律依据得到充实和提高。具体依据是:1993年7月2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83年1月1日初稿,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部令第39号修改确认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验证的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许多发达国家也对农业机械的推广许可作了明确规定。日本1996年5月实施的《实施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种类及确定的安全装备项目》中,列出了24种农业机械,包括了大部分的农业机械。
俄罗斯设有许多的农机试验站,法国农业部所属的国家农林工程和水利管理中心的“农机中心”,瑞典农业部领导的乌普萨拉试验所,都是农业部下属的试验鉴定部门,由他们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鉴定,合格的机具才能贴附特定的标志,以便农民购买时识别。
近四年植保机械行业共50个企业近60个产品办理了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但不少企业的证书已到期未再重新办理,希望能立即补办。
通过推广许可的申请、批准、发放,对植保机械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植保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本中心所办理的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大多是从每年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而且质量指标较优等的产品中选择进行的。因此能办到许可证对企业和产品来讲也是一种荣誉。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是农业部进行推广应用有关部门招投标、进出口贸易等商贸活动的首要条件和市场准入证。在近几年,农资打假活动中,各地农机化部门都查验农机推广许可证,用它来做为优质产品和假冒产品区分的重要条件。也是农机化部门打假时的查验的证明之一。因此,希望各企业要抓紧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能办到推广证。过去是每年办理一次,现在我们要以广大企业利益着想,做到企业申请后立即就开始办理,争取以最快速度办好,但是要企业协助我们办好各种资料凭证和文件(下面还将详细介绍,需要的各种文件和凭证资料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和办理推广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要经过产品性能检测、田间生产试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种产品和质量文件审查等多道程序。凡通过本中心检测获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可以讲是行业内质量较高的产品,是受广大农业和植保行业欢迎的。具体程序如下:

向国抽检验合格企业的产品发申请表
1. 申请表的填写:
企业名称要与公章完全一致,产品名称型号要与国家标准产品说明书一致,各栏目均应填写。
2.抽样;
3.性能检测;
4.用户调查;
5.生产试验;
6.出具检验报告上报审批;
7.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和农机化司审批、发证。
本中心本着边申请边抽样检测,边出检测报告,边上报审批发证的原则,尽快办理。
三、申办推广许可证的具体项目要求(依据各个产品的推广大纲进行)和目前申请中发现问题的说明
1.项目检验
A类项目 三包和安全要求 不能有缺陷
B类项目 主要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 只能有一项缺陷
C类项目 只能有三项缺陷
2.使用说明书审查
应符合GB 10395.6-1999和GB/T 9480-2001的要求。
3.三包凭证审查
应符合NZ31TJ/64-1998三包凭证审查规定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农机产品修理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
4.田间试验说明
机动200小时、手动50小时田间生产考核。
5.用户调查汇总
每个企业调查不同地区10个以上用户进行汇总。
6.质量管理制度审查
已提高为质量体系审核(按ISO-9000-2000标准要求)。
四、作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作用
推广许可证是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的入门证、农机化部门查验确认的重要条件、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手段、农资打假时的要查验的证明之一。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附表:1. 申请表
2. 检测记录表(含三包凭证和验收技术条件的编制);
① 三包凭证等内容见表1—表5
② 验收技术条件的编写内容要求:
a.适用范围
b.引用标准
c.技术参数
d.主要部件技术制造质量要求
e.整机装配及外观质量要求
f.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g.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h.三包凭证及保修说明

Ⅵ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产品类别怎么写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内鉴定实施办容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

Ⅶ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的主要职责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成立于1951年,是农业部最早成立的事业单位之一。文革期间停办,1978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建站,现为农业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农办人〔2008〕2号)和发展定位,总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质量投诉、市场整治、产品打假、标准化管理、维修管理服务、农机化信息服务、外事外经服务、农机鉴定系统业务与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具我所知,农业机复械产制品是通过省级以上农机推广总站农业机械鉴定,发给《推广鉴定证书》,才可以合法上市进行销售和推广。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机发〔2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Ⅸ 农机鉴定需要什么手续,企业规模多大才可以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Ⅹ 去省农机局办理 农机推广证需要带什么手续

查了一下河南农机局网站http://www.hnnj.gov.cn,没有说明具体办理办法
你还是打电话问问吧

河南省农机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31号
邮 编:450008
电 话:0371---5954112

河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地址: 郑州市政七街
电话: 0371-65924854

河南的《河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没有找到

这个是山东的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的10月份自愿向省农机办提出产品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对申报产品有许可条件的(例: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或认证文件。

第十条 对首次进入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其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报告审查确认,必要时进行地区性试验,出具适应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农机办在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机办根据企业的申报,组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与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初审,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整理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请退回原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初审后,省农机办组织专家组对《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推广产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机办通过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机办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这里是上海政府网上的你可以参考一下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7/node2349/node2628/node2629/userobject18ai4521.html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 登记受理部门: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上海华山路263弄7号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申办对象资格: 1、产品必须经过产品鉴定。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3、产品在本市经过一定时间的多点试用。
申办手续: 1、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4、由市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性能测试报告(在有效期内)。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二家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报告。 7、产品图样目录。 8、产品售后服务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择日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产品性能测定:按照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所需仪器、工具、仪表必须经市计量检定机构校正和标定。 (2)生产考核:对产品进行连续三个班次,每个班次不少于6个小时的生产查定。 (3)用户调查:对不同地区的产品用户进行实地调查,听取用户对产品作业性能、安全、能耗等方面的意见。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包括产品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装配、加工质量、图样及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工艺工装、计量与检测手段、企业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3、根据审查结果,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作出推广鉴定结论。 4、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提出推广鉴定报告,报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审批、盖章。 5、审批同意的产品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发放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证章。并公开发布获证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和证书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查费:200元/台(套)。 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办理依据: 1、农业部(82)农机字第10号文《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2、《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 3、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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