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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产品营销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5 12:41:24

㈠ 银行保险销售难题(征集销售过程中更多的难题及解决办法)

应该自己想,不要过于依赖别人

㈡ 电话销售保险存在的问题

随着银行、保险公司合作范围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银行保险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政策风险。一方面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银行代理保险关系的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另一方面,现行的分业监管,既存在重复管理的问题,也存在脱节现象,在具体工作中降低了效率,影响合作的紧密度。
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要想迅速得到解决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合作协议为主导,多种方式同时并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银行保险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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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银行如何营销保险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做销售的过程中是在与消费者进行如何更好的理财的一种培训,也是更好的解决购买银保产品和理财之间的关系的过程。所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财师的角度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建议,进行理财营销。

我们可以了解到几乎每一个步骤的达成都有赖于和客户的面对面沟通,所以理财营销的第一步就是要成功地约到客户面谈,要注意,所谓面谈,并不是和客户“见一个面”而已,而是要很正式地交谈。面谈的机会可能来自于客户正好要办理某一项业务(例如存款)到银行来,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客户发出“面谈”的邀请,如果客户当时有时间就马上请进单独的会客室,如果没有就另约时间,并在该客户资料库里进行相应记录;大部分情况下面谈需要客户经理主动电话约访,所以打电话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技巧。
如果成功约到了客户,面谈时该注意些什么呢?一般来讲,每一次成功的面谈都需要达到三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否达到了客户认为的面谈目的(这是我们邀约时向客户传达的信息);第二,是否给客户提供了对他有价值的内容或信息(这会影响到你下一次再邀约该客户时他对你的信任程度);第三,面谈结束时是否成功地引导客户进入了自己想要达到的下一个环节(例如预约下次见面)。为了达到以上这些目标,理财顾问需要在面谈开始前准备许多资料(例如风险承受度测试表、现金流量表或者相关的产品说明书等)、工具(名片、计算器、笔记本等)、以及如何开场、提什么问题,怎么结束等等。

㈣ 对银行保险业务产品不满意的原因是什么

产品本身没错,每种产品的设计都是在保障风险的前提下设定的。错误在于保险销售人员无限地扩大了产品的分红(银行保险主要体现在分红上,基本不和客户说对于风险的保障,因为这不是个险,不可能花很多时间来说服你,再说银行排队的人又多,保险业务员或者银行职工只能以简短地说明来描述这种产品特性和价值),而对其他不利因素(诸如退保的现金价值,红利的不确定等)则加以规避或者隐瞒和无限缩小一笔带过...等等。在于销售技巧的角度来说这样是没错的,因为没有一家公司会突出自己产品的缺点,但在于消费者来说就有一定的误导嫌疑。所以我国的保险销售市场不规范,业务员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才导致了很多人对保险不满意,有抵触情绪。

㈤ 在银行销售保险的问题

1、0.5%到1.5%,看产品的了,一般存期长的佣金高点。
2、按上面的比例就可以算出了。
3、这是经济效益啊,那个回扣多他们就帮卖那个。(在没有领导指定卖那个的压力下)
4、这就看每家公司的了,不过一般新人一般都有3个月到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是有工资或扣除部分工资,但一般都会有的。

㈥ 银保合作的主要问题

银保合作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银行业也可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进而有利于推进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银保合作是我国迎接入世挑战的理性选择。然而,由于我国银保合作起步晚,加之中国银行业正处在转轨期,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至于我国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观念与习惯难以认同。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消费者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且国民平均收入也较低,有效的保险需求不足,个人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较差,真正想投保的却是屈指可数。也可以说,保险消费大都属被动型消费,这就给习惯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事实上,银行网点守株待兔式的代销保险产品的方式,其效果也不够理想。
不仅如此,就银保产品而言,由于受社会心理、消费心理、消费行为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不同于国外,对于“一次性购足”到全能银行(银行+证券+保险)购买保险并不感兴趣,国民更热衷于“分次专业采购”的消费法则,以达到在产品的类别上有更多的选择性,在价格上更实惠,在品质上更有保证。“银行也卖保险”,国民的这种消费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
(二)缺乏服务意识,营销水平较低。
不置可否,无论是保险营销还是商业银行营销,其营销理念、营销手段都跟不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造成了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脱节,影响银保合作业务的扩大。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主要通过代理点及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具体说就是主要靠数以万计的保险业务人员来促销与直销保险产品。银保合作,可以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但是,一些银行仍沿用传统的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推销(甚至强行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卖色彩。总体看,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后的保险营销也还处于低级阶段,表现为:(1)重营销的形式,忽视服务营销的真正内涵(服务不到位);(2)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全过程营销;(3)重视险种的推广,忽视险种的不断开拓创新;(4)过分依赖个人代理,忽视其他代理(如机构代理等)形式的采用;(5)重视所谓的关系营销(实属拉关系或搞不正当关系),忽视全员营销;(6)对保险业务人员的队伍建设重招聘和利诱,而忽视培训和提高其整体素质。
从金融产品的营销渠道来看,我国缺乏第三方金融顾问机构,多是由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客户销售。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可能的形式除了银行直接代理之外,尚缺乏多样化的营销模式。正如平安保险总裁马明哲所说:“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竞争与国外相比还不算激烈,仅仅是人员、价格方面的初步竞争,一旦中国加入WTO以后,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服务方面的竞争。作为国内保险公司,单靠原来的传统方式去竞争已经满足不了未来的需要。”
(三)银行和保险公司过于偏重短期利益。
目前看,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尚缺乏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其营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大多是为了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市场不规范竞争,有的甚至走入了“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形式、轻服务”的怪圈,具有明显的短期性、急功近利、不惜损人利己的特征。如保险促销中设陷阱或隐瞒,理赔时故意刁难客户等。显然,这种不注重企业形象、以失去或很可能失去长期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短期利润,是一种“近视症”,是银保合作发展进程中的大忌。
(四)政策法规的约束。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指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果说《保险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的话,2001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十分清晰地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该条款内容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诚然,我国有关金融方面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自身领域,不得交叉经营;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规避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巨变,旧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这也给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度障碍。

㈦ 关于银行推销保险问题

保险都有十天的犹豫期可以退保的,电话销售的保险,再打客服热线去表示退保就可以了。

㈧ 银保渠道在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2013年03月07日16:55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近年来,消费者在银行存款时被误导购买保险(储蓄型保险)的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端和网络,“银行存款变保险”、“存单变保单”的问题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难点。此类投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紧扣消费热点,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投诉进行了专题探讨研究并积极进行调解,取得了实效。
一、银行存款与保险的区别
银行存款即是储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入,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事故的经济损失。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但其实质仍是保险,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
二、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处理的投诉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银行违规。中国银监会自2010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但是仍有银行允许保险销售人员驻点销售,这就为银保销售误导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漫天过海,销售误导。银保工作人员在销售时采取突出收益淡化风险的策略,主要向消费者说明收益,对中途退保遭受的损失尽量回避,甚至将保险与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使消费者认为购买保险收益最大且无风险。有的销售人员宣称保险(储蓄型保险)即是储蓄,并不向消费者告知诸如连续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风险等问题,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对保单及合同中提到的犹豫期规定、保单现金价值、账单管理费、风险管理费等专业术语未向消费者详尽通俗说明,条款专业性强,消费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费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时被银保销售人员误导将2万元存款购买了一款需“3年连存2万6年可取”的储蓄型保险,王先生于今年7月31日提款时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违约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购买的是储蓄型保险,对于该保险的内容更是一无所知。三是针对性强,老年居多。通过投诉分析发现被误导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主要为老年人。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够是被误导的主要原因,同时银保销售人员利用“亲情营销”使老年人不自觉情况下“签字”购买保险是被误导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诉称自己在销售人员热情服务下连合同都没看仔细就签字购买了保险,当时的感觉是“不买不好意思”,以至于现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单独到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合作。银行代销保险或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完全是处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银行可以从销售的保险业务中获得提点,即销售提成,并且消费者保费直接变成银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赚提点的双重利益驱动下银行成为银保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存款变保险”投诉的重灾区。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涉及资金往来,同时银行客户中存在大量的保险潜在客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业务特点挖掘潜在客户,银保产品成为保险公司保单销售的重要来源。
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中国保监会、银监会曾于2011年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部准保险公司驻银行网点销售,从事银保产品销售的人员是具备保险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禁止将保险与储蓄、银行理财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产品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违反规定的属于误导销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驻点经营和广告误导等明显违规行为的清理执行比较到位,而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则依然存在且难以监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诉中,消费者反映销售人员销售时声称收益大于存款且无风险,而实际上低于同期存款收益。由于销售人员承诺是口头承诺,消费者举证困难。如何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是治理银保产品销售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理财能力有待提高。消费者银行存款遭遇银保产品销售误导,销售人员违规误导销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不强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放松对误导销售的警惕,甚至没有任何风险意识,加上由身着工作服的销售人员在银行内销售和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宣传使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很多情况下保险条款没有看明白即签字确认。老年人理财的原则是保险与收益并重,银行存款是风险最小、收益适当的主要理财渠道,对于其他理财产品缺少认识,理财渠道简单化,致使出现大量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的问题。
四、银行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危害性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以消费者银行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行为的实质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而且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诚信原则。这种问题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引起退保、诉讼等问题,而且影响了银行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老年人养老金、救命钱的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解决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建议
严禁银行涉足任何保险和基金业务,违者一律按诈骗罪论处。当前,社会风气乌烟瘴气,其实就是党政机关和大国企带坏的。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愿新一届政府赶快治理上层吧,该杀的一定要杀一批,否则这个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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