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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推广费的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27 18:14:11

『壹』 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文规定,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财税[2009]72号文(执行期限
)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如下: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贰』 市场推广费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啊有相关条文吗

符合条件的市来场推广费才源可以归属于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

企业无论是发布广告,还是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进行宣传,所支付的费用均应合并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中按照限额扣除。

(2)有关产品推广费的财税政策扩展阅读

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叁』 新税法中,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的规定是什么和以前有什么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执行期间
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文件的发布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此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案例解析:
某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500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6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60万的赞助费支出应该调整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额为:100+60+40=200万,200×0.25=50万元。即交50万的所得税。(100+60+40)×25%=5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40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肆』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纳税人抄每一纳税年度发袭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有关产品推广费的财税政策扩展阅读:

同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伍』 业务宣传费的相关税收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陆』 广告费的纳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 对于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再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上述方法归集至本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类、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1)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业务宣传费。对不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上述三个条件者,可考虑按业务宣传费列支,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总额在当年度销售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广告费,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4)必须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柒』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二、不同产业的扣费标准:

1、一般企业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捌』 关于广告行业的广告事业建设费税收

你说的应该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1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播映服务业务的,以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时还需要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表,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
答:需要。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财综2013年88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因此,该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与原先的广告业概念有一些的变化,请问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广告制作业务的,平时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实物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问: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8问: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的销售额是含税价。
9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允许从计费销售额中扣除?若能扣除,该部分广告发布费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10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因经营规模不大,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听说国家有优惠政策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暂免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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