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对企业发展有多大的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现在都是由国家统一认证,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他各类证书主要价值就是企业形象宣传。
⑵ 哪些企业能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惠政策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十个园(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雍和园、石景山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且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计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⑶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⑷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的下列四类企业(统称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基地)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二、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企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2009年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并获得区县财政补贴的,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国际化经营、投融资等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加大扶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市政、交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行业、政府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六、扶持企业创制标准和专利。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取得授权、主导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工作,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七、联合各园建立创新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范围。建立优选机制,对优秀企业的优秀项目加大集中支持力度。
八、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覆盖领域,扶持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创新资源共享网络。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等服务的,给予资金补贴。
九、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支持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对企业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计划并开展跨国协同创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国并购,参加国际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与一定资金支持。
十、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保增长、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园、共建基地管理机构要在区县政府及区县统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将本地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作和产业调研、经济形势分析、企业服务及专项资金补贴等工作。
⑸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高精尖产业项目申报的类型有哪些,今年还能申报吗
围绕十个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大数据与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工业互联网、高端精密制造、智能机器人、石墨烯、自动驾驶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和集聚。
2019年的申报时间未出,敬请关注!
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有什么优惠政策
你所讲的应该是对有关企业、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对产品、服务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对有关企业、创业人才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开展现代服务业发展试点,中央财政3年投入1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北京市政府将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围绕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先进服务业态,对有关企业的服务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是对有关企业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每年安排100亿元统筹资金,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是为支持中央级事业单位(大学、科研院所等)的成果转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支持这些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创业。
四是对示范区内的央企,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激发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在有关企业试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六是企业上市、风险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在中关村设立新三板、中关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企业上市等方面也有许多优惠。
⑺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315号)文件规定:“一、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
2010年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新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中央单位股权激励审批方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中关村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力度。
中关村创新平台已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下设8个具体办事机构,19个国家部委相关司局参与平台工作,31个北京市相关部门派驻人员到平台办公,重点围绕示范区和人才特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共同推进先行先试政策,联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初步形成了集中办公、主动受理、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北京市与科技部等6部委分别建立了部市会商机制,与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开展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和海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
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加快协调推动6项先行先试政策,中央部委共牵头出台了支持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文件12项,北京市出台了20余项配套实施文件。有效激发了科研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政策引导带动效应初步显现。如今,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单位近500家;500余家企业享受了税收试点政策,910家企业的4868个项目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1235个重大项目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1364家企业递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82家。六项新政具体如下:
关于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两个试点文件,明确了一次性处置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中央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处置和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初次处置的收益,扣除奖励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北京市也制订了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的试点政策和工作程序。
关于股权激励试点。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已分别制定了本系统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审批。
关于税收政策试点。针对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三项试点政策,市财政和国、地税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实施细则,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办理。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公开招标试点。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自主使用科研经费,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评价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的试点。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试点的实施细则,已得到科技部、财政部的支持。
关于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了北京市推动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挂牌及通过备案企业总数已达到119家。如今,在证监会的领导下,正在开展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总结,并将尽快提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上报国务院。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中关村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支持拥有技术秘密和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申报,完善了对企业的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等指标的市场评价,北京市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等配套文件。
⑼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创新平台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工作。
科技金融工作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吸引聚集金融服务资源等工作。
人才工作组主要负责搭建吸引和聚集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和科研机构,推动建立有利于创新工作的学术环境和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新技术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组负责推动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重大应用示范工程,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有关单位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实施细则,加快推进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经费改革、税收政策、工商管理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知识产权与标准、商标品牌试点等工作。
规划建设工作组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负责推进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布局规划,协调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工作,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中关村科学城工作组负责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凡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项目确定、资金支持、选址和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都通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由专家组成员评定。围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基建项目、科技金融扶持、高端人才引进、股权激励试点方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审批,由各工作组联合推进,并行审批,共同研究决策。各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为申报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的“一条龙”服务。
中关村创新平台受理大厅已正式启用,设立6大类受理窗口,包括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科技金融、人才、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政策先行先试和规划建设等。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窗口主要受理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接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咨询,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在受理方面设两类窗口:一类是负责受理各区县、园区管委会统一收集申报企业材料窗口;另一类是负责受理海淀园内注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