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产产品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贰』 企业购入商品用于业务宣传视同销售吗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版;
②销售代销货物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
『叁』 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不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展示不要视同销售。
『肆』 用于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的酒需要视同销售吗
用于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的酒需要视同销售。
因为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属于回自产货物答或者外购货物。这两者都是应税项目。
1、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方面的话就相当于视同销售,购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进项税,卖出时要计算销项税,再按差值家增值税。你这样理解的对的。
2、而外购货物的话在外购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卖出时按全部的销项税交增值税,但如果外购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也就是 不征收销项税 假如进项税已抵扣的话要做进项税转出。
3、如果自产和外购都用于应税项目的话,按照正常计算计算即可。
『伍』 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制造机器设备,属于视同销售吗谢谢!
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制造机器设备,在领用环节不视同销售。但在处理机器设备的环节应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陆』 自产产品用于自建生产线,视同销售吗
生产线属于经营设备固定资产,安装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收入。(因为购入机械设备税法上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做确认销售收入,一销项,一进项,属于多余的事,因此安装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所以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如钢铁厂安装新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按商品成本结转作分录:
借:在建工程—X生产线设备安装
贷:库存商品—圆钢—28厘钢材
贷:库存商品—线材—6厘钢材
『柒』 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于市场推广,让消费者免费试用,怎么写会计分录
将自产产品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应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捌』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玖』 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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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成文日期: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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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属于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况,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拾』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吗
1、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内集体福利、个人福利消费的,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缴相应流转税及所涉附加税费处理;
2、可见,如题所述的答复是肯定的,应予视同销售作相应计税处理;
3、但是,两者的会计处理是有区别的,如果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用于集体福利的,不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相应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予以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相应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