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推广方(乙方)是否有义务确保自己的推广内容合法、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这是推广方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否则他们可以拒绝发布,并且不退钱
2. 民间借贷,口头合同,管辖权问题
民间借贷的合同利率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如果能证明口头约定更改了原合同利率,法院会按在后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法院会按合同利率判决利息。
3.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追究责任
口头合同和口头协议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你确实在那里工作过了版,就构成事实雇佣关系
你只要权能出具他支付你工资的证明就可以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但是因为这个是口头的合同、协议,双方都没有完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最后还是靠双方协商的。
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面犯罪的
4. 最高法院关于口头委托合同如何认定代理费规定
【案例】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内人民法院[2005J民二终字第容1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抄口头购销合同的袭管辖法院问题,《合同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的,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再次明确了该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合同法》实施后,《合同法》第62条及《合同法》第141条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在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合同法》实施后,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购销合同案件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6. 关于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问题
不构成。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你的话不构成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成立什么口头协议。你的操盘行为是一个职务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是公司签的,不是你跟客户签的,不能直接约束你。
7. 我公司和一个网络推广公司签了一个3年的网络推广合同,对方口头承诺可以排在首页,现在钱打过去后连维护
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形式的么!网络推广公司的每个人都要负责好几十个网站呢内,很多网容站关键词排名没上去也是正常的,你想啊,一个人管理那么多网站优化,能优化上去都有运气的成分呢。这个给后来人建议的,网站要别的公司优化的话,需要谈好,那些关键词你希望做到首页,排第几名啥的,这些都要明确的,还有钱要分期付,前期付一部分,效果达到了,再付剩下的。你这种情况,想拿回钱,有点难,你经常性的催促他完成你要的效果吧,让负责你网站优化的人重视你的网站。后续如果没啥改善的话,投诉吧!
8. 口头购销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地
合同管辖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