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东技师学院的简历
我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目前全省唯一一所以培养社会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工等高技能人才为主的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是省内全日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最高学府,直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学院已有27年的办学历史,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首批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单位,德国“三元制”教育中国山东示范基地。 学院燕山校区坐落在美丽的泉城济南市东部文化教育区,新校区位于有“小泉城”之称的济南章丘大学园区,南倚青山,北靠济南市经十东路,总占地1600亩,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校园绿化面积达到65%,是一所美丽的园林型、公园型学校,办公楼、综合教学楼、实训车间、餐厅、超市、国际交流中心、学生宿舍楼、学子湖、溪流工程等教学及生活服务设施一应俱全,是学生求学成才的理想学校。 学院现有教职工382人,其中专任教师268人,兼任教师52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和高级技师占教师总数的47%,另聘有客座教授及兼职教师148人(含山东省首席技师48人),已经形成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师资雄厚的高素质“一体化”教师队伍。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500人,设有7个教学系(部)。针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学院重视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在2005年引进10余名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获奖人员的基础上,2006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聘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工程师20~30名,形成特色鲜明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技师层次培养的需求,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 学院拥有先进的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校园信息化建设在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地位。新校区实现了千兆主干、百兆到桌面的校园网,终端接入各教室和学生宿舍,行政办公实现了网络自动化。学院实行“一体化”教学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材体系,引进德国“三元制”职业教育项目,实现我院职业教育同国际职业教育接轨。学院拥有40多间一体化教学教室、设有300多台微机的电子阅览室、10万册图书的电子图书馆。建有面积8000平方米、设备投资1000余万元的机加工、数控加工、汽车检测与维修、钳焊、服装工艺等五个现代化实训中心,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需要。 我院以严格管理和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相结合,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辅导员(班主任)制。两个校区实行全天智能监控管理,建有校园自律安全队负责校园秩序和校园安全。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设有大学生艺术团等30多个学生社团组织,积极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人文修养。我院对优秀学生发放常规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设有正规完善的勤工助学体系,可提供2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供贫困学生选择,每月可获得100-200元左右的岗位补贴,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近三年来,学院办学成果卓著,先后有50余人次参加了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坚,12人被企业聘为技术顾问,18人在国家级及省级技术技能大赛中获奖,8人被评为省级技术能手。我院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近300篇,主编、参编教材20余种,为企业培训在职职工3200人次,为山东省各行业输送各层次毕业生近3000人,培养赴日研修生180余人,已经成为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摇篮。 技师是社会上严重短缺的高技能人才,毕业生供不应求。我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合格毕业生负责推荐安置就业。学院针对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行“订单教育”,为企业定向培养,形成了宽广的就业渠道。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远远高于大专(高职)。 2005年11月,我院被教育部等七部委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前进中的山东技师学院正焕发出勃勃生机,表现出强大的发展后劲。我们一定要以全国职教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团结进取,开拓创新,为把山东技师学院办成国内一流的名牌技师学院而努力奋斗。 毕业生待遇及就业:毕业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验印的技师证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3]83号文件精神,技师毕业生在企业工作的,比照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执行,同时享受中级技术职称有关待遇。
⑵ 论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控制,这类的论文题目该怎么写哦大家帮忙想个办法吧!
试论施工项目安全控制
摘要:本文叙述了枣庄矿业集团第四工程处为促进项目施工安全控制,实现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目标、保证措施,施工项目安全检查以及安全隐患排除、安全事故处理,实践证明收到良好效果。
关键词: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目标落实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给我处带来了抢抓机遇的有利条件。施工项目的增加,使我处的项目部逐步扩大。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处安全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目工程进行安全检查,以促进项目施工安全控制,达到安全生产。
1项目安全生产控制依据、方法
1.1项目安全控制依据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等,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控制依据。
1.2项目安全制度、方法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控制方针,处年初确定施工安全目标,制定安全保证方面的有关文件,项目经理与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编制项目安全保证措施,月度达标验证,持续改进,直至兑现安全承诺。
2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目标、保证措施
2.1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目标
为杜绝重伤以上事故,轻伤5‰以内,大力宣讲三铁手腕抓安全,确保“三不伤害”,规范不安全行为,减少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目标制定后,在开工前处与工程指挥和项目经理在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分解细化,分别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实现责任安全控制目标。
2.2项目安全保证措施
在项目开工前(或年度施工前),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保证措施,报处批准后实施。项目安全保证措施的作用是配置必要的人员建立保证安全的组织和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项目安全措施包括:控制目标、工程概况、组织结构、控制程序、规章制度、职责、检查评价、持续改进、奖惩制度。
按规程规定要求有以下特殊情况应予遵守:
(1)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宣贯到每位施工人员,交底后实行签字制度;
(2)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除制定总体安全保证措施外,还必须制定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应制定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2.3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预防措施。由于工程结构形式所采取的施工方法不同,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不同的危险因素和季节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经验与教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开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落实到施工班组或个人,实施中应加强检查(自检、互检),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3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为了预控和消除隐患,目的是预防伤亡事故,不断改善生产条件、作业环境,达到安全生产状态。安全检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检查、班组自查和交接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三违”、查工伤事故处理等。
项目的安全检查必须做到:
(1)定期对安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2)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和安全目标的要求确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分析隐患原因及整改落实情况;
(3)安全检查应配必要的设备、器具、人员;
(4)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和实物检测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对检查结果编写安全检查总结,月底上报检查结果。
4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
4.1安全隐患处理
项目部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应做到:
(1)区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拒事件等,分类型、修订和完善整改措施;
(2)对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由受检单位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当场检查指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指定责任人限期整改;
(4)跟踪检查与记录,查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执行情况。
4.2安全事故处理
(1)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编写事故报告并上报。其中“处理事故”包括: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现场。
5项目施工安全控制应用效果
经过近年来的实施,效果明显,项目部领导、全体职工重视程度升级,“三贯”、“三乎”行为消除,“三违”频率减少;参与施工的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法规自觉性提高,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我保安能力增强,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到的,施工过程应注意的,相互之间、工种之间如何处理安全意识普遍提高。
⑶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与济南工程技术学院有何区别
山东城市建来设职业学院与济南源工程技术学院区别如下: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山东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山东省首批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优秀单位、山东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
截至2015年12月,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校拥有章丘校区、和平校区、窑头校区三个校区,在岗教职员工总数427人;根据2017年1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万多平方米,绿化面积10多万平方米。
⑷ 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规程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校舍应当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校舍办学或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30。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
(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八)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得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和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必须经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审批;与具备颁发学历教育证书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学校名称一致或 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审制度,并将检审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举办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天数折算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教育、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与行政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担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
第二十条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和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学生电子档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于每年10底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留。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三)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
(四)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二十一教师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聘任教师的条件: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要达到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
(三)聘任教师要根据不同层次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尽量详尽,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四)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创造条件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四)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洪涝、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
(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四)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度终了,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会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如实公告审计结果。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基金。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页网址,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及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终止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市、青岛市办理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的办学条件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的办学条件:
1、师资力量
学院有教师514人,占教职工总数的60.54%,从职版称结构看,高、中、权初级比例分别为23.7%、49.8%和23.8%,从学历结构看,博士、硕士比例达26.07%,外聘兼职教师355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75.93%。有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名师3人,山东省级优秀教学团队8个。
2、院系设置
学院设有纺织服装系、机电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国际商务外语系(基础部)、土木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生物与化学工程系、机械工程系、水产系、艺术传媒系、汽车工程系等11个教学系部,设有高职专业48个,“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本科专业4个。
3、教学建设
学院有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7个,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建设专业4个,山东省地方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4个,山东省品牌专业1个,山东省特色专业6个,有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贡献资源精品课程1门,山东省级精品课程43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精品课程5门,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山东省级教学成果奖13项,全国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16项。
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办法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
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投标
第二十一条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⑺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几个系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校规划图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位于济南东部教育城彩石片区,是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建设厅共管,建设厅主管,是以培养“城市建设”人才为特色,集全日制普通高职、五年制大专、成人教育为一体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1352亩,拥有良好的教学、实训、生活条件,地处旅游路东首,可取道经十东路,交通便利。学院校舍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教学基础设施完备。学院学生公寓为“山东省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
主管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类型: 综合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80年的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是山东省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1994年起连续三次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学院在2004年10月被建设部授予“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5年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2006年被省职业院校协会评为“协会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被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会评为“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状”称号,2008年被教育厅评为“山东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学院学生处荣获“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称号,图书馆荣获“山东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专业设置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院主动追踪建设事业发展前沿,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学院设有五个教学系部,即建筑工程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建筑与城市规划系、工程管理系、基础教学部。目前学院有16个高职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智能化工程技术、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城市管理与监察、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经评估被列为“国家级教学改革重点试点专业”,“给排水工程技术”和“园林工程技术”专业被列为“省级教学改革示范专业”。学院新申报的“建筑工程管理、环境艺术设计、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物业管理”四个专业获得教育厅批准,2009年高职招生专业将达到20个。[1]
师资力量
学院有教职工504人,其中专任教师375人,专任教师全部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院教师队伍中有博士3人、硕士117人,6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12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山东省教学名师1人,省级优秀教师3人,济南市拔尖人才1名,省级教学能手1人,省职业院校教学能手4人,省职业院校骨干1人,有5位教师担任了建设部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学院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有97名“双师型”教师,成立了由企业领导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实训技能。[1]
学科建设
学院加强学科建设,重视产学研结合。教师拥有产业化技术专利7项,获得国家级设计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项、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3项。近三年来,学院教师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十几篇论文获全国性论文评选一等奖,出版的著作和教材160余部,多项立项课题研究获奖。2008年,《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业倦怠现状及干预模式研究》获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课题一等奖;《推进半工半读制度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职创业教育难点分析与对策》、《强化职业能力培养 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三篇论文获得第六次“全国优秀职业教育文章”评选一等奖;《借职教集团之势探校企合作之路》、《高职教师职业倦怠现状及影响因素的调研报告》在山东省教育厅“2007年度全省教育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分获二等奖和三等奖;《水准测量》课件在第八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中获优秀奖;《园林树木学》课程入选山东省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1]
教育创新
学院立足建设行业,以培养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根据职业岗位需要和工程技术发展,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开展“模块化教学”,倡导“工学结合”。每三年调整一次教学培养方案,并及时修正教学大纲,各专业实践教学课时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以上,实验、实训课自开率在95%以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得到社会认可。在由团省委、建设厅组织开展的“义务编制村庄规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一直是获奖最多的高校。[1]
实验实训
注重实验实训教学是学院人才培养的特色。学院是山东省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确定的10处实训基地之一,是教育部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学校,是山东省建筑行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学院新建国内先进的实训教学楼,具备基础及专业实验实训条件,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约计3400万元,实训设备不仅能满足教学需要,而且能面向社会提供良好服务。土工、力学、建材、给水、排水、电工等实验室有较高的设备配置,其中建材实验室具有“山东省二级实验室”资质,给排水实验室拥有国内先进的TOC环境检测仪。
图书信息建设
学院重视图书信息建设,图书馆现有藏书37余万册,拥有教学用微机896台,有精品课程录播系统,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数为5640个,移动多媒体设备20多套,学院所有教室均可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早在1997年就建成千兆的校园网络和校内专业英语广播发射台,全天24小时不间断为师生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校企联合
学院积极开展校企联合与对外交流。在省教育厅、经贸委和建设厅的支持下,牵头组建“山东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34家建筑企业、12所建设类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山东建设科技协会、山东房地产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支持集团成立,共同推动校企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现已经上级评定并批复成立“山东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学院与爱尔兰唐道克理工学院在办学、科研、师资培训方面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
多种形式办学
学院一直坚持走职教、成教并举的办学之路,采用多种形式拓宽办学思路和渠道。自1994年起,先后与同济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合作设立山东函授站,与省委党校联合办学,负责建设经济管理专业本专科招生和教学任务,2004年建设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在我院建立中国建设远程教育网山东教学中心,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2008年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学院获得举办函授专科教育资格。根据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实行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学生工作队伍
学院拥有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善于与学生沟通的高素质学生工作队伍,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以学生成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目的,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学院坚持学风建设,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建设和谐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形成“学院以育人为本,教师以职业为乐,学生以成才为志”的良好氛围。 学院多年的办学积淀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吸引众多学子报考学院。近几年的招生计划供不应求,一志愿录取报到率一直在98%以上,现有全日制在校生约8000人。学院重视学生职业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新生入校就进行职业生涯策划,为学生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左右,毕业生以专业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富有实干创新精神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好评。
发展职业教育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需要大量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我们的国策,高等职业教育面临又好又快发展的机遇期。今后,全院教职工将继续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秉承“崇德尚能,博学乐业”的校训,提高办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努力把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职学院!
就业概况
学院多年的办学积淀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吸引众多学子报考学院。近几年的招生计划供不应求,一志愿录取报到率一直在98%以上,现有全日制在校生约8600人。学院重视学生职业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新生入校就进行职业生涯策划,为学生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左右,毕业生以专业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富有实干创新精神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好评。
学生素质
三年专科的学生大部分遵守纪律 很少有旷课迟到,考试作弊现象,学生之间很少有打闹,欺负胆小软弱学生现象; 重点说下五年制大专和三年中专: 由于五年制大专和三年中专现在被学校忽视,无人管制,导致了学生的素质便越来越差,班级越来越乱。目前,学生经常旷课迟到,考试作弊,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学生之间经常打闹,有不少学生还把欺负胆小软弱学生当做了他们上学的乐趣和消磨无聊时间的事,五年制大专和三年中专的大多数班级是那些“坏学生”占上风,班里作弊泛滥,平时抄作业是争先恐后,快考试的时候很多同学之间都是在聊怎么作弊,有的同学平时根本就不主动学习,考试还能上前10名,有的同学平时整天逃课,根本一点也不学,考试还一科不挂,而且因为无人管制这些行为非常嚣张,和三年前五年制大专三年中专比有非常大的差别。软弱的同学不管学习有多么认真刻苦也不可能在这些班里好朋友多,受班里大部分同学喜欢
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二)抓好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治。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行业标准,重点解决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公路路口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不全,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加快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学习借鉴青岛市等地利用信息化加强国省道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实现设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省际和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以及主要公路全程监控网络。各县(市)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讯、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信息查询为一体的道路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推广桥梁“受控管理”,各县(市)都要逐步建成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管控力度不足、行车秩序乱、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以全省高速公路及主要国道、省道为重点,严格落实路面管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省、市、县三级道路巡查机制,实行路面勤务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认真分析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确定阶段性治理任务和治理目标,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继续开展治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成果,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需要。
(二)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本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配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警力。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科技装备、信息通讯为支撑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的建设。
(三)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农机安全“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未检未审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检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学习借鉴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流程再造,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实行全面监管。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营运客车管理办法,促进车辆更新,解决只挂靠不管理及承包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强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认真总结宣传和学习推广安全行车百万公里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和经验,切实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要进一步加强私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私用车辆驾驶人安全行车、紧急避险等驾驶常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针对近年来旅游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尽快出台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到市政府作检讨;对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到省政府作检讨。
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监察、旅游、农业(农机)、气象、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切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事故和车辆故障带来的长时间交通堵塞。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救助基金的合法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事发地政府。
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⑼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期末成绩查询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期末成绩查询
山东省财政支持的建筑类实训基地、山东省门窗幕墙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和装配式建筑施工体验式教育试点基地、济南市建筑产业化人才培训基地、通力电梯北方培训中心等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219个,与华为集团、京东集团、天元集团、水发集团、天齐集团等知名企业共建校外实践基地126个。建有全国职业院校传统技艺传承示范基地1个、非遗大师工作室1个、省级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2个,形成了政行企校合作育人的办学体制机制。
⑽ 国家对烹饪大师有啥补助
餐饮业是重要的服务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水平。科学发展餐饮业,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市场消费、拉动相关产业、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国餐饮业科学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制订本纲要。一、我国餐饮业发展取得的成就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餐饮业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 、数量型发展阶段、规模化发展阶段和品牌建设阶段,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品牌建设特色化、市场需求大众化、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型的发展新格局。当前我国餐饮业发展正处于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一)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产权形式趋于多元餐饮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2007年,餐饮业实现零售额12352亿元,占全国GDP比重达5%,同比增长19.4%,连续17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全年上缴利税逾1155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2.25%。餐饮市场细分不断深化,中餐、西餐、中西合璧餐,正餐、快餐,火锅、休闲餐饮、主题餐饮等业态快速发展。随着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不断涌入,风险投资和股票上市的成功运作,我国餐饮业产权形式趋于多元化。(二)品牌经营效应凸现,现代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注重品牌经营,餐饮连锁经营扩张步伐加快。2007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共有410家,平均拥有门店数量为41家,平均零售额为1.8亿元。全聚德、小肥羊等知名餐饮企业通过加盟、合资等方式走向海外。现代科技成果不断融入餐饮的产品加工、管理经营、产品开发等各个环节,加速了餐饮业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促使餐饮业从传统手工生产转向现代化生产。(三)促进消费作用明显,扩大内需贡献突出餐饮业是居民休闲消费、社交消费、喜庆消费、会展消费和旅游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事商务活动的重要场所。强劲的餐饮消费对化解收入存量、拉动经济发展效果显著。1991-2007年,餐饮业零售额年均增长22.3%,比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高7.2个百分点,增幅位居国民经济各行业前列。2007年,餐饮业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7。(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改善民生的着力点餐饮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农业和工业转移剩余劳动力主要途径,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餐饮就业人数逾2000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很多城市将发展餐饮业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抓手,大力兴建便民餐饮网点和美食街区,创造性地开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等工作,促进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五)推进城市化进程,助推新农村建设发展餐饮业,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建立现代化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食品加工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我国餐饮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一)历史机遇1.国家扩大内需的方针为餐饮业发展带来新空间。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将继续保持平稳健康运行,大力发展餐饮业符合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方式不断变革,对餐饮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健康、环保和绿色消费成为时尚。我国餐饮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并带动种植业、养殖业、食品加工业、建筑装潢业、制造业、教育培训业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2.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战略为餐饮业发展带来新机遇。目前我国服务业总量相对较小,2007服务业产值比重不到40%,与全球服务业产值平均比重60%(发达国家超过70%)相距甚远。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良好政策基础,为餐饮业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3.经济全球化为餐饮业发展带来新生机。加入WTO后,大量的外资、外企进入我国,不同饮食习惯和文化背景的外国人汇聚我国,为我国餐饮业发展提供更大空间。我国对外开放加速,世界知名的餐饮企业将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科学的运作模式和经营理念等更深地融入我国餐饮企业。与此同时,中式餐饮正在加快“走出去”步伐,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上海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为弘扬中华餐饮文化提供了新舞台。(二)主要挑战我国餐饮业发展面临的挑战既有行业自身发展过程中伴随的问题,也有来自国外餐饮的竞争压力。1.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餐饮行业缺乏规划引导,在快速发展中有盲目、无序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尚未建立适用于餐饮业的国家级法规,缺乏系统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强制性标准,餐饮企业的标准参差不齐,内容不全面、技术知识含量低,缺乏全国统一性。2.市场秩序有待规范。我国餐饮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执法,市场秩序不规范,餐饮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市场管理和行业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3.餐饮结构失衡。由于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大众化餐饮在一些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内高档餐饮势头强劲,中低档餐饮服务明显不足。4.产业化程度偏低。我国餐饮业总体仍处于小、散、弱的状态,90%以上的餐饮企业为小企业,2007年规模最大的100家餐饮企业营业额仅占整个餐饮市场的8.5%。与国际知名餐饮公司相比,中国知名餐饮公司的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经验等差距较大。此外,餐饮业上游供货商不成熟,农业、牧业、农副产品食品初加工过于分散、生产初级,物流配送体系不健全。5.餐饮人才不济。餐饮教育科研滞后,全国没有本科烹饪院校,餐饮职业经理人队伍培养和专业培训工作滞后。行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高层管理人才和烹饪技术人才。尤其是厨师资格认证混乱,名师大师认证失范,出现花钱买证现象。外资餐饮企业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中餐技术、管理、服务、文化等方面人才,导致中餐企业人才大量流失。6.中外餐饮企业竞争加剧。与国外餐饮相比,国内餐饮企业在硬件、软件,尤其是在管理、服务方面的差距较大。加入WTO后,更多外资餐饮企业的进入加剧我国餐饮行业的竞争。国外餐饮企业进入中国,对我国餐饮经营理念、服务质量标准、文化氛围、饮食结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等将产生深刻影响。而中国本土品牌餐饮走出去步伐较慢,竞争力不强。在国外,中餐企业大多表现为规模小、环境不佳、服务不到位,中餐特色不明显。在国内,中餐企业面临着外国品牌餐饮企业的挤压。三、餐饮业发展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传承、创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大众化餐饮、绿色餐饮,统筹城乡餐饮发展,拓展现代经营方式,提高产业集聚度,逐步形成各类餐饮业态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高、中、低档餐饮协调发展,中外餐饮相互融合,区域餐饮特色鲜明,大众化餐饮较为普及的现代化餐饮发展新格局,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餐饮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二)发展原则1.以人为本。努力提供丰富多样的餐饮产品,搞好食品安全,注重营养保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餐饮需求。2.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不同地域的差异化餐饮风格。3.突出重点。明确发展重点,狠抓餐饮龙头企业,培育餐饮品牌,力求重点突破。4.分类指导。各地针对不同餐饮业态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标准规范,予以分类指导,促进其科学发展。5.传承创新。要在弘扬中华餐饮文化精髓的同时,不断进行管理、服务和产品创新,改良创新菜系、菜品,满足餐饮消费需求。(三)发展目标到2013年,全国餐饮业将保持年均18%的增长速度,零售额达到3.3万亿元;培育出地方特色突出、文化氛围浓烈、社会影响力大、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集团100家;全国餐饮业吸纳就业人口超过2500万人;在全国大中城市,建设800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16万个连锁化、标准化的早餐网点,规范一批快餐品牌,初步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体,各种餐饮业态均衡发展,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居民餐饮消费需求相适应的餐饮业发展格局。(四)主要任务1.提高餐饮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大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有条件的要建立餐饮业标准化培训、推广、示范中心。建立健全餐饮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餐饮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2.增强餐饮便利化功能要将餐饮业统一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与城市改造和社区商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过程中,合理配置餐饮网点,完善服务功能,使大众化餐饮网点与社区居民需求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集中建设餐饮美食街、餐饮特色街等大众化餐饮街区。3.加快餐饮现代化步伐大力推广现代管理模式,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网络营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加盟连锁和特许连锁,积极引进世界知名的餐饮连锁公司,促进我国传统餐饮业的改造。大力发展特色餐饮、快餐送餐、餐饮食品等多种业态的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跨区域、全国性的餐饮连锁示范企业。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鼓励引进先进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包装技术;加快餐饮业信息化步伐,推广建立餐饮呼叫中心,构建移动餐饮服务平台,提供快捷的电话订餐查询和订餐服务,在餐饮数据库、行业资讯、美食搜索、在线订餐、电子商务等方面提供现代化餐饮服务。4.提升餐饮品牌化水平鼓励创立餐饮品牌,实现企业发展多元化、系列化、功能化。以餐饮品牌带动相关产品或品种的开发与销售,以品牌信誉吸引外商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扩展经营领域。5.推进餐饮产业化发展积极实施餐饮产业聚集战略,加强纵向与横向的餐饮协作,鼓励资本运作,推进餐饮业集约化生产,通过大力发展餐饮业连锁经营、特许加盟店等形式,加快我国餐饮企业集团化、规模化步伐。6.加快餐饮国际化进程要把中国餐饮文化的优良传统与世界先进的餐饮文化结合起来,吸收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技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餐饮,提升中餐国际竞争力。重点引导有实力、品牌效应好的中餐企业到国外开办餐馆,占领国际餐饮市场。四、餐饮业发展格局(一)餐饮类别格局努力形成各类餐饮互为补充、相互渗透的餐饮发展新格局。1.传统正餐。包括酒楼、饭庄、宾馆餐厅等在内的主流餐饮店,以经营传统饭菜为主,兼供酒水饮料等。重点推动菜品创新和菜系融合,增加服务功能和提升服务水平。2.快餐小吃。包括快餐店、小吃城、面馆、饺子馆等形式,基本上以满足消费者的日常基本饮食需求为主。重点发展特色餐饮,加强卫生安全管理,提高成品和半成品的机械化程度,完善中心厨房建设,增强便利化程度。3.休闲餐饮。包括茶餐厅、饮品店、咖啡馆等。重点完善基础设施,改造环境,增强其旅游服务功能,形成以餐饮为主,集休闲、娱乐、洽谈、表演、健身等于一体的餐饮形式。4.其他餐饮。包括团体膳食、外卖店、主题餐厅等其他餐饮形式。重点发展规模生产加工,发展连锁经营,完善配送及服务功能,增强食品安全,培育知名品牌,建立信用体系。(二)餐饮空间格局1.区域餐饮格局:在对传统菜系改良、创新的基础上,建设五大餐饮集聚区。--辣文化餐饮集聚区:以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贵州为主的餐饮区域。重点建设重庆美食之都、川菜产业化基地、长沙“湘菜文化之都”和湖北淡水渔乡,引导江西香辣风味、贵州酸辣风味餐饮发展。--北方菜集聚区:以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及东北三省为主的餐饮区域。重点建设鲁菜、津菜、冀菜创新基地,建立辽菜、吉菜、龙江菜研发基地,大力推广山西、甘肃等地面食文化。--淮扬菜集聚区:以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省为主的餐饮区域。重点建设淮扬风味菜、上海本帮菜、浙菜、徽菜创新基地,建设中餐工业化生产基地。--粤菜集聚区:以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为主的餐饮区域。重点建设粤菜、闽菜创新基地。--清真餐饮集聚区:以宁夏、新疆、甘肃、内蒙、青海、西藏等省区为主的餐饮区域。重点建设乌鲁木齐“中国清真美食之都”、兰州“中国牛肉面之乡”和宁夏清真食品工业化生产基地。2.城市餐饮格局:形成高中低档餐饮协调发展的城市餐饮格局,着力发展三大城市餐饮集聚群:--商务餐饮集聚群:以满足商务活动为目标,在大中城市的中心商务区,建设若干商务餐饮集聚群。--中低餐饮集聚群:以满足家庭节庆消费为目标,在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区,建设若干美食一条街。--社区餐饮集聚群:以满足家庭日常消费为目标,在居民社区,建设各具特色、老少皆宜的餐饮门店。3.农村餐饮格局:提升农村餐饮的卫生水平,规范发展“农家乐”,开发乡土菜肴和民族特色小吃,提高农村餐饮服务质量和水平。五、餐饮业发展重点(一)着力发展大众化餐饮大众化餐饮是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便利快捷、营养卫生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为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要以规划、标准和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实施早餐工程为突破口,以餐饮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店铺式连锁经营为主体,送餐和流动销售为补充,加快推进大众化餐饮的规模化发展。要切实解决大众化餐饮企业的网点经营权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引导和支持餐饮龙头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延展服务网络,实现加工配送中心或中心厨房的合理布局和服务功能的提升。充分发挥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在解决大中城市早餐供应等大众化餐饮中的作用,2010年前,在各大中心城市建设一批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二)建设餐饮产业化基地鼓励建立餐饮产业化基地。餐饮龙头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发展直营网点,或通过特许加盟方式开展规模化经营,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配送,有条件的还可将业务延伸到餐饮原辅料种植基地建设。着力建设一批餐饮原辅料基地:--长江中上游山野菜蔬基地:主要包括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等地;--长江中下游河鲜基地:主要包括湖北、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地;--黄河流域牲畜基地:主要包括内蒙古、甘肃、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地;--岭南地区家禽基地:主要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地;--西北清真食品原料基地:主要包括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三)加快推进餐饮工业化加强餐饮工业化生产研发,把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与技术引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中餐工业化水平。研制先进生产线,实现中式菜点成品和半成品工业化生产。积极发展中式快餐,走工厂化、标准化、连锁化、规模化和因地制宜的道路。鼓励发展便民利民的新型加工食品,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建立中心厨房。重点建设上海市、常州市餐饮工业化基地。(四)培育一批餐饮品牌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进一步推进餐饮企业等级划分工作,各中心城市要加快培育5-10个餐饮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餐饮品牌。保护并弘扬老字号餐饮品牌,积极引导老字号开拓创新,融入现代消费理念,提升老字号整体形象。鼓励支持老字号餐饮企业开拓特许经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中餐企业国外巡回展,引导中餐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五)大力发展节约型餐饮要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自觉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加快推广厨房现场管理(6T管理)法;建立食堂、饭店等餐饮场所“绿色餐饮”文明规范;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提倡用清洁能源代替污染能源;采用环保技术、进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大力开展餐厨垃圾的回收利用,发展节约型餐饮;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用具;对废品、废水包括泔水严加控制管理、防止污染;禁止使用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为原料,尽可能使用绿色原料,创办绿色餐厅;积极提倡分餐制。(六)鼓励企业管理创新鼓励餐饮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强化菜肴研究和服务研究,不断改进老品种,引进新品种,创名牌菜点,运用多种服务方式。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原材料进价,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建立绩效奖励机制,对管理业绩卓越的职业经理人、菜肴改革创新成功的厨师、顾客满意度很高的服务员予以奖励。(七)加强人才基地建设产学结合、校企结合,着力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餐饮人才。积极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烹饪高等教育;加强餐饮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规范职业资格认证。推广餐饮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鼓励建立餐饮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建设上海、武汉、合肥、长春、成都、济南等城市餐饮人才培训基地。(八)做好中餐申遗工作中华烹饪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要加强对“中华烹饪”文化要素、技艺的研究,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工作,加快将“中华烹饪”纳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六、保障餐饮业科学发展的主要政策和措施(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餐饮业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要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健全餐饮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一些餐饮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餐饮业统计工作,建立统计调查体系,增强行业运行分析。开展餐饮创新理论研究,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二)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会同当地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落实好餐饮企业在农副产品采购、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简化经营审批手续等政策;在用地选址、网点规划、工商登记、卫生监管、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减免收费以及便利运输等方面,为大众化餐饮经营企业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贯彻实施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集中设立连片的餐饮基地,实现规模化的餐饮原辅料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建设;要推动尽快将餐饮业与工业一视同仁,在水电气方面给予等价待遇;对大众化餐饮企业用水适用居民用水价格;通过建立重点餐饮企业联系制度,在舆论宣传、政策导向、市场开发、技术引进、扶持上市等方面予以帮助。(三)加大投入支持力度要积极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全国性餐饮产业化基地、餐饮原料基地、餐饮工业化基地和餐饮人才基地的建设;支持餐饮企业技术创新,建设餐饮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以改善民生为核心的早餐工程、城市中心厨房建设,鼓励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商务部将利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有利条件和有关政策,根据合作区功能配套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到境外经贸合作区内建店设点,在为园区服务和累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所在国餐饮服务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餐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上市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搭建中小餐饮企业融资平台,国家和地方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加大对粮油生产者和规模化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押品范围,强化餐饮产业链建设。(四)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大餐饮舆论宣传,形成加快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典型引导,推广餐饮先进经验。广泛宣传节约型餐饮,引导科学饮食、健康消费。加强餐饮标准和规范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实施《早餐经营规范》等餐饮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贯标达标培训和检查验收。(五)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沟通行业信息、加强业务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六)抓好《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简称《纲要》)的实施,关系到民生福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切实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具体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家对烹饪大师有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