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煤矿工作,在安全科做培训工作,我感觉这样的工作很乏味,特没意思,这也不是我所向往的生活方式,
煤矿培训是关系企业安全生产是关键环节,如果你对这个培训行业不敢兴趣可以尝试着下井锻炼,干上3个月再回来,你就知道现在岗位的优越性了!凡事可以正反观看,对比一下即可!
⑵ 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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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下“十项基本原则”:
一是在组织机构方面,按照“健全机制、形成网络、落实责任”的原则,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为副组长,安监、技术、机电、教培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制定适应本矿实际的安全技术培训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网络。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按照“完善机制,学用结合、激励先进”的原则,通过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鉴定和评选技术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技术人员、优秀技能人才等途径,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奖技术功臣,让技术能手“香起来、响起来、红起来、富起来”,使技术拔尖人才政治经济共荣,脑袋口袋同富,充分发挥育人与用人的导向作用。
三是在培训对象方面,按照“适应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则,做到“优秀人才优先培训、关键人才重点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一般人才分层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利用内外部各方培训资源,重点培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党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这“五支人才队伍”,使企业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齐放”的良性发展格局。
四是在师资队伍方面,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师资源,优化整合专兼职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培训、考核、上岗机制,成立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巷修等教学教研课题小组,定期开展教学教研活动,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奖优罚劣,使之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在基础设施方面,按照“实际实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大借“两型三化”矿井建设的东风,强化基础设施,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使之逐步达到“模拟教学现场化、课堂教学电教化、考试考核立体化”的现代化办学要求。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要“因陋就简、变废为宝、综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废弃巷道,建立井下特种作业工种(爆破员、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装岩机司机等)现场实训基地,并在矿机厂“五小”车间建立机电工种模拟试验教学实验场所。
六是在培训内容方面,按照“全面具体、突出重点、重在操作”的原则,将安全培训的内容落脚到“六个必培、六个应知”上,即:上级指示、重要会议、党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职工应知;更换作业地点、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规程职工应知;调整劳动组织、充实岗位人员必培,岗位职责职工应知;现场条件变化、处理安全隐患必培,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职工应知;新技术推广、新设备使用、新工艺实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项职工应知;发生事故、出现险情、造成损失必培,原因教训职工应知。
七是在教学模式方面,按照“学习先进、独立自主、创新求效”的原则,不断丰富实践适应煤矿特色的“235”培训方式和“6M”培训模式。“235”方式:各类安全培训任务的分成,由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承担20%,四级机构(矿教培中心)承担30%,五级机构(基层区队)承担50%。“6M”模式:基层区队负责对职工安全技术“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安监处、教培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每季一评”,职工个人平时注重“安全生产每日必读”、“安全确认每工一卡”等必知必会知识的学习。
八是在培训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凸显实效”的原则,发挥区队、班组、现场培训主阵地的作用,针对各区队、工种、现场实际,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兼职教师,充分利用安全技术课、班前班后会、工作闲暇时间,广泛开展以“手指口述”为主要形式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确保场所、设备、师资、计划、经费“五个落实”,严把入学、考勤、课室、教学、考核、发证“六个关口”,使每个安全培训环节环环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训形式方面,按照“丰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课堂”、“远教网”等现代化的内、外部教学资源,积极与上级安全、教育、人资、技能鉴定等部门联合,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课堂与电教相结合,知识竞赛与文艺演出相结合,指导教学与职工自学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格局。
十是在考试考核方面,按照“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培训检查考核制度,兼职教师按专职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专职教师挂靠相关生产区队,监督指导教学管理,搞好跟踪调查、信息反馈;业务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办学情况开展考试考核、效果评价,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专兼职教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土洋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应矿井自身实际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提升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输送机司机等工种学习、考试题库,进一步丰富教学和考试内容,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实践操作考核的考试考核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学员两个方面的工作、学习积极性,进而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⑷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⑸ 帮做个煤矿安全竞赛考核制度
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竞赛考核办法
一、竞赛目标
1、完成年度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计划。
2、根据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等级认定标准,所有井下职工达到初级标准,部分职工达到中、高级标准,形成梯次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矿成立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领导组。
组 长:党委书记矿 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
成 员:安全副总、安监、科教、劳资、组干、宣传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六区一科总支书记。
考核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办公室主任:培训科科长
成员:培训科科员2名
考核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抽查工作。
三、竞赛考核范围
1、六区一科及安监、生产、地测、调度。
2、六区一科及安监处所属各队组。
以上各单位所属入井人员均列入考核范围。
四、竞赛考核规定
(一)检查形式
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实行定期检查、量化考核、讲评通报。矿每月由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办公室牵头,科教、劳资、组干、宣传等单位配合,对照《矿井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对各单位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及抽查。
(二)竞赛检查内容
1、对照《矿井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2、各单位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的制度、规定、办法的落实情况。
3、各单位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情况。
4、各单位对现场安全培训与抽考贯彻执行情况。
5、各单位对脱产安全培训贯彻执行情况。
6、各单位初、中、高级工培训、达标、考核、认定情况。
7、各单位对集中培训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矿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实行月检查、月排名、月讲评、月通报。
1、分数计算:
每月对各单位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抽考,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抽考成绩(平均得分)占25%、抽考及格率占2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资料检查得分占25%、现场抽考及格率占25%,根据得分排名奖罚。
计算公式:
队组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得分=抽考成绩(平均得分)×0.25+抽考及格率×0.2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资料检查得分×0.25+现场抽考及格率×0.25。
区(科)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得分=区(科)各队组平均得分-区(科)否决分。
2、分数否决
(1)矿将集团公司及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初级工抽考列入当月综合治理检查范畴,矿抽考有1人不合格,否决责任队组2分,否决责任区(科)1分;集团公司抽考有1人不合格,否决责任队组3分,否决责任区(科)2分。
(2)区(科)未组织集中培训有一次否决责任单位5分。
3、奖罚规定
每月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排名,对排名前两名的区(科)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的奖励,对排名末一名的区(科)给予1000元的处罚;对排名前三名的队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的奖励;对排名后三名的队组按照《安全结构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执行处罚。
(四)学习明星评比
1、考核评比
(1)实行以矿抽考为主、以队抽考为辅,根据抽考成绩确定“学习明星”的办法。即每月由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队“每月一考”成绩优秀者,选拔采煤、通风专业前9名,开掘、机电(安装)、运输专业前15名作为当月矿“学习明星”。
(2)集团公司季度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获得本专业前三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则评为季度矿“学习明星”。
2、奖罚规定
(1)矿对月度“学习明星”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2)矿对季度“学习明星”每人给予200元奖励。
3、考核要求
(1)各队组根据本队“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培训抽考情况进行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挂星考核,对“每月一考”成绩排名情况及“学习明星”挂星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对取得前三名者要给予奖励,并作为队“学习明星”。
(2)各队组要将集团公司、矿及队“每日一题”、 “每周一课”、 “每月一考”情况与职工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对成绩差、挂星次数少的职工进行处罚。
(3)区(科)根据所属各队组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情况,对连续三个月抽考排名在各队前三名的职工,及时在全区通报公示,作为区(科)“学习明星”,并给予适当奖励。
(4)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办公室,每月将各专业“学习明星”姓名、名次及成绩在坑口显示屏进行公示,从而激励广大职工“学知识、学技能”的积极性。
(五)其它规定
1、在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上有重大创新的人员,将报请考核领导组,经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
2、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不合格的人员及所在队主要领导将按照“职工安全账户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故未参加抽考及冒名顶替者,对本人(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及所在队的队长、书记分别执行罚款100元。
3、对班前会抽考不合格的人员及所在队主要领导将按照“职工安全账户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考核要求
1、各级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负总责,安监处具体负责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职教部门协助安监部门做好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
2、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办公室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按月抽考,兑现奖罚。要求安监处培训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于每月25日前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抽考,每队抽考10人(队干部1人,“三员两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各1人),抽考不合格者进行脱产培训,直至考试及格为止。
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管理制度》,进行脱产和业余培训,要求各区(科)、队必须于2月底相应建立、完善各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4、各单位要强化培训,严细管理,把各项培训管理考核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所需奖励资金从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全员安全培训所有扣罚款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⑹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潜在规律和内在的不稳定因素,下大工夫、花大气力,在内容上求新、在形式上求活、在效果上求实,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要在教育培训内容上求新。要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来设置,要体现安全教育培训与提高安全素质的统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与安全业务能力的统一。既要切实抓好安全理论学习,又要抓好经济、科技、历史、法律及相关专业技术的学习教育,做到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时,要把安全理论学习与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反思事故教训结合起来,达到在安全科学理论的认识和把握上有所提高,在运用安全科学技术解决实际安全问题的能力上有所提高。
要在教育培训形式上求活。要改变企业传统安全教育中“我教你学、我说你听”的单向灌输教学模式,引导干部职工主动积极参与,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积极性。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教育培训的规律和方法,大力推行场景模拟、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答疑辩论、研讨交流、职工上讲台等方式,形成“教与学互动、课堂内外并举”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使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在形式上活起来。要着力构建井下现场培训和井上模拟培训相结合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井下现场培训,要采取手把手教授如何正确使用操作机械、手指口述确认现场流程以及传授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等方式,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促进职工向本质安全转变;井上模拟培训,应结合单位资源优势、职工特点及培训内容,采用定单式、强化式和固定式等方式,合理选择科学的培训系统和有效的培训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
要在教育培训效果上求实。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制度,从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激励三个环节,把“教学、评学、考学”贯穿到企业干部职工的述职、评议、考核等管理环节中去,把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提拔和使用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促进干部职工安全学习的有效手段,进而提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中形成“六个到位”的理念,即“安全管理思想认识上到位、安全现场管理到位、安全硬件设施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科技创新到位”,使干部职工自觉做到“三严”和“三个一”,即安全管理严在干部、现场管理严在规程、行为管理严在细节,一切安全工作要落实到现场、一切安全管理要落实到班组、一切安全教育要落实到个人,真正实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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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⑼ 煤矿技术科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这是行业专业性的问题,建议你还是去请教专业的企业顾问,你搜下爱玖企业顾问公司到他们的网站上咨询下吧,他们会很专业的为你解答的。
⑽ 煤矿培训形式方式有哪些
从培训形式上讲,主要有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以前主要都是本单位的技术能手或者外聘专家来讲,现在线上培训逐渐开展起来了,国家的政策也开始支持通过互联网的线上培训,也有一些做线上线下结合的,如矿业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