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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04 13:46:58

❶ 山东省正在使用的村务公开条例是哪年开始的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9-9-15]

现在也还在使用

条例如下: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宣传涉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后的五日内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

❷ 村务公开的计划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
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
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
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
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
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
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
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
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
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
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
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
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
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
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
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
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
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
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
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
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
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
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
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
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
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
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
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
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
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
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
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
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
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
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
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
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
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
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
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
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
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
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
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
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
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
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
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
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
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
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
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
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
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
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
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
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
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
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
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
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
、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
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
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
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同时废止。

❸ 怎样完善村级组织管理制度

村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抓好“三会一课”,指导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工作和其它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积极向乡镇党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协助乡镇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
六、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七、搞好本村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本村社会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七、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合伙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妇代会工作职责

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有效地工作,向农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妇女作用。
二、向广大妇女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带领妇女投身农村经济建设,引导妇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组织开展“文明家庭”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邻里团结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教育农村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五、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
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引导妇女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七、及时总结树立妇女先进典型,积极向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入党,参政议政。

村共青团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共青团工作规划,开展团的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全村团员的思想教育、理论教育和形势教育,组织青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服务于社会的志愿者活动。
三、按照《团章》的要求定期进行团内换届选举,开展活动,实施团员管理,开展民主评议,进行自身建设。
四、引导和带领本村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搞好团的宣传工作。认真办好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来宣传共青团的工作。
六、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核等工作,并不断增加团的活动自筹经费的来源。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村民兵连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民兵、预备役工作,配合乡镇人武部搞好民兵整组、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和核对等工作,完善各种资料。
二、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提高民兵的军事素质。
三、负责民兵的政治教育,增强国防观念,提高政治素质。
四、组织并带领民兵执行战备执勤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组织和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六、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七、负责战时民兵动员,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村党组织书记职责

一、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研究安排本村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组织检查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同组织委员一起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支持其他委员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按时开好“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
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村委会主任职责

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负责财经、村内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及时处理、解决村里的日常事务和出现的问题。
二、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要求。
三、做好集体经济发展、村庄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防汛抗旱、水利兴修、道路修建等方面工作。
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家庭、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不出现越级上访。
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抓好村委会财务管理和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村委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任务。带头认真执行各类规章制度。
七、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村委会工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向村民代表和村民报告工作。
八、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工作。

值 班 制 度

一、实行村干部轮流值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或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替班。
二、值班期间,要及时做好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来访接待,受理党员和村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党员和村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出现突发性紧急事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同时,要负责维护村集体财产安全,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
四、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接受群众监督,值班记录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村级广播使用管理制度

一、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工具。广播室由村广播员专人负责管理,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二、室内所有设施属广播专用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或借出。
三、广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开展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同时,保持广播室室内整洁、安静,以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
四、严格按照《广播系统使用说明》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广播结束,按原位放好播音用具,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切实作好防火、防盗工作,并填写使用记录。

村级广播员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开展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结合村务实际,采编节目内容。节目内容必须积极健康、贴近村民生活,及时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播放稿件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可播出,注意做好播放稿件的存档工作。
三、加强设备管理,对广播器材认真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如需外借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四、负责广播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广播室要保持整洁,广播完毕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切实作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开展党员选举工作。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教育和管理党员,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问题;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贯彻落实支部决议,交流党员的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党员的奖惩意见,开展党员发展工作。
四、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和党风党纪教育等。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一次,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二、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前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吃透精神,掌握好政策界线,制定好实施计划,明确时间、内容、方式及达到的目的等。
三、民主评议党员根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自评、互评、群评方式。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新时期党员的现实表现标准进行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党员近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评议时以摆问题、提意见、找差距和落实整改措施为主。
五、各党小组根据评议意见和支部反馈情况过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帮教、提高活动。
六、民主评议中对先进党员的事迹进行总结、表彰、宣传;对违法违纪和不合格党员提出妥善处置的建议、意见、决定。
七、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八、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党员集中培训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进行。
九、做好民主评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党员学习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文件、领导讲话。深刻领会上级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农村政策法规的学习;务工、务农、经商的党员要加强实用技术、科技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党员致富带富的本领、服务群众的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报告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利用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课、专题讲座等形式搞好集中学习。要注意发挥好远程教育设备、宣传栏、电视广播等现有党员教育阵地的作用。
四、每年初村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有保证,学习时要做好笔记。每次学习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要做到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事后补课。

“五好”党组织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
四、工作业绩好。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
五、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为了发挥党员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作用,把党的温暖深入到群众心中,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发动每个党员联系一至两名群众,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手册。
二、党员要关心群众的生活,关注和了解群众的情绪和要求,根据群众的不同要求,多方面地关心他们,使群众具体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
三、要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意见,就应当向党组织反映,认真采纳;一时难以办到的事,要耐心地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凡是错误的意见、无理的要求,要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要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发现苗头要及时做工作,使矛盾妥善得到解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党员要将自己联系群众的情况定期向党组织进行汇报。

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制度

一、依照“科学合理、全面可行、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根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农村无职党员设定岗位。
二、设岗对象为政治思想好、身体状况好、热心于公益事业且未担任村、组干部的农村党员。
三、以村级党组织为单位,设置思想政治类、经济发展类、村务监督类、公共事务类四种岗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设置具体岗位,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
四、村党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群众会议等形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无职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岗位设定后,各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党小组为单位,根据党员年龄、能力和居住地等情况分别联系若干农户。
六、村党组织协助各岗位党员制定履职计划,通过开展定期督导、定期述职、民主评议和年终考核等活动,对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对履职优秀的党员要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不履职,考核评议差的党员及时批评帮助。

村级党务公开制度

一、村党务公开内容。村级党组织任期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事工程目标、创先争优目标,重点是本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义务履行情况;党员奖惩情况;村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党员发展、培养工作;先进评比情况;其他应公开的村级党务工作。
二、村党务公开形式和程序。村党务公开应采取不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定期公开是对公开栏内公开的重要事项,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工作,一年4次公开;随时公开是根据各项党务工作的具体进程,党组织或党员、村民代表认为必须向群众公开的,随时向党员群众公开,如党员发展情况、党内选举情况、先进评选情况、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等。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这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二是通过广播,召开村民会议,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一是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二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三是将正式公开内容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并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党员群众服务室管理制度

一、实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制,每天安排1-2名村干部坐班,做好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来访接待。
二、完善服务事项,为村民群众提供建房、计划生育、户口迁移、土地经营权、林木采伐、合作医疗、城镇农村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等群众事务性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农技知识、市场信息、务工信息等咨询服务。
三、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便民服务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岗位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能力。
二、强化服务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及时高效为服务对象办理各类事项,确保群众满意。
三、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热情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能当场办理或解答的事项,当场办结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事项,要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仪表端庄,礼貌待人,廉洁高效,文明服务,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美观。

便民服务承诺

一、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接待、真诚服务、有问必答,负责按村民的需求,实行全程服务。
二、公开有关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使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三、对村民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理时限、服务方式作出承诺。对能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对;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村民群众说明原因。
四、设置岗位牌,公开岗位,接受监督,设立意见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诚恳接受上级和社会的监督。
五、保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职责,严禁刁难村民群众和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
六、严格组织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效率地得到落实。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不规范行为。村各种收支行为,必须采用合法有效凭证,完善财务手续,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入账。
二、资产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
三、资源管理。加强农业土地资源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补偿资金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

村民理财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每张凭证进行审核,盖好财务监督章,并由村民理财小组长签名(盖章),注明审核年月日。对手续不完善的收支凭证,要问清原因,并督促补办手续入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支业务,要坚决拒绝入帐。
二、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和公开程序的规范性,督促村级财务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三、及时了解掌握村民对村级财务情况的反映。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箱,对村民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作好解释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
四、积极支持实行村级资金、帐务“双代管”制度,协助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配合会计做好收集、整理、公开档案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全市统一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委托乡镇财经所管理(以下简称“双代管”),并接受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和农村经济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村设报账员一名。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严禁截留、挪用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收入不入账。
三、村级支出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四、村报账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逃避监管。
五、村集体所有资产要指定专人登记和管理,对集体财产物资的承包、租赁、出售、投资入股和处置等,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处置。
六、村级财务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定期抽样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村(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主任做好村级财务的管理。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记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
四、做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登记,并负责集体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与信息报告。
五、负责按时做好村级财务公开。
六、做好临时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档案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档案法》,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工作。
二、加强保密教育,做好文件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准私自携带文件到公共场所。
三、村级档案立卷归档,按《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大纲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四、村档案员负责管理村里的全部档案,建立查阅登记簿,做好档案查、借阅和利用登记工作。
五、村民查阅档案需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登记方可查阅。
六、查、借阅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撕毁、拆卷、划线、划圈、涂改、剪页、水湿、烟烧和丢失,以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
七、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情况登记,核对和清理档案资料,保持档案室整洁。及时投放防虫药品,认真开展防火、防光、防霉、防鼠、防盗、防高温等防护工作。
八、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清点档案卷数和其他设施,填好移交清册,档案缺卷不能进行移交。交接手续必须齐全。
九、过期档案的销毁经乡镇分管领导和村主要领导、档案员等五名以上相关人员鉴定认可,填好销毁清册,各自签名盖章,报请市、乡镇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销毁。

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等,积极做好村档案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村各种门类的档案。
三、负责编制必要的检查工具和参考资料,主动热情向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为村各项工作服务。
四、认真做好档案室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保证档案安全。
五、及时向村干部和村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主动上报档案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指导与检查,努力使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七、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八、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关于档案建设检评任务。
九、严格执行村档案管理制度。

❹ 农村财务如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基本概念
农村财务公开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方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 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 以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的一种制度。其本质上是民主管理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财务公开现状
农村财务公开是当前农村干部群众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2014年新修订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对村务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时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十五个事项予以公开,其中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据2016年农经统计报表显示,我区599个村全部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及程序都逐步趋于完善。
然而《新办法》自实施以来,农村财务公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假公开现象严重,一些村在财务公开时,只拍了照片就立即将公示稿收走,应付交差。二是财务公开的内容避重就轻、公开不彻底,对于重大事项不专项公开,公开内容不到位。
三、 农村财务公开不能有效开展的原因分析
农村财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能有效开展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在这几方面:一是直接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财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应付工作;二是监管力度不够,只将公开照片及底稿作为完成财务公开的依据,对应有的内容、原则、程序、时间和方式没有任何的考量;三是干部文化程度、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财务公开的完整性。
四、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健全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街办和村委会都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详细财务公开制度,为财务公开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财务公开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措施,鼓励村民参与村组财务监督,以提高财务公开的可信度。
四是加强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及工作能力,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❺ 如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在村级组织中的作用

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作用发挥不全面。目前,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仅局限于村财务监督,监委会的活动大多也是一月一次的财务支出审核。而对村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监督较少,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村“三务”公开是否及时、真实,有关村级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另外,除监督作用之外,村监委会还应发挥村务决策中的参与作用、村务决策之后的宣传解释作用,以及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这三种作用在实际更是往往被忽视。
2.方式方法不注意。少数村监委会对于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是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及时与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及时与镇纪委报告,而是大呼小叫,揪住细枝末叶不放,甚至无原则无大局观地人为扩大影响,影响稳定。
3.目的方向不明确。个别村监委会因个人的感情好恶或部分群众的不当影响,在监督中对人不对事,故意刁难或谋取私利;缺失公平公正的立场,不能尊重客观事实、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的以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挟持集体利益、群体利益。
4.作用效果不突出。少数村财务公开不到位,该公开的不公开,已公开的群众看不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到位;村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宅基地审批等资源配置不公平等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影响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意识淡薄、认识偏差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思想因素。
1.乡镇层面。部分镇领导没有能够站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分基层干部受传统意识影响,认为村级组织关键在党组织和村委会,抓不抓村监委会建设不会出大问题,也不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期,也正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求稳怕乱成了当前各镇党委政府的主要心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长远看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但短时间内将出现农村基层权力的再分解,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害怕引发新的矛盾,有畏难情绪。
2.村级组织层面。当前,不少村干部没有从促进村务管理、改善干群关系等积极方面来看待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而是更多地考虑村监委会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些村干部认为建立村监委会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有抵触情绪;有些村干部觉得村监委会监督束缚了手脚,是在找麻烦,影响办事效率;有些村干部更是存私心,怕被“夺权”,不愿接受监督,担心被监督之后,约束多了,自己权力就小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就没了。
(二)组织交叉、定位模糊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体制因素。
1.理论上关系处理问题。即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并未对村监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作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笼统地表述党支部有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对党员进行监督职责,而对监督由谁来实施,该组织与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全没有涉及。
2.实际操作层面问题。理论上,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该是一个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并驾齐驱的实体机构,职能分明,独立性强。但事实上,村监委会却时常会受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束缚,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一般情况下,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高的村民,首先会被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此外,由于经济待遇、政治待遇、权力空间上的种种差距,在换届选举时,村委会主任一职往往比村监委会主任更有吸引力。因此,村监委会成员素质通常逊于村“两委会”成员,这种成员结构必然对村监委会的有效运行产生弱化倾向。
(三)体系缺陷、执行不力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制度因素。
1.制度体系不完备。因村监委会成立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等原因,相关制度建设一般体现在较为宏观层次的指导上,而在微观层次的具体运作方面却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村监会工作的制度较少,监督制度不完善、不科学。
2.监督执行缺乏刚性。制度的硬伤掣肘了村监委会的履职,村务监督规范化、程序化规定的缺失,致使村务监督随意性较大,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出现了“不监督”、“难监督”和“乱监督”问题,村监委会的运行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3.各镇掌控不力。各镇平时疏于对村监委会进行指导,对其工作要求不高。对村监委会成员培训力度不够大,频率不够高,内容不够广;对村监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了解不多,支持不够;对村监委会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约束其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四)结构失衡、业务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素质因素。
多数村发展新党员不积极,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组织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这也间接导致了村监委会主任人选的选择范围和人员素质受影响。从我县监委会成员来看,一是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村监委主任层面,123名村监委主任中,35岁以下的4人,占2.02%;60岁以上的68人,占55.38%;平均年龄57岁。村监会成员层面,35岁以下的10人,占1.6%;60岁以上的113人,占31.83%;平均年龄52岁。二是文化程度不高。村监委会主任层面,高中的24人,占14.9%;小学初中的99人,占69.9%。村监委会委员层面,高中的12人,占15.5%;初中小学的343人,占82.8%。三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不多。478名村监委会成员,熟悉财务和管理知识的67人,14.1%。因此,由于村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的偏差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因知识水平不高等原因,对村监委会工作不知从何下手;有的认为村监委会是形式上的,不可能有效监督村“两委会”;有的为了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监督工作不上心、不卖力;还有的认为都是邻里乡亲的,没必要用心监督等等。
(五)自治乏序、班子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基层基础因素。
1.党的领导在农村如何有效实现、实施问题。目前,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在处理“两委”关系上,个别问题严重的村,由于“两委”班子不和,往往导致村级事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村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了“老大难”村。
2.村级组织责权利严重失衡问题。当前,责权利严重失衡是村级组织面临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困惑。一方面,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大量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村主任实行“海选”的现实下,各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而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际往往被架空。
四、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善于宣传引导,深化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1.注重高度。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积极举措。
2.注重角度。从村监委会建立前后,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生的变化入手,充分运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直观地明白建立村监委会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引导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3.注重广度。各镇要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干部党员学习网等平台,以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等形式;村级组织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标语、农民信箱、文娱演出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注重深度。对于村监委会成员,宣传引导的目的则侧重于打消其思想顾虑,增强其监督信心,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
(二)准确把握定位,理清关系,构建体制保障
1.理清关系。村监委会作为一个建制村的建制性班子,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一样,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村监委会具有双重领导机构特征,既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又受上级镇纪委领导。
2.明确职能。村监委会的职责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党务监督。党务公开监督,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列席党组织会议,参与监督党务决策过程;监督党务管理和执行过程,及时向党组织反馈意见。二是公开监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年终总结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是事务监督。列席重要村务会议,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参与村务决策;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四是民主理财监督。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五是干部监督。对村组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村组干部决策是否民主、合理;例如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否经过村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的研究,无有“暗箱操作”,是否做到的公开、公正;二是监督村组干部履职过程是否规范;例如在履职过程是否有简化程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监督村组干部是否廉洁自律,看在在具体的事务管理方面有无吃、拿、卡、要,损公肥私的行为。在监督方式方面上,可以通过在群众中走访了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乡镇干部反映等方式。
3.作用定位。一是“连心桥”。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干部和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误会和矛盾。村监委会在工作中要主动收集村情民意,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及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村两委,再把村两委会的处理意见和意图及时地传达给群众。同时,村监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群众的观点想法、体现群众的利益导向,参与到监督管理中,从而使村两委会工作决策、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体现“以民为本”。通过下情上达与上情下达的信息沟通,架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交流沟通的桥梁,畅通村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二是“智囊团”。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参与村两委工作决策、处理协调具体问题、主动办理民生事项,通过一定范围的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常规监督或根据特定村务组织质询听证等活动,期间能够听到群众呼声、发现苗头性问题,利用这一优势,当好村“两委会”的参谋助手,积极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担当起村级管理决策的“智囊团”,推动所在村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三是“润滑剂”。村监委会能够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主动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重要决策、重大事项、相关政策,尤其是在群众不知情、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时,及时配合村干部做好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化解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好“润滑剂”,真正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四是“助推器”。村监委会在对村“两委会”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主动参与对村民的教育和民间纠纷调处,化解干群矛盾,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助推器”。
(三)探索工作机制,规范程序,严格制度控制
1.注重规范,创新工作流程。把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流程、加强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作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头戏”,进行积极的探索、实践,努力破解村民监督中的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县探索实施了村民决策“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村务财务党务按季度公开、账务按月逐笔公开等监督制度。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三务”公开、“三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出了村民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村民监督水平,较好地发挥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了村级事务有序、规范运行。
2.注重体系,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岗前和日常培训,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后,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二是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村监委会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时,应通过走访村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项村务的决策和实施,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三是健全履职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各镇要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召开村民监督工作会议,听取各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各镇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四是健全工作台账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次活动,应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受理的群众反映及处理情况都应认真、如实登记,均列为村务档案,以备查阅。
3.注重方向,完善救济保障。村监委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并可视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对村两委会不采纳正确意见的,可以向各镇纪委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村监委会工作受到无理阻挠,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各镇纪委提出申诉,村党组织、各镇纪委应及时协调和严肃处理。此外,还必须有适应村监委会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达到“八有”标准,即管理有组织、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章子、活动有记载、监督有实效。
4.注重约束,强化纪律要求。为确保村监委会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监督,防止部分村监委会成员监督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各镇纪委要加强检查监督,定期考察考核。一旦发现村监委会工作存在问题,工作不到位,或出现越权等违规问题时,可由各镇纪委向村监委会提出进行约谈,给予提醒教育。对问题较为严重者,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对村监委会的纪律约束。村监委会成员年终要进行述职述廉,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估,接受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半数或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由各镇纪委责令辞职。
(四)注重教育管理,提升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村监委会及其成员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各镇纪委牵头负责对村监委会考核。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村监委会,按规定发放相应报酬;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加强管理。各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委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了解村监委会工作情况,对村监委委会成员在开展工作中不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甚至出现营私舞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如提醒教育、诫免谈话,直到启动罢免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常态教育。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的事实,应通过常态化的培训教育来切实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的履职能力。要按照“重点轮训、分级培训、定期教育、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培训。运用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交流工作心得等形式,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培训:一是政治素质。作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了解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于农村政治乃至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他们的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道德素质。作为村监委会成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即要时刻以广大村民的利益为重,决不姑息任何权力滥用和权力私用的行为。三是业务素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履职能力的强弱,业务素质是其最基本的素质,因此,要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培养和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❻ 试论如何强化村务公开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作用

一、做到全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事事监督之下 村务公开是防止村干部腐败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内容、程序及过程都纳入村务公开之中,并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处于事事监督之下,不留监督“死角”。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内容全。首先,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全面公开。从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到财务预决算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到资产经营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从资源登记制度,资源招投标拍卖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到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都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公开,使群众对“三资”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有效监督。其次,执行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要全面公开。集体资金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入账核算情况,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资产清查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资源招投标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资产资源统一经营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过程全。农村“三资”活动的每个过程都要公开。首先,财务流程每个项目要公开。如重大项目开支从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整个财务流程都要逐目逐项公开。其次,资产、资源经营活动每个环节要公开。经营决策,招投标方案制定和实施,资产和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的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从决策出台、实施过程到最终结果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开。 二、做到真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 当前,村务公开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做到真公开,特别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没有认认真真地去公开,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或者公开的内容空泛,避重就轻,致使广大群众难以了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真实情况。因此,只有做到真公开,才能保证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使监督有力有效,不留监督“软肋”。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数据真实。农村“三资”各项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可靠,特别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结果,要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资产清查,资产增减变动,资产评估等数据要真实地公开;资源普查,资产和资源承包或租赁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收益分配等公开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要确保公开的数据真实可信,还必须发挥监督部门或监督组织的作用,如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所有公开的数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财务预决算或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资产评估等数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将数据和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干部用真心、群众真参与。首先,干部要真心公开。村干部对待农村“三资”情况公开,一定要做到真心实意,不隐藏,更不能做假去欺骗群众,越是群众关心的内容,越要重点公开,越是群众疑惑的,越要详细公开。为促使干部在农村“三资”公开上做到真心,除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提高其认识之外,关键还要建立相关制约机制,如强化村干部的廉政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现村干部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其次,群众要真参与。监督的主体是广大群众,只有群众真参与,才能促使真公开。因此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真心参与到村务公开工作中来,不仅要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使广大群众真心参与民主监督。为了确保群众真参与,不仅要制定有关制度保证群众参与,而且要有组织有系统地对群众进行教育培训,增强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 三、做到常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 任何事情都贵在坚持。村务公开工作要求细致、严格,容易造成厌烦心理,出现一阵冷一阵热现象,使村务公开工作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村务公开对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农村“三资”安全的作用。因此,要做到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在时空上不留监督“空白”。 1.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经常化。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制度,如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考核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上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要进行组织处理,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定期公开、特别监督农村“三资”管理各项事务及时公开。要建立村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和报告制度,村务公开联络员定期将本村村务公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乡镇纪委。村务公开的资料原始凭据存档备查,使乡镇党委能时刻掌握村务公开工作动态,保证村务及时经常地公开。 2.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规范化。乡镇纪委要加强调研督查工作,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调研督查活动。采取“看、听、查”的办法,看即看公开栏,听即听取干部汇报、群众意见,查即查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调研督查。调研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强化审计监督,对财务预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指导和帮助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指导和帮助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程序逐一公开。形成 “在监督下公开,在公开中监督;在指导下规范公开、在公开中加强指导”的良性态势,通过监督、指导确保农村“三资”的各项事务的规范公开、及时公开、经常公开、重点公开。(作者系江西省安福县纪委副书记).

❼ 如何加强和完善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有效管理

挑选熟悉农村工作的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到基层担任农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是组织人事的一种创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一支书管理上却成为了一个难题。为了防止一支书成为镇里管不着、村里管不了的“两不管人员”,乡镇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的管理职能。

一、注重实效,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一支书的综合素质

要精选培训内容,制定近期和远期培训目标,围绕提高一支书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致富技能和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在政策形势、法律法规、实用技术、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培训内容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培训。要活化培训方式,制订一套合理科学适用的培训制度,让一支书自己选择工作中最需要学习的培训内容,以需定学,以需定师,可以设立流动课堂,送学上门,可以到组织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可以到省市党校进行培训等等,开拓一支书的视野。要整合培训资源,利用农校、农村党员电化教育室、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室、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和专家服务基地,采取分期分批培训与分点分区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集中辅导与业余学习相结合、技能操作与理论考试相结合,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二、严格管理,加强奖惩考核,全面激发一支书的工作热情

按规定,下派一支书和所在单位工作完全脱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至少有二十天,吃住在村里。由于时间空间等原因,一般镇党委对一支书的工作动态和行动难以掌握;而在组织人事上一支书又不隶属于所驻村,村党支部对一书支没有任何组织的约束力。因此,我们从严制度,加强考核,不断强化对一支书的管理。

乡镇党委要成立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考勤制度》、《定期汇报制度》、《督查通报制度》等各项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机制。设立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把一支书工作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在确定一支书考核内容时,要将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沼气使用率、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民主政治、村庄规划、保障制度、班子建设等指标作为一支书工作的考核重点,制定一支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一支书的各项工作实行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并严格运用考核结果,对一支书按考核得分进行排队,评出先进与落后,考核结果与一支书的各项补助和目标管理奖直接挂钩,奖罚分明,用科学严格的管理进一步调动了一支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以点促面,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一支书的领头作用

农村工作是一项绣花的活,线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千头万绪,乡镇党委要根据各村的特点对一支书进行分别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加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种养产业,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坚持村务公开,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因地制宜,帮助他们积极组织开展工作,要以点促面,不断总结经验,把选派一支书成功实践的辐射作用定位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上。

“选派一个人、带活一班人、发展一个村”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人”,而选派机关干部进村担任一支书,是一项很好的“领头雁”工程。实践也证明,一些村下派了一支书后,在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收到了好的效果。我们要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性着手,不断发挥一支书的领头作用,建立健全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创新农村工作方法,从而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之,强化对一支书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管理的优与劣关系到整个一支书工作的好与坏、成与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之不断完善,将一支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发挥到最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❽ 辽政发(2008)95号文件

辽政办发〔2008〕9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
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分给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代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要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费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
(六)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实行“村改居”的,要纳入城镇范围,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政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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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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