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获得授权;
2、及时交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3、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进行海关备案,防止外来侵权;
4、开拓海外市场的,申请PCT或者直接国家申请,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保护在出口国的专利权;
5、被侵权时向法院提侵权诉讼,要求终止侵权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㈡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法律分析】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㈢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保护: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2.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CA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
㈣ 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中,作者、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消费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都涉及到利益问题,都受到著作权保护。当发现存在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任何权能,或发表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传播权等任何可以带来利益的权利,拥有著作权的原作者可以依法将涉嫌的作品告上法庭。国务院针对著作权法制定了新的法律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交易,保护了著作权人和著作邻接权人的利益,不受到外在隐患的影响。电子商务需要切实的网络技术服务经营人,这是一个十分谨慎的位置,信息泄露,第一个突破口便是这里。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侵权责任法的限制,预防知识产权的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㈤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特点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这类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是什么就颇有争议。
3)依法审查确认性
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着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法院在保护作品着作权时,也要首先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着作权的客体保护也要依法审查。法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即不予保护。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法院授予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点权特征。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权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着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6)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两个权利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和作品即成为公有领域财产。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由此可见,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如果商标权人愈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㈥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电子交易的基本规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网络服务商等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这些规则包括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电子签名的认证,争端的解决方式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卖家希望知识产权不被剽窃,买家也不希望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依据;
3、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多国性、流动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商务方式的区别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地方等税收概念、理论受到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修改;
4、保护隐私权。电子商务既要保证信息公开,自由流动,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㈦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般是软件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对区域名称可以申请商标保护。根据经营范围,可以选择不同不类别~
㈧ 电商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分析: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