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子商务的分类有哪些
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地发展起来。B2C (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类中的一种,即表示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B2B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多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B2B是企业对企业进行网上交易 B2B指的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consumer)与消费者(consumer)之间的电子商务。打个比方,比如一个消费者的有一台旧电脑,通过网上拍卖,把它卖给另外一个消费者,这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4.C2B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即消费者对企业(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的消费者对企业(C2B)模式也许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尝试。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为数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目前国内很少厂家真正完全采用这种模式
一般来讲,基本模式是前三种,第四种是新兴的一种模式!
⑵ 电子商务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电子商务法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⑶ 电子商务法具有哪些特点
(1)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 (2)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⑷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哪些
(1)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内物渠道移容到互联网上。
(2)电子商务强调创造新的商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创造商业价值。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经营和管理形态,根本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会员制,服务费
(4)基础: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广,盈利模式
(5)现金支付的特点:具有最终法律的特征。即现金是法律上规定的最终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灵活;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携带的不便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机密;完整;可靠;防抵赖;匿名
⑸ 电子商务有哪些分类方法
电子商务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参加主体划分:
①回商业机构对消答费者的电子商务(B2C):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②商业机构之间打电子商务(B2B):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过程。包括的功能: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支付管理;
③商业机构和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2G):涵盖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各项事务;
④企业内部电子商务(Intranet):企业内部管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数字化、网络化;
⑤消费者电子商务(C2C):就是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商务行为。
2)按交易内容过程划分:分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类电子商务。
3)按交易对象划分:有形产品电子商务。有形产品指三维物品。无形产品电子商务。无形产品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如软件、信息服务等。
⑹ 电子商务法包括哪些内容
电子商务法应该包括向网店征税,对网店实行征税是大势所趋,2012年7月1日开始,网店实行“实名制”,这为依法征税创造了条件,有人担心对网店征税会扼杀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以制度规范网店,适当提高经营门槛,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遏止网络失信行为,而且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很多国家早有类似制度。比如英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开网店要登记纳税。
电子商务既然依旧是商务,不能因为披上一件网络的“马甲”,便享受免税的待遇。网店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不利于收入的调节与分配。
⑺ 什么是电子商务法
电子抄商务法,是政府调整、袭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历经以下几个步骤所完成:
1、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办,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共同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
已经非常明确,由于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⑻ 电子商务主要类型
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地发展起来。B2C (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类中的一种,即表示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B2B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多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B2B是企业对企业进行网上交易 B2B指的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consumer)与消费者(consumer)之间的电子商务。打个比方,比如一个消费者的有一台旧电脑,通过网上拍卖,把它卖给另外一个消费者,这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4.C2B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即消费者对企业(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的消费者对企业(C2B)模式也许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尝试。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为数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目前国内很少厂家真正完全采用这种模式
一般来讲,基本模式是前三种,第四种是新兴的一种模式!!!
希望对你有用!!
⑼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内系的规范体容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等。但这些行政管理规范是重要因素。所以,从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
⑽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的分类依据
根据所销售的产品种类进行分类,电商平台商品类目分为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比如说日化用品-洗护类-洗头膏。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0)电子商务法的类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交易目的的营利性,以此区别于参与交易的消费者及其他非经营用户。二是交易具有经常性和一定的持续性。偶尔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也通常不会被当作经营者,如出售自用闲置物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这里的提供服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作为交易标的本身的服务,也包括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广、咨询等相关服务。